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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复印上访材料遭店家举报 公安截访/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发担忧
發佈時間: 8/31/2011 12:37:55 PM 被閲覽數: 180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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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复印上访材料遭店家举报 公安截访(图)


2011/08/30 


漫画作者:春鸣
漫画作者:春鸣

  山西稷山老人遭打印店家举报,公安截访晒微博

  新快报记者 华静言 报道

  8月16日,山西运城市稷山县公安局信访科接举报后,成功“稳控”了一名正在复印上访材料的老人。第二天,稷山公安局在其微博“平安稷山”上发布了此事。这条被网友认为是晒“战绩”、“邀功”的微博,截至昨日被“平安稷山”删除前,已被转发了近万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和热议。

  上访老人成重点稳控对象

  8月17日22时16分,经实名认证的“平安稷山”发微博称,“8月16日,我局信访科接某文印广告部报称:一名老人在该部打印信访材料,数量较大,可能是进京上访人员。接警后,信访科民警立即向分管副局长作了汇报,同时在巡警队的配合下,将上访人石某稳控,当场收缴信访材料60余份。”随后,该微博又连续发布“经查,上访人员石某(男,1954年7月25日生,黄城县东卢乡南村前巷16号)于2002年以来,多次进京、赴省上访。在问题得到解决并写了停访息诉书后,仍越级上访,被芮城县公安局列为重点稳控对象。目前,上述石某已被芮城县公安局接返。”

  “平安稷山”在微博上的实名认证信息为“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已发微博500余条,粉丝5000多人。

  “稳控”一词网上流行

  昨日凌晨,此事经网友转发、质疑,在微博上突然引发大量围观。网友“小菜第三俗”将此事概括为,“黄城居民上访,芮城公安稳控,稷山警察邀功。”

  让网友感到“震惊”的是,在文印店打印会被举报,而打印上访材料,也要被“稳控”。网友“土家野夫”认为,“上访是国家制度,公安凭什么收缴人家的举报材料?”安徽省作协副主席沈天鸿微博点评称,“信访是合法的,因此是稷山警方违法。”而“稳控”这个以往大家很少见到的词,随着此事在微博上流行起来。

  央视新闻中心记者“陈耀文斯基”昨日凌晨也在微博中转发了“平安稷山”的上述“稳控”内容,并“悟”出了“哦,原来街上的文印小店都成为你们触角了,还有哪里?都告诉大家吧。”为防以“临时工所为”的理由删微博,他表示,已将转发的内容做了截屏。“决定跨省的话直接在这里告诉我,我好调整出差时间等你们。”

  公安微博删帖关评

  果不其然,面对网友的质疑和评论,昨日上午,“平安稷山”没有做出答复,只是有了行动:把相关内容的微博删除,然后关闭了官方微博所有内容的评论功能。记者在其微博评论留言,页面弹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

  有网友认为,“平安稷山”不接受网友的意见,删帖关评,“真是不可救药了!这种态度是一个失败传播的范例,将导致稷山公安的一次公关危机。”另有网民透露,因在微博上对稷山县公安局的此种行为表示谴责,结果被“拉黑”。

  气象主播宋英杰就说,“体现工作业绩的帖子,为什么删了呢?”作家叶克飞写微博评论:“平安稷山,你又删帖又限制评论,如果你是个人微博,这是你的自由,但可惜你不是,你是稷山公安的官方微博。作为公安部门,在拥有公权力的同时,你天然具有被公民问责的属性。”

  记者昨日致电运城市公安局和稷山县公安局,未能得到对此事的正面回应。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追访,但得到的答复也多“不清楚”。


 

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发担忧

2011/08/30 

东南新闻网

 “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

  全国人大网称,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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