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在机要费贪污案更一审的判决中获判无罪。国民党“立委”邱毅表示令人震惊,并认为,法官应该出来说明清楚。邱毅说,陈水扁贪污洗钱罪证确凿,“最高法院”原本发回更审是认为判得太轻,现在却被改判无罪,可见陈水扁在司法界的暗桩有多少。 邱毅认为,当初陈水扁及吴淑珍的罪行在一、二审中都非常明确,诈领机要费挪作私人用途,甚至里面还有用SOGO礼券去报机要费,然后再去弄太平洋的SOGO礼券,“一鱼好几吃”,而“最高法院”发回更审的原因,是因为判的太轻了,到更一审怎么会改判无罪。 邱毅表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相当震惊,法官应该要出来说清楚。他并批评,做出这种判决的法官,灵魂已经交换给魔鬼了。 陈水扁公务费案获无罪引民愤 聆判群众喊司法不公 国民党“立委”郭素春则批评,一般人偷个面包或没买月台票都要被抓去关,但扁家污钱污到世界各地却无罪,这样的判决根本就是“教坏囚仔大小”。  陈水扁涉公务费等案,台湾高等法院26日更一审宣判,有民众不满宣判结果,把陈水扁的照片放在地上踩。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涉公务费等案,台湾高等法院26日更一审宣判,扁被控公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倒扁群众则怒批司法不公。 陈水扁涉公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台湾高等法院26日上午更一审宣判。警方拉出封锁线,并出动约逾百名员警在场戒备,现场未出现冲突。 不过,在法庭聆判的倒扁群众,听到陈水扁、吴淑珍遭控贪污公务费部分改判无罪,激动大喊“司法不公”。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更审改判贪污无罪 (转贴) 2011-08-26 原心 独立评论  台湾高等法院就前总统陈水扁被控贪污国务机要费案作出更审,改判陈水扁无罪。
台湾高等法院就前总统陈水扁被控贪污国务机要费案作出更审判决,改判曾在一审就本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陈水扁无罪。
国务机要费案是陈水扁卸任后遭审判的第一起案件,他在被台湾媒体称为"世纪大审"的一审中被判无期无刑,二审则改判二十年有期徒刑。
按台湾三审制的法律制度,上诉到第三审的案件,若最高法院法官裁定调查证据不足,采证违法,判决理由矛盾,事实认定错误等,案件将被发回二审的高等法院更审。
此一更审无罪判决仍非法律的最后定案,检方若不服仍可继续上诉。而在台湾立法院修法将首长特别费除罪下并特别排除此案下,陈水扁成为目前台湾唯一仍因此而受审的政治人物。
陈水扁在卸任后被指控了一连串贪污罪名,有些获判无罪有些获判有罪,而他目前正因另一起被三审定案的贪污罪在监狱服刑。
改判理由
法官改判陈水扁无罪的主要理由,是陈水扁就公务上使用国务机要费的支出一亿三千多万台币,大于检方指控其贪污金额的一亿四百余万台币。
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的使用上,包括了推动台湾独立意识的政治运动,像是"全民公投催生新宪"游行与"民主和平护台湾"游行等,都得到其以逾千万台币资助。
而许多以美元支出的项目,由于事涉机密被法院以代号取代,这些机密项目可能涉及了此前被提到的外交项目,或是资助中国民主运动等。
公务支出大于公款收入即不构成贪污,是现任总统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被控贪污特别费而获判无罪原因。但在对陈水扁审判中,此前法院则一直不接受陈水扁同样的辩护。
地方法院审判马英九与陈水扁同一名法官,对两案被告采不同认定标准的审判此前曾引起诸多争议,尤其是这名法官是法院以不寻常方式指派,取代了原本抽到本案法官。
伪造文书与洗钱
高等法院更审虽改判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贪污指控无罪,但就包括陈水扁夫妇,以及协助其以假发票或假单据核销国务机要费的总统府官员,则仍判伪造文书罪成立。
据判决书说,总统府会计处在2002年改变拨款作法,而总统府办公室为防年度终了时未领公款须缴还国库,以及有关外交等秘密支出不愿曝光,而用假发票来领取国务机要费。
法官的判决说,陈水扁曾任律师,立委及总统,而吴淑珍身为第一夫人,本均应依法行政为民表率,竟用此违法方式领取国务机要费殊属不该,应被判一年八个月徒刑,并减为十个月。
就陈水扁另外被指控协助家人洗钱的案件,虽然陈水扁一直表示这是家人背着其所为,但高等法院在更审中仍判决陈水扁有罪。
判决书说,此一案件不是陈水扁一句"我不知情"可以带过,并说陈水扁事前未能敦促家人守法,事中选择背弃人民托付与期待与家人共谋洗钱,事后又推诿责任,因而判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款三百万台币。 陈水扁国务既要费收入支出慨要 2011-08-26 云儿 独立评论 國務機要計畫費用貪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第11任總統期間,自民國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即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之職務上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計劃費用,金額(經本院核算),計為 (1)以陳鎮慧保管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現金支付私用部分共計新台幣1912萬4078元、 (2)陳鎮慧保管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交與吳淑珍收執部分共計新台幣4973萬3228元、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合計新台幣663萬8000元、 (4)以他人發票詐領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部分共計新台幣2675萬8452元、 (5)重複使用同一單據憑證詐領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共計新台幣64萬1800元、 (6)95年1月起迄至95年8月31日止,未使用完畢且未繳庫之領據領取國務機要計劃費用164萬0832元, 以上共計新台幣1億453萬6390元(公訴人認係1億415萬2395元,應屬誤算)。
二、被告陳水扁於其總統任內(89年5月20日至97年5月19日),自90年初至95年6月止,有21項機密外交與犒賞餽贈支出,包括 (1)M案新台幣172萬6900元(美金5萬元); (2)資助鄭南榕基金會500萬元; (3)饋贈施明德及贊助施明德講座基金會450萬元; (4)贊助「臺灣禮敬」活動250萬元; (5)S案200萬元; (6)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1000萬元; (7)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2099萬8638元; (8)F案3549萬5300元; (9)W案330萬(美金9萬9703.95元); (10)資助三二六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2000萬元; (11)L案313萬500元(美金10萬元); (12)FJ案62萬6100元(美金2萬元); (13)餽贈陳坤泰結婚禮金10萬元; (14)捐助清真寺之修建140萬元; (15)贊助21世紀憲改聯盟200萬元; (16)執行機密外交工作人員之相關費用162萬4572元; (17)慰問陳定南20萬元; (18)饋贈劉導結婚禮金10萬元; (19)D案330萬元(美金10萬元); (20)犒賞林錦昌、馬永成500萬元; (21)J案1000萬元, 總計新台幣1億3300萬2010元,較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水扁侵占及詐領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1億453萬6390元為多。
三、被告陳水扁經由被告吳淑珍轉交原由陳鎮慧等人保管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及因總統府會計處停止以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剩餘款撥充作以領據領取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作法後,被告陳水扁為期保留國務機要計劃費用,以作將來彈性使用,而以不實犒賞清冊及以他人發票報領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計劃費用款項,加計其回沖之陳鎮慧以其保管之款項先行支付官邸、總統辦公室等支出之款項後,統 籌支付上開21項支出,金額共計1億3300萬2010元,多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水扁等侵占及詐領金額,被告陳水扁於總統任內所領取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已全部依法支用完畢,並無檢察官所指將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納為私用或侵占公有財物或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行。據此,被告陳水扁等人客觀上既無取得不法財物,主觀上亦無不法所有意圖,依最高法院判例(決)意旨,要難論以侵占公有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引自《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陳水扁等人貪污等案之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