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凯迪 在法律界普遍对吴英死刑持强烈反对态度的情况下,甚至一下支持死刑的民众也反对对吴英死刑(新浪调查是96%以上反对)的情况下,在东阳众多官员到处活动要求判吴英死刑的歹毒行径已经被曝光的情况下下,仍然要悍然判了死刑,说明官僚权贵集团已经肆无忌惮了已经开始裸奔了.
社会金融投资管理的遗弊,让个人去承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借贷公司,钱庄,等融资个体,会堂堂正正走入社会。届时,判此案和过过此案手的法官是愧疚,还是躲猫猫。还是自豪。-慎用死刑,这是原则,更何况这是一起有争议的案件。比起贪官,对政体的危害,比起作假的上市公司圈钱,对社会公德失信的影响,,,,等等。此罪不应死刑!!!一句话,做事要远瞻,就是科学的远瞻性。-回头再想,该案性质定性,本身就有争议。有人急于要人死,动机疑点很多。是否公布吴的实体财产有些什么?如何处理???相信群众都很想知道
刑法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定性的。所谓“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在本案中 一审时对吴英的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本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二审更换罪名为“集资诈骗罪”
和她同案的另一名叫林卫平的第二号人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个亿,才判了6年有期徒刑。再次就算法院迫于领导压力为吴英定罪,也罪不该死。“中国金融第一案”、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也仅被判了死缓。为什么本来就够不成犯罪的吴英非要判处死刑呢?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吴英在看守所里成功检举了多名受贿官员。仅就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证明:2009年3月,吴英检举揭发了李天贵、周亮两人的犯罪行为,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2个案件涉案22人,其中厅级干部两案两人、处级干部5案5人,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面对吴英如此重大立功表现,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何不依法办事,还要自由裁量去无视生命呢? 可以说亿万富姐“吴英”案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必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一向公正公平的法律将会在百姓心中留下不公平的阴影!
在两年前,北京二中院一个叫魏慧杰的青年人。此人绑架一个女网友并将其杀害碎尸,归案后也未有任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杀人偿命,依法应当处死。但是这个年轻人的运气也很好,遇上了最高法院出台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的有关精神。经过我与被害人亲属的沟通,并由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最后,法院据此判处魏慧杰死缓。还有一些案例,限于篇幅,我不多举例了。
把上述两个案例与吴英的犯罪相比,将吴英判处死刑,从刑罚理念上来说,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 据了解,对吴英的审判,是费了一番周折的。一是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二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三是从单位犯罪改为个人犯罪。法律人一看便知,这三个变化,就是要把吴英由活变死。因为,只有中级法院才可以判处死刑,只有集资诈骗罪才可以判死刑,只有个人犯罪才可以判死刑! 我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吴英死呢?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吴英也是一个受害者。已经有人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让一个“小姑娘”为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来殉葬,是不是太残忍了?
吴英案是民营经济的悲剧 2012/01/20 |
吴英就是这种制度下的悲剧产物。在这个悲剧背后,我们看到了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挤压,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无奈。
作者:傅蔚岗
谁都未曾想到,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结果会在1月18日宣布宣判,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浙江高院驳回了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
结果一出,媒体哗然,公众的反应几乎是一边倒——微博上到处表现出对这个判决的质疑。有人说吴英之所以被判死刑,是因为其知道了太多的消息,有媒体报道,在公开宣判时,有法官说"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经查均系其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
公众之所以要质疑这个判决?据说,吴英案可能涉及到浙江不少地区的官场黑幕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说吴英集资案中的不少债权人是当地权势人物,并且在这个案件立案之后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吴英的本色集团的资产就遭到了非法处理。一旦吴英留下,那么可能会引起当地政坛的地震。
当然,所有的这些在未得到证实之前,都只是传闻而已,甚至还带有浓厚的阴谋论的色彩。但即便是传闻,也表明该案件的审判需要慎重——事实上,这个案件的二审确实慎重:一审结果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但是二审判决直到2012年1月18日作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我非刑法专家,吴英的行为到底是属于集资诈骗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一般正常的商业借贷?但是我们可以从正常的经济逻辑出发,看看吴英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
我们说,从事商业行为都需要第一桶金。第一桶金从哪里来?在当下中国,对于绝大多数的人而言,第一桶金最大的渠道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始积累和银行借贷。原始积累的弊病在于周期太长,而银行借贷需要抵押品,这往往是绝大多数的创业者无法提供的。于是,民间金融就成了绝大多数创业者的第一桶金。被公众所知悉的温州模式的资金来源,就是来自民间借贷----在俗语中往往被称之为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利息之所以要高于银行利润,其理由也不复杂,因为物以稀为贵----在正规金融不能够提供资金的地方,钱就更加值钱;同时,民间借贷往往没有抵押,一旦借款成为坏账,那就意味着借款人颗粒无收,所以,更高的利息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风险。
因为没有资产作抵押,一旦此笔借款无法收回,那就意味着很多人会因此而导致损失。但是是不是因为有损失就该关闭民间金融?在我看来并不一定。因为任何行为都会有风险,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风险,各个利益主体对风险作出判断,然后享受不同的收益。那些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应该想到今后会有这样的结果吧?
刑法中之所以要对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进行定罪量刑,就其本意而言,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私人的财产。但是在金融业的严格准入制度下,无论怎么看这个制度都像是为了保护国有银行的利益,而非考虑民间社会的利益。一个好的非法集资的惩罚,可以有两个选择:要么是宽金融准入,重刑罚;或者是提高金融准入,轻刑罚。但现在的法律却是选择了最坏的结果,即高准入、重刑罚,在这样的结果下,民间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概率越来越低,铤而走险,只能提高借款利率,但是这样的结果却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人违法甚至犯罪。
吴英就是这种制度下的悲剧产物。在这个悲剧背后,我们看到了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挤压,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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