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5月5日至7日,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调研。吴爱英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在宁夏调研期间,吴爱英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毅,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王正伟等自治区领导就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交谈。先后在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德良,自治区副主席李锐等自治区领导陪同下,吴爱英到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司法所、固原监狱、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泾源县六盘山司法所等进行实地调研,对宁夏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博讯 boxun.com)
调研中,吴爱英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不断深入。
在固原监狱,吴爱英实地察看了教育改造工作和安全稳定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她指出,做好监狱、劳教、戒毒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戒毒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做好监管改造各项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坚持把教育改造作为中心任务,认真做好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深入开展“监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切实提高监狱劳教戒毒工作的制度执行力,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要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优势。在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司法所,吴爱英详细了解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亲切交谈。吴爱英说,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排查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要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努力预防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在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吴爱英仔细聆听工作人员介绍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指出,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规范接待、受理等行为,确保困难群众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要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依法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受援门槛,简化程序和手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努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在泾源县六盘山司法所,吴爱英与那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亲切交谈。吴爱英说,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基层单位,承担着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职能,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要切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完善并落实必接必送政策,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教育帮扶和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调研中,每到一处,吴爱英都详细了解队伍建设情况。她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队伍是根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社会管理能力建设,更好地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法: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来源: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6月1日起实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除去年底曝出发改委等部门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外,鲜见反垄断案例。而该规定的实行,将有助于缓解反垄断诉讼中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的难题。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记者了解到,《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并规定垄断企业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省会城市中院管辖一审
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加重垄断企业举证责任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案件,又有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案件来看,最大的索赔数额达2亿元。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较少,这与原告取证较难有一定关系。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孔祥俊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来协助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