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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性文化/保障合法,反對非法,制裁暴力/美国人口普查局等公布22组数据
發佈時間: 5/5/2013 12:23:52 AM 被閲覽數: 295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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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古代性文化大观50集

来源:
 

 

 

国人口普查局等公布22组数据:九成底层美国人穷困潦倒

 
来源:
 
这个转贴zt的标题有点耸人听闻,刚查了一下, 英文的原文是 bottom 90% of America is systematically getting poorer, 九成美国人越来越穷。http://www.infowars.com/22-facts-that-prove-that-the-bottom-90-percent-of-america-is-systematically-getting-poorer/




zt 美国人口普查局等公布22组数据:九成底层美国人穷困潦倒
 
来源:InfoWars | 2013-5-3   wenxuecity
 
 
 

多年的经济动荡使美国民众仍感到财政危机,事实上,民众并未走出经济不安。各调研机构及政府公布的数据可以证明90%的底层民众的生活并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糟糕。

全美中小企业受规章制度、官僚作风与各种税收影响,举步难行。国家的大部分财富则集中在大型企业手中。以下22组数据可以证明大多底层美国民众越来越穷了。

一、据皮尤研究所(Pew Research Center)的数据,7%最富有的美国家庭掌握63%的国家财富。

二、2009年至2011年间,93%的底层民众所持有的财富缩水4%,而7%最富有的美国家庭财富增长28%。

三、7%最富有的家庭所持有的财富是93%底层民众的24倍。

四、目前,1%最富有的美国人所持有的净财富比90%的底层美国民众持有的财富多。

五、根据经济政策学会(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的数据,1%最富有的家庭所持有的财富是中产阶级家庭平均财富的288倍。

六、据《福布斯》公布的数据,400名最富有的美国人所持有的财富比1.5亿底层美国民众所持有的财富多。

七、沃尔玛超市创始人的6名继承人所获得的财富与处于最底层的1/3民众所持有的财富一样多。

八、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S. Census Bureau)数据,中产阶级家庭收入在整体收入的占比为史上最低。

九、目前,公司利润在全美GDP占比达到史上最高,而薪资占GDP比例为史上最低。

十、1980年,标准普尔500强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EO)平均薪资仅为员工薪资的42倍,而今天,CEO的平均薪资则是员工薪资的354倍。实际上,在有一些公司,CEO的薪资为该公司员工薪资的1000倍。

十一、根据皮尤研究所最新报告指出,65岁以上的老年上所持有的财富是35岁以下年轻人的47倍。

十二、美国家庭中如包括一名低于30岁的成员,该类家庭贫困率达到37%。

十三、2007年,被认为是“穷忙族”(the Working Poor)的双职工家庭比例为28%,而今天该数据上升到32%。

十四、超过1/4的美国人从事的工作时薪低于10美元。

十五、相比其它主要工业国家,美国社会从事低薪工作的人员占比最多。

十六、美国经济目前处于以高收入工作换取低收入工作的状态,经济衰退的阴影并没有过去。经济衰退时,失业者中60%为中等收入职工,此后,低收入工作职位增加58%。

十七、目前,美国民众房产拥有率为18年以来最低水平。

十八、全球收入不平衡的国家排名中,美国排名93。

十九、大约超过1/5的美国家庭领取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食品券(food stamps)。

二十、2000年,领取食品券的低收入人数为1700万,而现在,数量达到4700万。

二十一、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数据,超过1.46亿美国人不是“穷人”就是“低收入人群”。

二十二、50%最穷的美国人只持有2.5%的国家财富。

 

障合法,反對非法,制裁暴力


——對近两年群體事件新變化的認识



作者:單光鼐

来源:南方周末




(向春/图)






編者單光鼐先生是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员,長期從理論和实證層面研究群體事件與社會运動的起因、特點、演變與應對之策。2009年以来,南方周末先後刊發過單先生的《2009年群體性事件全解析》、《關鍵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官民良性互動》等文章,對事關社會稳定的群體事件及时做出分析和預判,以建設性的態度,提出着眼長远的解決之途。本期刊發作者對2011年到2012年群體事件的解析和建言,供讀者參考。


我一直提倡,不要過度政治化解讀群體事件:現階段大多數群體事件都是追求具體民生訴求,並不企图用體制外行動谋求體制內權力的再分配。這是應對群體事件的認知前提,應對之策應来源于此。


实現“中國夢”需要經濟發達、官吏清廉、政治昌明、社會和谐的寬松社會环境。我們應緊隨社會發展的變化,適时開啓針對群體事件管理的法治实踐探索:認真依照憲法精神,尊重公民表達的權利。


我們應采用逐步縮小限制范圍的漸進辦法,逐步放松限制,以求得社會稳定和民衆維權間的平衡。我們追求的目標應該是:保障合法、反對非法、制裁暴力。


第一部分:新變化,新周期


放進較長的曆史視野来看,這两年群體事件仍保持在廣義社會运動的“初始状態”階段。行動者認同既有社會體制,但使用體制外的手段表達訴求,借以实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多數群體事件,仍表現出如下特點:參與主體主要是弱势群體;起因是“利益損害”等因素;屬被動反應;多是地方事件;是節制的“常規性”抗爭。


但是,倘若近距離地透過田野考察,又會發現,近两年的群體事件與過去20年也有明顯差異:


1.群體事件重心東移


過去一些年,多數大規模的暴力群體事件發生在中西部地區的縣城或鄉鎮。這两年盡管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也發生群體事件,但東部地區的數起群體事件更引人注目,影響更大。如2011年:上海港豫、鲁籍集装箱卡車司機罷工(4·20);廣東潮州古巷鎮事件(6·6)、廣州增城大墩村事件(6·10)、大連民衆抗議PX事件(8·14)、浙江湖州織裏鎮事件(10·26)、廣東汕尾烏坎事件(9·21)以及這两年在上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出現的衆多勞资糾紛事件等。


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對外部經濟环境的變化更敏感;目前面臨的社會问題远較中西部地區更尖銳;東部地區在改革開放的諸多領域“先行先試”,很多矛盾也率先積累爆發;土地等基本生産要素资源远較內地稀缺,爭奪更甚;大量流動人口存在,社會管理问題多;中小企业融资難,産业轉型升级難;國內原材料和勞動力成本上升,勞资關系趨緊。這些均導致東部地區群體事件增多。


2.以地域關系互劃界限的族群械鬥


2011年後,東部沿海地區發生數起以“外地人”和“本地人”互殴爲主要特征的群體事件。沖突主體仍是本地人和外地人,但已不同于舊时的“土客”之爭,也不是大姓豪族倚强淩弱的宗族械鬥。


外来務工者和当地人的沖突,是城鄉、窮富差異形成的雙重歧視造成的惡果,外地人無法分享当地經濟發展的成果。外地“鄉下人”以相同的生活經曆,在異地寻找“命运共同體”的認同;以省籍爲標识,寻找“地域共同體”的認同。這些“想象的共同體”,形成“我們”的觀念。在制度化歧視下,産生了“拒斥性認同”,以省籍建構壁壘,對抗歧視、欺压和盤剝。


3.同鄉會、宗族組織成爲動员工具


其一,同鄉會。2011年4月,鲁、豫籍集装箱卡車司機依凭地域化的幫會聚集停工,發生上海港“4·20”事件;2011年6月,潮州古巷鎮農民工討薪反遭老板親戚砍傷,受害人轉而向同鄉會求助,同鄉會利用族群動员方式向政府“討要说法”,地域意识下强烈的排他性組織形式,將勞资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激化爲撕裂社會的族群沖突;農民工抱团取暖的自發組織还有另一種以工友形式組成的兄弟會,它的規模較同鄉會大,且跨廠、跨籍貫地域限制。它常使用與黑社會相似的威胁、訛詐和報复等手段,爲工友提供保護,收取保護費。


其二,家族組織。在湖北利川“6·9”事件和貴州黔西“8·11”事件中,短时間能聚集大量人群,就展示了当地大姓、望族過去不爲人知的動员能量;在多宗族的烏坎村,過去各家族有强弱之分,不时还有龃龉,但依舊在团結合作的状態下,全村所有姓氏按比例推選、選舉村民代表,組成“村民臨时代表理事會”領導了維權集體行動。結構化的組織促進了村民的廣泛參與、形式的創新和快速的決策。組織化程度之高,令人驚詫。


4.中産階级的集體行動凸顯集體焦慮


物價、房價高企,財産性收入縮水,以及严峻的食品、交通和环境状況,中産階级压力山大。除一部分人循“技術移民”等途径远走他國,更多中産人士采用“在線”或“線下”的多種形式表達他們對未来的擔忧。這在律師、医師等專业人士和中小企业主等身上表現尤爲突出。


律師团現象。2011年4月,李莊案第二季開始,6月北海律師案發生,律師自發組团,集體發聲,要求維護司法公正;聶樹斌案、李昌奎案和藥家鑫案等熱點司法案件均成爲2011年網絡輿論的兴奮點,網民們就判決公正和程序正義两大主題展開了激烈爭論。公衆“害怕的是這個社會真的被叢林法則主宰,弱者徹底喪失法律的庇護”。


中産人士。“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後,以中小企业主爲主體的死難者家屬两次聚集;網絡上出現了比2010年底“錢云會村長意外死亡案”更大規模的批评浪潮;“8·14”大連民衆上街抗議PX,是繼2007年厦門反PX後的中産又一次集結;


近年来,医患糾紛引發的医患沖突时有發生。2011年9月,北京同仁医院有大夫被患者砍致重傷,2012年3月,哈爾濱医科大學附一院又有医護人员一死三傷。医護人员心存恐懼,不时爲此展開維護自身安全的集體行動,或簽名,或游行、静坐,或罷診。


這些集體行動,反映了中國“正經驗中産階级政治訴求的最初涌動”。


5.開始爭奪话語權


多種社會思潮活跃,且相互間碰撞、交鋒。意欲以各自主张的意识形態引領中國社會發展的方向,各自宣揚各自的核心價值觀念吸引群衆,以期形成政治力量。


網絡上,多種社會思潮表現出一些共同點。


其一,左、右皆對現状不滿,各自提出改變的方向和路径;其二,左、右皆有激進化的情緒傾向;其三,出現了“從思潮轉向社會运動”的行動趨向,但所谓的“革命”只是極少數極端人士的幻想,應者寥寥。


6.底層民衆與新技術結合


底層民衆中,“短信一代”成長,在事件生成過程中形成了階層-技術-运動形態契合匹配的格局。公衆參與社會事務的成本被降到了前所未有的新低,草根社會更加娴熟地掌握新社會性軟件,如微博、微信、社會交友網站,图片、視频存儲和分享網站等等,群體事件的形態也由此出現了提升和更新,如訴求不僅是特殊具體的經濟民生訴求,一般的抽象的政治訴求也開始出現;組織化程度推高;事件持續的时間延長;跨地域互動等。


7.微觀社會环境沖突加劇


我們對已收集到的數據资料分析發現,近五年来,我國群體事件起伏波動較大:2008年前,一直呈上升態势,2008年開始出現下降,2009年繼續下降,2010年相對平缓,2011年開春後凸顯增加,2012年延續2011年增長势头。


事件出現的這種高峰和低谷的間隔,以及由此呈現出的或多或少的持久性和規則性,似表明群體事件在2011年後進入一個新周期。


2011年開春後,影響較大的群體事件發生的數量、频率和增幅已接近2009年上半年水平,2012年延續了這種上升態势;違法違規征地拆遷、勞资糾紛、环境汙染和濫權、粗暴执法是引發群體事件最主要的四大門類;近年来,官民、警民、医患、族群間沖突增加;80後、90後的年輕人作爲一個特殊的群體登上抗爭舞台,甚至是組織者和發起者。


8.事件生成的速度加快


我們曾將近年發生的類似事件分爲三組進行比較:2011年“7·23”動車事故與2010年“12·25”錢云會意外死亡案、2011年大連“8·14”反PX事件與2007年6月初厦門反PX事件、2011年南京“3·19”梧桐樹風波與2010年廣州“7·25”挺粤語風波,發現每組的前者均比後者生成的速度明顯加快,少則8天,多則15天不等。


9.持續时間延長的事件增多


過去一些年,群體事件從發生至平息,大多持續數小时,稍長一點的也不過十余小时。近几年来,持續时間延長的事件多起来了,動辄两三天,有的十余天甚至更長。


10.擴散的傾向明顯


擴散並不僅是“傳染”。擴散,作爲集體行動的一種表現形態,是相互學习、模仿、仿效、感應、呼應的結果;即跨越地域空間,超越事發地,將社會抗爭由事發地擴展轉移到其他地方;隨着事件的發展,集體行動也在較高層面出現了較好的協調配合。


前些年,群體事件的參與者僅爲涉事的利益攸關者,擴散的傾向不明顯;近几年,集體行動從当事人向非当事人擴散,由利益攸關者向非利益攸關者擴散愈益明顯。如今,“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已成爲民衆通過群體事件獲益的普遍通行方式。擴散表現爲两種形態,其一,地域擴散;其二,在同族群成员中擴散。


11.抗爭形式快速更新


近年来,抗爭形式有两個變化傾向:一、由于組織化程度低,規模越大的群體事件越易演化爲暴力;二、規模較小的群體事件民衆對抗議不斷創意創新,出現了“象征性表達”。


象征性表達的出現及擴散,是一些抗爭者集悲情、無奈、不滿、抗議于一體的理性選擇。它可以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給對手造成社會压力,又易爲政府接受,體現了百姓的智慧。


以前,是上街散步、集體購物、集體旅游等,近些年,出現了給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送“反諷錦旗”,如,送“不爲人民服務”、“截訪先進單位”、“踢皮球先進單位”等;还有送钟、送鸭梨、皮球、烏龍茶、垃圾等物品的。農民工抗議惡意欠薪更是花樣频出,早几年就有跳樓、跳桥、爬鐵塔、堵門、堵車、堵路,近年来又發展出“祭拜河神”、“活埋”自虐、假扮財神爺討薪、租戏装扮元芳討薪、跳騎馬舞等方式,甚至舉行“農民工討薪新闻發布會”,以“討薪社”記者和農民工新闻發言人相互對话的形式,花樣百出。


2012年还出現了一種極端的表達性行爲:“占領”。江蘇啓東事件中,市民沖進了市政府大院。


12.組織化程度進一步提升


現有的維權集體行動中,或隱或現的同鄉會、工友會、兄弟會和家族組織在以松散的非正式組織存在,這在東南沿海的經濟發達地區尤爲明顯。這些非正式組織表現出旺盛的生命力。持續时間長的往往是組織化程度高的;很快平息下去的,往往組織化程度低。


組織化程度提升表現在:組織形式不斷創新。爲規避現有的法規限制,不斷改头換面以求生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新媒體作爲組織平台。隨着微博、微信和智能手機的普遍使用,新媒體技術大幅度地降低了組織成本,爲基層民衆提供了低門檻、高效便捷、易于自我保護的組織聯絡工具,大大地提高了組織的動员能力;組織者敢于現身,公開帶領大家維權;動员手段、抗爭手法不斷變換形式,力求合理、合法,且能占領道德制高點獲得社會同情,防止集體行動衰退。


中國民間社會的自我組織能力很强,曆来有幫會組織、秘密結社的习慣和傳统。集體抗爭的過程中,必然産生强烈的組織化沖動。


13.公開表達的抽象訴求增多


如,由要求取消異地高考限制演化成追求教育公平權利的集體行動已成規模。始于2010年,三年来發展很快。這些有房有車有事业的中産人士最初僅爭取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權利,接着擴展到流動人口的權利,進而擴展到關注整個中國社會教育的公平问題。他們建立網站、征集簽名、散發傳單、舉行研討會。每月例行向教育部遞交“隨遷子女就讀地高考訴求書”;2011年10月,他們公布了“民間改革方案”,《隨遷子女輸入地高考方案》。2012年8月30日,在第二十七個月例行向教育部遞出訴求書的当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四部委意見,隨遷子女高考原則方案出台。


可以預計在今後一些年,群體事件的組織化程度还會進一步提高,抽象訴求會越来越多。對群體事件的這種發展趨势,要有足夠准備,要適應民衆公開表達訴求;要在中小型群體事件频發的局势中學會社會管理和执政。


第二部分 思考與建議


這些年,曆經奧运會、國慶六十周年大典、上海世博會、廣州亚运會、深圳大运會等接踵舉行的國際、國內盛大集會、活動,在剛性維稳的大背景下,各地强力社會政治動员、强化社會治安管理,安保措施可谓精细、具體,模式化、常態化的管制措施直接约束了群體事件的發展。


即使這樣,群體事件仍跌宕起伏,未見根本消解。這当然引人深思。


1.機遇之窗还能開多久


現階段的群體事件存在着“結構性的治理便利”。如,零星的、分散的局部社會沖突和民衆“一盤散沙”、原子化的、低度組織的集體行動均易爲政府分散應對;“自在階级”的維權意识和經濟民生訴求,也便于“財大氣粗”的地方政府用經濟手段解決。


此類初始状態,让一些幹部以爲“危機尚远”。


其实,廣義社會运動在中國已有衆多表現形式,既有無組織的自發集體行爲,也有共识性强的、動员速度快的共意性集體行動(如环保运動);既有最常見的弱势群體爭取民生利益訴求的集體行動,也有意识形態主導的集體行動(如反日、反美游行)、宗教色彩的集體行動,以及組織化表達政治訴求,甚至采用極端形式表達政治訴求的集體行動(如藏獨、疆獨等),門類几近齊全。


諸多類似事件表明,在結構性张力持續緊张的社會环境裏,群體事件的“初始状態”已瀕臨突破。一些地方,村民利用家族網絡建立运動組織,構建集體認同,促進团結一致,以共同目標發起集體挑战,利用和平、理性抗爭,不斷開拓资源和機遇,持續地展開集體行動以反抗對手。這些做法已超越一般的集體行動,轉變成社會运動。


塔勒布在《黑天鵝》一書中論述極少數根本無法預料却影響巨大的黑天鵝事件说,“曆史和社會不會爬行。它們會跳跃。它從一個斷層跃上另一個斷層,之間只有很少的搖擺。”群體事件並不總是循序遞進的,社會生活中还有“说變就變”瞬間發生突變的現象,這就是“相變”。即“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系统迅即進入另一個完全不同的状態”。


國際上已有諸多“相變”的范例。或因經濟劇烈波動或驟然衰退;或因“機會”的驟然開啓或關閉;或因精英層出現分裂;或高官出現重大醜闻;或因重大災難事故處置出現重大失誤;或因重大曆史事件爭相曝光等,引爆群體事件由“初始状態”突兀跳變地進入“社會运動”,甚至無序、暴力、流血的“革命”。眼下,衆多有识之士的擔忧正在于此。我們豈能疏忽、懈怠、不思進取、不思改革!


如今,事件的治理便利性已越来越小,支付的社會成本越来越大,“牽一發而動全身”、“投鼠忌器”、“進退皆不能”面臨两難的情況不少,社會治理的空間已變得相当的局促;民間民衆維權意识提升,民間彌漫着對贪腐、贫富懸殊、社會不公的不滿情緒,對社會不公平的耐受性降低,這些均導致社會政治改革呼聲日甚,时間也已變得急迫。


2.“不要過度政治化解讀”


我一直提倡,不要過度政治化解讀群體事件:現階段大多數群體事件都是追求具體民生訴求,並不企图用體制外行動谋求體制內權力的再分配。這是應對群體事件的認知前提,應對之策應来源于此。


“過度政治化解讀”,就是誇大群體事件的“政治屬性”,隨意性地將其臆斷爲“是與政府作對”、“是與执政党對立”,進而以敵對思維應對群體事件。


在“以階级鬥爭爲綱”时代,群體事件,輕者被稱爲“鬧事”;重者則被稱爲“反革命事件”。我們考察發現,明知舊有的敵對思維治理模式容易引起反感,激化矛盾,且已一再被实踐檢驗爲無效,但仍有不少人信奉“好人不鬧事,鬧事無好人”那套说辭。统统將提訴求者視爲“不稳定因素”、“制造麻烦的人”严加防范;對批评地方政府或與地方某項政策不同意見者,總以爲“是和政府作對”,視爲“異己力量”,甚至“敵對势力”;如遇上訪、集體上訪或其他“異動”,輕則拦截、训責;重則拘禁、勞教或“被精神病”;但凡事起,面對提出維護合法權益訴求的集體行動,仍习慣將警察推到第一線,采用强力方式强制打压等。


從這两年一些鄉村糾結于土地问題發生的群體事件看,事出之因不在于村民的“別有用心”,而在于“问題村官”私自違法違規賤賣、變賣鄉村集體土地,從中谋取巨大私利自肥。這已成爲鄉村矛盾沖突焦點。尤以土地金貴的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最甚。


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习慣于政治化解讀,對事件做簡單化處理,往往一是爲了推卸責任,诿過于他人;二是爲了抹黑對手,將其“汙名化”,借以孤立、分化之;三是爲自己采取强制措施寻找合法性借口。


過度政治化解讀群體事件會留下惡劣的社會後果。其一,容易激化既有的矛盾,將“小事”整成不可收拾的“大事”;其二,容易制造出大量被設想的敵人,把自己推到民衆對立面;其三,“上綱上線”,往往會引發濫用公權,容易授人以柄。


3.另一套“说法” 是如何“整”出来


中國民間所说的“整出另一套说法”,就是建構意義。社會运動從来就是圍绕意義的生産,及爭奪對意義的控制權而展開的。意義生産包含舊意義的轉型,現存意義的放大,以及新意義的生産等等。


2012年的S事件是以“环保”議題進入公衆視野的。但实地調查發現,实際並非“环保”,亦不是“鄰避”,周邊村民並不反對MT項目落戶,更不是“民主”、“自由”,而是利益博弈。直接抵制會面臨得罪政府的“風險”;只好將這個“政治不正确”的訴求藏起来;整出另一套“政治正确”的说法作爲顯訴求推出。


包装成环保議題,原因在于:一、公衆對這種議題高度關注,但又知之甚少,迫切需要減少心中的困惑和不确定性。二、环保“政治正确”、風險最小,最易引起群衆共鳴並參與集體行動。


推出“顯訴求”借以实現“隱訴求”,是這两年来群體事件中“另類”的表意,不易识別,這給應對群體事件增加了困難。在S市,当地有負責同志向我讲,在事件處置過程中他們“找不到真正的對手”。


在2013年蛇年春節大同市民“跪留市長”事件中,市民的顯訴求是,要挽留給城市帶来巨變的市長。場面之熱烈,無人見之不感動;实際潜隱的隱訴求是,市長走了,半拉子工程怎么辦?工程隊討要尚欠未付的工程款找誰?市長過去承诺給拆遷戶的拆遷補償找誰?回遷戶未拿到的市政府承诺的租金補貼又該找誰?如此衆多的涉及經濟利益的问題因市長的離去而變得撲朔迷離,一片茫然。因而在几天的集會、游行中,有人議論,這次游行是工程隊和開發商組織的。


面對群體事件中表現出的“另一套说法”,地方政府往往看不透,以致應對措施缺乏針對性,甚至文不對題。


4.法治化:“保障”與“限制”


2012年9月15日、16日,國內數十個城市爆發大規模反日示威、游行,在西安、長沙、青島、蘇州、廣州、深圳等地隨之紛現砸車、傷人、砸店、抢劫、縱火等暴力犯罪行爲。一时,這些城市的局部地區呈混亂状態。不同地域在同一时點出現社會混亂,潜伏着危機。不少人爲此揪心。所幸的是,這種混亂状況没有延續下去,也没有進一步擴散開来。各地隨即采取多種應對措施,迅速恢复秩序。


反日游行中一些人打着“愛國”的幌子,公然侵犯公私財物,傷害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財産損失和人员傷害,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教训深刻。它暴露和反映出針對集會、游行的社會管理存在严重疏漏。人民的基本權利未得保障,社會秩序遭到破坏,当引起我們的反思:是法律法規有待完善?是不作爲,还是民衆法制意识亟待提升?


我國在1980年代末頒布了集會游行示威法,這些年来,地方政府針對類似群體事件的集會、游行的社會管理,既没有“管住”暴力,事件中打砸抢燒频繁發生;也没有“管好”社會秩序,每每發生群體事件總會出現類似堵塞交通現象,影響公共秩序。


我們發現地方政府在实施集會游行示威法中的一些问題:其一,“保障”缺失,“限制”不那么恰当。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爲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前半句明文列出“保障”,後半句寓含“限制”之意。在法理上同时注重“保障”和“限制”;但在实踐中,地方政府往往强調“限制”,忽略“保障”,對公民申請“基本不批准”。即使明知是“和平、理性”的,也不予理會。


其二,“合法”與“非法”界限模糊。一方面,群體事件中的聚集都未獲得過批准許可,但往往民衆依舊“上了街”,事後一般也未見追究。這在參與者看来,類似聚集已成爲事实上“合法”;但另一方面,倘若參與者自恃有理、自認合法,上了街,又有可能以“非法聚集”或“聚衆扰亂公共秩序”受到追責。事实上,也确有人因此被處以拘留、勞教或判刑。反日游行中有人借機膽大妄爲,就在于“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模糊;事起之初,地方警员也因“合法”與“非法”的“模糊”遲遲不敢“動手”,無法依法處置而疏于應對。


其三,公安機關如今處置群體事件自有內部規定,其中羅列了何爲“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何爲“依法采取措施妥善處置”,但民衆對警方的执法尺度並不知情,這無疑給治安管理帶来了困難。


無論是实行“許可制”还是“報備制”的國家,大家共同的經驗是:警方事前一定要知道游行者“要幹什么”,這是警方能夠有效維持秩序的前提;另一方面,警方事前也一定會告知參與者“什么不能幹”,一旦觸犯,必會招致相應懲罰。這就需要警民雙方具有起碼的互動,雙方均知邊界和界限在哪裏。現在的具體执法实踐中,這樣的互動还不存在。這也是發生警民沖突的一個機制性原因。


集會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已爲世界各國認可。各國對于集會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有“預防制”和“追懲制”之分:“預防制”,即在集會、游行舉行前,須向主管部門申請,經其審查、許可後才可進行,故又稱許可制。“追懲制”,規定事前只需向主管部門報告或登記後就可進行,不必等到是否批准、許可,但若在進行中有違法行爲,事後必受懲處。“追懲制”又稱報告或備案制,簡稱報備制。但無論是許可制还是報備制,集會游行的申請如不具備必備的條件,或可能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主管部門都可告知“不許可”,予以禁止。


無論是許可制还是報備制,必須與現实的社會經濟政治結構協調、平衡,且因應社會發展變化作出相應的調整。不少國家和地區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大致走過的路径是,從無到有,建立許可制:經由“严格限制”,到“寬松限制”;再轉化爲“報備制”:經由“强制報備”、“寬松報備”,再到無須事前報備的“事後追懲”。实踐證明,這樣的路径是積極有效的,也是稳妥可行的。既因應了社會的變化,也促進了社會的發展進步。


如今,中國社會的結構性张力来自贪腐和贫富懸殊,社會因此“緊繃”。對公權力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约束、司法救濟乏力、公民表達訴求渠道狭窄等都刺激群體事件的增加。少數人在投訴無門、伸冤無望的情势下,甚至铤而走險,或自虐,或自杀,或杀他人泄憤。2011年5月26日江西錢明奇案就是一例。


实現“中國夢”需要經濟發達、官吏清廉、政治昌明、社會和谐的寬松社會环境。我們應緊隨社會發展的變化,適时開啓針對群體事件管理的法治实踐探索:認真依照憲法精神,尊重公民表達的權利。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由許可制立馬轉變爲報備制,這不現实,易引發社會混亂。但是,也應清醒地認识到目前的這種严格限制既不能有效防止暴力,也不能有效維持秩序,再也不能照此繼續下去了。我們應采用逐步縮小限制范圍的漸進辦法,逐步放松限制,以求得社會稳定和民衆維權間的平衡。


我們追求的目標應該是:保障合法,反對非法,制裁暴力。


(原文長约1.5萬字,篇幅所限,南方周末刊發时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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