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億只判死緩 中石油原董事長陳同海不上訴了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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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上訴的最後大限,記者從其身邊人士獨家獲悉,根據陳同海本人的意願,陳同海已放棄上訴。
十二天前,7月15日,陳同海以受賄1.95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陳同海有十天的上訴期,截至7月26日為止,由于該天為周末法定假日,故上訴最後日期順延到7月27日。
陳同海案于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據參與庭審人士告訴記者,其律師為其被指控的1.95億受賄額中的兩筆,分別為1.6億和1000萬做的是無罪辯護,即不構成受賄罪,但此觀點並未被法庭采納。
7月15日的宣判僅進行了20分鐘。據悉,陳同海對該判決結果表現平靜並且接受,在十天的上訴期內,陳同海拒絕了家人試圖上訴的勸說。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陳同海的死緩判決將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滿兩年之日若無特殊情況且表現良好,將改判20年有期徒刑。
以此常規情況論,現年60歲的陳同海,刑滿出獄時已過8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