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 站 内 搜 索 □
請輸入查詢的關鍵字:


標題查詢 内容查詢

一言九鼎     
三地風采     
四面楚歌     
五洲學興     
六庫全書     
七七鵲橋     
八方傳媒     
九命怪貓     
十萬貨急     

 
爱和懂/剪不断理还乱的信贷泡沫/选举式民主与中国国情不合吗/从街头民主到选举民主
發佈時間: 7/10/2013 8:35:58 PM 被閲覽數: 312 次 來源: 邦泰
文字 〖 自動滾屏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收件箱 :  bangtai.us@gmail.com
 

 

的最高境界是“爱和懂”的统一

 

 

 

2013-07-09 22:21:12

有人曾经说过“一个懂我的人,能为彼此带来一段舒服的爱,而一个不懂我的人,最终会让我懂得一个道理:人生中,懂,比爱,更重要。”其实不然,男女之间的爱情不能缺少荷尔蒙的成分在内,没有这个基础,单单让“懂”我们的人来爱我们,是不能真正给予我们一个舒服的爱的。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问,伴侣是应该选择懂我们爱我们的,还是我们爱的
?最简单的就是做法就是,首先这个人必须是我们爱的,然后让我们一起读懂彼此。

懂是相互的,“爱但是不懂”或者“懂但是不爱”都不能产生舒适的爱。“爱”和“懂”二者缺一的男女大多会变成今后的一对怨偶,折磨彼此,前者是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没有足够的荷尔蒙,单单靠“懂”是不能够真正舒适地爱下去的,后者是仅仅爱慕对方,却又不愿意进一步努力读懂对方,那也是一种遗憾。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男女,双方在恋爱时彼此自以为了解对方了,失恋后才发现之前的了解全是误解
。于是,两个人的世界以不欢而散收场。生活中的男女要做到既“爱”又“懂”实属不易。

当我们遇到一个爱我们的人,懂得用我们所需要的方式去爱,就会事半功倍,他爱得自如,我们受得
幸福,反之,遇到爱而不懂我们的人,常是事倍功半,他爱得吃力,我们受得辛苦。同样对于一个我们爱的人,我们若不能真正做到”这个人
,那么我们的爱,也是越深越折磨人。

爱的最高境界是“爱和懂”的统一
 
 
 
 

不断理还乱的信贷泡沫

 
来源:
 

Stanley Druckenmiller畅言,中国的投资/GDP占比达到了惊人的47%,日本和南韩最高峰时的记录也不过是36--38%,这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产能过剩。

Stanley Druckenmiller认为,中国经济已经严重杠杆化,金融危机风险与日俱增,而新政府则着眼于宏观经济结构调整,这意味固定投资增长将持续减速。因此中国经济增长势必持续放缓。

中国现在的影子银行危机某种程度上也是以往中国过度投资的恶果。过往多年银行成为了政府的政策工具,在铁路、公路、港口以至房地产发展等等方面都积极投资和放贷,与此同时国内融资需求也急剧上升,在央行有求必应的年代,“投资中国”成了人有多大胆天有多大产的疯狂游戏。

官方数字显示,截至4月包括非银行信贷的“社会融资总额 ”(Total Social Financing)年增长率高达21.7%;而过去五年信贷复式增长率更高达30.8%,增速为美国2006年信贷泡沫高峰时的三倍,几近疯狂。在2011年第四季度,央行开始收紧闸门之后,巨大的融资需求只有通过影子银行得到释放,各种高息理财产品成为吸引资金的“暗黑魔法”。

影子银行野蛮生长令政府担忧,而央行收紧闸门也是为了遏制影子银行的规模,但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推高了融资成本,酿成了端午节前后的钱荒闹剧,股市也受到了重创。

很明显,治理影子银行问题,单从供应层面勒紧银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从需求层面来讲,目前投资渠道和投资机遇的缺乏正是影子银行群众基础的根源,因此中央必须进一步推进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把正当的融资需求从影子银行的暗黑世界里剥离出来,加以合法化和规范化;搞活搞大企业债券市场。总而言之,泛滥于影子银行的融资需求犹如洪水,封堵不是出路,疏导才是关键。

原文发表于【财新网】专栏

作者:公民经济学家吴迪

 

 

长江:“选举式民主”与中国国情不合吗?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7月10日 转载

    
    本文刊载于2006年6月30日新华网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对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这是理性思考我国政治发展问题所应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既符合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民主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应当明确坚持。
    
    但是,到底什么叫西方式民主?把它概括为“选举式民主”是不是科学?能不能由此推论说,“选举式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如果不弄清这些问题,我们坚持的所谓“不照搬”原则就缺乏科学的内涵,就成了一个空洞的口号,甚至可能成为用来抵制、阻碍政治体制改革和党自身改革的借口。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
    
    针对上述问题,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不能把西方民主概括成“选举式民主”
    
    各个政党在选举中进行竞争,通过争夺选票,获得执政权,是西方民主的一大景观。这里面有几个关键性的环节,如多党的存在,多个候选人的竞争,公众的投票选择等。这几个环节相互连接,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西方民主的基本模式。然而,即使把这几个环节算作这一模式的要素,我们也不难得出结论:这些要素互为条件,却并不是排他性条件。多党的存在虽然可能意味着有多个候选人的竞争,但多个候选人并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多个政党。一个政党可以推出若干个候选人,反过来,两个、三个甚至更多个政党推举一个候选人的情况也不罕见。同样,公众既可能在几个政党之间进行选择,也可能在一个党的几个候选人之间进行挑选。西方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竞争只能在多党之间展开,公众只能在不同政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选择。因此,把西方民主概括为多党制民主,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把它概括成“选举式民主”,却既不科学,也没有理论依据,从学术上讲是不严谨的。选举不是西方的专利。过去我们把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这些东西都戴上"资产阶级"的帽子,实践表明是重大的失策。今天若把选举归入西方民主,怕是只能算作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蠢举。
    
    那么,选举和民主是什么关系?这还要从民主的本义谈起。我们知道,所谓民主,简单说来,就是人民是权力的主人。我们也知道,人民虽然是权力的主人,但是,让人民中的每个分子都直接使用他们的权力,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可行的途径,往往是人们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由这些人来代为行使。我们又知道,这样一来,人们就应该在谁来代表他们的问题上充分参与意见,作出决定,以便这些代表能忠实地体现他们的意志。我们还知道,迄今为止,体现对代表的选择的最科学可行的形式是选举。
    
    不难看出,选举是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选举体现的是公众对自己代表的授权和控制。没有这种授权和控制,代表的资格就无从谈起。综观世界政治文明史,只要实行的是代表制民主,只要公众和他们的代表之间存在着授权被授权的关系,选举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可以省略选举环节的代表制民主,从来就不存在。我们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照搬了苏联模式,形成了过度集中、缺乏民主的体制,致使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大的曲折,选举也在相当程度上流于形式。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没有对选举这种起码的民主形式产生过怀疑。为什么?就因为它是公理。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没有选举的"民主"不是民主,就像没有民主的"现代化"不是现代化一样。
    
    二、“选举式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吗?
    
    把“选举式民主”等同于西方式民主,那么很自然,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中国不应当实行“选举式民主”。有许多现象,特别是中国农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似乎在印证着这种观点。例如,在有的地方,村委会直选变成了姓氏、宗族之间的争斗,出现了家族统治;在另一些地方,直选给了有钱人更多的机会,致使贿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还有的地方,黑恶势力介入选举,党的领导遭到严重削弱;等等。
    
    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关键不在于我们承认不承认这些问题,而在于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其实,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出现一些负面的东西,是再自然不过的。民主的基础是利益。中国人从在"君子不言利"的传统观念束缚下对利益问题避若瘟疫,到堂堂正正地追求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民主意识,从非理性地卷入到一拨又一拨的政治运动中去,到把政治和自己的利益联系起来,仅这一点,就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当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参与民主,必然相应带来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们也自然会用各种好的和不好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所有这些都是难以避免的。指望在改革中不出现矛盾和问题,显然是一种过于天真的想法。执政党和政府的责任,恰恰在于把由此而来的民主的发展规范起来,引到健康、有序的方向上。农村选举中发生的上述问题,一方面说明人民的政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发展民主方面,执政党和政府应当担起自己的责任,而不能放任自流。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表现出的普遍的政治热情,正说明选举不但适合中国国情,而且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这种热情引向对党的信任,引向对中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断言"选举式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恐怕不只有因噎废食之嫌,而且还会导致我们在发展民主的问题上看不到大势,踌躇不前,落到群众的后面,令百姓失望。这才是我们可能遇到的最大危险。试想一下,如果当初美国因实行选举而引发了"政党分赃制"的弊端,便用"民主不适合美国国情"的思路来解决,美国怎么可能有今天的强大?
    
    所以,不能因为人民在学习当家作主的过程中出现了作主作得不太好的情况,就怀疑让他们作主有方向问题。就好比一个刚学走路的未成年人总会跌跤、对他负责的成年人不能用禁止他走路来防止再跌跤一样。从让他们作主,到他们学会作主,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痛苦的,但也是必要的。毫无疑问,经历这个过程之后,我们的民主会出现一个大的发展和飞跃。我们的人民曾经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他们也有足够的能力和才智创造出富有自己特色的民主政治。对这一点,我们应当坚信不移。
    
    三、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上做文章
    
    为什么总会出现对还选择权于公众心存疑虑的现象?从认识的层面,恐怕至少可以说,是我们的观念在发展的现实面前落伍了。通俗地讲,给公众以选择权,就是要在谁来当人民公仆的问题上,由人民说了算。而在一些同志看来,过去这是一贯由“党”(其实准确地说是党委或党的书记)说了算的。这两个“说了算”自然会发生冲突。照此推论,很显然,如果更多地强调人民说了算,就表明不能再由党委和书记说了算。提到政治的高度,就叫做 "放弃党管干部原则"、"削弱党的领导"。
    
    毫无疑问,停留在这样一种认识水平,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不可能统一起来的。因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只能在人民当家作主问题上打折扣。或者反过来,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只能削弱党的领导。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根本要求。既然按照上述认识来理解,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处在矛盾对立状态,那就说明,其中必然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如果错不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那就肯定错在对党的领导的理解上,错在把党的领导曲解为党组织或党的一把手说了算,错在误以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让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让公众有对掌握权柄者的选择权。这种观念,不改不行。
    
    其实,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并不矛盾。至少在形式上,政党是作为能帮助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的工具而出现的,尽管由于各政党的阶级性,不同政党对"人民"的概念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考察政党发展的历史,我们看到,在人民授权这一环节上,政党起着为公众培育执政人才、向公众推荐政治精英、帮助公众选择合格政治家的作用。事实上,公众对政治家的选定,也往往都是受了政党的很大影响,而且经常是决定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边界,那就是:哪怕政党的影响再强大,它也不能取代公众的选择权。党无所不在地对公众的选择施加影响,同时又始终保留着公众的选择权,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国家即使是资产阶级政党执政、也仍然能保持较高合法性的一个根本原因。
    
    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是非常科学的提法,指明了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只是有一点:这里所说的党的领导,不应是越俎代庖、包揽一切,不应是习惯于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而应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选举中,它体现为党能为人民提供可供选择的政治精英,并尊重人民的选择。我认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和扩大差额选举的指向,反映了我们党对这种规律性的深刻认识,不容否定。
    
    有人认为,一个党为公众提供两个以上的政治精英进行竞选,便会导致出现多种政治纲领,从而使党派别化。这种观点实在是站不住脚。在当今世界,所有影响力强大的政党都不再是意识形态上非此即彼、鲜明对立的格局,而是关注更加实际的发展问题。例如,过去左翼总是站在支持计划经济的立场上,右翼总是站在主张市场经济的立场上,左翼总是强调公平,右翼总是强调保护个人积极性,两者可说是泾渭分明。现在的情况则是,几乎所有的政党都在探讨如何实现计划和市场的结合,公平和效率如何兼顾。彼此对立的政治纲领只能招致公众的反感,失去支持。政党尚且如此,一个政党内部个人之间的竞争更没有这种对立的必然性(人为的因素除外)。在共产党这类组织严密的政党内部,只要制度建设跟得上,派别现象完全可以有效地得到防止。
    
    总之,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民主政治中的政党获得和增强合法性的最基本的条件。我们党也不例外。公民的选举权只能落实、扩大,而不能缩小、取消。无论想什么办法,也不能把主意打到公民选举权上来。试图通过架空公众选择权,回到过去的一元化领导,看似对干部加强控制的一条“捷径”,实际上却是一条只能加倍恶化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死胡同,万万走不得。

 

 

从街头民主到选举民主

博讯2013年1月07日 来稿  
    

作者:张千帆
      
    “八二宪法”颁布30年后,中国民主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本来,宪法规定的民主体制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民主:选民直选产生县级以下人大,县级以上人大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并监督同级政府和两院。如果各级选举都能按照宪法规定的那样进行,那么各级政府都最终对当地人大和选民负责,各级公权力就能受到有效的民主控制与监督。

地方人大选举未如愿按宪法规定进行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人大选举并未如愿按宪法规定进行,许多地方的选举走过场,或受到上级政府干预,或受到贿选与家族政治困扰。一旦选举民主失灵,地方人大不对选民负责,也不积极履行自己的宪法义务,地方公权力就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一旦地方公权力失控,那么各种社会问题就纷纷出现了。各地频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正是选举民主失灵的突出表现。
      
    由于地方公权力得不到地方民主力量的有效制衡,公权滥用就不可避免发生了。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老百姓受到冤屈的第一反应是上访,希望上级官员能纠正下级的胡作非为,还自己一个公道。但是在官官相护的制度环境下,下级很容易糊弄或“搞定”不了解实情的上级政府。一级不行,再升一级;访民们于是逐级上访,一直告到中央。但是政府层次越高越不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的信息成本越高,因而越不可能及时解决问题。这样,四面八方的上访大军云集北京,破解不了的问题却越积越多。几十年的事实证明,对于绝大多数访民来说,上访是一条解决不了问题的死路。随着社会矛盾日趋激烈,少数访民可能会失去控制,诉诸跳楼、自焚甚至自杀式爆炸等非理性手段,但是这类方式显然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如果公权滥用所影响的不只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人数众多的群体,即可能造成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少数事件是无组织的暴力攻击和群体泄愤,譬如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至少一开始是和平集会抗议。即便有的抗议夹杂着少数暴力行为,往往也是地方政府过度反应、暴力“维稳”的结果,2012年7月初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即为一例。如果地方官员从容面对甚至“笑脸相迎”,中国民众绝不会轻易失去理智。2012年7月底发生的江苏启东事件就是官民良性互动的“双赢”结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向理性与良性方向发展。不仅公民要求更加明确,表达方式更为策略,而且效果也越来越彰显。无论是什邡事件还是启东事件,公民所表达的要求都基本上得到满足,当地居民担心的污染工程永久搁置。这些现象不妨视为中国“街头民主”的阶段性胜利。

排泄社会情绪需要一道“安全阀”
      
    所谓“街头民主”,其实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行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一种方式。在宪政国家,公民只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就可以和平集会,因而集会游行是极其常见的现象。任何利益或立场相同的人群都可以组织游行,向政府和社会表达自己的要求。当然,集会不得有任何暴力倾向,也不得妨碍居民休息、政府办公或阻塞交通。但是政府不得因为不愿意听取民众的意见而制造借口不批准示威申请。在游行过程中,由于从众心理,确实可能出现个别起哄乃至暴力倾向,但这仅要求政府维持一定的警力监督并维持集会秩序,而不是禁止集会,否则正如中国各地的群体性事件所显示的那样,只能酝酿更严重的事端。事实上,即便官方不允许、不批准集会,民间各种名义的聚会、静坐、“散步”也是防不胜防、欲禁不止的。
      
    中国首起街头民主事例是2007年夏天发生在厦门的“集体散步”事件,它可以说是什邡、启东等事件的先声。它们的共同起因是市民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的担忧,并共同经历了市民行动、“维稳”打压、官民对峙和政府退让的过程。由于地方公安从不批准公民和平集会申请,这些市民径自通过手机或网络相互联系、走上街头。事后看来,公民要求是完全合理的,行为是和平理性的,因而地方完全没有理由不批准集会申请,更不能对和平集会如临大敌、动用武警。事实上,市民集会中发生的暴力行为通常都是针对政府强硬措施的情绪性反弹。如果宪法第35条的集会自由得到有效落实,公民能够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和平集会,那么可能并不会发生任何暴力冲突。然而,由于长期受习惯思维支配,尤其是在“政绩体制”下,地方官员害怕大规模集会给地方“政绩”抹黑、影响自己的仕途,因而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就本能地动用自己掌握的一切公权力予以压制,但是在网络时代,这样的强硬措施反而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与影响。
      
    要改变这种“双输”格局,政府首先要转变思维,公民集会其实很正常。即便在成熟的民主国家,多数人民的生活相对安逸舒适,但是各种集会乃至抗议也是习以为常的现象,美国各地的“占领”运动即为一例。集会自由的宪法保障不仅有助于反映相关利益群体的迫切要求,而且有利于发泄社会不满,可以说是排泄社会情绪的“安全阀”。因此,公民集会不是洪水猛兽,而是社会从不和谐走向和谐的必经之路。即便地方政府有能力将当地的公民集会扼杀于摇篮之中,也只是维持了一时的表面“和谐”,只能掩盖现实存在的问题并贻误解决问题的时机,致使问题发展得越来越严重,最终以更加激烈的方式爆发出来。这种后果显然是中央不愿意见到的,因而中央有必要将保障集会自由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公民集会所反映的要求作为了解地方民意的窗口和地方治理政绩的风向标。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落实宪法第35条的有效机制,一方面严格惩罚那些违法压制公民集会自由的地方官员,另一方面则取消不合理的政绩指标,避免让表面“政绩”对地方官员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走向善治需要周期性选举的压力
      
    当然,要走向善治,只有街头民主是不够的,因为公民集会只是对不合理的政策或公权行为的一种抗议方式,并不能从源头上防止不合理政策的制定、违法公权行为的发生。要让政府决策和行为对人民负责,必须通过周期性选举让选民决定政府的构成。只有多数选票选上的官员才是为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服务的“好人”,只有周期性选举的压力才能保证“好人”不会变质。有了选举民主,才能保证政府多数时候是在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剩下个别不得人心的举措则可以通过媒体批评、集会抗议等方式而得到纠正;反之,如果没有选举民主,则官员腐败、公权滥用源源不绝,纵然街头运动此起彼伏,报纸每天充斥负面新闻,却依然无法剎住各种腐败歪风。因此,一个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从街头民主过渡到选举民主。和街头民主相比,选举民主是文明程度更高的民主形式;和一般的抗议群众相比,选民也具有更加成熟的政治智慧。
      
    在这个意义上,乌坎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小岗村,因为乌坎村民不仅集会抗议前任村委会违法卖地和一名村民在拘留所的突然死亡,而且最终成功改选了村委会,选举产生了代表多数村民利益、受多数村民信任的村官。违法卖地直接侵犯了乌坎村民的土地权益,使多数村民清楚看到村委会选举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如果说前任村委会暗地里损害村民的利益,那么现任村委会则积极维护村民的利益、尽量收回被违法侵占的土地。村委会的成功改选不仅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多数村民的利益,而且锻炼了乌坎村民的政治智慧,增强了村民们的民主参与意识与信心。就和当年中央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样,乌坎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

尊重法律底线和选票产生的结果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要全面落实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选举制度仍有一定难度。人大制度的关键在于县级以下的基层直选,但是从目前的报道来看,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往往受到上级干预或贿选操纵,候选人也大都由政府“内定”,独立参选受到打压,选民投票缺乏积极性。在上级干预选举、人大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选民尤其看不到选举和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既然人大反正不做什么实事,选民参与人大选举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候选人都是内定的,即使参与选举,自己的那张选票也同样得不到尊重。选民没有参与动力,对改革人大选举制度缺乏普遍而强烈的要求,那么政府就感觉不到改革制度的压力,制度缺陷和选民疲软形成了一对难以打开的死结。
      
    由此可见,选举民主代替不了街头民主。事实上,即便在成熟的选举民主国家,街头民主依然发挥重要作用,因为选举是一个全面评价候选人政策取向的综合过程;在此过程中,许多选民可能认同特定候选人的总体政策取向,譬如全民医保、穷人福利、向富人征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等,但是未必认同个别政策立场,譬如对特定国家的外交政策。当候选人上台并颁布这类政策的时候,选民就只有诉诸街头抗议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尤其在现阶段,选举民主一时难以获得实质突破,中国改革还离不开街头民主。和选举民主不同的是,街头民主是事件导向的;无论是厦门PX工程还是什邡钼铜项目或启东污染排海工程,具体事件和参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清楚,民众的利益要求十分明确,自发参与的积极性自然很高。
      
    事实上,街头民主和选举民主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诸如泰国、缅甸等许多国家的民众之所以走上街头,正是因为选举存在严重的舞弊现象,选举结果不具备令人信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而街头抗议正是走向成熟规范的选举民主的必经过程。在这些民主转型国家,执政者不会轻易放弃自己手中的权力,因而往往会利用仍然掌握的公权干预选举,防止反对党上台执政。如果没有街头民主的压力,那么选举腐败将肆无忌惮地持续下去,假选举只能收获假民主。当然,在当局反应强硬的情况下,街头民主难免擦枪走火,官民发生暴力冲突,但是这种方式仍然胜过摧毁一切、毫无建树的暴力革命。如果双方最终相持不下、达成妥协,各自都尊重法律底线和选票产生的结果,那么街头民主就上升为选举民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公民也将自己的要求从特定利益上升到更普遍的选举利益,成为自觉追求民主并维护选举规则的真正意义的选民。

选举民主将极大地促进和谐与稳定
      
    相比之下,目前中国的街头民主仍局限于具体事件和特定结果,而未能上升到要求选举民主的普遍政治要求;一旦政府满足了民众的特定要求,民众随即解散回家,缺乏后续跟进的意识和动力。在地方政府高压“维稳”的环境下,街头民主本身已面临很大的风险,其通向选举民主的过渡则完全不具备条件。如此,则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无法推进,而不受制约的公权滥用与腐败现象必然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直至爆发暴力革命。“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避免这种对于官民而言两败俱伤的结局,还有赖中央政府首先通过制度改革,打破顺民——贪官——暴民的恶性循环。只有同时推进党内和政府基层民主试验,通过规范选举遏制公权侵犯公民权益、掠夺社会资源,中国社会才能步入选民——清官——良民的良性循环。选举民主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极大减少上访、自焚、自杀式爆炸或街头抗议等政府不愿意看到的不和谐事件。
      
    更具体地说,中国要走向和平理性的选举民主,中央有义务落实宪法规定的以下基本制度。一是保障基层选民和参选人的言论自由,禁止地方打压与内定候选人。如果参选人既不由选民自己决定,也不能和选民自由沟通交流,选民往往连候选人的名字都不知道,这样的选举有什么意义呢?选民又怎么会参与这种有名无实的选举呢?选举过程不透明,则必然产生种种选举舞弊与买官卖官现象。二是保障选举产生的地方权力机构与民意代表能发挥宪法赋予的职能,积极监督地方公权力为当地老百姓做实事,避免干预和打击民意代表为选民服务的热情。如果选举产生的机构和代表不能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那么选民依然看不到选举和自己的利害关系,因而也不会主动参与选举并维护选举的合法性。三是保障对地方选举的新闻与法律监督。中央不可能事必躬亲,未必知道各地发生的不规则选举行为,因而必须依靠媒体揭露各种选举腐败现象,并保护记者的报道自由不受地方公权打压。对于选举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则需要授权现有的法院或建立专门法院受理,将选举争议纳入法治轨道。
      
    只有这样,中国才能从初见端倪的街头民主逐步走向稳定成熟的选举民主。
    
    

张千帆:从街头民主到选举民主

 


上兩條同類新聞:
  • 某一天/胡耀邦关于支持揭露康生的讲话/汪精卫变汉奸/铁流:仙峯旧梦
  • 怀旧经典/中美能建立新型的大國關系嗎/美国自尊心的内在脆弱性/间谍的黄金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