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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政治观念调查:左派占38.1% 右派仅8%/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發佈時間: 5/5/2013 10:04:56 PM 被閲覽數: 232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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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政治观念调查:左派占38.1% 右派仅8%(图)

 
文章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区县联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现场。张明澍的调查发现,中国人想要的民主,德治优先于法治,重视实质和内容优先于重视形式和程序。


 一些在知识阶层看来左的、脱离时代的观点,事实上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力。

  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应当贯彻到政治领域中。心平气和、波澜不惊地去做,也不需要宣布。

  “大作已阅,很多地方值得商榷,与兄私下交流,座谈会先请假。”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政治文化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张明澍,刚出了本新书《中国人想要什么样的民主》,4月18日邀请一些知识界的朋友座谈,没料到会议还没开始,他就收到了这个短信,一个朋友不来了,估计对他的观点有不同意见。

  这本书由中国社科院的一个重点科研项目“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研”扩展而来。张明澍2011年进行了这一调查,希望勾勒出中国公民对民主的主观愿望。2012年,他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得出一些让他自己都感到意外的结论

  如果以左、中、右划分中国人对民主的看法,左的占38.1%,中间化立场的51.5%,右的8%。

  中国人想要的民主,德治优先于法治;解决反腐败和群众监督政府问题优先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重视实质和内容优先于重视形式和程序;协商优于表决。中国人想要中国自己的而不是外国的民主。

  以更技术化、更具体的指标来勾勒中国人嬗变中的民主观,张明澍发现:中国人的政治态度出现中间化趋势;政治的潜在参与到实际参与之间存在一条鸿沟;理想主义的政治参与正在向现实主义的政治参与转变;在政治观方面,“60后”(即1960年到1969年出生的人)是由“左”向“中”和“右”转变的转折点。

  这不是张明澍第一次做“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研”。他上一次做同题调研是在1988年。当时正值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任务不久,时年33岁的张明澍于1989年4月完成了“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报告,1994年扩展成专著《中国“政治人”》。于光远为该书作序。

  为了对比两个时代中国公民政治素质的变化,2011年的调查中,30道调查题目中有20道与1988年调查时基本一样。

  调查和问卷颇具中国特色调查的关键词“民主”,这一源自西方的概念被转化成“本土化”的具体问题,例如在你所生活的城市中,你认为最重要的领导人是?有人写过一篇文章,《民主是个好东西》,你觉得民主好不好?等等。

  由于调查样本要反映全国情况,调查机构在全国四类城市直辖市及特大城市、省级及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及县级市中,随机抽取北京、深圳、孝感、榆林做随机入户调查。对象锁定在“18周岁以上的在城镇生活的公民”,样本数量1750人次,并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受调查对象的人口统计学指标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调查资料基本相同。

  左、中、右会不会“对撞”?


  南方周末:这次调查跟1988年相比,学术环境和社会大环境有什么变化?

  张明澍:1988年的调查到1989年4月已经完成。当时十三大刚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次调查比上次稍微谨慎一点。我对自己的要求是,最多贴到体制内的边,不过线。

  南方周末:这次调查的20个问题跟1988年的调查一样,10个新问题主要是针对哪些方面?

  张明澍:问卷一共分为三部分:政治观念、政治参与和政治知识。新增问题主要针对政治观念。政治参与和政治知识这个部分,跟以前几乎一样。比如遇到不合理的事情,你是愿意游行、向单位领导反映,还是向人民代表、向媒体反映。1988年调查就这几个选择。这次增加了网络。

  南方周末:对相同的问题,两次调查结果差异最大的是?

  张明澍:这次有新的关注点:特别关注左中右划分。结果显示:右的比例低,左的比例高,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跟着主流媒体导向走,这三点很出乎我的意料。1988年的调查中,受调查对象的西方化程度比现在明显高很多。当时刚改革开放,社会对西方的东西是一种拥抱的姿态。

  反观这次,我们发现:一些在知识阶层看来左的、脱离时代的观点,事实上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力。按照调查数据,当今中国社会的左派占38.1%,中间派占51.5%,右派占8%。这让我感到意外。但你冷静地去观察你身边,不要只往知识分子里面套,到你自己的家乡去,到街头去,你会发现这个比例是基本准确的。

  南方周末:某一类人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所占比例,跟这类人的实际影响力是否一样?

  张明澍:项目结项时,学者杨东平说:这个社会,知识分子的影响力还是更大些。我老婆也说:不同人群的权重不一样。

  南方周末:你认为,你调查所显示的38%的左派、51%的中派和8%的右派会形成“对撞”吗?

  张明澍:调查显示,政治观念上的自由主义倾向(即右派倾向)跟受教育程度有一点正相关。但同时受教育程度越高,也越有可能接受温和务实的观念。所以我们可以粗略地说,文化程度较高的人比较倾向政治上的中派或右派。

  有一个词我们常说:犬儒主义。但我老没弄懂这个词,我查了好多书,但都说得模模煳煳。后来终于查到一个说到点子上的犬儒主义实际上是两种倾向: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时候,他是儒;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狗那一面就出来了。用这个词去描述中国主流知识分子的现状,我觉得是对的。

  今天的主流知识分子,基本都是既得利益者。他稍微有一点出轨,既得利益马上受到损害,只能温和地配合体制。

  知识阶层和社会其他阶层会不会发生观念上的“对撞”?主动权还是在决策层。决策层应该既从知识分子那里了解一些东西,也从下层了解些东西,做出综合考量。

  南方周末:你的调查结果显示,政治上的中间派占很大比重。你认为,这和中产阶级的成长有很大关系。但在中国,什么样的人叫中产阶级,到底有多少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态度是激进还是比较保守,学界依然争论不休。是否可以说,中国的“政治中间派”也是一个变数极高的群体?

  张明澍:对。这次我们把认同“民主好不好,要看适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把美国和中国简单比较”的人认定为“中派”。但“中派”里更具体的划分我们并没做,凭经验可以想见,“中派”里有一部分人确实是跟着主流媒体走的“民主好不好,要看适不适合中国国情”基本就是主流媒体的语汇;也有一部分人对现状不满,但怕乱,希望有比较温和的改革。

  事实上,决策层大致上就站在中间,在有的问题上偏右一点,有的问题上偏左一点,起一个模煳的调节作用,不会让这个社会再次陷入左和右的尖锐冲突中。

  悲观?乐观?


  南方周末:你的调查,不同的数据之间会形成有趣的对照。如认可“民主就是一个国家要定期举行选举,并且通过几个政党竞争选出国家领导人”的受调查者,仅占样本总量的15.3%。但有67.1%的受调查者对政治参与持肯定态度,35.2%的受调查者在很多事情上能想到让政府负责。是不是说明,中国人的政治观念和公民意识之间存在某种错位?

  张明澍:推动中国公民民主意识的是两个方向的力量:一是政府主动引导公民去认识政治下面的物质利益逻辑,引导公民以温和的、守规则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方面目前做得不好,导致大多数公民对政治的认识还停留在伦理主义而非科学主义层面上。如认为德治优于法治;在选拔领导人的时候,把廉洁奉公和作风正派排在遵守法律前面;认为解决腐败和群众监督政府的问题优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伦理主义政治文化比较容易导致激情型的政治参与(如因钓鱼岛事件砸日本车),但不容易形成持久的、稳健有序的政治参与。

  另一个力量是市场化改革。调查显示,中国公民从伦理主义、理想主义角度出发的政治判断及相应政治行为的数量在降低,而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的政治行为的数量上升。

  南方周末:调查报告中提出了“60后”和“倒60后”定律:在政治意识上,1960年后出生的人更为积极,但他们却不愿意花时间进行政治参与。这是个让人颇感悲观的结论。

  张明澍:我也没有料到这个结果。可能跟年轻人愿接受新思想,但不愿意投入精力去实践有很大关系。这个跟西方真的截然不同。西方国家中,到高中,年轻人基本上已经有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意识了。

  这跟教育有很大关系。我曾对比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小学生守则。中国小学生守则,第一条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第二条是“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英国的小学生守则第一条:“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第二条:“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日本小学生守则前两条:“不迟到;进校后不随便外出。”“听到集合信号时,迅速在指定场所列队;进教室开门要轻;在走廊和楼梯上保持安静,靠右行”。在别的国家,公民教育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的,而中国公民教育是由大而抽象的原则堆积而成的。

  南方周末:在回答“中国人想要什么样的民主时”,你提出的观点是:中国人认为民主的内容和实质优先于形式和程序。没有形式和程序的“内容”和“实质”究竟指什么?

  张明澍:这正是我要说的,中国的伦理主义政治文化重实质。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李铁映出版了《论民主》一书,书中对民主是什么的回答就是一句话:“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此前一年,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参与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民主社区”成立,成员国签署了《华沙宣言》。宣言解释“民主”的办法,是一条一条地列举出民主的条件,比如“人人皆有平等权利充当公务员”等,满足这些条件,就是民主,而满足其中一些条件,就是实现民主的过程。

  我们常说代表人民的利益,但“人民”这个概念很模煳。比如公安局把我抓了,我说,我是人民当家作主,你抓我干什么?人家说,你能代表人民吗?一句话就让你哑口无言了。

  南方周末:提到未来的改革方向,你在书中以向邻居学习为例:一家人想要过好日子,应该向比他们过得好的邻居学习。

  张明澍:对,左看右看,往比你过得好的邻居那边看。有人担心“照搬”,其实没有任何人能够“照搬”别人的经验。

  提到改革,现在有各种说法:“顶层设计说”、“摸着石头过河说”、“突破口说”。我觉得关键是有没有决心和责任感要改。如果要改,这个社会就像自行车的链条一样,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成为突破口,你从任何一环着手,都会让整根链条动起来。如果不想改,寻找什么突破口都没有意义。

  我们在经济领域说“白猫黑猫,逮到老鼠就是好猫”,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应当贯彻到政治领域中。心平气和、波澜不惊地去做,也不需要宣布。

 
 
 
 
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来源: 中青在线
    
    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走”了20个月的无罪判决书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20个月后才放人?
    
    这是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心中的问号,也是中国青年报记者几天来想尽力调查清楚的问题。
    
    有关司法部门解释,这是维稳的需要。但仅此就能置法律于不顾,置公民的人身自由于不顾?
    
    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难的丈夫说,我们还相信法律。法治中国尤其需要对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门和官员更应该有这种敬畏。
    
    10时,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强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法官。2010年8月10日,姚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
    
    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这一天是2013年2月6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六,还有3天就是蛇年春节。此前,赵艳锦共计在看守所中过了10个春节。
    
    赵艳锦说,此前两个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谈话,还让她写了一份材料,主要内容是“出去后要低调”。
    
    丈夫李建军已经在看守所外等候。翻看判决书时,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无罪判决竟然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对他表示赵艳锦的案子“会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无罪释放,更不知道这个好消息迟来了20个月。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之后20个月才放人?”李建军大声问身旁的法官,“他没理我,走到旁边去了。”
    
    邻居小孩被杀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家人寻找一夜未果。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据警方调查,赵紫旭失踪前,在端村镇码头与同村人郭万祥两岁的儿子玩耍,郭万祥的母亲在一旁看护。19时许,郭万祥将其子抱走,母亲也随之回家,此后赵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将侦查视线放在与李桂兰家有矛盾、可能杀害或拐卖赵紫旭的本地人员中。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佣,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公安机关寻找李艳青,却发现他失踪了。据调查,有人见到李艳青和郭万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经安新县公安局讯问,郭万祥现场指认,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县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赵紫旭的尸体。
    
    10月15日,根据郭万祥的指认,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带,磁带中一名自称李艳青的人称,赵艳锦雇自己杀人。
    
    此前,死者家属称收到一张字条,字条称“对门儿抱走了赵紫旭”。经鉴定,该字条为郭万祥所写。
    
    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
    
    2001年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判决书记载,从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无罪”改“无期”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2004年3月8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
    
    对于郭万祥之死,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审中,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如果郭死于疾病,为何没有在看守所的发病史和治疗疾病等相关证据作证?
    
    根据法医鉴定书记载,3月7日21时许,郭因未按看守所规定休息并影响到同监室人员,值班民警让监督员将其铐上手铐。第二天发现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郭万祥死前两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报》第3版发表整版报道:《873天的较量——安新县公安局侦破2001.9.24雇凶杀害幼童案纪实》。
    
    报道称,2004年1月9日23时11分,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全跃、刑警大队长王顺青等讯问了郭万祥。此时,该案侦查阶段早已结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报送审查起诉。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赵案。
    
    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与对门邻居李桂兰家有矛盾,遂雇佣李艳青杀害李桂兰之子赵紫旭。由郭万祥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提出,赵艳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的间接证据即郭万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杀人)。
    
    赵艳锦辩称,与李桂兰家有矛盾是事实,但问题早已解决,自己并未雇凶杀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认定:
    
    “第一,赵艳锦曾供认与李艳青共谋弄死赵紫旭,并当下给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艳青已经死亡,无法印证赵艳锦口供的真实性;
    
    第二,邸乐等三人还款时间的证言,与赵艳锦所述还款时间不一致。
    
    第三,郭万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李艳青已经死亡,亦无法质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第四,赵红章、李爱辉(赵紫旭亲属)证言证实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艳青电话,称紫旭的事是艳让其干的。无通话记录印证,且李艳青已经死亡,死无对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日,赵艳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开庭。
    
    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但判决结果却从无罪变成了无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
    
    这一次,保定中院采信了第一次一审判决中被否定的证据:郭万祥供认,他与李艳青共同杀害了赵紫旭,他听李艳青说是赵艳锦雇李杀人。赵艳锦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其雇佣李艳青杀死赵紫旭,与郭万祥供述相互印证。赵红章、李爱辉证实接到李艳青自北京用固定电话来电,称赵紫旭是赵艳锦雇佣杀害的,与赵艳锦供述其雇佣李艳青杀害赵紫旭情节相互印证。
    
    赵艳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桂兰经济损失12462.5元。
    
    宣判后,赵艳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实尚不清楚,且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但是,判决没有明确指出原审哪些地方违反诉讼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决,再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审法官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次庭审证据和第二次基本一样,第二次一审相对第一次一审的变化是赵艳锦有罪证据证明力的补强。
    
    被告人赵艳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
    
    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证据,并予以详尽论述:
    
    1.赵艳锦曾两次供述雇凶杀人,但此后一直翻供否认作案,辩称被刑讯逼供,“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指见到赵艳锦身上有伤)的真实性。”
    
    2.赵艳锦供述其付给李艳青佣金的来源是王某、赵某的还款,但王、赵二人证明的还款时间与赵艳锦供述的不一致。
    
    3.郭万祥虽多次供述,李艳青向其转述是赵艳锦雇其杀人,但李艳青转述的赵艳锦支付佣金数额、给钱的具体过程均与赵艳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万祥曾有过翻供,称其一人杀人,与别人无关,杀死李艳青是为了掩盖杀死赵紫旭。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内容又系传来证据,真实性无法查清。
    
    4.赵红章、李爱辉所证接李艳青打来电话的内容、公安机关提取李艳青录音的内容,均为李艳青称赵紫旭之死是赵艳锦指使其所为,但郭万祥翻供称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行为均系其诱使李艳青所为,目的是将犯罪嫌疑引向李艳青,而李艳青录音中所提佣金数额与赵艳锦供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李艳青打电话的记录,现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目的何在、内容是否真实,已无法核查。
    
    据此,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赵艳锦无罪。
    
    终审判决书为何“迟到”20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赵艳锦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赵艳锦案审判长姚志强说,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赵艳锦无罪判决书和委托宣判函。
    
    无罪判决书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庄约150公里,这份无罪判决书平均每天“走”0.8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宣判)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判情况制成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为何在收到判决书14个月后才送达给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长王建东说,接到判决书后,我们也想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没有责任了。可李老国出了问题怎么办,他不仅仅说要怎么做,也确实有一些举动,法院不得不考虑。
    
    姚志强说,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保定中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李老国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给予死者家属80万元。
    
    但是,赵艳锦被多关的20个月,谁来负责?没人回答。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为迟迟得不到判决,李建军多次到北京上访。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军第二次被劳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审判庭,李建军问:“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没人回答。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被错案改变的人生
    
    32岁到44岁,是人生美好的年华。然而,从无罪、无期再到无罪,对赵艳锦来说,这12年恍如一场噩梦。
    
    “我不在乎他们赔我多少钱。”在狭窄简陋的家里,赵艳锦对记者说,“我要的是一个公道,那些枉法的人,不要说在看守所关十年,哪怕关一天,他出来也不会冤枉好人了。”
    
    如果没有这个错案,赵艳锦也许早已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安新县端村镇,这个曾出现在中学语文课文《白洋淀》中的地方,人口稠密,商业繁荣。赵艳锦和丈夫在自家门口做水果批发生意,不到10年,已经买了房子,还有几十万元的存款,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赵艳锦的妹妹在乌鲁木齐做生意,起点和赵艳锦差不多,现在已经有车有房了。赵艳锦说:“现在我家欠的债都没了脖子了——人家做买卖的每天进的是钱,我是两三年收到一份判决书。”
    
    欠债是因为打官司。赵艳锦出事后,丈夫李建军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官司上,家里的水果生意仅维持了一年,没有收入来源,还需要大笔开支,至今已欠债20多万元。
    
    最让赵艳锦难过的是孩子。她出事时,8岁的女儿在上小学,两岁的儿子还没断奶。12年过去,初中辍学的女儿在外打工,儿子已经上初中。家里没有一张全家福,“没心思照”。两个孩子和她都不亲,跟她在一起无话可说,儿子有什么事更愿意和带他的姑姑说。赵艳锦知道,孩子“从小没养成习惯,感情基础差”。
    
    赵艳锦说,由于遭受刑讯逼供,她的一个耳朵聋了,美尼尔综合征也让她很痛苦。
    
    代理律师牛炳宜说,赵艳锦第一次无罪释放后,有好几天,她把自己关在屋里写东西,经常边写边哭。家人怕出事,给律师打电话,还把赵艳锦写的文字转给律师,“上面写的都是在看守所怎样挨打”。
    
    “我怕忘了是谁打的。”赵艳锦说。但迄今为止,没人承认打过她,更没人认定是办案人打了她。
    
    被改变的不仅仅是赵艳锦,还有丈夫李建军。
    
    2008年4月,赵艳锦第二次被逮捕后,李建军到处上访,因此被行政拘留3次,劳教两次。
    
    2008年6月12日,赵艳锦第一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李建军深感绝望,从保定回安新的路上,他找了个美容店,要在脸颊上刺上“冤枉”,额头和前胸后背上刺上更多的字。美容店师傅一开始拒绝刺青:“这是毁容!”他坚持,讲了案情,最终师傅只收了他100元。
    
    “我是冤的,希望引起别人的重视。”李建军说。
    
    一旁的母亲纠正说:“刺上字他就不出门了,跟见不得人似的,出门就去申冤。”
    
    2008年10月6日,他因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
    
    自从妻子摊上官司,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李建军开始学习法律,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等小册子,“不学不行呀,要不人家说什么你不懂。”
    
    但压力有多大,只有自己知道。李建军说,一天凌晨,他实在承受不了了,跑到街上大喊:“不是我老婆杀的人,不是我老婆杀的人……”一直喊了两三个小时。
    
    一名曾在端村镇工作的干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那时候我们得天天盯着李建军,有时候还得跟着他一起上访。”
    
    和他一样,赵艳锦现在开始关注电视里的法治节目。看到杭州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的报道,赵艳锦说:“十年的冤案,和我一样。”
    
    她羡慕张高平、张辉叔侄,因为上了电视,外人知道他们是被冤枉的。她注意到,2005年12月自己第一次被无罪释放时,村里人见到她还问一问;这次出来,几乎没人谈这件事。
    
    “即使是亲戚,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她是无罪释放的。”李建军说。
    
    赵艳锦说,离开看守所前,保定中院的某法官对她说,会有人找她谈赔偿的。
    
    可几个月过去了也没见到人影。3月8日,赵艳锦到保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4月28日,保定中院召开了赵艳锦申请国家赔偿的听证会。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共被羁押3307天。
    
    “我现在还是相信法律的,毕竟还是好官多。”李建军说,赵艳锦从无罪到无期,证据上几乎没有变化,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判案总得有根据吧?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关押10年吧?再大的冤案,终究会有人管。
    
    他准备给判赵艳锦无罪的法官送上一面锦旗,感谢他们秉公判案。同时,也打算给判赵艳锦有罪的法官送一面“锦旗”,写上“庸官、昏官”。
    
    “没有牺牲,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李建军说。
    
    十年错案这样形成
    
    3307天,这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认定的赵艳锦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2001年9月,时年32岁的赵艳锦被牵扯进一桩杀人案。12年里,她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两次被宣告无罪释放。彻底恢复自由前,她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年头。
    
    更荒诞的是,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她又被关押了20个月才获得自由。
    
    仔细分析赵艳锦案的形成,既有案件本身复杂的因素,更与办案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密不可分。
    
    办案机关被指刑讯逼供与作伪证
    
    案发之初,2001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安新县公安局,赵艳锦曾两次作出有罪供述。
    
    但从同年10月18日至一二审开庭期间均翻供否认作案。赵艳锦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刑讯逼供。
    
    从第一次开庭开始,赵艳锦及其辩护人就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但始终没有被法庭采信,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只是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
    
    为证实赵艳锦曾被安新县公安局刑讯逼供,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宣读了与赵艳锦关押在高阳县同一监号的赵杏斋、宋立伟的证言,证明赵艳锦被关进高阳县看守所时身上有伤,听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打的。
    
    宋立伟的证言说:“我当时第一眼看到她,她已被打得不成样子,我看到她手腕子都成紫黑色了,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是被办案人打的……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赵艳锦说办案人轮班打她,让她蹲马步,用铝合金拧成小辫抽她,她非常怕被提审,怕挨打。”
    
    第一次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了时任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刑警队副队长杨爱亮、办案人曹大卫的证言,证明在办案中没有对赵艳锦逼供、诱供,是其主动交代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
    
    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提供了同监号押犯所见赵艳锦身上有伤的证言,但伤情来源仅仅是听赵艳锦诉说,无相应证据作证,对有关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保定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不仅延续了这一说法,而且增加了一项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安新县看守所、高阳县看守所登记记录均证实赵艳锦入监时健康状况良好”。
    
    尽管时隔多年,但赵艳锦辩护律师牛炳宜对当时的庭审情景仍记忆犹新:“我们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伪证。”
    
    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控方补充了一份新证据:高阳县看守所出具的赵艳锦《入所体检表》,该表记载,赵艳锦进入高阳县看守所时没有残疾或外伤,身体健康。填表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
    
    然而,牛炳宜律师当庭提出,卷中有大量证据,如公安局、检察院讯问笔录、提押登记等,都能证明赵艳锦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高阳县看守所羁押。显然,这份《入所体检表》是伪造的。
    
    2010年5月13日,高阳县看守所出具了一份《说明》:“据我所现存档案记载,赵艳锦入所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入所体检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两个时间为何不符,因为当时的值班民警均已不在看守所工作,所以我所现不解释原因。至于入所后20天左右才体检的问题,我所也无法解释原因。”
    
    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河北省高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称:高阳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赵艳锦自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高阳县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宋立伟、赵杏斋、李胜秒出庭作证,赵艳锦入所时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动,腿拐着,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员打的。
    
    判决书称:“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的真实性。”
    
    “我们没有刑讯逼供。”2013年4月17日,原办案民警、现任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刘占坡说。
    
    被漠视的法律
    
    审视赵艳锦案,侦查、起诉阶段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关于审限的规定屡屡轻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赵艳锦案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然而,直到15个月后,赵案才被提起公诉。事实上,安新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证据。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宣东说,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调取的。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是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23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艳锦构成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一桩故意杀人案,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这显然违背法律常识。
    
    2013年4月17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占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刚刚接到保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电话,这个问题由他们答复。我能说的是,这个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
    
    刘占强说,2003年,全国治理超期羁押,保定市的疑难案件都交给市政法委处理。案件由安新县检察院起诉,“都是有文件记录的”。
    
    最终,安新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赵案。
    
    接到起诉书后近两年后,2005年6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书面报告,将赵艳锦、郭万祥故意杀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5、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做出决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注: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是指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本)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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