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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庭審自知必死,憔悴不已 離庭時扭頭尋找親友
發佈時間: 5/22/2010 2:11:40 AM 被閲覽數: 99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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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庭審自知必死,憔悴不已 離庭時扭頭尋找親友

 

中國青年報

  宣判過程中,文強等人全程表現平靜,宣判後也未發表任何意見,平靜地離開法庭。坐在旁听席第四排的記者近距離地注意到,文強離庭時,一直扭頭朝右,向旁听席尋找親友。與本月13日、14日的庭審期間相比,文強憔悴了不少。

  文強的辯護律師宣東介紹,他曾在宣判前三次會見文強,昨天的會見中,文強表示自己幾乎沒有睡好覺,認為自己確實應該受到嚴懲,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太重。宣東說,文強已經預料到將被判處死刑的結果,“但很明顯,文強很珍惜自己的生命,很想活下來。”

  關于文強的死刑復核結果,宣東表示,“一半一半”。他認為,文強案的最大焦點在于,文強該不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文強之所以被判處死刑,一是因為全國都很關注重慶的“打黑風暴”,而文強案則是其中最熱點的案件;二是關于文強案的輿論,形成了“文強是最大的貪官“的印象。

  文強案二審宣判後,審判長張波就該案二審中爭議的四個焦點問題予以回應。

  文強被坊間認為是“重慶黑幫的最大保護傘”,在二審期間,文強是否充當保護傘,是否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最受關注的爭議焦點之一。

  張波表示,我國刑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了規定。這個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客觀行為表現為“包庇”和“縱容”兩種方式。“包庇”一般指為了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縱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主觀上,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或者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然予以包庇、縱容,即構成本罪。

  本案中,文強、黃代強、趙利明、陳濤在重慶市公安局及下屬各部門長期擔任重要職務,負有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他們與王天倫、謝才萍、岳寧、馬當、王小軍、龔剛模等人長期交往,明知這些人長期從事有組織的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容留吸毒、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大肆收受財物,放棄法定查禁職責,甚至實施包庇,根據其行為方式的不同,分別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比如,文強明知王天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為組織利益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嚴重罪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仍然接受王天倫請托並收受其錢財,指示有關人員將該案移交給同樣收受了王天倫錢財的黃代強分管的部門辦理,導致該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擊達兩年之久;明知謝才萍長期實施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在謝才萍等人因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向辦案部門打招呼說情,致使同案人員逃脫法律處罰;明知馬當等人以雲夢閣夜總會為依托,實施有組織的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接受馬當吃請和錢財,還在該夜總會唱歌時,通知轄區派出所所長到包房,以其遲到為由,當面訓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內的在場人員敬酒,顯示他與馬當等人的特殊關系,致使轄區派出所不敢對該夜總會進行治安檢查。

  又如,趙利明明知謝才萍長期從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在謝才萍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趙利明即派下屬干警前往探望,並親自給辦案單位有關人員打電話,為其說情、開脫。同時接受謝才萍的請托,答應約請負有查禁職責的有關人員對謝予以關照。在得知謝才萍因開設賭場毆打了警察後,趙利明不僅未勸謝才萍投案,還詢問謝是否將毆打警察一事處理妥當,且未向有關組織匯報,亦未向相關辦案單位提供線索。

  再如,陳濤與岳寧、王小軍、龔剛模等人交往時間長,關系密切。陳濤明知前述人員長期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明知對方送錢給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護,仍多次收受其錢財,不履行查禁職責,甚至為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風報信,放縱其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因此,文強等人長期收受他人錢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王天倫、謝才萍、岳寧、王小軍、馬當等人從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干預案件辦理,阻撓辦案人員依法查禁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人員提供非法保護,包庇、縱容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充當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審判處文強死刑,立即執行的量刑結果是否過重,是二審期間最大的爭議。

  對此,張波表示,我國刑法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對受賄犯罪量刑時,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並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犯罪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慮。

  文強身為政法部門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11萬余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他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大肆收受下屬賄賂,利用職權,在人事安排、職位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慶公安隊伍建設造成極大損害,影響特別惡劣;他肩負打擊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職責,卻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賄賂,不履行法定職責,還非法干預案件辦理,致使這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文強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文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受賄罪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適當,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因此,在二審裁定時予以維持。

  在文強案中,部分錢財往來是以過節、過生日等名義所送的,這屬于“受賄”還是“禮尚往來”?

  張波對此表示,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因此,區分“受賄”與“禮尚往來”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權錢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強作為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與其下屬黃代強、趙利明、陳濤等人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上述人員以過節、過生日等名義向文強、周曉亞贈送財物,目的是為了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得到文強關照,或者對文強已經給予的關照表示感謝。文強、周曉亞不僅明知這些下屬送其財物有所請托,文強還利用職權在職務晉升和人事安排上為這些人提供幫助。所以,文強單獨或者與周曉亞共同收受前述人員財物,具有典型的權錢交易性質,應當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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