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近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将打黑除恶工作作为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责任。
中新网6月9日电 据中国平安网消息,近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意见》强调,将打黑除恶工作作为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不力或工作不到位致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长期得不到打击处理的地方,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大案督办,狠抓线索核查,夯实基础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健全法律武器,全面提高打黑除恶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意见》称,要进一步统一各政法机关执法思想,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在依法重判、重罚黑恶势力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意见》强调,要全面提高各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能力,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措施。要继续把打击锋芒对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彻底摧毁其组织体系和经济基础,铲除“保护伞”。
同时,严厉打击各类恶势力。在重点打击侵蚀国家资源、垄断行业经营的黑恶势力的同时,要全面加大对操纵黄赌毒活动、破坏农村建设以及从事“地下出警”、“非法讨债”活动的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继续加大对重大黑恶犯罪案件督办指导力度。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要积极推动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完善打黑除恶法律法规,加强政法机关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健全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协调、责任考核、办案协作和执法监督等规章制度。要注重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运用各种社会管理手段,及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土壤和条件。
《意见》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对黑恶势力长期作战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完善工作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打黑除恶第一责任,全力抓好专项斗争的组织部署、协调指导和工作保障。要结合全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举报线索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专项整治。
重庆高院逐一驳回文强所提13条免死理由 2010/06/09 | 东北网
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二审判决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死刑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法治周末》将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
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
两个月前的一审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法院网曾刊登了“文强案”主审法官的日记,其中披露了一些当时合议庭审理文强案时的细节。
“文强该不该判死刑?”
为这个结果,一审合议庭内部也曾经争论过。日记表示:“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死刑的判决,罚当其罪!”日记写道。
5月20日,文强的辩护人宣东在看守所内约见文强时,文强多次重复的话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够死刑的。”
宣东接手文强案后,到二审开庭短短十几天内,整理出了近3万字的辩护意见,认为无论从历史判例还是犯罪事实或是法理角度来看,文强所涉受贿罪的情节并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且文强有检举揭发、悔罪等情节,罪不至死。
5月21日,文强案终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死刑”结果在二审法院被法官宣读时,法庭上的文强“情绪稳定”,“相对平静”。
宣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平静”的原因并非如媒体猜测的那样,文强已有“维持死刑”的心理准备,“而可能是文强多年来做领导形成的遇事不慌的性格所致”。相反,文强一直都觉得自己罪不至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
1、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
2、文强、周晓亚收受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3、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4、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
5、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
6、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
7、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8、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
9、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
10、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
11、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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