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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称近9成两节加班员工无加班费
来源: 新京报
节假日期间,“加班费”问题成为热议话题,其中不少人表示加班费不能如愿拿到。为此本报进行了网上调查,其中有87%的网友表示没有加班费。
87%被调查者没有加班费
参与本报新京报网调查的网友中,超过一半表示两节加了班,但其中有87%的网友表示没有加班费。
对于“如果没有领到加班费,会怎么办?”有70%的人表示会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来反抗,6%的人会去单位协商或者向有关方面反映。此外,还有3%的被调查者表示会选择辞职。
餐饮交通行业加班多
此外,记者还对不同行业的市民进行了采访调查。调查显示,两节期间加班1至2天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有国庆7天全部需要加班的。加班员工主要集中在餐饮、美容美发、交通运输等单位,但加班费支付情况也各有不同。
其中,不少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有的单位以发放“过节费”和礼品的方式代替加班费。
多名市民表示,从来没有拿到过法定的三倍工资。被调查者中,只有一名供职于某跨国企业,担任经理职务的王先生表示,公司会按照3倍的标准支付其加班费。
讨要加班费需保存证据
据了解,近年来因加班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中已超过20%。
法律援助工作者吴建鑫表示,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不超过一年,也可以提起诉讼。吴建鑫说,不久前,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个案
销售员“加班”没有加班费
本报讯 在采访调查中,未按3倍标准拿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市民,相当多属于工作时间灵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
刘女士供职于朝阳区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公司为了多完成业务,安排她在两节期间约见客户。但她提出加班费时,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原劳动部和北京市均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度,不适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
采访中,多名不定时工作制单位的员工表示,节日工作是应单位要求。
法规
不定时工作由劳动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原劳动部规定的,规定的依据是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西城法院法官王辉表示,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索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多。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一些企业高管、推销人员以及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王辉介绍,用人单位并不能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而应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批。
律师观点
不定时工作制也应有加班费
昨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表示,根据常理来说,不定时劳动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倒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是法定的,还是中国最基本的民俗,是民俗习惯和欢乐的时间,错过时间不可弥补,所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有加班费。
从法律上说,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条只是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规定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问题。
而且,第39条规定的只是企业不能实行第36条、第38条的情况,并没有说不能实行第40条的情况。所以,原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应该安排劳动者休息,与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关系。如果劳动法规定第40条有例外,那么第39条就会写明。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不定时员工节假日加班费,只是明确规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并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休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劳动部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不定时工节假日加班费不妥。
员工应可自主休息
昨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加班概念是基本的原则,因为不定时工作制一般由员工安排时间,而且适用范围很窄,一般是企业高管等,员工有很大的自由来支配自己的时间,一般是工作两三天,休息一二天。不存在加班,自然也不存在加班费。
相关链接
上海深圳不定时工作有加班费
据了解,各地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是否有加班费的规定并不统一,上海和深圳均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原劳动部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山东规定煤矿董事长总经理 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来源: 大众日报
9月27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省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 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 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 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山东煤矿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 100 人,年核定生产能力 30万-90 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 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 30 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