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 站 内 搜 索 □
請輸入查詢的關鍵字:


標題查詢 内容查詢

一言九鼎     
三地風采     
四面楚歌     
五洲學興     
六庫全書     
七七鵲橋     
八方傳媒     
九命怪貓     
十萬貨急     

 
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成都拾荒男子帅气时尚微博走红 酷似谢霆锋
發佈時間: 12/8/2011 3:28:02 PM 被閲覽數: 88 次 來源: 邦泰
文字 〖 自動滾屏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收件箱 :  bangtai.us@gmail.com
 
 
 
 
 
 
“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

 

2011-12-03  作者:  来源:世界华人周刊

导读:


  近日,有网友称陕西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12岁少女,该案已被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近几年中国频频有奸淫幼女案件发生,其行为令人发指,然而类似事件最后常被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究竟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罪”?案件这样定性有什么玄机?

 


“嫖宿幼女罪”之由来


  对于很多人来说,嫖宿幼女罪听起来十分陌生。一般印象中,按照刑法规定,只要是和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罪。但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以后,该罪的设置问题就屡屡引起争议,其中“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甚至引起了法学界“20年来最大的争论”。在陕西略阳县“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中,警方称定罪需要考虑嫖宿者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岁也是有法律上的根据的。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出台司法解释,如未满十四岁幼女外表明显成熟或谎称年龄使行为人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岁,那么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该解释后来引起了巨大争议,实践效果也不好,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然而,审视立法初衷和实践效果,“嫖宿幼女罪”虽然确实是现行的刑法,但可以说是需要反思的。【
更多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之比较


  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共同之处在于: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其次,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再次,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而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予以奸淫。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由于上述两罪均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嫖宿幼女的行为两者实质上并无不同。刑法之所以规定奸淫幼女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1997年刑法对同一行为分列二罪,设置不同的刑罚,与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嫖宿幼女同样是对法律保护的幼女的身心健康的侵害,不能因为该幼女卖淫而另当别论,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而且该行为还有伤社会风化,因此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与强奸罪的危害性相当。由于二罪均由同一犯罪行为造成,具有共同的犯罪对象,都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学界有人建议将嫖宿幼女作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法律漏洞


  现行的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在刑罚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本来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行为也更加恶劣,单列之后的罪行反而相对较轻。
  尽管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所保护的都是幼女的性自主权利和相应利益,但是二者却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行刑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认定是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时被判为强奸罪,也不能数罪并罚。而二者的刑罚也存在很大差距。依照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幼女罪都不如强奸罪有力。【
更多

 


“嫖宿幼女罪”助长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幼女性侵案明显增多


  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14年来看,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作了统计,卖淫类犯罪总共有37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0.9%。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中,强迫卖淫类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值得注意的是,在30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由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是否明知”“是否自愿”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因此对相应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反而下降。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嫖宿幼女罪”单独入罪后,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近年来,福建安溪和贵州习水等地就都先后爆出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引起全国热议。【
更多

 


中国的“嫖幼”现状


  嫖宿幼女典型案例
  1.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10多名中小学生(多名未满14周岁)被强迫卖淫,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
  2.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
  案发时,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发时未满14周岁。原福建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云南富源县一法官嫖宿幼女
  杨德会,云南省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一审被判无罪后,二审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个案背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日益严重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认为,1997年嫖宿幼女罪设立后,导致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习水这些案子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各类媒体报道的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根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97年下半年为135件,98年为2948件,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此外,有调查显示,18周岁以下被害人中遭受最多的侵害类型,主要集中在性侵害与抢劫侵害方面,其中性侵害最多,基本占了一半左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称,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都与习水嫖幼案具有共同的特点,面临同样的问题。

 


古今中外对类似案件的定性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罪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
  在美国,“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确信女孩已经到了法定年龄,受害人的年龄也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当然,各州对法定年龄的界定不同,从14岁到18岁不等。
  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即触犯了强奸罪,无论手段和过程。
  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香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
  唯一与中国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与16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性行为,其处罚方式与对儿童进行性犯罪中较轻的严重情形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总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
  在中国古代,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制始于元律,元代律法规定(在此翻译成现代汉语,下同):“强奸幼女者处死,即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亦属强奸,10岁以下的女孩都属于幼女。”
  《大明律·奸非》规定:“对强奸罪犯处以绞刑……如与12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自愿亦属强奸。”
  《大清律例》除沿袭明律外,额外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判死缓(秋后问斩),即便双方自愿也同样。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

 

结语:


  “嫖宿幼女罪”的漏洞让有些心存侥幸者有了可乘之机,让一些“摧花恶魔”色胆包天,从而带来恶劣的后果。如此恶法,应立即废除!

 

 

(本刊综合各媒体报道)

 

 

 

 

成都拾荒男子帅气时尚微博走红 酷似谢霆锋(图)


2011/12/08 


网友“赐-空”的微博图片

人帅、爱绣花、比犀利哥还要潮

“成都街头时尚洋盘的拾荒匠,长相酷似谢霆锋!那灰白的头发,茶色的墨镜,潮爆了的套头帽和半截手套……浑身散发出的强大气场,瞬间超越犀利哥!”昨日,一条成都街头时尚拾荒匠的微博引发了成都本地网友的热烈讨论。网友“赐空”11月18日发布的微博照片上,这位拾荒匠右肩背着麻袋,从内到外穿着深色衬衣、桃红色针织衫、浅色西装等,配上茶色墨镜和白色套头帽,神似明星谢霆锋。

昨日,记者找到照片中拾荒匠出现的地点,成都@世界电脑城。走进电脑城一楼,记者一出示照片,就有不少商家围拢来议论,“你问垃圾哥嗦?他前头有几撮竖起的头发是黄色滴,长得有点帅,背着袋袋到处捡垃圾,八九月份常见,最近不晓得去哪儿了。”

在电脑城附近拾荒的郭婆婆,算是“垃圾哥”的同行。她说“垃圾哥”左右两边头发不一样长,左边比右边短很多。郭婆婆印象中,“垃圾哥”大约一米七,30岁左右,很高很帅,有时捡完垃圾,还看见他坐在电脑城门口台阶上,在捡来的破布上绣花。

在郭婆婆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一环路南二段18号天桥下废旧品回收摊老板李先生,郭婆婆和“垃圾哥”捡来的垃圾,基本都卖到这里。说起“长得像谢霆锋的捡垃圾小伙”,李先生连忙说,“认识认识,他还借了我100块,说他妈来了要用钱。第二天还了我50块,就再也没有音讯了。”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翠峰



华西都市报

 


上兩條同類新聞:
  • 梅毒席卷南粤 扫荡性福广东/邱毅出示照片:苏嘉全妻参加派对看猛男跳艳舞
  • 重庆淫首美女黑老大王紫绮被执行死刑/逼三名同学卖淫 郑州13岁女孩免除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