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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一公司副總涉嫌間諜罪 一審被判處12年
發佈時間: 5/5/2009 12:42:38 PM 被閲覽數: 115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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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一公司副總涉嫌間諜罪 一審被判處12年

 

青島日報
  青島市民林某因涉嫌爲境外間諜組織提供情報危害國家安全,4月3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間諜罪和妨礙公務罪,一審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20萬元。

  被告人林某,男,今年49歲,捕前系青島某公司副總經理。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初,被告人林某在濟南與另一被告人孫某認識并一直保持交往。2007年10月,林某得知孫某在某部隊印刷廠工作後,随即産生了通過孫某竊取軍隊文件資料,出賣給境外間諜機關的想法。之後,林某以愛好軍事爲由,多次向孫某索要我軍隊文件資料。2008年初到8月期間,孫某按照林某的要求,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竊取了30餘份我軍隊文件資料,并提供給林某。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4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先後三次赴某國與境外間諜組織會面,提供我軍隊密級及内部文件資料16份,并接受了間諜經費。期間,被告人林某履行了參加間諜組織手續,正式配賦間諜化名,接受間諜培訓和任務。案發後,通過搜查林某住處,獲取了其尚未向境外間諜組織提供的密級文件資料7份。另外,通過搜查孫某住處,獲取了尚未提供給林某的文件資料4份。

  2008年8月13日,青島市國家安全局抓捕被告人林某過程中,在偵查人員向其告知身份并出示拘傳證的情況下,林某不顧偵查人員的徒手攔截,強行發動汽車逃逸,阻礙國家安全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拒捕,并緻一名偵查員輕傷。

  法院認爲,被告人林某接受境外間諜組織的任務,爲其提供我軍隊文件資料,危害國家安全;在國家安全人員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對其抓捕時,強行駕車逃逸,緻安全人員輕傷,暴力阻礙國家安全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爲分别構成間諜罪和妨礙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間諜罪、妨礙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性準确,指控成立。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犯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20萬元;犯妨礙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20萬元。

  被告人林某當庭表示上訴。其辯護人山東彙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吉青發表了辯護意見。目前,此案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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