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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 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表單格式及填制說明國家商檢局關于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 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檢務〔1990〕317號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地商檢局: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A)填制說明及有關單證的表格(見附件),發給你局。本實施細則及附件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舊單證停止使用。對新啟用的單證,請各局參照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規格自行印制。本文以外的有關單證仍然適用。 附件: 1、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填制說明 2、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3、外貿公司和工貿公司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注冊登記表 4、三資企業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注冊登記表 5、FORM A 證書簽證后的抽查或查詢調查記錄 6、GSP原產地標準調查結果單 7、申請FORM A 證書產品情況 8、重發或更改FORM A 證書申請單 9、含進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證明文件。我國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簽證管理工作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統一負責;證書的簽發和對出口產品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家商檢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負責。 對需要在香港簽署“未再加工證明”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經給惠國確認,國家商檢局委托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在香港負責辦理簽署工作。     第三條 普惠原制產地證明書的簽發,限于給惠國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對我國實行普惠制待遇的國家所給予關稅優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須符合給惠國原產地規則。     第四條 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切實保證申請和填報的內容真實、準確。 授權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商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切實做到加強管理,認真簽證,及時準確,維護信譽。     第二章 申請、注冊和考核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可以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三)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     (四)對外承接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     (五)經營旅游商品的銷售部門;     (六)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及拍賣等活動需出售展品、樣品等的有關單位。     第六條 凡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必須預先在當地商檢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五條(六)項所列單位可酌情處理。     第七條 注冊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向當地商檢機構領取《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FORM A)注冊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     (二)申請單位將填制的《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注冊登記表》,呈交商檢機構,并按規定提交審批機關的批件和營業執照。“三來一補”企業還應提交協議副本。 申請單位使用的中英文對照的簽證印章和手簽人員姓名及手簽筆跡都必須在注冊時進行登記備案。     (三)商檢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表格和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并派員深入調查。經審查合格的,準予注冊,發給《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注冊登記證》。對注冊登記實行每兩年復查一次。     第八條 為確保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各地商檢機構在受理注冊登記過程中,應著重調查和考核下列內容:     (一)生產加工單位的性質、經營管理和設備等狀況;     (二)生產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況;     (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裝物料的來源及所占比例;     (四)完成檢驗和最后包裝的情況;     (五)出口產品的包裝,商標及嘜頭情況。 經過認真調查,應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管理情況、出口商品的受惠資格、申請單位是否能注冊,做出結論。     第九條 已經注冊的企業、工廠必須建立完整的進料記錄、生產記錄和出貨記錄。其中,出貨記錄必須記載出口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包裝、標記嘜頭、出廠價格、出運日期和進口國別等內容。上述記錄和資料應保存兩年以上,供商檢機構及給惠國海關復查。     第三章 申請簽證和制證     第十條 申請單位的證書手簽人員應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員。原則上,每個單位可有三名以內手簽人員,并須經過商檢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證書上簽字。 手簽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申請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向商檢機構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必須向商檢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一份;     (二)《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一套;     (三)正式的出口商業發票副本一份,申請單位使用的發票需蓋章或手簽,發票不得手寫,并應注明包裝、數量、毛重或另附裝箱單或重量單。 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必須提交《含進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細單》。 對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方式生產的出口商品,還應提交有關的進料憑證。 必要時,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信用證、合同、提單及報關單等。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原則上向產品所在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亦可向異地商檢機構申請簽證:     (一)貨物由當地運到異地口岸出口;     (二)在異地組織貨源并直接出口。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辦理異地簽證時,應向異地商檢機構出示《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注冊登記證》,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申請異地簽證的商品,幾含有進口成份的,還應提交產地商檢機構出具的《GSP原產地標準調查結果單》。     第十四條 對使用外國商標的商品,凡符合原產地規則的,申請單位可以向商檢機構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但是,該商品及其包裝上不得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及中國以外的產地制造的字樣。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于貨物出運前五天向商檢機構申請簽證。 貨物出運前未能及時申請,亦可事后申請簽證。 辦理“后發證書”,申請單位應提交報關單或提單或運單,由商檢機構在證書第四欄加蓋“后發”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     第十六條 如果已簽發證書的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請求重新簽發證書時,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一)提交由法人簽字的書面檢查;     (二)在市級以上的報紙上聲明原發證書作廢。 經商檢機構審查、同意重發證書時,應由商檢機構在證書的第四欄加蓋“復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證為××××年××月××日所發第××××××號證書的復本,原證書作廢”(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EC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十七條 如果申請單位要求更改已簽發證書的內容時,必須申訴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實可*的依據,同時應退回原證書。商檢機構經核實并收回原發證書后,可簽發新證書。原證無法追回的,將按第十六條有關遺失證書處理,同時由商檢機構在新證書的第四欄注明“××××年××月××日所發第××××××號證書作廢”(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IS CANCELLED)。     第十八條 經給惠國確認,貨物經香港轉運時,需在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上簽署“未再加工證明”的,有關申請人可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重發證書或更改證書內容,申請單位均須重新履行申請手續,并提交《重發或更改FORM A 證書申請單》。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凡申請重發證書和更改證書的,均應重新繳納簽證費。     第二十一條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由申請單位填制。     第二十二條 FORM A 證書是國際上通用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申請單位所需證書原則上由我國統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其它國家按聯合國貿發會規定格式印制的證書。     第二十三條 FORM A 證書一般使用英文填制,應進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況下,第二欄可以使用給惠國的文種。嘜頭標記不受文種限制,可據實填制。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的手簽人員應熟悉各給惠國普惠制實施方案,給惠商品名稱和編碼,熟悉所經營的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構成情況及加工工序情況,自覺執行《辦法》。本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所填制的證書真實、準確。     第二十五條 證書各欄目內容均用打字機填制,證面必須保持清潔,不得涂改和污損。 FORM A 證書的填制方法,詳見本實施細則的附件。 第四章 商檢機構簽證     第二十六條 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商檢機構的簽證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經過嚴格培訓,考試合格,并向給惠國主管當局注冊備案。     (二)熟悉各給惠國的普惠制實施方案,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格式內容及其填制方法;     (三)了解國際貿易慣例和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     (四)熟悉本地區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料構成和加工工序情況;     (五)正確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六)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勝任簽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簽發FORM A 證書的步驟如下:     (一)接受申請:應查看單證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簽字有無錯漏。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接受。     (二)審核簽發:必須審查證書與申請書、發票是否一致,各欄內容是否真實,商品歸類和文字繕打是否準確。對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核查成本明細單等資料,必要時,對產品進行實地調查。     (三)商檢機構在審核異地商品簽證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或者產生疑問,應及時與產地商檢機構聯系。 符合要求的證書,由授權的官員在證書正本的第十一欄簽名并加蓋商檢機構的簽證章。     第二十八條 商檢機構正式接受申請后,一般用兩個工作日完成證書的簽發工作。特殊情況,可以簽發急件。需要到申請單位或工廠進行調查的,不受兩個工作日時間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每套證書只簽發一份正本,商檢機構不在副本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條 留底的證書副本、申請書、發票副本和其它有關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檔案資料應存放在專柜內,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一條 為防止偽造、假冒證書,避免盲目簽證,確保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維護商檢機構的簽證信譽,在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及拍賣等活動中需要辦理普惠制產地證明書的,商檢機構可派員隨團(組)到境外簽證。     第五章 調查     第三十二條 在審核簽證過程中,商檢機構調查的重點是含進口成份的商品。除審閱資料外,必要時應實地調查證書項下商品的原材料情況,進口成份的比例及加工工序情況,據此判斷該商品是否符合有關給惠國的原產地標準。     第三十三條 對生產出口商品的工廠,尤其是生產含進口成份的商品的工廠,商檢機構應加強監督管理。對生產“完全原產”產品的工廠,每年抽查數不少于5%,對生產含進口成份產品的工廠,每年抽查數不少于10%。檢查結果應填寫《(FORM A)證書簽證后的抽查或查詢調查記錄》,并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第六章 處理退證查詢     第三十四條 商檢機構收到給惠國主管普惠制的有關當局的退證查詢后,應及時地、認真地進行核實調查:     (一)先將退證與存檔的有關資料逐一核對;     (二)再會同有關人員到出口單位和生產廠調查核實產品的原料、零部件來源、成本明細情況及加工工序,對專題查詢;還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根據調查結果,通過分析對方意圖,找出問題的關鍵所在,制定解決問題的辦法,有的放矢地擬出復函用語。 處理退證查詢,應本著實事求是,統一對外的原則,既要符合給惠國普惠制方案的規定,又要有利于擴大我國出口,維護我國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維護我商檢機構的信譽。     第三十六條 答復處理查詢函,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     (一)凡給惠國主管當局對我提出的退證查詢(包括國家商檢局轉給各地商檢機構的)由各商檢機構(不包括下屬處級機構)負責對外簽復。對例行查詢的答復函件,一般由主管處領導負責核簽,對專題查詢的答復函件,應由局領導核簽。 各商檢機構應將國外對方來函、退證復印本、答復函件及附件抄報國家商檢局及有關單位備案。如有重大問題,還要抄報我駐有關給惠國大使館商務處。     (二)給惠國主管當局同時向幾個簽證的商檢機構對同一種商品進行查詢,或經調查認為本商檢機構沒有把握答復的函件,各有關商檢機構應在兩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對方來函及有關附件的復印本,答復函稿等報國家商檢局審核、然后決定由誰對外答復。如指定簽證的商檢機構答復的,其處理辦法同前所述,如由國家商檢局答復的,國家商檢局將答復函抄給有關商檢機構備案。     (三)如被查詢的產品非屬簽證機構所在地區生產的,該商檢機構可將查詢函復印給生產地區商檢機構。后者應根據來函提出的問題協助調查核實。在兩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函告有關簽證商檢機構,由該商檢機構對外答復。答復函應抄送協助調查的商檢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處理退證查詢的時限,從收到查詢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如在給惠國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做出答復的,應向對方說明原因,取得諒解,不得無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三十八條 對給惠國主管當局的退證查詢,應按國家商檢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做好登記和統計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國家商檢局。     第三十九條 在上述調查工作中,被調查和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積極配合商檢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資料和證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章 懲處     第四十條 下列行為屬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一)偽造、變造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     (二)擅自涂改、加添商檢機構簽發證書的內容;     (三)填報不真實的內容,隱瞞進口成份;     (四)提供假單據;     (五)轉借、轉讓或冒領證書或《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注冊登記證》;     (六)貨物經香港轉運,對申請簽署了“未再加工證明”項下的商品進行除為了使貨物處于良好狀態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再加工;     第四十一條 凡屬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中所列行為之一者,商檢機構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撤銷注冊,取消申請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資格;情節輕微的,給予罰款或通報處理。 當事人對商檢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貨物運抵香港后,對申請辦理了“未再加工證明”項下的商品進行了再加工;或者偽造“未再加工證明”的,一經發現,國家商檢局將授權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今后停止對有關申請單位簽署“未再加工證明”,收回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并通知有關商檢機構停止對有關出口商的出口商品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     第四十三條 凡簽證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者,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懲處。     第四十四條 凡商檢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關于辦理“異地申請”的規定者,第一次處以警告處分,第二次通報批評,第三次則取消簽發證書的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授權簽證的商檢機構應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以前向國家商檢局上報下列材料:     (一)普惠制簽證管理工作總結;     (二)退證查詢情況報表;     (三)應按國家商檢局的規定及時上報微機統計軟盤。      第四十六條 各地商檢機構可根據《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由國家商檢局負責。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亞寶嘉進出口有限公司張經理QQ:97552944手機:13926588422經外 貿局及海關總署批準的專業進出口代理公司。我司實力雄厚,有著豐富的報關以 及良好人際關系。 ★專業代理:出口報關,進口報關,出口退稅,機場報關、倉庫入倉報關、             海運、空運、訂艙等進出口報關業務。 ★專業代辦:產地證CO、普惠證Form A、東盟產地證Form E、    秘魯原產地證FTA、             智利產地證Form F、      亞太產地證Form M ,   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香港轉口及轉載產地證    自由銷售證明書,      貿促會證明書,             大使館認證(加簽),    土耳其出口商登記表,  紙箱證等   優勢代理上海,深圳,廣州各類產品商檢,貨物出口通關單,換證憑條。 ★提供深圳公司報關核銷單(可異地報關并提供齊全資料)     以安全快捷為保障,以合理價格求市場,以重守信譽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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