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6月8日)上午十點,官方新華社發稿,由中央紀委負責人出面證實,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許宗衡涉嫌嚴重違紀,已被雙規。 今天,深圳當地政界傳出,許宗衡被雙規後自殺的消息。當地消息人士告訴記者,從幾個渠道證實了,許宗衡已經自殺身亡。並稱,他自殺原因是涉及更高級別的官員。並說,深圳市政府今天上午在開會討論此事,並在小範圍通報了此事。但深圳另一信源表示,許宗衡雖然"吞筷"自殺,但卻沒有致命。《明報》報道稱,許宗衡被中紀委人員帶走調查後,有消息指許宗衡已招認曾收受賄賂及供出部分涉貪官員。 據了解,許除招認涉及興建地鐵線路、深圳"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大運會)"場館建設工程、鹽壩高速、桃源村3期(類似香港居屋)等受賄外,還供出有牽連的涉案官員,不但涉及已退休前深圳高官,甚至還有在任的省級官員。 據說,許宗衡還承認幾年前曾用數千萬計的巨款買通高層,終于如願以償獲得市長高職,預計可能有更高級的官員受牽連。 香港媒體報道稱,中紀委人員一直在暗中監視許宗衡的舉動,而外圍調查工作也接近尾聲,但將其帶走調查則是"臨時決定",原因是辦案人員得知許宗衡將會于7月中旬率團赴塞爾維亞貝爾格萊德出席第25屆大運會閉幕式。擔心許會借機逃脫,因此提前行動,于6月5日凌晨赴梅林一村許家將其帶走。 當地媒體人士說,此案還涉及不少深圳地產商,尤其是一家在深圳市中心擁有大量土地的地產商深圳錦峰集團也可能涉案,這是一家以舊城改造為主業的地產商。 同時涉案的還有深圳市負責城市規劃的女性副市長閆小培。 | 中共人大代表侵吞三千萬 當局竟稱無必要逮捕 | | | 新快報 2009-06-08 | | 中國廣東省梅州市一人大代表打“白條”侵吞公司3000多萬元,梅州市檢察院認為,該代表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但考慮到對方是人大代表,不會逃跑,無逮捕必要,由此引發爭議。其後,廣東省檢察院與公安廳達成一致意見,應該對該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可惜此時他已潛逃。近日,石育清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緝。
打“白條”取走巨款揮霍
犯罪嫌疑人叫石育清。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石育清1964年8月出生于梅州市興寧黃陂,是梅州市、興寧市、黃陂鎮三級人大代表,同時還是梅州興寧市金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金興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
金興公司是民營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1999年,金興公司成立後,在進行梅州興寧市興田一路、團結路等拆遷改造項目時,借貸資金1億多元,擁有了大量流動資金。就在金興公司生意熱火朝天的時候,公司其他股東清賬時卻意外發現,金興公司3000多萬元的資金不翼而飛。這筆失蹤巨款,讓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現在,金興公司的幾十名員工都已被遣散,曾經風光無限的企業名存實亡。
梅州市警方調查發現,從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張“白條”支取了3000多萬元,用來買奔馳、別墅等。
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
發現石育清大肆侵吞公司資金後,金興公司董事長王佛鵬在2008年6月28日,將石育清涉嫌犯罪的材料舉報到廣東省公安廳。隨後,廣東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局指示梅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具體偵辦。該支隊立案偵查後,認定石育清的行為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檢察院提請逮捕。
案件經梅州市檢察院審查認定,石育清涉嫌犯有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罪,但認為對他“無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梅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巫桂標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不抓人是希望調解此案。“經我們審查,石育清確實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犯罪,按法律規定可以逮捕他,我們不逮捕的理由最關鍵的一條是︰他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危害社會。公安部門對他(石育清)進行半年多的偵查,他都沒有跑過,要跑早就跑了。我上興寧做了他們的調解工作,石育清願意拿出2000萬元給王佛鵬,這個公司就歸石育清了,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石育清承擔。結果調解不成,他們兩個都是市人大代表,過去又是好朋友,我們希望能夠調解處理。”
律師說法
逮捕人大代表可走相關程序
人大代表犯罪就不能被逮捕嗎?還是要經過相關法律程序?
廣東國政律師事務所王雲松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的,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但王雲松律師認為,上述規定只說明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一定的程序,並不表示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就可不予追究,“人大代表”的身份決不能成為犯罪的保護傘,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向人大機關報告,而不是認定“無逮捕必要”。
從本案情況看,犯罪嫌疑人石育清符合必須逮捕的法定情形。首先,該犯罪嫌疑人已被認定有犯罪事實;其次,其涉嫌罪名足以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未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任何強制措施前提下,檢察機關斷言“他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危害社會”,有失國家檢察機關司法信用的尊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