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新拆迁条例 取消行政强拆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 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征收范围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程序
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土地期满无偿收回”需要彻底澄清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规定明显与《物权法》冲突而被称为“沪版地权新规”,引发业内外强烈关注。上海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载,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要收回。业内人士称,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规定是否适用有待解答。
在住房成为民生第一议题的现实语境中,“土地期满无偿收回”即使只是传言,其杀伤力之大也是可想而知的。而且这种传言是建立在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之上,即土地财政虽然普遍让地方政府财力充沛,但土地毕竟是不可再生资源,卖地收入终有穷期,土地财政总有无法维系的一天,而“土地期满无偿收回”则自动消解了这一困境。一旦传言变为事实,房奴们用毕生的积蓄换来的将不过是70年的租期,当然也会诞生受益者,但它对民众利益乃至整个房地产业界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
现在,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澄清来得还是比较及时。按照这一说法,其实并没有出现所谓“地权新规”,只是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重提了一遍而已。尽管如此,公众的疑虑显然还没有烟消云散。《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紧接着第二十八条又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里就留下了一个如业内人士所指陈的疑问:如果使用期满,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到底该参照哪一条执行呢?是让其自动续期,还是无偿收回?而众所周知,所谓“公共利益”,其外延的弹性实在是太大了。
这样一种疑问,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在钻文字的牛角尖。围绕“土地70年大限”问题,公众早已经纠结了一回。《物权法》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期限的相关规定虽然有助于化解这种纠结,但也留下了隐患。据媒体披露,《物权法》初稿的表述本来是“无偿自动续期”,后来去掉“无偿”二字,则是各种力量相互博弈最终达成的一个妥协的结果。这一结果的隐患在于给土地出让者预留了操作空间。而正是因为对自己的房子到期后如何续期、会支付多少成本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可以预期的答案,民众才会在有了《物权法》保护的情况下仍然忐忑不安。这种原本脆弱的心理已无法经受任何“地权新规”,哪怕它只是个传言。
无论是《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表述,还是土地出让合同中关于住宅用地续期的规定,都有“欠明晰”的共同特点。就立法而言,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当然是不妨模糊的,但关系到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却应该是规定得越清晰便于操作越好,如果规定总是在两可之间,那就意味着权力有可能择其便者而从之,更何况我们所面对的是有时候哪怕法律规定得再明确也有被亵渎危险的现实呢?
“土地期满无偿收回”从传言到众说纷纭再到现在初步澄清,验证着当下民众的安全感还十分薄弱,尤其是关乎安居,一点风吹草动都可能导致人心惶惶。要消除民众的这种心理,已经进行的澄清似乎力度还有所欠缺,因为它留存了疑问,而对民众来说,这些疑问就是一把可能从头顶坠落的利剑。在住宅土地续期问题上,也许现在是彻底给民众一颗定心丸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