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先生控訴美總統的法理依據
台灣新聞報導: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William Stanton),拜會中華民國法務部長王清峰,處長司徒文提到美國國內有部分人士,對前總統陳水扁的司法案件審理,有不同意見。王清峰說:『在特偵組開始偵察陳前總統的案子以後,國外有不同的意見、聲音,我們也都儘可能的跟他們對話、溝通,司徒處長他提的就是這個既存事實,他只是善意的提醒,完全沒有說這個案子怎麼可以起訴?怎麼可以這樣辦、那樣辦?完全沒有!你就把他當作我們閒話家常好了,我不希望這件事情又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事實上,司徒文是奉美國國務院指示出面,強硬出面制止「陳水扁案」之審理,美國官方一再禁止AIT官員到「中華民國政府的辦公室」,處長司徒文的行為當然是奉國務院指示,相信不久之後,陳水便先生會被釋放,可以期待。至於釋放理由,詳述於下:
陳水扁先生控訴美國總統歐巴馬,許多台灣人不懂原由,事實上,原告陳水扁先生是以former 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 of Taiwan,也就是「台灣關係法」 架構之former governor of the authority on Taiwan 之身分,而被告則是舊金山和約架構內之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USMG),由於美國總統是美軍之「總指揮官(Commander in Chief)」,自然不能置身於外,日本依據該和約第二b條,放棄台灣之「領土權利」後,美國以台灣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身分,握有台灣之de jure territorial rights,而中國佔領當局成為美國軍事政府之「代理人」,享有de facto territorial rights,事實在日本台灣領土執行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ion。
當美國軍事政府(USMG)以de jure身分與中國佔領台灣當局(台灣治理當局)以de facto 身分在「代理法Agency Law)之架構下,雙方建立principal與Agent之「法理關係Legal relationship」,至於建立代理關係後,代理人有責任遵從委託仁之指示(Agent owes duty to obey instructions provided by the principal)。
由此可知,美國軍事上訴法庭受理陳水扁先生訴狀陳情後,陳先生擔任所謂「前中華民國流亡總統」職務,實際上就是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 of Taiwan,美國現任總統Obama就有權力,以美國軍事政府(USMG)總指揮下令(to order),美國駐台代表AIT處長介入幹渋「陳水扁事件」審判,同時下令現任的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 of Taiwan馬英九,立即釋放陳水扁。
“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 of Taiwan”就是「台灣關係法」架構之governor of the authority on Taiwan,佔領地之「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是征服者the conqueror所指派之人,日本台灣是美國與日本戰爭之征服者the conqueror,其軍事總督當然由其任命appoint,美國總統杜魯門是當時的日本台灣征服者總統,其繼任者也享有這項權利,因此,歷任之governor of the authority on Taiwan都是由當時的總統「任命」或「承認」,每次「台灣大選」結束時,台灣總是等待美國官方「賀電」或「承認」就是這個「理由」。在代理法之架構內,代理人只向委託人負責,代理人如有不法,理應由「委託人」執行調查及處分,而不是由「現任」代理人調查及處分「卸任者」。例如:當年如果麥克阿瑟將軍有不法行為發生時,其調查與處分是由日本政府或美國政府為之?道理與答案實在非常簡單,當然是美國才可以調查與處分。
中華民國如果是主權獨立國家,則執政的馬先生是其最高當局(paramount authority)之立場,當然有權力去調查與處分卸任總統之不法,然而,美國官方「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治理當局。本質為中國殖民台灣之佔領政權,其台灣治理當局並不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而應該是依「戰爭法」,以非因為割讓,而取得台灣領土模式代理美國佔領統治「日本台灣」領土。因此,馬先生不是真正的「台灣最高當局」,而只是「從屬subordinate」於美國軍事政府(USMG),依此原則,只有美國軍事政府(USMG)才有權利去調查與處分陳水扁先生,體制上,馬先生可以去向美國軍事政府(USMG)「檢舉」,而無權「審理」。
因此,馬政府企圖調查與處分陳水扁先生,是嚴重違反代理法之行為,這是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事先的預料一樣,不是AIT理事主席薄瑞光,就是處長司徒文要出面制止馬政府之行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有權力及義務出面予以「糾正」並「制止」,針對馬政府對陳水扁先生之審判予以overrule,應該立刻釋放陳水扁先生。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 0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