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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騰訊 于 2010-12-10
近日,中國向美國提交了最新逃犯名單,有100多人。雙方就跨國追逃達成共識,明確表態,今後將進一步精誠合作、及時溝通,嚴厲打擊跨國逃犯。這條新聞頗給人鼓舞,似乎中國逃犯將越來越難將美國作為避風港。
說到外逃,很容易聯想到另一個詞——貪官,的確,外逃人員絕大多數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然而他們並非全是政府官員,主要集中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是廣義的“貪官”。他們首選美國。
兩年前,中國就向美國開出了1000多人的名單。
他們的“勝利大逃亡”

要把美國作為出逃目標,先得“夠份”
“大官最愛美澳加,小官逃往亞非拉。”
根據專門的研究報告,那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員,最青睞的是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移民國家。而身份較低的貪官則選擇非洲、拉美、東歐或者其他中國周邊的一些國家。
通過數據,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這種分野。
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地,有華人專門開公司為貪官提供一條龍服務。他們利用當地法律中的漏洞,和所在國的律師進行合作,為貪官們辦理從購買房產到洗錢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務。
若選擇“亞非拉”,由于當地缺乏安全保障,平時深居簡出,再伺機向西方發達國家過渡。
中美經濟文化交流密切,方便前期運作
一次成功的出逃,往往需要好幾個步驟︰轉移資產——家屬先行——準備護照——猛撈一筆——辭職/不辭而別——藏匿寓所——獲得身份,等等。
要轉移資產,除了通過地下錢莊,另一個主要渠道是利用購買設備、海外投資等名義,把巨額資金打入海外空頭賬戶上,通過這種方式,還能高價購買廉價資產,吃差額,由此產生的損失則由“公家”承擔,兼具貪污和洗錢雙重性質。中美互為第二大貿易伙伴,有足夠的市場空間操作資產轉移。
而讓家屬“打前哨”就更方便了,留學、陪讀、投資等方式不一而足,中國留學生最多的國家就是美國。此外,還可以借口“政治避難”,特別是杯葛計劃生育,90%可以如願。
制度性保障︰最重要的吸引力
“他們希望能用自己聚斂的財富在那里過上天堂般的生活。”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都是移民國家,更容易接納外來者,這種吸引力是歐洲國家無法比擬的。又因為美國的市場“容量”最大,所以,它自然最受外逃貪官歡迎。
此外,不得不說制度性保障。貪官之所以外逃,最主要的原因無非是“保護”他們非法獲取的財產。在美國這樣嚴格保護私有產權的國度,雖然也一再立法加強反腐,但是,只要願意付律師費,仍然有可能把財產合法化。因為一切利害都是可預期的,這種確定性,能夠轉化為安全感。
即使被通輯了,離法律制裁依舊遙遠

中美之間沒有引渡條約
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不多,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有西班牙、法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瑞典,以“免死”為前提。
引渡條約有多重要?它被認為是外逃貪官的真正絞索。
這是因為,只有把貪官引渡回來,才能依法執行處罰,所在國無權對其移民之前的罪行作出處罰,如果認為其移民時隱瞞罪行,可以按照移民法案處理,最壞的結果無非是遣返——被看作引渡的替代措施,而且往往附帶一些輕型化條款。
沒有具體的機制,很難進入操作層面
作為引渡的替代模式,可以依據的有三種途徑︰2001年的《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2005年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紅色通輯令”。
“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種國際通報,意味著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如果沒有引渡協議,實乃無源之水。而且,以往我國過分依賴“紅色通緝令”,但由于法律制度不接軌,提供的材料經常達不到西方國家的“表面標準”要求。
至于《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可以把它理解為原則性的文件,而不是具體的操作指引,要通過它進行司法合作,還得依靠具體領域的法律對接。追逃和反腐,不再是關注的重點。
此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只是指導性的綱領,依賴具體法律的完善和對接。
在現有框架下,只能狠抓“代表性的案件”
回過頭來看,其實充滿光環的“開平案”之所以“最為成功”,也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
案發當年,《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剛好生效——既然生效了,遲早總得有個案例吧,而“開平案”涉案金額高達4.85億美元,可謂空前絕後,天然就是典型。在美國方面,9·11之後,加強反恐力度,順帶也加強了反洗錢力度,這是外部契機,不可復制。
雙方的接洽過程也異常艱苦,花了3年時間,提供了長達15萬頁的證據材料,代價不計,最終把三名罪犯分別判刑,並追討回355萬美元贓款,看似很多,與4.85億相比又顯得過少。
此後,其實在追逃方面再沒什麼成功經驗了。雖然中美雙方建立了協作機制,但只適用于雙方“督辦”的大案要案,不具有普遍操作性,對一般的貪官難以起到威懾作用。
美國也加大了打擊力度,但不容樂觀

容忍貪官不符合美國利益
貪官赴美後,一般選擇住在繁華都市,因為他們生活要求比較高,偏僻的地方呆不慣。
據報道,貪官帶到美國的財產刺激了美國經濟,甚至引爆一些地區的房價,但這樣帶有“原罪”的行為只能激起負面情緒,“這些資金對美國經濟的穩定沒有好處”。
官員以權謀私,侵吞納稅人的血汗錢,如此行為不符合美國的價值取向和治國精神,甚至被認為危害社會行為準則。…[詳細]
“沒收中國貪官在美財產只是時間問題”
“開平案”之後,美國還成立了“移民和海關執法特別行動小組”(ICE),明確表示要打擊外國貪官,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可以沒收外國貪官在美國境內的財產。
在美國,沒收財產的案件比刑事案件所要提供的證據標準要寬松得多,並且法律規定,若沒收財產,可向舉報人提供最高達被沒收財產25%的獎勵。
該方案無疑會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希望向這些外國罪犯發出這樣一個信息︰別來美國。”
讓“避風港”失效,依然任重道遠
對于很多人來說,出逃美國不是窮途末路的終點,而是“幸福生活”的起點,為了這個目標可能需要處心積慮多年。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讓“避風港”的功能失效,能夠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誠然,中美雙方在這個問題上進展不小,但更多地停留在“表態”層面,機制與渠道若不通暢,就只能抓個案了,正因如此,這些年也只有“開平案”這一個“典型”。
今後,中國需要更積極地參與國際反腐合作,爭取與多個國家簽署引渡協議,推動形成和完善反腐敗的“全球治理”格局。這樣就能讓貪官清楚看到,即便僥幸出逃,也不能再像一些“前輩”那樣安全“潛伏”下來,而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審判和制裁。
與其指望國外遣返,不如修補國內漏洞

亡羊補牢,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國際公約、協議,都是為了懲處那些已經出逃的貪官。如何堵住國內缺口,防患于未然,才是更重要的事。
動輒上億的貪腐和資產轉移,這暴露的問題太嚴重了。
在下游,有必要加強打擊洗錢犯罪,提高金融領域管理水平。從實踐上看,貪官要出逃,通常需要先洗錢,如果帶不走錢,出逃就沒有意義,這是卡住此類貪腐的脖子。
在源頭,一句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幾乎醫治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