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水扁12日遭起訴後,台北法院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經內部開會討論,昨日傍晚提起抗告。抗告書中特別請求台“高院”,必要時能自為裁定羈押,不要發回更裁,以免陳水扁非法干擾、延滯訴訟。 特偵組分別從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等四個方面,敘明陳水扁符合羈押要件且有羈押必要性。台“檢察總長”陳聰明核閱後,特偵組主任陳雲南親自將抗告書送達台北法院,由台北法院轉送“高院”裁定。 在串證部分,特偵組認為,陳水扁曾以“犒賞金”名義,授意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出納陳鎮慧,偽刻多名“總統府”員工印章,假造犒賞清冊,多次詐領機要費,另以犒賞前“閣揆”張俊雄兩百萬元及透過前“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轉交五百萬元給“新故鄉文教基金會”等名義,不實核銷“國務費”。張、葉兩人先前應訊,均否認有上述情事,特偵組認為陳水扁釋放後,有可能影響二人說詞、進行串證可能。 另外,陳水扁于2006年8月7日第一次在查黑中心應訊時,提出機要費用在三項“秘密外交”,同年10月27日第二次應訊,又提出六項“秘密外交”工作,直到今年9月3日及24日,在特山M應訊時,又分別提出四十七項、九項“外交”工作。同時,特偵組多次訊問陳鎮慧、林德訓,兩人坦承部分不實供述,系承扁命虛偽陳述並制作不實領據,顯見確有串證及湮滅證據的“事實”。 針對逃亡部分,據悉,特偵組援引前日裔秘魯總統藤森涉貪逃亡日本接受庇護案例,認為陳水扁所犯包括三項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雖因“卸任禮遇條例”,派有安全人員跟隨,但並非“跟監”,安全人員也無需向司法機關報告他的形蹤。加上過去陳水扁出席私人場合,常有支開隨扈的情況,證明陳水扁顯有逃亡之虞。 抗告書指出,承審法院或因起訴當日未及詳閱卷證而有疏漏,兼以開庭時偏重辯護人的政治性陳述,不公平對待檢方,未予公訴人合理法律論述空間。另同案被告林德訓、李界木、蔡銘哲、吳景茂、馬永成等人,均經台北法院法官以20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具保,才獲停止羈押,另案由承審法院審判長裁定以100萬元具保停押的被告余政憲,及扁女婿趙建銘也在台開案以1700萬元具保,僅因扁為卸任領導人而免保釋放,踐踏用法的比例原則。 抗告書指出,本件抗告救濟程序若仍交由原台北法院裁定的合議庭審理,實難期有不同處理,加上陳水扁自偵查階段迄今,有積極脅制、要求證人偽證、擅用各種斷章取義手法,混淆是非,建請台“高院”依法自為裁定,以免扁非法干擾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