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茅于轼在網上發表了"把毛澤東还原成人----讀《紅太陽的陨落》"。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了"以包容心對待'異质思維'"。2011年5月24日,"烏有之鄉"發表了"北京市人民公訴書"以"公訴茅于轼和辛子陵"(下稱"烏有公訴書")。
我本人最近曾在两篇文章中批评了茅于轼(見"卡紮菲真的該死嗎?----與茅于轼先生討論'自由主義移情'及'正義制度'"和"茅于轼的'把毛澤東还原成人'錯在哪?---走不下神坛的毛澤東"),我特別反對茅于轼對毛澤東的狭隘的個人道德批判,但我這裏要爲茅于轼辯護,要"誓死捍卫他说话的權利"。
《人民日報》的文章指出:"今天的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思想和文化多元、多樣、多變的时代。……多元表達難免會有'異质思維',甚至給人'雞同鸭讲'的感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欣賞理性平和討論,期待闻過則喜的態度,但也不無遗憾地看到,一些人在討論中容不下異見,相互對罵、攻讦,動辄給對方扣上吓人的帽子,用意氣之爭代替真理追求;一些人對待批评建言,非但不虛心聽取,反而搞起了'誹謗定罪',甚至以權力意志压制不同聲音。……思想觀念的價值,在竞爭中才會彰顯,在实踐中才能檢驗。'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權利',這是一種胸怀,更是一種自信。那種扣帽子、抓辮子的辯論方式,'不同即敵對'的思維模式,本质上都是狭隘虛弱的表現,無助于社會和谐的構建、健康心態的形成。……所以毛澤東同志認爲'让人讲话,天不會塌下来',所以鄧小平才说'七嘴八舌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鸦雀無聲',所以中央領導才反复强調'創造條件让人民批评監督府'"。
我首先要明确地提出:"烏有公訴書"本身,就是《人民日報》的文章所批评的企图"誹謗定罪"的做法,是"不同即敵對"的思維和"狭隘虛弱的表現"。
"烏有公訴書"由51人發起,包括馬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顧问)、劉思齊(毛主席長子毛岸英遗孀)、毛小青(毛主席侄女)、张宏良(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孔慶東(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司馬南(资深主持人)和范景剛(烏有之鄉網站站長)。但是,我非常驚讶地發現,這是一份"没文化"的"烏有公訴書"。他們51個人就能代表"北京市人民"嗎?他們是"公訴团"还是"控訴团"?明知檢察院才能"公訴",他們爲什么还把自己定爲"公訴团"?明知法院才能接受"公訴",他們爲什么还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司法機關及时將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繩之以法"?
在我看来,這就是虛张聲势的"上綱上線",這就是舉世皆知的"文革思維"。
在"烏有公訴書"之前有一個題爲"北京市人民公訴茅于轼和辛子陵"的引言,它一上来就無端地把茅于轼定性爲"漢奸分子"。
"烏有公訴書"说:"茅于轼用極其惡毒、下流的語言編造大量謊言對已故人民領袖毛澤東主席進行了肆無忌憚的攻擊和誹謗。其目的是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合法性,煽動人們對毛澤東主席及其爲代表的中國共産党的仇恨"。在我看来,"烏有公訴書"認爲"該文超出了任何意義上曆史评論的范疇"没有足夠的理由;"煽動人們對毛澤東主席及其爲代表的中國共産党的仇恨"更是缺乏可靠的證據。
实際上,"烏有公訴書"的發起人也感覺到自己没有足夠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所以他們没敢要求對茅于轼的這篇文章定罪,而是奇怪地要求"結合茅于轼和辛子陵一貫的漢奸言論和反人民言論"来定罪。所谓"一貫言論",恰恰證明他們是被茅于轼的這篇文章所激怒,是憤怒之下的報复行爲,是莫須有的欲加之罪。所谓"反人民言論"就更是子虛烏有,以"人民"爲幌子早過时了。
"烏有公訴書"说:"其通過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罪行是清楚的,證據是确实充分的,其行爲無疑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理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在我看来,茅于轼的文章确实構成了對毛澤東的攻擊,但對一個公衆人物的隱私披露和公開攻擊,恰恰是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批评攻擊是否構成 "侮辱、誹謗、造謠",則完全要看事实真相的公開程度和可靠程度。在事实完全不允許討論和不清楚的情況下,就武斷地以此爲"煽動"和"煽動顛覆"的理由,那只能是惱羞成怒和狭隘虛弱的表現。
關鍵是事实。如果覺得茅于轼的文章與事实不符,自信和有胸怀的做法是拿出事实,拿出道理,拿出勇氣。茅于轼的文章可以批判,但不能因此對他進行宣判。
在"烏有公訴書"附录的"茅于轼的主要漢奸言行"中,列舉的"罪行"包括四大條:攻擊18億亩土地紅線,爲美國農业巨头控制中國人的粮食主權张目;两會前期,茅于轼的天則所再次炮制報告攻擊國企;茅于轼时常發表赤裸裸的漢奸言論;簽署《零八憲章》,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認爲,土地紅線和國企報告是學術觀點,茅于轼确实有一些不恰当的學術言論,但學術言論的政治含義見仁見智,學術言論和政治言論也應該區分清楚,把茅于轼定性爲"漢奸分子"根本没有證據,说他"帶头簽署意在顛覆中國共産党領導的《零八憲章》"更是不符合事实。如果他真的"帶头簽署",他應該早就被判11年徒刑。
茅于轼确实持有不同政見,但"持有不同政見"並不必然是"煽動"和"煽動顛覆"。如果因爲"把毛澤東还原成人"這一篇文章就給茅于轼定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那就正好爲希拉裏最近说中國"阻止曆史"提供了口实。
我們中國人可以對"把毛澤東还原成人"進行批判,但不應該對它進行宣判。"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權利"。我們中國人再也不能任由一些人私自立下"侮辱、誹謗、造謠"的標准了。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你如果真有道理,你爲什么害怕讲道理?
在文革,我們中國人可以因爲一篇文章就把人弄死;在今日,因爲一篇文章就起訴一個人也許已經是一種進步,但這種可憐的進步中保含的依然是"你死我活"的黑白思維。茅于轼有錯誤,但茅于轼無罪,以思想定罪的时代快要過去了。
(轉載本文請注明"中國選舉與治理網"首發)
来源日期:2011-5-26
本站發布时間:2011-5-26 6:19:56
附录:
[34]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茅于轼無言論和理論上的錯。至于私生活的錯,不得而知。
毛澤東有言論和理倫上的錯。至于私生活的錯,不應幹涉和議論。
這才是探討问題的態度。
"煽動人們對毛澤東主席及其爲代表的中國共産党的仇恨"這個罪定不上。
可茅于轼先生的那篇文章也的确不是學術論證,反倒像一篇政客演讲稿。
用戶:煮酒江湖 發表于:2011-5-26 16:48:39支持(1) 反對(1)
[33]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請網友們見我在姜莱先生"敬佩茅于轼先生"一文後留言栏所發《致全國人民的倡議書》
用戶:紀原 發表于:2011-5-2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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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發動群衆嗎?还是有點自知之明吧。
用戶:xc4950 發表于:2011-5-26 16:35:49支持(0) 反對(1)
[32]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請網友們見我在姜莱先生"敬佩茅于轼先生"一文後留言栏所發《致全國人民的倡議書》
用戶:紀原 發表于:2011-5-26 16:29:56支持(2) 反對(1)
[31]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我覺得現在對這個事最傷腦筋的是两個人:一個是寶,他剛和香港人说阻礙中國發展的是两類人:文革余孽和封建余孽。現在這些人跳出来,印證了他的说法,但處理起来确实棘手,這是考驗他政治智慧的时候。另一個是来,這位紅色政治家肯定非常難受,因爲這樣發展下去他需要表態,很是爲難:支持這些人吧,要得罪文革中深受其害的老革命,而且公布相關的真相對他不一定有利;不支持吧,他又會失去他的政治根基。所以,他們都不會允許這事鬧大,一定會有相應的辦法。但無論如何,這事都給中國人民和政府敲了警钟。
用戶:dadiso 發表于:2011-5-26 16:00:28支持(3) 反對(1)
[30]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烏有烏有,子虛烏有"、"烏有烏有,一烏(黑)就有!"其名符实。看了這個"烏有"的網站及其"文章",真感到是当代的烏龜王八,一股難以抑制的怒火不由而生:怎么社會發展到了今天,还會有如此混球的東西!滿口文革語言,一肚子蠻橫無理。你與他讲道理,真感到白費口舌,就感覺這是一夥冥頑不化,蠻不讲理,拉大旗作虎皮,爲虎作伥、狐假虎威、仗势欺人的小人,他們没有人類的倫理、良知、道德,只有扭曲、虛假、张狂的大棒,扣帽子、打棍子,竭盡誹謗汙蔑之能事,恨不能置人于死地而後快。可以想象,在文革中這些家夥一定會趁機做出傷天害理之事来,也許這些人正是文革中的打手、整人高手,既得利益集团中人,支持法律追究文革中制造傷天害理事件的凶手!严鳳英、老舍、张志新、遇羅克、林昭……杀死他們的凶手到底是誰?至今没有繩之以法!还在逍遙法外!這些駭人聽闻的人間慘劇不做一個交代,天理難容!茅老先生只是说了一些事实,就遭到這些人的惱羞成怒,还要"公訴",真滑天下之大稽了,究竟應当公訴誰呀?真是賊喊捉賊了也!"烏有之鄉"的 "烏友"們,正告你們,必須就此事對茅于轼和辛子陵賠禮致歉,向全國民衆致歉!伟大的中華民族没有你們這樣不上路子的另類!最好"公訴"至法院,厘清事实,还原真相,懲惡揚善,让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懲處,让全國民衆從中受到教益,則善莫大焉!此外,不能苟同毛的"私生活"不能觸及的问題,這的确是一個現代法治社會的意识问題。作爲手握重權的人物,必須監督他的私生活,贪腐之類違法犯罪行爲都有與私生活關聯,何況這些因爲權力的因素會對社會與公衆産生不可避免的影響。在法治健全的國家,民衆與媒體整日盯住官员,稍有出軌便"名揚天下",以此制约他們的行爲。這是文明社會的條件。
用戶:撥亂反正 發表于:2011-5-26 15:51:31支持(6) 反對(3)
[29]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言論自由是一切言論都是自由的嗎?我如果说你方紹伟的妻子在賣淫,你还堅決捍卫我说话的自由嗎?
茅于轼的言論已經严重的侵犯了毛澤東的名譽權,即使夠不上犯罪,也是違法行爲,其行爲至少觸犯了符合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爲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他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爲負法律責任。
用戶:laojane 發表于:2011-5-26 15:35:18支持(2) 反對(12)
[28]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山人網友,怕你看不到,這几句帖子在這裏再跟一下:
老闵對你在方紹伟先生替茅于轼辯護的帖子後面的跟帖(序數是第19帖)極爲反感。我覺得你的人性已經失去了不少,希望你最好不要弄得"喪失殆盡"。
另外,我顺便告訴你,老闵在你罵我是跟屁蟲的那個主帖後面还給你留有几句话,你不妨也去浏覽一下。谢谢。
用戶:闵良臣 發表于:2011-5-26 15:13:42支持(3) 反對(2)
[27]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温家寶说,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總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擔当的人,總要有一批從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總要有一批剛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這是千百年来中國仁人志士崇高的精神追求。我認爲,茅于轼、辛子陵二位耄耋老人就是這樣名副其实的可敬之人。他們的可敬之處在于,一個偌大的中國,有十几億人口,這樣一個亘古未有、敢说皇帝没有穿衣服的驚天大案,竟然让两位年逾八旬上下的老人扛在了肩上。说实在的,這真让年輕一輩人汗顔。我呼籲,所有有良知,讲人性,有正義感的人扶老人一把,哪怕你只说一句"支持你!"的话。我还真的盼望這個所谓的"公訴"案進入司法程序。屆时,熱切的希望秉持公平正義的法律精英們,盡力施展你們的絕學與能力,还毛澤東一個"清白",給國人一個明白。這樣,總比让老百姓總是在霧裏看花猜謎語要好得多。也让一些人知道,多少年来他們确实是進錯了廟,拜錯了神,燒錯了香,許錯了愿,找錯了墳,哭錯了人。
用戶:海底聽濤 發表于:2011-5-26 14:59:50支持(4) 反對(1)
[26]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茅于轼先生對毛的個人道德批判,是切中要害的。套用一句俗語:打蛇打七寸。
本朝本质上是傳统人治社會。人治社會號稱任人唯贤、選贤任能,可贤能又無客觀標准,且到了那個層次,能力也大抵相仿,就比德行了。所谓"天下唯有德者居之"。你要是质问他:凭什么你统治?人家张口就来:我德行高。人治本质上就是德治。"德"乃其合法性来源。
那么道德批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用戶:冰點 發表于:2011-5-26 13:56:30支持(13) 反對(2)
[25]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本不同意方先生的一些觀點,但看了這篇文章,對方先生印象好了許多。坦荡、磊落,有獨立人格。没有方先生,選舉網會落寞許多。多一些方先生這樣的人,中國道路的選擇會更稳妥,更寬闊,真理就會越辯越明。
用戶:mz2011 發表于:2011-5-26 13:29:33支持(13) 反對(2)
[24]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考證和痛斥毛澤東的私人生活有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爲,不應提倡。這是中國宗教傳统刑罰,民主文明的法制應堅決制止。死刑犯都还有隱私權何況凡人毛澤東?
用戶:馮夢云 發表于:2011-5-26 1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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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馮先生應該先去補點兒現代文明的入門課,因爲上引這段文字充滿了愚昧和愚蠢。
政治領導人的私人生活必須考證、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受到監督。因爲他們的私人生活可能影響權力的行使,對社會造成後果,影響國家與公衆的利益。這樣做不一點都侵犯人權,這是公衆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爲其职业選擇必須付出的代價。他們從事的职业都自愿選擇的,如果想保護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打扰,他們完全可以選擇不做公衆人物。
至于普通人包括死刑犯的隱私權則必須得到保護,因爲他們的隱私不會通過權力(他們没有權力)對國家利益和公衆利益造成影響。
用戶:法治萬歲 發表于:2011-5-26 13:24:48支持(19) 反對(2)
[23]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方的法治思維要給予肯定,但就是非標准判斷不敢苟同!
用戶:歸鄉 發表于:2011-5-26 13:09:44支持(13) 反對(2)
[22]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茅于轼老先生的膽识令人欽佩。雖然文章中的一些提法略顯偏激,但是也都擺出了事实,确实是在讲道理。"烏有"這個团夥則不然,除去喊些空洞無物的高調口號,就是一頂頂吓人的大帽子,上綱上線毫不含糊,却拿不出像樣的事实充实自己的論點。慷慨激昂聲色俱厲,像是又見到"橫掃一切牛鬼蛇神"时代的紅卫兵、造反派上街了。
用戶:YYXUN 發表于:2011-5-26 13:02:17支持(24) 反對(2)
[21]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前美國總统克林頓的桃色事件被輿論窮追不舍,鬧得風風雨雨,我当时就覺得在美國作爲一個公衆人物实在不好当,連私生活不檢點,都时时有人盯着------誰叫你是公衆人物呢!。
用戶:wgjhbls 發表于:2011-5-26 12:01:04支持(26) 反對(1)
[20]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本人認爲毛老的言論以及"公訴"者的言論都無可厚非,這是他們的權利。他人怎么看這個"事件"也是大家的權利,同樣無可爭議。但在中國当今國情下發生這樣的現象,可能更符合某集团的愿望。他們不在意毛被怎樣,因爲他們早已完成了與毛的切割。這些臣民越鬥越符合他們利益,因爲丟出来個毛,能夠有效吸引臣民們的注意力,他們的压力就會減輕。希望網友們清醒。
用戶:漂泊者 發表于:2011-5-26 11:46:36支持(20) 反對(3)
[19]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老茅是人之將死,其言不善。
用戶:山人 發表于:2011-5-26 11:14:52支持(5) 反對(55)
[18]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不管對什么人(公衆人物)造謠是不行的
用戶:lxz55827 發表于:2011-5-26 11:04:27支持(3) 反對(30)
[17]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如何评價毛澤東?
1. 毛澤東有錯,已在党史中定案。堅持毛澤東是神的瘋狂不是正常的行爲。
2. 考證和痛斥毛澤東的私人生活有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爲,不應提倡。這是中國宗教傳统刑罰,民主文明的法制應堅決制止。死刑犯都还有隱私權何況凡人毛澤東?
3. 毛澤東家屬及友人的《公訴》內容,涉及到毛澤東的政治曆史问題,而非私人隱私,應公開審理,以正視聽。
4. 毛澤東的錯,到今天两岸ECFA已簽三通就緒,應該公開討論。因爲涉及中國近代史的大是大非:A,蔣介石清党大錯特錯。毛澤東清党並把國民党打到台灣就對了?B.軍事的勝利代表制度的正确嗎?C.大陆對还是台灣對?馬克思主義對还是民主主義對?中國的柏林墙應不應該推倒?
5. 中華统一的真正障礙是什么?爲什么不准台灣香港澳門和海外華人參政竟選中華政府职務?
6. 毛澤東是中國的大救星嗎?誰是獨裁者?
用戶:馮夢云 發表于:2011-5-26 10:36:10支持(39) 反對(5)
[16]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一個公衆人物,政治人物凭什么不让議論、评说、討論、甚至批判?烏有才是一小撮、漢奸、賣國賊、人民的敵人,把國家封敝起来就是要亡國。
用戶:阿三 發表于:2011-5-26 10:30:55支持(39) 反對(2)
[15]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老方在進步,也在爭取讀者,要成爲意見領袖了。
用戶:漂泊者 發表于:2011-5-26 10:30:59支持(19) 反對(1)
[14]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我基本同意方先生的觀點,但我認爲茅于轼没有錯.毛澤東就是大搞一言堂皇,是中國的專制獨裁者.在他在世时大量制造了很多冤案和錯案.他對中國共産党的利益也是損害據多.
用戶:恺凱 發表于:2011-5-26 10:11:02支持(38) 反對(2)
[13]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茅于轼是中國唯一正确的經濟學家。不要認爲他的理論太浅而且是西方的古典經濟學的中文表述,但是,正如毛澤東的实踐論一樣,浅到放之中國而皆准。這就是真理。中國缺乏的理論就是效率不擇优。擇特權。
辛子陵是党內的蔣經國。可惜不成氣。
其余的都舉重若輕或百年或跳樓或坐牢…
用戶:馮夢云 發表于:2011-5-26 10:01:48支持(23) 反對(3)
[12]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看過茅老的文章,給我影響最深刻的当然是茅老所说的大跃進餓死三千萬人的事件,我以爲這就是毛澤東是大救星还是大災星的最重要的依據,所以烏有們起訴肯定要就茅老的文章中,給人最振撼的大跃進餓死三千萬人的事件做爲茅老爲顛覆國家政權的造謠誹謗罪證之一,(当然檢察院、法院也不可能會去受理本来就是曆史事实的東西),你是法官,怎么去判?如果烏有們不敢將此做爲罪證,只起訴其他方面的內容,那就等于告訴天下人,大跃進餓死三千萬人是事实。还有茅老所说的老毛使有的其他罪惡,我認爲都是曆史事实,没有哪一個法官可以否定得掉。当然,茅老所说的老毛的奸汙婦女的问題,我覺得這個问題比較复杂,实事求是地说,我也很難去斷定其真伪。但烏有們不可能就僅僅起訴這件屬于個人人品范圍的事。如果法院同意就這點事情受理此案,那烏有們罵茅老是漢奸、賣國賊呢?
如果真要開展法庭辯論,豈不把一個真实的毛澤東还原給天下了嗎?茅老們的目的不也就達到了嗎?所以,讲到底,还原一個真实的毛澤東已經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因爲毛澤東個人的原因,國家至今还在替他回避曆史事实,至今不能對大跃進餓死的千萬計平民百姓進行國家祭奠,也由于毛澤東個人的原因,造成今天國民的政治信仰确失、意识形態的混亂,严重阻礙了社會的和谐與進步,更是阻礙了已經唱了多少年都無法進行的政治體制的改革(到今天也只好以"絕不"来回應政治體制的改革了,既然是"絕不",那自己所唱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改什么呢?)。所以,毛澤東的问題是影響到中國進步與前途的重大问題。
用戶:不可忘却 發表于:2011-5-26 10:00:38支持(39) 反對(1)
[11]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毛澤東有言論和理論上的錯,至于私生活的錯,不應議論和幹涉。--馮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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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不分青紅皂白的糊涂觀點。
私生活議論、幹涉與否,要看被議論與幹涉的是什么人,標准是此人是否是公衆人物。這不論從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這樣。如果是公衆人物,則私生活既可以議論,也可以幹涉,看看克林頓與莱因斯基的事就清楚了。毛作爲一個公衆人物,而且簡直就是公衆人物的中心,一個對一個國家舉輕若重的"太陽式"人物的私生活不能議論,誰的私生活能議論?但對于一個不涉公務,非公衆人物来说,私生活是不應該被議論和幹涉的。
這是現在世界各國公認的一個標准。原因和道理,我想應該是,公衆人物涉及公共領域,他的一言一行,包括他的私生活都與公共領域和公共道德有關。
用戶:紀原 發表于:2011-5-26 9:58:01支持(37) 反對(2)
[10]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毛澤東有言論和理倫上的錯。至于私生活的錯,不應幹涉和議論。
用戶:馮夢云 發表于:2011-5-26 9:08:29支持(1) 反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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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頓不也被幹涉和議論了嗎?还差點被彈劾!毛完全是用公權强占美女!根本不是私生活,而是以權谋性福!
用戶:無情 發表于:2011-5-26 9:41:33支持(41) 反對(1)
[9]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建議茅于轼和辛子陵先生反訴
以烏有之鄉網站活跃分子爲代表的所谓"北京市人民",發起了要向茅于轼和辛子陵先生進行起訴的鬧劇,估計目前任何一個中國法院都不可能立案,此事只會惹出一網網口水,最终不了了之。
爲了如此好玩的事情不要太早歇息,建議茅于轼和辛子陵先生對所谓的"北京市人民"進行反訴,因爲欲起訴两位先生犯有"侮辱誹謗"罪的人,恰恰真正犯了"侮辱誹謗"罪,在《北京市人民公訴茅于轼和辛子陵》網页(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6/201105 /235429.html)上,公然宣稱茅于轼和辛子陵两位先生是"漢奸分子"、"共産党的叛徒",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罪行"。
本人盡管對法律不算太熟,但是認爲凭其網页上的內容,足可以起訴他們誹謗。
建議茅于轼和辛子陵两位先生起訴51位所谓的"北京市人民"的毛左,要他們每人賠償名譽損失費5萬元。如果追討成功,得款全部捐獻李連傑的壹基金,作慈善用途。
用戶:田抒 發表于:2011-5-26 9:35:57支持(38) 反對(2)
[8]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無比敬重茅老先生,堅決支持茅老先生,茅稱得上中華民族的脊梁,有民族責任感和大無畏的精神,如果毛左烏有之鄉們的舉報被受理,那接下来就應該受理人民對毛的舉報了,因爲毛把那么多他的同事、战友、下级都打成了反革命、叛徒、內奸、工賊並置于死地,這是不是對他們的汙蔑和谋杀,毛是不是妄图推翻共産党?是不是妄图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爲共産党不是毛澤東一個人而是一個拥有衆多人參加的組織,國家也不是哪一個人的家天下,而是中國人民的國家;毛澤東还杀死、整死、餓死了那么多的中國人民是不是妄图消滅中華民族?是不是犯了反中華民族罪和反人類罪?我們拭目以待。
用戶:12-34-56 發表于:2011-5-26 9:28:53支持(39) 反對(2)
[7]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援茅號子八mao歌
蟊賊要告茅啊,
冇草头成矛啊。
鉚勁刺斑蝥啊,
耄力大如牦啊。
用戶:無情 發表于:2011-5-26 9:18:52支持(18) 反對(0)
[6]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茅于轼無言論和理論上的錯。至于私生活的錯,不得而知。
毛澤東有言論和理倫上的錯。至于私生活的錯,不應幹涉和議論。
方紹伟的文章有進步但無力。好在簡潔。
用戶:馮夢云 發表于:2011-5-26 9:08:29支持(9) 反對(17)
[5]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這樣的常识,要方生说出还是有作用的。烏有之鄉来来名实相符。
用戶:菁菁远山 發表于:2011-5-26 9:00:45支持(13) 反對(1)
[4]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好文章,堅決支持方紹伟的觀點!
用戶:Darwin 發表于:2011-5-26 8:25:59支持(25) 反對(1)
[3]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方先生的很多觀點我不太同意,但他是一個坦荡、温和的君子。
用戶:zjsl 發表于:2011-5-26 8:16:27支持(34) 反對(0)
[2]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真相的擔供着將是英雄,
用戶:普通農民001 發表于:2011-5-26 7:50:59支持(15) 反對(0)
[1] 回复:方紹伟:爲茅于轼辯護
暫且投方先生一個贊成票,但是不贊成方先生對茅先生的批评
用戶:哲學農民 發表于:2011-5-26 7: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