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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唐诗 /拆迁概念:其他国家,古代中国,都没有/BBC:多起自焚事件促变《拆迁条例》
發佈時間: 12/17/2009 5:44:02 PM 被閲覽數: 124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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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读古人诗词,总不免感怀绵绵,若论伤感,则凄绝哀惋荡气回肠,若论激扬,则白发千丈气冲九天。抚卷读诗,恍若与先人交谈;掩词听韵,则如祖先之诉说自千百年的地底悠悠传出,涓细如暖溪之长水,磅礴如千仞之飞瀑。

选了几首唱唐宋诗词的歌。喜欢小海龟演唱组的童声合唱《读唐诗》,就作为开篇曲吧。歌曲演唱者为陈俊华,陈洁丽,辛晓琪,晏菲,李烁。最后一首李烁的《相见欢》为现代人作词,但颇有唐宋风采,就作为本辑的尾声吧。唐宋诗词均附文如下。

春夜喜雨·唐·杜甫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 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

江村·唐·杜甫
    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事幽。自去自来梁上燕,相亲相近水中鸥。
    老妻画纸为棋局,稚子敲针作钓钩。多病所需为药物,微躯此外更何求?

枫桥夜泊·唐·张继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花非花·唐·白居易
    花非花雾非雾,夜半来天明去。来如春梦不多时,去似朝云无觅处。

念奴娇·中秋·宋·苏轼
    凭高眺远,见长空万里,云无留迹。桂魄飞来光射处,冷浸一天秋碧。
    玉宇琼楼,乘鸾来去,人在清凉国。江山如画,望中烟树历历。
    我醉拍手狂歌,举杯邀月,对影成三客。起舞徘徊风露下,今夕不知何夕?
    便欲乘风,翻然归去,何用骑鹏翼。水晶宫里,一声吹断横笛。

相见欢·唐·李煜
    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胭脂泪,留人醉,几时重。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

竹枝词·唐·刘禹锡
    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踏歌声。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醉花荫·宋·李清照
    薄雾浓云愁永昼,瑞脑消金兽。佳节又重阳,玉枕纱厨,半夜凉初透。
    东篱把酒黄昏后,有暗香盈袖。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

雨霖铃·宋·柳永
    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方留恋处,兰舟催发。
    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
    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
    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黄鹤楼·唐·崔颢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

青玉案·元夕·宋·辛弃疾
    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蝶恋花·天涯芳草·宋·苏轼
    花褪残红青杏小,燕子飞时,绿水人家绕,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笑渐不闻声渐悄,多情却被无情恼。

武陵春·许多愁·宋·李清照
    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
    闻说双溪春尚好,也拟泛轻舟。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

苏幕遮·好梦留人·宋·范仲淹
    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
    山映斜阳天接水,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
    黯乡魂,追旅思,夜夜除非,好梦留人睡。
    明月楼高休独倚,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 

 唱唐诗 -10pm/wenxuecity

 

“拆迁”是中共特色的概念:

其他国家,古代中国,都没有


2009/12/17 


荆楚网
   据参加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拆迁条例修改研讨会的学者称,他们已经收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形成的修改后的关于新拆迁制度的草案文件。然而,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立在完全错误的法律概念基础上。只有完全抛弃"拆迁"这个概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暴力拆迁问题。
  
  "拆迁"是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任何其他国家,包括古代中国,都没有,也不可能有。
  
  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界定的"拆迁",本质上是政府对居民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产权的征收。而在任何国家,"征收"都是一种主权性行为。按照政治哲学,它是国家固有的强占公民的私人财产、或者剥夺财产,或者在给予公正货币补偿,但不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占公民对财产之权利的一种权力。惟有获得民众授权的政府,才可以行使这种权力。
  
  2004年宪法修正案,《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确认了,对私人财产只能"征收或征用"。然而,《条例》却建立在荒唐的"拆迁"概念之上,由此导致巨大的法律混乱。
  
  根据该条例,拆迁人完全可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工业、商业与房屋开发企业。实施也确实如此,拆迁人一般为开发商。第八条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结合这两条可以确定:拆迁的决策主体依然是政府,具体的拆迁人却是所谓"拆迁人",他们通常是商业性企业。换言之,本来是政府征收居民享有所有权之房屋及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房屋所占土地的行为,是政府与居民间的行政关系,却引入了一个第三者,政府还让其分享自己独有带有主权性质的征收权。政府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个第三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反过来也积极与这个第三者合谋。今日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混乱,及暴力拆迁的泛滥,就源于这一荒唐的法律概念。
  
  这个拆迁概念造成征收决策主体与执行、补偿主体的分离: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决策是政府做出的,却由商业性企业执行,补偿也由商业性企业支付。
  
  这一分离导致的严重后果是,被拆迁/征收人进入谈判过程过晚。拆迁决策过程完全由共同作为征收人的政府与拆迁人单方面做出,现有的房屋和土地产权持有人被排除在外。被拆迁人的权利和利益从一开始就被置于不平等地位。
  
  这一分离导致政府逃避补偿责任。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的时候,理应向房屋和土地产权持有人即时支付补偿,因为政府本来就是征收的主体,而政府也已经获得了土地出让金。但是,由于《条例》对征收、补偿的法律关系做出了错误的界定,地方政府只做出征收决策,而不承担征收的补偿责任。
  
  最严重的问题在于,由于拆迁/征收决策主体与执行、补偿主体的分离,补偿标准的谈判和讨论被推迟到拆迁决策已经做出之后、拆迁开始实施的阶段。到了这一阶段,被拆迁人已经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实力,除非以血肉之躯对抗。
  
  同样糟糕的是,政府虽然不是拆迁的执行人,置身于拆迁过程之外,但并没有充当中立的仲裁者,而是毫不犹豫地站在作为拆迁人的商业企业一边。政府在获得土地转让金后,就必然与开发商结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开发商已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转让金,拆迁志在必得。另一方面,政府已经获得开发商缴付之土地转让金,必须向开发商交付土地。这样,在完成拆迁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高度一致。这就把房屋和土地产权被征收的民众置于不公平的行政与法律环境中。
  
  由于这个第三者的介入,本来作为一种主权性行为的征收就被商业化了。在征收商业化之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也被完全抛弃,征收行为不再只是市场公平交易的一种例外,而被普遍化了:政府的征收覆盖了城市几乎全部的房屋与土地的转让。
  
  拆迁概念至此也就自我取消了。事实上,宪法和法律也都已经宣告拆迁条例失去效力: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对私人财产只能"征收或征用",而无拆迁二字;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与当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同样只承认征收。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就是拆迁条例所调整的,则按后发取代前法的基本法理和《立法法》原则,拆迁条例最晚从2007年10月起就已经失效了。后来据此进行的一切拆迁,只能被推定是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进行的。
  
  那么,拆迁条例还有什么修改的必要?立法机关现在要做的是公开废除它,制定《地产征收法》,而不是不顾《立法法》的要求,试图用敷衍塞责的"条例"来调整那种可以带来毁灭的权力。

 

BBC:多起自焚事件促变《拆迁条例》

2009/12/17 

自成都被拆迁户自焚后,北京海淀一被强制拆迁户自焚事件增大了对中国政府修改《拆迁条例》的压力。

12月14日,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被拆迁户席新柱自焚抗议,但他的房子仍被拆倒。

11月份,成都市一妇女唐福珍抗议强制拆迁自焚死亡,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强烈关注。

香港科技大学的丁学良教授说,自2000年以来,因为房子拆迁引起的社会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公共管理方面最严重的挑战。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教授公开指责《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并建言修改之后,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表示正抓紧修改拆迁条例。

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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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大学的丁学良教授谈中国拆迁制度形成的社会问题。

中国的法学专家们纷纷指出,目前的拆迁条例无法保护对被拆迁者的补偿和利益。

中国的媒体和网民也对不断报道的暴力拆迁纷纷提出批评。

但丁学良教授说,在集权、不透明和不公平的行政制度下,改变一个不良规章制度和法律,所花的时间长,代价大。

他指出,即使中央目前拆迁条例得到修改,由于涉及地方利益集团的利益,能否在地方上推行还是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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