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各王国纷纷形成封建等级制的政治体制的同时,罗马大一统的政治观念也以新的形式体现出来,一方面是由查理曼、奥托一世等日耳曼王号称皇帝,建立了占据欧洲中央广大地区的神圣罗马帝国,各个皇帝都力图控制德意志的诸侯和教会,并控制罗马教皇和统治意大利的市镇。另一方面罗马教皇则凭借扩大教会势力,利用各地教会与宗教团体和意大利城市摆脱国王与贵族争取独立性的要求,企图使罗马教皇的权力凌驾于皇帝、国王和诸侯之上,这种帝王与教皇间的教俗权之争在10到14世纪最为激烈。〔19〕双方的争夺实质上是财力与人力的争夺,于是在这种以大一统的基督教共和国(Christendom )和神圣罗马帝国(Holy Roman Empire)中教俗权孰为至上的斗争中, 意大利中北部的一些城市和德意志在教俗领地之间的许多“帝国自由城市”取得了实际上独立的地位〔20〕。它们需要有严密的政治制度来确保内部的政治安定和经济活动,并以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应付外部帝王、诸侯、教会势力。在自治、自给和自卫的严格需要下,共和国形式的政治组织开始以各种方式发展起来。有在中世纪一直是独立强国之一的威尼斯,有利用皇帝与教皇的斗争在意大利北部结盟抵抗获得独立的伦巴底诸城市和托斯坎尼诸城市,和在德意志逐步形成汉萨同盟的各城市,在俄罗斯的诺夫哥罗德也利用与东西欧各地商业交往的优势建立了共和国。这些城市在中世纪中期都或多或少取得了独立于皇帝、教皇和诸侯的地位。而在英格兰和法兰西等王国中,许多城市利用王权与地方教俗贵族的矛盾和王权对城市财富的需求,也通过斗争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利。〔21〕这些城市的一般特点是,根据以某种以全体市民共同争取得到的由帝王或教俗诸侯授予的特许状及缔结的共同誓约,依法以公共利益结合的政治实体,城市的所有“同等者”(即有市民权利的人)都在人身自由与安全、财产权、商业交易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并只接受“同等者”的司法审判,所有市民均应效忠城市、团结互助、反抗外敌〔22〕。城市的政权机关的产生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选举与多数决定的原则,执政官员短任期,经常轮换和须就任职情况随时作出报告的原则,由一定选举程序产生的代表市民最高权力的小会议和大会议,拥有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的权力,则较为普遍存在。城市和城市同盟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征税,铸币、设立度量衡,招募军队、缔结同盟和发动战争的权力。〔23〕这样在欧洲广大地区就出现了多至数百个由市民社团为基础的政治实体,有些发展为具有独立性的共和国,其中的民主因素具有与中世纪初期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与政治阶层力量支柱,即以从事工商业经济活动的市民阶层的形成和依自己的法律制度组织经济活动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势力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