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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盜車輛肇事 失主被判賠償  (http://www.bangtai.us/bbs/dispbbs.asp?boardid=11&id=34180)

--  作者:郝有1995
--  發佈時間:1/4/2011 10:45:12 AM

--  被盜車輛肇事 失主被判賠償
本案被盜車主的妻子指著已經返還給他們的肇事車輛表示:咱們在全部交通事故中無任何行動,無任何錯誤,但卻要我們賠償。     [font=楷體_gb2312]依法繳納車輛“交強險”,不僅是對車主自身財產的掩護,也是對別人生命財產的有效保障,這是我國為何將“交強險”作為法定險種斷定下來的破法初衷。[/font] [font=楷體_gb2312]    只管各界對本案的見解不盡雷同,但在其爭辯觀點的背地偏偏闡明,車輛保險是接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主要渠道。[/font] [font=楷體_gb2312]    ——編纂手記[/font]     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親屬向誰索賠?肇事者(盜車者)逃逸;車主認為車輛被盜,自己失去了對該車的安排權,在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最近,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后,各種爭議絡繹不絕。
    尋找車主一波三折
    陳正貴,常州市新北區農夫。     2008年12月,他家因舊房拆遷取得新安頓房后開端裝修。當年12月26日中午,陳正貴去市場購買資料,其駕駛電動車與一輛號牌為蘇d05926的白色轎車相撞。     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棄車逃逸。     民警趕到現場將陳正貴送往病院挽救,但其不治死亡。     交巡警部分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負主要責任,陳正貴負次要責任。”     由于司機逃逸,警方決議依照車牌號,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實施抓捕。然而,當警方依法傳訊蘇d05926號車主時,其一臉茫然,并找出證物證明事發時自己所駕車輛停放在車庫中。     辦案職員剖析肇事車輛可能是套牌車。     之后,警方依據車輛發念頭出廠編號,查出該車輛的真正號牌為蘇ds8250,車主是寓居在常州市的周偉峰。     交警找到周偉峰進行考察,他聽后豈但沒有涓滴惶恐,反而為車輛有了下落而苦海無邊。2008年12月11日深夜,周偉峰停放在小區的車輛被盜,他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為其出具了失竊證實。     周偉峰隨交警觀察本人的失賊車輛,發明車牌號被調換,色彩也由本來的玄色更改成白色。     周偉峰向警方出示自己的購車[url=http://www.zzwkcs.com/]發票[/URL]、行使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失竊證明等手續,欲將車輛取回。交警以案件正在偵察為由,決定將車輛暫扣。半年之后,交警將車輛返還。
    遺屬訴訟索賠
    事發后陳正貴妻子顧秉英認為,交警找到了肇事車輛車主周偉峰,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周偉峰認為,自己雖是車主,但車輛被他人盜取肇事,他和死者均屬受害人,其親屬應向盜車人、肇事逃逸者索賠。     “你的車輛不是投保了嗎,保險公司是否先理賠?”顧秉英向周偉峰提出要求。     周偉峰表示,2008年下半年,其所在公司倒閉,周偉峰下崗后預備將車輛賣掉。2008年11月7日,車輛“交強險”已到期,但周偉峰認為車輛停在小區不上路行使,于是沒有購買。     2009年5月21日,顧秉英和女兒將周偉峰訴至常州市新北區法院,要求被告在應投保的“交強險”最低限額范圍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然審理此案。     原告代辦人認為,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任務,因為被告沒有實行責任,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疇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權利的喪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周偉峰認為:自己的車輛在被盜期間產生車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頒布的《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說明:“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表明,當被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肇事者懇求賠償。     原告署理人認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制訂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實施。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明白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19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本次事故發生在2008年12月26日,肇事車輛“交強險”到期時光是當年11月7日,而被盜時間是2008年12月12日,即車輛保險到期時間在先,被盜時間在后,被告的行為違背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其行為存在過錯。     周偉峰表現:被告將車輛停在小區籌備作為二手車出賣,并非成心不買“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未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按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明喪失的,能夠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辦理退保手續。”這解釋,法律容許車主廢棄對被盜竊車輛承擔危險。     周偉峰還認為,盜竊機動車輛自身是一種守法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作為車主已失去了對該機動車的安排權,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還讓車輛所有人替換偷竊者承擔賠償責任,不合乎我公民法通則的公正原則。
    一審訊決車主賠償11萬元
    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以為:國民性命權受法律維護,被告作為逝世者近支屬有請求抵償喪失的權力。     雖然有規定機動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案原告主意的是被告在車輛“交強險”到期后未再續保,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規模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被告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繳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告在“交強險”到期后理當及時續保,但未能續保,其行為具備過錯。被告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法院判決被告應替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周偉峰不服一審判決,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尚未作出判決。
    各種觀點
    法院的一審裁決表露后,引起各界爭議:     觀點一:車主車輛被盜已經報警并得到公安機關確認,是否還應持續購置“交強險”?假如小偷將被盜車輛開個十多少年,豈非車主還要替響馬交上十數年保險不成?照這樣推理,每家每戶都要把家里的菜刀保存好,不然一旦被盜用殺人,“刀主”還要承當相干義務?     觀點二:從法律上懂得,車輛被盜不等同于車輛滅失。財產所有權包含占領、使用、收益、處罰四種權利。車輛固然被盜,但車主并沒有損失對車輛的所有權,只是失去了對車輛的據有、使用等權利。“交強險”是國度對機動車實施的強制性保險規定,車輛所有人必需無前提投保。     觀點三:南京大學民法學專家認為:之所以呈現這一景象,重要是因為我國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加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用度;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局部或者全體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鏈接:    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應用偷盜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資損失的,鬧事人應該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侵害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本錢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明丟失的。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供給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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