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佔有展示他的判決書,這張“文革”期間的判決書,認為15歲的王佔有“強奸21名幼女”。本報記者 薛 攝
庭審現場,原告席上坐著王佔有的兒子和律師,被告席上坐著盧溝橋派出所所長和豐台公安分局一名女警。通訊員 李辰 攝 派出所︰“31年黑戶”隱瞞婚史 出獄男子妻兒申請落戶案開庭,派出所長指當事男子落戶合法性待確認;原告方否認 王佔有出獄後曾黑戶31年,2008年恢復北京戶籍後,妻兒申請隨遷入京被拒遂起訴盧溝橋派出所,昨日上午本案開庭。派出所稱王佔有回京落戶時隱瞞已婚情況,王佔有落戶的合法性尚待確認,且王妻從未親自到派出所申請,請求駁回起訴。本案未當庭宣判。 原告 警方一直在推諉 昨日上午9時30分,豐台法院開庭,原告席上坐著王佔有的兒子王偉和律師,被告席上坐著盧溝橋派出所所長和豐台公安分局一名女警。 石青雲等4人訴稱,按《戶口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王佔有回京時,盧溝橋派出所就應為他恢復其戶口。退一步說,1996年他再度出獄,戶口也應被恢復。此時王佔有已結婚生子,按北京市當時規定,妻子和子女都可在京申報或投靠落戶。但盧溝橋派出所總以“歷史問題”為由推諉,不給妻兒在京落戶,甚至不接申請材料,請求法院判令派出所給予落戶。 警方 後果系原告方造就 盧溝橋派出所稱,2008年王佔有落戶時隱瞞了已婚情況,考慮他在北京和河北均無戶口,派出所報請上級批準,以投靠姐姐(王佔有大姐王鳳琴)的形式給他特批了戶口。但隨後石青雲和子女要以投靠丈夫為由申請入戶。 派出所方面說,鑒于王佔有隱瞞已婚事實,以未婚身份落戶該所,戶口來京的合法性有待確認,暫時無法受理石青雲4人落戶申請,請法院駁回起訴。 派出所代理人提出,王佔有在京落戶後,石青雲本人從未到派出所書面申請過;其次,王佔有的情況特殊,派出所一直在研究,並請示上級意見,按程序辦理。“這種情況是王佔有自己一手造成的。”代理人稱,請求法院判令駁回起訴。 王偉反駁說,父親從未隱瞞婚姻情況。父親落戶後,父子倆受家人委托多次去派出所申請隨遷入戶,派出所從未說過需石青雲本人去,並當庭播放了2008年8月父子倆和盧溝橋所長及副所長的談話錄音。 庭審最後,盧溝橋派出所代理人稱,盡管王佔有落戶合法性尚待確認,但考慮到“和諧社會”方便群眾生活,派出所暫時不會對王佔有的戶口作出變更。 本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 王佔有是否隱瞞結婚 派出所︰王佔有之前訴訟中稱夫妻倆是事實婚,沒有結婚證。但2010年1月,夫妻倆又以遺失為由,到大名縣民政局申請補領結婚證。因此,王佔有隱瞞了婚姻情況。 王佔有一家︰該所民警2002年的證詞就提及王佔有結婚生子一事,王佔有從未隱瞞過結婚事實。1982年領的結婚證沒有編號,不規範,派出所不認可。沒有正式結婚證並不影響落戶。 派出所是否一直未答復 王佔有一家︰王佔有落戶後,父子倆多次上門找戶籍民警遞申請。2008年8月,父子倆還專門找到所長和副所長,兩人都表示盡快答復,但時至今日仍沒明確答復。 派出所︰派出所對戶籍登記只有受理權,能否落戶需上級審批。 派出所一直在研究,並請示上級意見,且石青雲未親自到所,民警已做了口頭答復。 王佔有“人生軸” 1954年3月 出生于盧溝橋鄉五里店村79號。 1969年 因強奸罪被判入獄。 1977年7月 刑滿後被強制留場就業。1982年10月,與石青雲結婚。 1988年 王佔有帶妻兒回五里店村居住至今,全家申請落戶,均未獲批。 1993年5月 王佔有因流氓罪再次入獄,他自稱犯罪是為拿釋放證。 1996年 再次出獄,盡管有釋放證,但派出所仍未給他落戶。 2005年 石青雲和子女以不享受村民待遇為條件將戶口寄掛在娘家大名縣石家莊村。 2008年3月 王佔有的北京戶籍恢復,但登記“未婚”。他隨後在村里當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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