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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莽俄罗斯/五制宪法初探/解放军攻打台湾/民主运动六十年
發佈時間: 12/19/2013 11:31:37 PM 被閲覽數: 315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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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说第二季 第三十七期:莽莽俄罗斯(三)

来源:






五权宪法初探




天西 于 2008/3/10 17:40:4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五制宪法初探(上)




徐邦泰

10/1/1990



一.宪法是什么

  盎格鲁萨克逊人对人类贡献甚多,其中最大的,则是在英国首先播下现代宪法的
种子。这批种子在新大陆美利坚开出灿烂之花,在法兰西结出壮硕之果,并散布世
界各地,变成各种奇花异果。
  英国的人权法案成了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人类第一部
现代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草案经三十九位代表签字之后,华盛顿警告大家:“假如各
邦拒绝批准这一个宪法,最可能的是从此将不会再有一个在和平中销毁另一个宪法
的机会了——下一个宪法势必要用血来写成。”
  五十五位从二十九岁到八十一岁的美国开国先贤历经三个月的争执,在富兰克林的
努力下,最后以五对四通过了折衷方案。而自认和这草案距离最远的哈密尔顿,却
最努力地敦促人民批准这一草案。就这样,用墨水写成的美国宪法历经二百年来人
类无数次厄劫,常青不衰,成为美国人民幸福的磐石。
  盎格鲁萨克逊人的不成文宪法的种子是和鸦片一起送到我们中国人繁衍的黄土地
上的。从一九零八年九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到一九八二年北京政府颁布
第四部宪法,七十四年里名目繁多的“约法”、“信条”、“宪草”、“大纲”和
“宪法”,竟有十八个之多。中国人没有争执三个月的耐性。要么恭顺不争,要么
嗜血成性。在中国,没有人会在意华盛顿的上述警告,没有人推崇富兰克林的“伟
大的折衷”,更不会出现哈密尔顿这样杰出的傻瓜。
  美国唯一的宪法是用墨水写的,中国诸多的宪法全是用血水写的。墨水写的东西
经久而不变,血水写的东西被新的血水冲掉了。
  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究竟算什么?这是使中华民族痛苦了整个世纪的问题。我们
要墨写的保障书,不要血染的遮尸布。不过,这并不是说真正的宪法应当同革命毫无
关联。不管是法国大革命,还是美国独立革命,即便是不流血的英国光荣革命,首
先民众要求民主的革命反抗,才谈得上当权者和民众是否妥协的问题。
  宪法的实质涵义及其形成的名称,在各时代未必一致。十二世纪中叶亨利第二颁
布“克拉朗顿宪法”,内容为国王与教士的关系。一六四七年克伦威尔的士兵所拟
的“人民约章”、一六五三年克伦威尔所颁的“摄政政府约法”,以及美国独立战
争前,各州各殖民地所发各种“宣言”和“决议”中常谈宪法之义。十七世纪末,
宪法始指比较重要的根本大法。直至美国一七八七年制宪成功,才确定了现代宪法
的意义。
  在政治学上,提及宪法的内涵,人人言殊。亚里斯多德认宪法为“国家各机关的组
织体统,由此乃能确定他们职务分配的方法,决定主权机关,并将国家组织及其人
员的追求的目的性质予以规定”。布赖斯则认为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合,藉此
并在此总合之下,国家的生活乃得进行”。当代著名宪法学者多属布赖斯一派,从权
与法的关系来分析宪法。例如,杜利琐利义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
限制权力”。另一方面,列宁认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法律和关于选举
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
的实际对比关系。”孙中山先生则扼要言之:“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
权利之保障书也。”再加有关宪法的修正和解释的程序,也就是宪法的三个方面内
容。
  宪法分为成文的、不成文的,钦定的、民定的,刚性的、柔性的、条约的,联邦的、
省(邦、州)级的。
  本文在对宪法在中国的命运作一番比较研究之后,提出未来中国制宪的基本原则
,并对这些原则——民权制、分权制、多党制、联邦制--进行初步探讨。
  
二.清末立宪

   毛泽东在夺取政权前也谈宪法,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
、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
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但是,在中国,宪法的诞生却是例外。
  谈论一个世纪前的故事,笔者深深感受到了当年中华民族的悲哀。中国是实行君
主专制最早而且最久的中央帝国。中国的皇权至上,自秦始皇起不断膨胀,到清代
雍正乾隆时代已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中国人久已习于君主专制,加上满清少数
民族统治多数民族,君主专制就更为彻底和绝对。皇帝以下的中央,虽有内阁,六
部与都察院,但大权均操于皇帝及近君的军机处。由于清朝的几位皇帝,不是幼年
践位,就是享国不久,以至频频发生母后亲贵代君治国(常常是乱国)的情况。加上
外患不断,甲午对日战败,便激发了宪政运动的兴起。
  甲午以后的宪政运动,分为两派。康有为、梁启超代表君主立宪派。他们高举变
法维新的旗帜,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纲领,要求限制皇权
,改变祖宗之法。不过,他们承认满清和君主,只希望改专制为宪政,态度颇为温
和。另一派是以孙中山、黄兴为代表的民主宪政派,他们反对满清,反对君主,主
张建立民国,实行宪政,态度颇为激烈。
  “庚子拳变”,义和团未能敌过八国联军,连西太后也只好逃离北京。据说,西
太后逃至西安时,曾发出“不意见笑于帝”的叹声。不久,她下诏变法,变成维新
党人的“遗嘱”执行人。翌年设筹议变法的“督办政务处”,“预备立宪”,抵制
革命。一九零五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学到日本首相伊藤博文的思想:“主
权必须集于君主一人之身,万不可旁落于臣民。”以及自由“出于政府之与,而非
人民之可随意自由也。”
  一九零八年九月,清朝政府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纲,包括
“君上大君”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附录九条。这部宪法以日本一八八九年帝国
宪法为蓝本,却删去有关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皇帝享有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
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帅军队、编定军制、宣战议和、订立条约
、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发布命令等大权,“当紧急时”,皇帝还有权
“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大清皇帝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十分坚决,不搞三权分
立,以“宪法”形式集三权于一身。而“臣民权利”内容极为简单,1.“合于法律
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2.可在皇上恩准钦赐的“法律范围以内
”行使“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3.“臣民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
捕、监禁、处罚”等。
  这样的宪法,连一直在跪求立宪的“立宪派”也大失所望。但还要九年以后才能
实行。西太后、奕勋、荣禄之流,并不真正了解宪政,也无意实行宪政。大厦将倾
,他们的最高行动准则只有四个字:“揽权捞钱。”英国的统治者在人民革命的压
力下懂得妥协,中国的统治者鲜有懂得妥协的。
  一九一一年武昌起义,各省响应,宣布独立。新军将领张绍曾、蓝天蔚电请清庭
开国会,定宪法,组内阁,去特权。面临灭顶之灾的清政府,为免于败亡,被迫接
受张、蓝要求,并于三天之内炮制出宪法信条十九条,正式公布。《重大信条》对
皇帝的权力多有限制,并扩大国会的权力,规定的政治体制近于责任内阁制。解除
党禁,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并下罪己诏。但是太晚了。在革命冲击之下,末代皇
帝溥仪退位,《钦定宪法大纲》上的“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成了历史的笑柄。
  回顾清朝末年的立宪闹剧史,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
  一.中国的封建顽固派决不会自行政治改革。清政府始终对实行宪政不具诚意,预
备立宪的上谕曾说:“时至今日,唯有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著舆论,
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
¨¨待数十年之后,规模粗具,查求情形,参用各国之成法,妥议立宪实行之期限
,再行宣布天下。”如此画饼,岂能昭信天下?
  二.即便是实行政治改革,中国的封建顽固派想到的也只是如何加强皇族的领导和
改善皇族的领导。假借预备立宪,以行皇族集权。亲贵内阁或皇族内阁不但集中央
政权,而且还用明升暗降的办法,把汉人督抚张之洞之流调虎离山,连老奸巨滑的
袁世凯也难免。
  三.中国的封建顽固派不仅严酷镇压革命的民主宪政派,对温和的君主立宪派照样
是高压相待。戊戌政变时屠六君、逐康梁、禁余党,且不去说它;待到预备立宪时,
顽固派不但不起用康梁,反而痛恨康梁“保中国,不保大清;保皇帝,不保太后。”
致使康梁既受革命派攻击,又受顽固派压迫。温和派对顽固派心存幻想,到头终将
是一场空幻。
  四.宪政运动的两派曾在海外论战。这时个人和派别都曾发生转化,有分有合。甲
午后的革命多由兴中会、同盟会领导,温和派少有参与。但武昌起义后,立宪派则
与同盟会合作。中山先生早年投书李鸿章,也曾主张君主立宪,黎元洪、汤纪龙亦曾
为立宪派。
  倘若现在还有大清的孤臣遗子,他们得到的教训应当是:宪政是天下为公的历史
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立宪不有拖延,更不可欺骗。一味镇压,助长革命,
不早妥协,自取灭亡。
    
三.民国宪法

  中国同盟会宣言主张:“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并宣布要
“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以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一九一二年
元旦,孙中山担任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二千年来的封建君主制度终于结束
。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孙中山大总统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辛亥革
命的光辉成果。
  中山先生坚信“中国非民主不可”,“必立宪而后可以图治”。所以在当总统的
三个月内,坚持要制定这个临时约法,以保卫革命的成果,制约袁世凯。《临时约
法》共七章五十六条。总纲肯定“主权在民”原则;第二章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
务;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中央国家设置。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地方选派参议组
成。第七章是附则,有关约法效力和修改问题。这个临时约法以三权分立为原则,
扩大议会职权,限制总统权力,以防个人独断专行。参议院为防袁氏,乃在约法上
严密规定责任内阁制,政府实权归内阁,内阁实权又集于议会;参议院或国会对于国
务总理及全体国务委员事前有同意权,事后有弹劾权,但内阁对于参议院或国会却
无解散权。这种责任内阁制比法国和英国更为彻底。但是,良法还需好人才行。袁
氏并不安于高拱无为,议员们又缺乏民主风度,不会运用民主宪政制度。
  袁氏是个长于“利用”之术的窃国大盗。当上总统后,为独揽大权,他一面利用
约法,一面摧毁约法;一面利用国会,一面摧毁国会;一面利用党派,一面摧毁党派
。对由同盟会改组而成的国民党,他照样一面利用,一面摧毁。他运用“金刃政策
”,重金收买不肖分子,并暗杀眼中钉宋教仁。袁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立即
背弃“谨守宪法”的诺言,阴谋复辟。他利用各省区通电要求“当选总统,后定宪
法”。当上正式大总统后,即下令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前匆匆三读通过了《中华民
国宪法》(草案)。这部在天坛祈年殿早产的《天坛宪草》还没出笼,便被袁氏变成
废纸一张。
  《天坛宪草》之为袁氏不满有三。第一,宪草否定了总统制意见;第二,宪草规定
“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三,宪草给国会对大总统的牵制权。在扼
杀了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的《天坛宪草》后,按袁氏旨意,到五月一日,推出一部
让总统握有象封建君主那样的独裁权力的《中华民国约法》。这部臭名昭著的“袁
记约法”,完全撕毁了“临时约法”。翌年十二月十二日,袁氏宣布实行帝制,自
称“中华帝国皇帝”,改制“洪宪”。
  袁称帝后,梁启超发表文章攻击袁氏,蔡锷在云南起护国军。各党派联合反袁,
连袁派内部亦有人响应,六月之后,袁氏自行倒毙。
  袁氏垮台后,形式上黎元洪继任大总统,临时约法恢复,实际上却开始了北洋军
阀混战的局面。段祺瑞利用国务总理地位,集权内阁。一九二三年五月,曹琨赶黎
元洪下台,以一千三百五十六万元行贿议员,买下大总统。“猪仔议员”们只花几
天时间就拼凑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但是,这竟是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这部在是年十月十日隆重公布的“贿选宪法”是“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的
混合品,分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它之高唱“民主”,“共和”,“三权分立”
,将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为一,是在袁氏倒毙、张勋垮台和“贿选”曝光的情况
下,不得已而为之罢了。但是,各地纷纷通电讨曹,各派军阀也兴风作浪。不出一
年,这部“无论经何种事变,永不失其效力”的“贿选宪法”,和曹琨之流的直系
军阀一起土崩瓦解了。
  一九二五年十二月,段祺瑞“总执政”炮制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国民
代表会议难产而胎死腹中。自此,由袁世凯开场,北洋军阀继续的军头制宪的连台
戏随着护法战争和北伐战争的胜利而落幕。
  回顾民国五年至十二年这段历史,孙中山先生曾说:“自五年至今,国内之革命战争
,可统名之曰护法之役。¨¨故余奋然以一身荷护法之大任而不少挠。¨¨顾以国会
问题犹未解决,护法事业终为有憾。然予甚愿以和平方法,睹护法之完全成功也。

  近现代史中的这段波折给中国人的教训是深刻的。
  第一,有军阀专制,绝无民主宪政。辛亥革命的志士仁人以孙中山先生“做大事
不做大官”的操守为信条固然高尚,但是,革命的领导权却不能因此而轻放。民主
革命也罢,民主运动也罢,一开始就得警惕袁世凯式的人物篡夺革命的领导权。一纸
约法是制约不了袁世凯式的野心家的。
  第二,军人应谨守本分,不宜干政。袁、段等军阀都妄图1以武力统一中国,没有
一个成功。军阀专制虽有暂时胜利,最终只能留下千古骂名。北洋时期的大小军阀
,几乎无有例外。老子说:“以道佐人者,不敢以兵强天下。”假如袁世凯当政时
,能不用武力摧毁反对派并因而迫使反对派走上武力反抗之路,同时又能把自己的
武力纳入政治轨道之内,使天下有法则可循,袁世凯决不会成为国民罪人。武力固
然有用,但是不会万能。
  第三,宪法成文,固然重要;实行宪政则更为重要。不成文的宪政,可以是成文的
宪政的先导。袁世凯有约法,曹琨有宪法,但不能说是有宪政。在中国,真有诚意
行宪者,恐怕应在有宪法之前就注重不成文宪政的逐步实行。当然这与宪政的研究
和宣传是不矛盾的。

四.各领风骚几多年

  袁世凯一世聪明,最后“帝令智昏”,自行倒毙。他的门生亦是丑剧连台,如走
马灯。北洋军阀时期结束后,历史翻开了国共两党争斗几十年的大时代。在这时代
里,黄土地上又诞生过若干部各具特色的宪法。
  一九三一年三月二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正式决定,以一九二八年的《训政纲领
》为基础制定新宪法。六月一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经国民会议通过后公
布实行。
  《训政时期约法》八章八十九条。形式上肯定民主自由,但明确规定“训政时期
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训政纲领》规定: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在中央执行
委员会内部设立“中央政治会议”作为“训政”最高指导机关。这样就确定了民国
训政时期的党国政治结构。
  “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临头。中国共产党要求“停止内战,一致抗日”。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五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一九三五年三月召开“国民大会
”,“议决宪法”。一九三六年五月国民政府公布“五五宪草”。这部具总统制特点
的宪草并不马上实行。抗战胜利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在重庆召开了有中共周恩
来等代表和其它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当时给人印象是由国民党独立训政开始
转由各党派及无党派之社会贤达共同执政,以趋向宪政。这次会议通过了数项协议
,结束一党专政,成立由各党派组成的联合政府,并召开普选的国民大会,制定宪
法。
  在制宪问题上,孙科为“五五宪草”辩护,要会议通过这部“宪草”,中共主张
重新起草。最后达成协议,确定两条修改原则:第一.实行“国会制”、“内阁制”
和“省自治”;“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得依照均权主义规定”、“省长民选”、“省
得制定省宪”。第二.规定“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受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保障
,不受非法侵犯”;“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
以限制为目的”;“集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由权”。该会议还确定
由政协会议组成“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宪草修正案”,提交国
民大会。
  一九四六年六月,内战爆发。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国民党召开“制宪国大”。四
十天后,正式推出《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与“五五
宪草”相差不远。中共攻击这部宪法为“伪宪法”,认为这部宪法的实质是“人民
无权,独夫集权”。一九四八年三月二日至五月一日,南京召开的“国民大会”选
蒋介石为总统,一年后,国民政府撤至台湾。
  毛泽东攻击国民党:“中国现在的顽固派,正是这样。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
‘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
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丝毫
的自由。”当我们把目光转向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时,我们不得不钦佩起毛泽
东来,开始他亦挂羊头,后来他干脆挂一党专政的狗头,卖全面专政的狼肉,让中
国人民彻底忘却什么是自由。
  一九二七年后,中共贯彻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战略。一九三四年十二
月一日,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正式成立,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第一个具社会主义雏形的宪法性文件。大纲
十七条,确认红色政权系工农民主专政,并言明要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从名称到
体制都是从苏联生搬硬套而来。
  抗日战争爆发,中共提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并于一
九四一年十一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
一宪法性文件,共二十一条。纲领宣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
、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机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之自由
权”,“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
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等,颇能争取人心。
  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五部分二十四条。第一部分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政权机关,代表由
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第二部分规定人民权利,确认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还
有民族自治。第三部分规定司法制度。第四部分为经济政策。第五部分为文化卫生
方面的任务。上述宪法原则在中共各“解放区”都产生过作用。
  一九四九年九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制定
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各种改造运动,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人民
政府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共提出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经上下讨论,在
同年九月二十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出席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分四章,一百零六条。毛泽东称这部宪法有两个原则,一事社会主义原
则,二是民主原则。
  一九六六年,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四届人大一次
会议通过大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文革”的那条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
、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和“继续革命及全面专政”的理论。
  粉碎“四人帮”后的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巩固了粉碎林彪、江青两集团的胜利成果。
  等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官方宣布,这是“最好的一部宪法”。“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
基本原则。”还有学者称,“这是新中国制宪史上的创举。”

一.中华民国宪法比较

  在立法上,美国人当然是中国人的老师。然而,学生一开始就表现了“青出于蓝
而胜于蓝”的创新精神。孙中山先生虽然相信“以民立国之制,不可不取资欧美”
,但对欧美的民主立宪制度,也不尽满意。
  他说: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
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美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
各不相统,但界限还没有清楚。由兄弟研究结果,觉得美国宪法里头,不完备的地
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
  在他看来,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
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反都因讷于口才,没人
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就委任上说,凡是委
任官,都是跟着大统领进退;遇着换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
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这样看来,都是考选制度不发
达的缘故。而且,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
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
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之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
  基于上述理由,中山先生主张行五权宪法制度。五权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试
和监察。
  除了上述问题外,中山先生认为欧美民主立宪制度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即:“
各国自实行了民权以后,政府的能力便行退化。”“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
府都是弄到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民
防范政府万能。但是,讲民权,要防政府万能;为民谋福又希望政府万能。如何解决
这一“矛盾”呢?中山先生又发明了“权”与“能”分开的理论。
  中山先生把国家政治大权一分为二:一是政权,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
决权四个民权;人民靠这四个大权管理政府。二是治权,即用五权宪法组织的完全政
府机关。民国十年,中山先生作“五权宪法”讲演时,称五权宪法为一部大机器。
他又十分强调县自治,认为这是直接行使民权的基础,有此基础,才算是真正的民
权。
  中山先生为中国民主革命和民主建设描绘了一幅相当完美的理想图。他的三民主
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而真正的民生主义,他说,就是孔子所希望的
大同世界。
  但是,大同世界不是一蹴可就的。中山先生又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
的理论。对此,蒋中正先生阐释说:“礼运篇的大同社会,并不是我们一步可以到
达的。春秋公羊传有‘三世’之说。这三世就是我们到达大同社会的三大阶段。削
平变乱的阶段,就是公羊传所谓的‘平乱世。我们削平了变乱之后,国家社会渐告
安定,就是建设开始的阶段。礼运篇把这阶段叫做‘小康’,也就是公羊传所谓‘
升平世’。如果社会建设到达了最高理想,那就是礼运篇所谓‘大同’,也就是公
羊传所谓‘太平世’了。”
  一九一二年三月,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不是五权宪法,而基
本上是依三权分立原则制定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唯一能正面评价的中华民国宪法。
毛泽东认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
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北洋军阀时期的袁氏约法和贿选宪法之类的就不屑一顾了。
  一九三一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确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
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
国民政府行使之。”但是,训政时期“不可能真正兑现五权宪法”。国民党中央政
治会议是高踞一切机构之上的“太上政府”。蒋介石先生兼中央政治会议和国民政
府的主席。这个时期的特点仍然是一党专政。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在重庆召开的有中国共产党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各党
派对“五五宪章”展开讨论。孙科在基本肯定的前提下承认“五五宪章亦许还有许
多疑问和缺点。”至于国民大会的产生组织,大总统的职权,五院组织的方式,及
其运用,那是专门技术问题,可以从长研讨,补充修正。
  中共代表吴玉章会上发言强调四点:
  一.宪法应保障人民权利,不应限制人民权利;但是“五五”宪法草案关于人民权
利,大都是规定“非依法不得限制”字样,换言之,即是普通法可以限制人民权利
,这是不妥当的。二.五五宪草中规定总统的权力太大。三.主张省为自治单位,省
长民选,省自制省宪,地方性质的事情,交付地方人士办理,才办得好;过去中央官
吏到地方去,往往对地方无多帮助,甚至有时还妨碍地方的发展,这种制度应该改
正。四.在宪法上明白规定有关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民主精神。
  这四点在当时,不无道理。四十四年后再用来对照中共的宪法,就更有道理了。
一九四六年六月后,国共两党即陷入空前规模的内战。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国民
大会”推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关系上作了调整。
行政院原来对总统负责,改为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有“同意权”和“不
信任权”,带有责任内阁制的架式。这部被中共评为“人民无权,独夫集权”的“
伪宪法”,经过四十四个春秋后,在台湾自由主义色彩甚浓的胡佛教授等学者看来
仍不失为中国现代最好的一部宪法。不少人主张“回归宪法”。之所以要回归,因
为“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表明,在四十多年的两岸对恃中,即便在台湾也难以
完全实行一九四六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比较
  
  中华民国政府退据台湾后,奉行“以不变应万变”方针,所以,一部四六年宪法
,除临时条款外,四十多年来无有变更。而海峡对面的大陆,倒是经历了“天翻地
覆慨而慷”的大劫难,前后推出了五部宪法。这五部宪法,无一不是在敲锣打鼓的
热闹气氛中矗起的“历史丰碑”,然而,今天,我们从大洋彼岸望去,这五块“丰
碑”实在象是六千万冤魂饿鬼的“墓碑”。
  一九四九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七章六十条
,规定政权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政权的最
高机关。经济政策方面,是实行土地改革,保证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成份中的领导
地位,扶助合作社经济,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对私人企业实行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二年间,大陆按照共同纲领的规
定先后完成了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各种运动,恢复
了经济秩序。而从一九五三年起,大陆即开始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
”。
  一九五四年的宪法,毛泽东以社会主义和民主两原则来概括。其实,所谓的社会
主义原则即“改造”的原则,例如,土地从地主富农家分到农民家,然后再由农民
集体交给“国家”。不过,五四年的宪法有着很大的灵活性,创造了各种不同形式
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而所谓的民主原则,
即剥夺了反动阶级分子选举权后的“民主选举”。在共产党人的经典里,民主就是
专政:人民民主专政。
  一九五四年的宪法规定中国大陆不实行联邦制,而采取单一制的形式。这部宪法
不同于以后的地方在于,宪法总纲部分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别劳
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存在的事实。这部宪法的结构接近于苏联一九三六
年宪法的结构,有关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东欧各国的有关规定。
  一九五四年的宪法是不保护反动阶级的。于是,在不断的改造运动中,一批又一
批的“反动阶级分子”遭到整肃。不肯保护普通人民的宪法,最后连国家主席也不
会保护。
  一九七五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革”的烙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
委员会主席统率”。七五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于是,“民主”变成赤裸
裸的“党主”。五四年宪法尚有一百零六条,七五年宪法删简到三十条。“坚持无
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一类的条文堂而皇之地进入总纲。五四年宪法中的“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制度,人民陪审团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全部被取消。七五年宪法还规定:“检查机关的职权
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由原来的“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工作”变成“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七五宪法更缩小了人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范围,取消了五四年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上平等”,先规定公民基本义务,后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就连这么简陋的宪
法,也无法付诸实行。
  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中国大陆推出粉碎四人帮后的又一部新宪法。这部宪法虽
比七五年宪法多了两倍的条文(六十条),删去了“全面专政”等提法,但序言仍然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坚持“党的
领导”,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只是恢复了监察机关。七九年七月一日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一次用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决议取消公民“有运用‘大鸣、
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推出又一部新宪法。彭真在《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
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
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虽然有人认为,序
言中的陈述性的文字,不具法律效力,并否认序言有四项原则的明确提法,但大陆
官方学者仍坚持:“我们说新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首先就因为坚持了
四项基本原则。”学者们共同的看法是,八二年宪法是五二年宪法的发展。
  据说,在制定八二年宪法时,不少人还是尽了努力,试图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
以往的几部宪法,历来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第三章,即放在《
国家机构》后头;而八二年宪法则把它改为第二章,并增订了新的内容和条款。八二
年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比五四年增加两款;第三十六条宗教信
仰自由比以前加了三款;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加了一款;第四十一条批评
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不但比以前新增了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而且
增写了两款。还有司法独立审判方面的新规定。
  这些都是人大内部追求民主的努力的表现。只是这种种努力在强人面前是如此的
脆弱。一九八三年,邓小平一怒之下,全国雷厉风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运动
,“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刑事犯罪”。运动中,到处是律师靠边,公检法联合办案,
抓人判人杀人犹同现代化生产的自动流水线操作。八二年宪法在八三年就被小平一
脚踩烂了。不过,也有经历过五十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人们告诉笔者,比起镇反,
严打还是有所进步,毕竟公检法还过一过形式。

三.海峡两岸宪法比较

  比较《中华民国宪法》和八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看到:
  四六年宪法是“五权宪法”,八二年宪法则是“四则宪法”。五权宪法的特点是
“一党五权”(当然台湾近年在政党政治方面已迈出了新的步伐),四则宪法的特点
是“一党独权”(中共的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实质仍是一党专政)。
  四六年宪法第二章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之权力义务”,可以说是应该尽有
了。但是,国内战争的险恶环境,不可能使人民之权利得到保障。“动员勘乱时期
临时条款”,使得“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等条文只具象征意义。
  八二年宪法第二章亦恢复了五四年宪法中有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但是,
宪法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则把公民的权利禁固在一纸宪法之中

  如果我们假设海峡两岸,让人民从两部宪法中自由选择一部来“包容”全中国的
话,依目前现状,四六宪法删去临时条款,再略加修订,还有一定的包容性。而八
二宪法,则要对台湾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才能“包容”之,要不,就得抽
去“四项基本原则”这根“红线”。朱养民先生最近在《台湾为何反对“一国两治
”?》一文结尾中写道:“让国人先制定一部—民主宪法再说和平统一吧!”他并向
中共新一代领导层忠告:“‘毛制’不仅是两岸统一的人为障碍,它更是为祸中国
及加速民族丧失‘球籍’的原动力!”这是海外颇有代表性的一种意见。
  差不多在七九年前后,台湾发生了“美丽岛事件”,大陆则发生了镇压“民主墙
”事件。海峡两岸的统治者为安定与秩序,都在压制持不同政见者;但是,十年之后
,海峡两岸的政局各自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自开放“报禁
”和“党禁”后,稳步走向政党政治社会,而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用坦克
和机枪在天安门广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公正地说,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敌国”性质的不同之外,
也还存在着共同的地方。
  一.在建国指导思想上,四六宪法和八二宪法都有定于一尊的主义。四六宪法第一
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而八二宪法中的
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则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虽然都有人民享有“结社自由”的规定,但在事实上都是“一党专政”的党国
体制。当然,台湾近年已有不小的进步。
  三.四六宪法和八二宪法都采单一制国家体制,目前双方各自都以中央政府自居。

  四.法随人变,而不是人依法换。这是国共两党制宪史上的共同点。只是四六年后
,国民政府才出现相对稳定的宪法不变时期。这是蒋中正“以不变应万变”的结果

  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六月国是会议,由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士讨论了两个主题:“
健全宪政制”和“谋求国家统一”。与会人士在“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和“修订《
中华民国宪法》”上达成了共识。令人欣慰的是,他们并不想推出一部“新国家”
的新宪法,只是想依美国的榜样进行修正案式的修宪。这证明,台湾的中国人经受
现代化的挑战和西潮的影响,在制宪问题上已日臻成熟了。

  小 引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林林总总,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私有
制,如主权在民原则,法治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而共产党人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所制订的宪法,所遵奉的原则,正好同上述原则针锋相对。中国共产党人所坚持的
四项基本原则,化开来正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五项原则形成鲜明的对照: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公有制私有制
  主权在民党的领导
  分权独权
  法治人治
  自由平等人民民主专政
  许多共产党国家的宪法也有“主权属于人民”的规定,但在实际上坚持的是党的
领导(条文里亦有规定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
  中国民主运动已经认同了“民主、自由、人权、多元”的口号,但是,作为理念
仍然是模糊的。比如未来中国的建设蓝图,仍然停留在不完整的描述之中。如果我
们真想建立民主中国,就不能不思考民主中国的宪法是什么。
  宪法虽然是根本大法,但涉及的方面却是相当广泛的。在瑞士,联邦宪法竟以明
文规定“屠宰牲畜,须先施行麻醉”,否则构成违宪(见瑞士宪法第二十五条)。有
的宪法甚至对厕所问题都有所规定。今天,我们在海外没有必要作如此详尽周到的
研究和设计,但是,对未来中国制宪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应当提前有所研讨。
  经过比较研究,结合国情,我认为,未来中国的宪法,应当具备以下五制基础:
民权制,民有制,分权制,多党制,联邦制。这五制中的前三制,民权制,民有制
,分权制在中国已有的宪法中(如中华民国宪法条文上)已有反映。多党制和联邦制
则是海峡两岸的宪法中都缺少的。
  
一.民权制

  民权制,在我看来,即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是民权主义真正的制度化。十七世
纪英国革命,一个国王被弑,另一个国王被逐。后来的理论家便创立一种政治哲学
,即:主权——最高的政权属于“人民全体”而不在国王。由于美洲的许多殖民地
是从前弑君或同情弑君的人所建成的,后来又有法国大革命思想的影响,“主权在
民”的原则在美洲殖民地尤为风行。卢梭的“主权在民”,被美国总统林肯用“民
有、民治、民享”这三句话作了经典性的解释,现在已成为西方世界公认的民主定
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一条几乎已成为举世公认的宪法通则。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
使国家主权。”美国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我们美国人民为美国制订并确
立了这部宪法。”日本国宪法第一条也规定:天皇的地位“基于主权所存在的之日
本国民”。台湾海峡两边的宪法,亦都有主权在民的条文。
  这里,特别要强调中山先生民权主义的真正兑现。孙中山主张“用人民的四个政
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政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
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所谓四个政权,即,选举权、罢
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里的政权,即政治权利,与现实政权的一般含义不同。
显然,只有人民真正享受并行使这四个政权,议会主权才是人民主权。
  这四个政权,在台湾近年来已有显著的实施和进步。在大陆,现在并不是讨论四
个政权的时候,连起码的人权保障都成问题。在我看来,权利平等和政治自由原则
是上述四个政权的基础。
  所谓平等,仅指法律上的平等。所谓法律上的平等,则仅指“权利平等”,也就
是说,法律不须平等地(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即卢梭所说的“社会公约在公民
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他们都要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都应享受同样的权利
。”
  所谓自由,并不是指一个人为所欲为。政治自由只是说,法律的内容可以限制自
由的程度不能超过保障全体公民权利的要求。
  所以,在我看来,未来中国制宪首先要考虑的是民权制,人权,即公民权是基础
。有此基础,才能谈直接民权,才有议会主权,才有人民主权。
  
二.民有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国家宪法上的另一通则。一七八九年《人权
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为合法议定的公共利益
显然必要时,并在公平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剥夺。”一七九一
年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改为公有。”
  列宁指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致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
结在一个私有制上。”可以这么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是私有制的宪法,社会主义
国家宪法是公有制的宪法。来自大陆的留美经济学专家们,几乎是一边倒地批判公
有制,而主张私有制。这当然有其合理性。只是未来中国的宪法,是否只要来个“
否定之否定”,竖起“私有制”的大旗就万事大吉了呢?事情似乎并不如此简单。
孙中山先生顺应世界潮流,提出民生主义,是针对中国经济特点解决民生问题的一
种方法。民生主义以仁爱为出发点,以科学为本质,以养民教民为目的,以和平为
原则,以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宪法为方法,一面增加生产,
一面平均财富,一面解决当前民生问题,一面防患未然,使中国永无残酷的社会斗
争发生,而走向自由安全的大同世界。
  孙中山先生是考虑到,工业革命以后,机器代替了人工,造成工人失业,贫富不
均,操纵国计民生等社会问题,从而提出了据说有正本清源之功效、包括一切社会
主义的民生主义。民生主义在台湾显示了它的价值。
  我认为,未来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方面,不宜笼而统之地提公有制或私有制。不妨
根据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借用林肯的一个词,称其为民有制。
  所谓民有制,即保障人民财产权原则下的以民营为主,国营为辅,福利为补的市
场经济制度。民有制强调藏富于民。而共产党名义上“全民所有”,实际上“全民
没有”。民有制不简单地采取“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方法,因为在大陆
问题是要“节制国家资本发达私人资本”。民有制重视逐渐推行均富和福利政策,
使占人类五分之一的人生活有保障。民有制在联邦制基础上,承认地域差别,允许
各省(邦)自订经济政策,甚至保留吃大锅饭的社会主义制度。

三.分权制

  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波里比阿在《罗马史》中都提到过“分权”、“制
约”、“均衡”问题。一六八八年“光荣革命”的产儿洛克总结历史经验,写道:
“对人类的弱点来说,权的诱惑是太大了,在同一人的手里既有立法之权又有执法
之权,就不免使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尤其因为立法有一定的间隔性,无
须经常集会,而行政则有经常性,必须连续地活动,因而立法机关的成员于散会之
后也要遵守其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洛克主张王权从属于立法机关。他并没有“司
法独立”的思想。
  法国人孟德斯鸠更进一步,他把“分权”和“自由”联在一起,为人类提供了一
个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他指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
有关国家事项的行政权,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他认为三权应当公开,
使之互相牵制和互相均衡,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自由。他特别强调,“一切权力
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制的存在。”并
警告:“如果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
人犯罪或诉法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学说成为法国革命的指导之一,并引发了美国的独立和欧洲的立宪运
动。他强调了司法独立,使洛克的学说臻于完备。并阐述了“以权制权”的制衡原
理。分权制已成为西方各国宪法的通则。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三权分立”是持否定态度的。恩格斯评述这类理论家
说,他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种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
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对三权分
立的否定,就为共产党政权同封建专制集权传统的结合大开方便之门。
  孙中山先生主张“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
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检查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壁,造成一个五
权分立的政府。象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善良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纯
良的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不管是英国式的二权分立,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或者是中国已有的五权分立,共
通之点是分权。未来中国宪法的又一根本的通则,就是分权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的民主集中制式的独权制不加以废止,中国绝对不会有一个“廉洁有效的政府
”。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有句名言,“管理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什么政
体问题,让愚人去争论罢!”中国大陆的政府代表共产党统治,什么都要管,结果是
最糟糕的政府。在中国大陆,我们还看到这么一个事实,不实行分权的国家,不可
能是法治的国家。独权一不定是人治。
  所以,西方国家宪法的法治原则,其实是分权后的结果。所谓法治,是针对人治
而言。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权力。有的国家以成文宪法的武器去规定(即限制)统
治机关的职权。
  所谓“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思。一九五九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
国际法学家会议”对“法治”观念作了当代宪法的阐述。在该会通过的《德里宣言
》中,总结当代各国法学家意见如下: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
类尊严”的各种条件。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
立得以使人格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
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民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也就是说,要为个
人谋福利,如通过《保健法》、《社会安全法》等社会立法。
  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使每个法律工
作者做到能毫无顾虑地“为顾客办案”,不怕国家干涉,不怕金钱、名誉和地位的
损失。
  《德里宣言》对上述三项原则的详尽发挥,正是对三权分立中立法,行政和司法
的阐述,显然,没有分权,就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和自由。

四.多党制

  五权分立早在三十年代中华民国的宪法中就已经明文规定了,但当时的政府并不
是真正分权的政府。原因很简单,当时是国民党一党独大,一党五权,就不可能是
真正的分权。但是,三权分立的美国体制,倒是靠政党的力量把三个部门协调一致
起来。只不过美国是两党制而已。
  党的定义真是五花八门。《美国百科全书》(一九八零年版)说:“政党是由各个
人或团体在某种政治制度内通过控制或影响政府政策以期行使政权而建立的组织。
”《大英百科全书》(第十五版)则称:“政党是在某种政治制度内通过民主选举或
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权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
  中国的文人多爱讲:“君子不党”。在政党的早期发展史上,对党派厌恶的大有
人在。人们往往把政党和封建社会的朋党混为一谈。即使象华盛顿、麦迪逊这样杰
出的政治家也不例外。华盛顿在《告别词》中讲:“一个派别对另一个派别的交替
统治,由于党争所产生的天然报复心理而使斗争愈演愈烈。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中
,这种交替统治干下了最令人厌恶的罪行,它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专制主义。”但
是,反对组织政党的麦迪逊本人后来居然成了美国共和党的首领。政党的产生并不
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各种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必然结果。
  斯凯茨德认为成立政党大有好处:代表群众并分配权力的最好组织形式就是政党
。实际上政党在创制政府,特别是创制民主政府方面起了主要作用。许多西方学者
认为,离开了政党民主,就没有政治民主。
  旧式的政党都是在议会内出现的,以后的则几乎都是在议会外建立的。英国的工
党,欧洲各国的社会党,法、意、西班牙的法西斯党,俄国、中国的共产党,都成
立于议会外。有的甚至在国外或处地下状态。在当今一百多个国家中,政党林立,
有左、中、右之分;有亲体制、反体制之分;有在朝和在野之分;有合法、半合法和非
法之分;还有议会党和群众党之分。
  起初,西方国家的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政党向来是法律以外非正式的组
织。二次大战后,有些国家出于对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恐惧,要求把政党法律
化,要求政党和政治团体可自由地组织并开展活动,并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
主原则。意大利宪法并在过渡性条款中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法西斯党的重新组织

  在理论上,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是政治共同体的火车头,是国家
权力的轴心。英美两国的两党制中的党争,不是你死我活的敌我之争,而是为了社
会“公益”竞争。这种两党制不仅是对前资本主义制度下不择手段的政争是种进步
,相对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的共产党内的争斗,更是一种进步。
  “六四”之后,海外的大陆留学生同华侨一起,建立了各种类型的政治团体和利
益团体。其中一些已自觉向政党方向努力。我们相信,未来中国宪法上不会再有一
党独大的条文,未来中国宪法的第四个原则应当是多党制。
  
五.联邦制

  谈及单一国还是联邦制,不少人都持单一国系中国传统的观点。联邦制不是要把
中国分成若干小国吗?这怎么能成!
  其实,上古时代的中华民族部族林立,相传黄帝时有万国。到了周初,则相传有
一千多个国家。礼记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所建百里之国三十,七
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由此可知州之下为国。天
子之下为天下,诸侯为国,御大夫为家。到三百年后的春秋初年仅余七十余国,其
中在华北政治舞台上较为活跃的有十二个,即《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所列诸国
。直至战国末期剩下“战国七雄”。最后秦吞六国,从“邑制国家”发展为“领土
国家”的七国整编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废封建,行郡县”。刘邦亡
秦后,汉分天下同姓王九国,异姓王七国。国与郡并行。自此之后,天下之道,合
久必分,分久必合,改朝换代二千余年。清初沿用元人“行省”及明代督检制度,
一省之中,督抚一人之权甚大。行“省府县”地方三级制。辛亥革命一声炮响,天
下各省纷纷“独立”。而后“独立”之各省代表云集南京共建中华民国政府。当时
的民国颇有点联邦的味道。袁世凯篡权后,中国又倒退为中央集权的军阀政府。
  孙中山先生的民族主义中的基本原则是民族独立,民族平等和民族同化。而民权
主义的特质有五点:全民政治、权能区分、五权宪法、均权制度、地方自治。上述
原则与特质中的民族平等、民族同化、均权制度和地方自治同联邦制的基本原则是
相吻合的。遗憾的是,中山先生的上述思想在大陆未能实行。中共代表吴玉章在四
六年政治协商会上慷慨陈辞:“我们主张省为自治单位,自下而上的普选。依据中
山先生遗教,省长民选,省自制省宪。”这分明是联邦制的主张。因为在单一制国
家结构中,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都要受中
央的统一领导。而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外,还有各州或加盟共和
国的宪法和各成员国的政府。可是,中国共产党“一阔脸就变”。
  一九五零年至一九五四年,中国大陆分六大行政区,政权机构分七级,四实三虚
。一九五四年撤销大区,以后划分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
乡(民族乡、镇),与明清的地方三级制大同小异,实行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政权架
构。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汉族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四。其余五十多个民族,共约
五千五百九十万人,约百分之六。为了“多数保护少数”,依马列主义原则,大陆
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中共官方的专家解释说,一,少数民族人口虽少,分
布地却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且漫布国境海防;二,汉族与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
,无法以一个少数民族构成一邦、一州;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少,地域广、物
产富,多系国防要冲。“上述这些特点,就决定了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
法学文集》第161页)。
  其实上述三条并不足以构成联邦制的反对理由。划分邦或州,民族不是唯一的标
准。美国系世界性移民组成的国家,并没有以民族作为划分州的依据。达赖曾要求
独立于中国之外,这固然为中华民族难以接受,但是,前不久,他宣布放弃独立的
目标,而追求联邦制式的真正自治,这实在是一种理性的声音。如果汉族人连这种
要求都无法容忍,非要以暴力去“保护”少数民族的话,那么,民族矛盾的恶化将
导致中华民族的真正分裂。今天在苏联发生的接二连三的十几个加盟共和国的“独
立”事件,弄不好,明天亦会在中国发生。中央集权制的中国大陆政府虽然对边疆
长期经济补贴,但是,这种“恩惠”为强权维持统一的“残暴”所抵消,少数民族
并不领情。
  国共两党在剑与火厮杀和对峙的几十年里,依单一制国体,谁都未能真正统一中
国过。民国时期联邦制的倡议时有所闻。毛泽东对美国一向批判甚严,唯一讲的好
话是对美国分五十州的做法颇感兴趣。大陆周期性的政治经济危机亦压迫着毛泽东
,使他不知如何处置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十年经改”中,放权与收权的反反复
复,邓小平赵紫阳同样走不出中央集权制的困境。
  民主运动也就是宪政运动。我们知道,宪政的基础在地方,而不是在中央。一个
真正民主、和睦和富强的中国,一定是建立在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之上的中华联邦。
历史与现实已经告诉我们,集权于中央,必定窒息地方,创建联邦,必使各地解放
。而唯建立和巩固联邦制,在不远的将来,才有可能出现外蒙古通过民主和平的方
式回归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前景。

结尾:新宪法在哪里

  台湾的学者告诉我,中华民国现行的宪法,只要去掉动员戡乱条例,稍加修订,
就是一部极具包容性的民主宪法。因此,只需修宪,不必制宪。这些朋友的立场与
心情,我是完全能够理解的。问题是,整个中国的事情将由全中国人共同奋斗与选
择。中国共产党同样宣称,他的宪法是真正民主的。孰优孰劣,让人民去作出最终
的判断与选择吧。即便我们的设计与努力也不例外。
  中国民主运动应当有自己明确的理想目标。把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用言写在纸上
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在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过程中,要把宪法的民主原则写在中
国公民的心上。一俟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为绝大多数中国公民铭记在心,并成为生
活习惯的规范,未来中国的宪法即便不成文,我们说中国已有事实上的宪政。但是
,这仍然是大家不遗余力鼓吹宣扬宪法民主原则的合力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如果
我们今天能集思成文,写出中国的民主宪章,或未来中国宪法的一稿、二稿、三稿
¨¨¨一百稿,这无疑是为中国人矗起民主的大旗。
  新宪法在哪里?在近百年来历史痛苦的回顾与检讨之中;在我们不甘沉沦的良知与
理想之中;在十一亿中国人喷张不息的血液中;在奔突运行的地火之中。
  我们期盼着这面大旗的展现,因为在大旗的后面将是二十一世纪民主统一的新中
国。(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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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龙戏水





《解放军攻打台湾》 - 中国禁闻- 禁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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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 - 文章刊出先后为序)何频林长盛胡少华张明黄桩陆铿高新 王军涛徐邦泰华棣卜大中赵云山赵蔚林中斌薛立泰詹军苏仁胡伟星谢翔郭岩华梅冰青.





中国大陆民主运动六十年(下)                               


——《民主运动在中国》导论


陈子明

四、北京之春

我把1978年至1981年期间三种不同状态的民主运动——体制外的民主墙运动、体制内的思想解放运动和体制边界的竞选运动——统称为北京之春运动。“北京之春”这个名称,来源于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比较而言,北京之春时期体制内力量的革新举措,尚未达到布拉格之春时期捷共第一书记杜布切克、总理切尔尼克、国民议会议长斯姆鲁科夫斯基等人的程度;而北京之春时期体制外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则不逊色于布拉格之春时期的异议人士(哈维尔等人联署《七七宪章》,是在布拉格之春9年之后)。

民主运动的三个维度

赵鼎新指出:“对于政治行动,一般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描述:组织化 程度、制度化程度,以及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所谓革命,其实就是一种非常组织化的、追求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高度体制外的政治行为。”“一种集体性的政治行动,如果是高度组织化的、高度体制性的,并且所追求的社会变革比较小,那就属于常规政治。”(注1)1949年以后的历次民主运动,均属介于革命与常规政治之间的集体性的政治行动。

在极权专制下发生的民主运动,其组织化程度都是比较低的,当局不 会给予任何民间独立组织有一个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其中四五运动的组织化程度最低,运动的参与者都是一些心心相印的独立“分子”和小的“团粒”,没有一个成型的组织。4月5日天安门广场上宣布成立的“首都人民悼念周总理委员会”,只是一些人临时走到一起采取联合行动,彼此之间并不相识,甚至相互留的名字和地址有些都是假的。而“五一九运动”期间则成立了一些学生社团组织,在运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在后极权体制下,民主运动的组织化程度相对高一些。北京之春运动 中成立了许多民办刊物,有些民办刊物还要求成立全国民办刊物协会。八九民运中成立了一些学生组织,运动后期还成立“首都各界爱国维宪联席会议”。但是总的来说组织化程度还是属于低级阶段。不论是在极权还是后极权体制下,组织化都是最具风险的行为。我本人仅仅因为在八九民运期间谈论和从事了“知识分子的组织化”,就被当局以“反革命阴谋颠覆政府罪”判刑13年。

选举活动、政府会议、官方集会,属于制度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非 制度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本来应当是指与宪法、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那些行为,例如骚乱、冲击政府机构、武装政变等等。因此,中国历次民主运动的制度化程度都是比较高的,写大字报、办刊物、游行集会、竞选人民代表,均为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只有“四五”运动中放火烧“联合指挥部”所在的小楼,八九民运中的大规模绝食行动,才算得上非制度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但是,在官方的“潜规则”中,只要是民间自发的行为,只要不是执政党组织的行为,都是制度外的行为,都在应当“打击”、“消灭”之列。由于官方在各个时期对民间活动的容忍程度不同,四五运动的制度化程度最低,北京之春运动的制度化程度最高,五一九运动和八九民运介于二者之间。

“五一九运动”的主流所追求的社会变革,基本上属于修正主义的范畴。 四五运动的主流所追求的社会变革,可以纳入民主社会主义的范畴。北京之春运动的指导思想,既有社会民主主义的因素,也有自由民主主义的因素,二者尚处于混沌状态,运动参与者还没有清醒的自觉。八九民运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目标,已经是宪政民主主义了。1989年5月21日,我所在的《经济学周报》“本报评论员”写道:“现代化进程……必须建立一种机制”,“这种体制,只能是民主宪政。所谓民主宪政,主要包含如下原则:(1)以个人作为政治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与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2)代议制与普选,(3)责任内阁的行政政府,(4)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5)党派斗争公开化、合法化、规则化、非暴力化与结社自由,(6)社会生活领域多样化与政府权力有限性,(7)舆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及信息开放。对于中国而言,主要指重新界定各类政治设施(党、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公民等)权限,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制定各自的运行规则。”(注2)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纲领。历次民主运动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趋势。

北京之春的三个组成部分

体制内的思想解放运动,虽然有时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央组织 部长胡耀邦的参与和指导,却受到中共中央副主席汪东兴管辖的宣传部门的压制,因此仍属于自下而上发起的党内思想运动。这一运动的积极参加者有胡绩伟、于光远、周扬、童大林、吴江、王若水、杨西光、马沛文、王惠德、林涧清、廖盖隆、阮铭、孙长江、李洪林、郭罗基、苏绍智、冯兰瑞、吴明瑜、鲍彤、于浩成、张显扬、严家其等人。运动的两次高潮分别是1979年初的“理论工作务虚会”第一阶段会议和1980年10月至11月的“四千名高干大讨论”。运动的“非毛化”主张最终被邓小平和陈云联手打压下去。关于思想解放运动,其参与者已经发表了许多回忆录与研究专著。

体制外的民主墙与民刊运动,继承了四五运动的历史首创精神,发展和深化了四五运动的思想倾向性。徐文立在《四五论坛》创刊号上写道:“日益成熟的中国人民在伟大的四五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力量,勇敢、智慧和献身精神,都将更加激励全国人民去争取人民的民主,人民的自由,人民的文化,人民的科学”。(注3)民主墙与民刊运动的性质是争取公民权利运动。《四五论坛》发刊词申明其宗旨是实现“言论的真正自由”,“行使宪法赋予人民监督和管理国家的权力,使宪法由一纸空文变为我国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注4)由于邓小平等中共高层领导人曾一度赞扬民主墙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允许民主墙和民刊的存在,运动从北京和上海扩展到全国几十个大中城市。直接参与人数虽然比较有限,但具有相当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间还穿插了支边青年回城运动、高校学生讨还校舍运动、各种上访人员的示威抗议等经济性质的维权运动)。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刘青、王希哲、胡平、王军涛、陈子明等人是运动的代表性人物。关于民主墙与民刊运动,详见本书中《“北京之春”:公民权利运动的兴起》一文。

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活动,本来应当属于高度制度化的常规政治。而 且,1980年仍然有效的中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当时刚刚颁布的《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一条款在高校竞选运动后的1982年被修改,把“各种形式宣传”缩小为“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情况”的单一形式。)然而,由于四五运动和民主墙运动的骨干分子在发动高校竞选运动中的重要作用,由于高校竞选运动继承和弘扬了民主墙运动的精神与诉求,由于当局在运动中和运动后对参与者的政治打压,我把该运动定性为“体制边界的民主运动”。徐邦泰和傅申奇是上海竞选运动的代表性人物,陈子明、李盛平、胡平、王军涛、张炜、陈子华、何德普是北京竞选运动的代表性人物。西安、重庆、成都、长沙等地也都有高校竞选运动发生。关于竞选运动,详见本书中《宪政的萌芽:北京高校竞选运动》一文。

思想解放运动的主角,是党内的思想理论界人士和一部分高层领导干 部;民主墙与民刊运动的主角,是具有强烈政治追求和较高理论素养的青年工人(《北京之春》和《沃土》编辑部成员是例外);竞选运动的主角,是大学生与研究生(傅申奇、何德普是例外),这几种人一起构成了北京之春运动的历史合力。

过渡时期的特殊机遇

北京之春运动跌宕起伏,持续了两年多,缘于一个极其特殊的历史性 机遇。毛泽东主义破产之后,中国需要有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体制内外的仁人志士都在积极探索,觊觎和掌握最高权力者也还没有形成定见,这就为北京之春运动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空间。在这个时期,体制内下层的意见乃至体制外的声音,都有可能影响中国未来的走向。当时民主墙和民刊运动的大多数参与者,都很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尽可能以审慎和理性的态度来参与创造历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的一段时间,可以说是体制内外革新力量的 短暂蜜月期。叶剑英在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说:“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体现了我们党内的民主,西单民主墙体现了社会上的民主,这些民主精神都要发扬,我们要在全党、全国造成真正民主的空气,使广大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心情舒畅。”叶剑英的女儿叶向真回忆:“这句话涉及对当时议论颇多的‘西单民主墙’的评价,叶帅身边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意见。记得在12月12日晚上定稿时,还在争论。于是,叶帅指示,把胡耀邦同志请来,听听他的意见。耀邦同志13日上午八九点钟时专门来到军科二号楼,认真阅读了讲话稿,听取了大家的意见,最后完全同意叶帅讲话稿的精神,拍板保留这段话。”(注5)

1978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讴歌“人民群众这种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历史主动性”,指出“一切受到‘四人帮’压迫和欺侮的人民群众,从普遍的觉醒中真正地站立起来了。他们不仅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而且尝试着按照自己的方式、自己的手段、自己的步骤来推动实现这些要求的社会变革,尝试着给整个革命发展的进程打上自己的烙印。”“对于人 民群众这种以自发的斗争形式出现的自觉的革命行动,我们每一个革命者、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应举起自己的双手,热情地欢迎它,坚决地支持它。”(注6)由于在四五运动中的共同经历和体验,体制内外的革新力量在1978年底的时候,思想和感情是最贴近的。过了这个历史交汇点,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共当权派便开始压制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性”,逐步走上了“权贵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五、八九民运

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说:“这场风波迟早要来。这是国际的大气候和中国自己的小气候所决定了的,是一定要来的”。(注7)应当说,邓小平这个说法没有错。

国际大气候

亨廷顿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某个时候发生了一场持续很久的 辩论,这场辩论发生在决心用来源和目的来界定民主的古典派与坚持用熊彼特模式中程序性民主概念的那些人数越来越多的理论家之间。到七十年代,这场辩论结束了,熊彼特赢了。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在两种民主概念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另一种是经验的、描述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而且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注8)这就是说,所谓“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上已濒于破产的境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阶层中失去了昔日的吸引力。

“现代世界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有意无意地始于葡萄牙的里斯本,时 值1974年4月25日”。亨廷顿指出:“在葡萄牙于1974年结束独裁后的15年间,民主政权在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30个国家取代了威权政权。在其他国家,发生了威权政权之下的大规模的自由化运动。还有一些国家,促进民主的运动获得了力量和合法性。尽管碰到了抵制和挫折,迈向民主化的运动变成几乎是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而且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注9)世界第三波民主化运动首先出现在南欧的葡萄牙、希腊、西班牙,然后转向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在八十年代来到亚洲——土耳其、 菲律宾、台湾、南韩……

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在毛泽东时代末期从对苏“一面倒”转向联美“一条线”,“社会主义阵营”的全球性扩张受到致命的打击,从战略进攻转向防御、退缩乃至分崩离析。而“资本主义世界”在美国摆脱越南战争的陷阱,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先后上台推行“新保守主义”后,逐渐恢复了元气,开启了新技术革命和新产业革命,从而在经济上把苏联东欧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后者甚至被二战的战败国日本和东亚“四小龙”所超越。邓小平在1979年说过一句大实话:战后凡是跟着美国走的都富裕起来了,战后凡是跟美国作对的都还很穷。(注10)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一轮改革运动。

如果说斯大林死后爆发了“社会主义阵营”的第一次改革浪潮,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布拉格之春、波兰1970年12月事件、六七十年代苏联的政治异议运动等构成第二次改革浪潮,中国的北京之春运动和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则标志着第三次改革浪潮的兴起。到八十年代中期,戈尔巴乔夫提出了“新思维”,邓小平再次鼓吹“政治体制改革”,中苏两国领导人掀起改革竞赛;中美两国结成了准军事同盟关系,中国同意美国军方在中国境内设置侦听站,美国同意帮助中国军方升级歼-8战斗机,姚洋指出:“中国和美国的结盟,奠定了我们在八十年代的基调。”(注11)这就是八九民运发生时的国际大气候。

国内小气候

虽然邓小平、陈云在八十年代初打压了北京之春运动,拒绝了向宪政民主方向的转型,但终归不能再搞“两个凡是”,而需要摸索一种有别于毛泽东主义的体制架构。由于从最高领导者到普通百姓都有一种“改革”的冲动和憧憬,八十年代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时代。我曾说:那个年代“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也就是杨继绳在《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中所说的‘周期性和无序性’。‘对这种政治斗争的周期性,邓力群曾说过一句话:每逢双年,自由化泛滥,每逢单年,左派反击。这种说法粗略地接近实际。’这种周期性的震荡,表明了党内各派系都在积极探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路径,而每一个派系都还没有最终确定自己的理想模式,这样就呈现出一种理论上、政治上的活力和可塑性”。(注12)

在八十年代,群策群力、下行上效是社会生动活泼的源泉。农村家庭承包制、城镇个体户、雇工经营、取消人民公社体制、从事第二职业和“下海”、私营企业、社团“挂靠”……几乎所有的体制创新,都是下面首先搞起来,然后才由上面予以认可的。袁庚领导的蛇口工业区,张炜领导的天津开发区,任仲夷领导的广东省,项南领导的福建省,在体制改革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薛暮桥领导的国务院经济研 究中心、马洪领导的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杜润之领导的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政策问题上走在政府的前头,能够提出多种竞争性的方案。陈一谘领导的“农村组”、“体改所”,是从民间研究机构转型为政府智囊机构。半官半民的“莫干山会议”,学术界与地方联手总结“苏南经验”、“温州式”……所有这一切的合力,冲破了“总体性社会”、“单位社会”的牢笼,使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得以重新萌生。

在“自由化”与“反自由化”的反复较量中,具有独立意识的知识阶 层登上了历史舞台。我在1989年春夏之交时指出:“以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新观察》在北京饭店召开的座谈会到这一次三十三人签名,标志着中国知识分子作为政治独立而且有自信心的社会阶层开始出现了。四月二十八日这次会议,过去对当局很温和、效忠于政府内某一派别的一批人,集体宣布反叛。严家其在这个会上,就公开向‘红色教皇’宣战,很多著名的知识分子都一起发出宣战的宣言。到了签名,更发展成行动。”(注13)在八九民运前夕,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知识分子进而提出了知识阶层“组织化”问题。

八十年代有一句话,叫做“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生动地 反映出当时市民阶层的生活状况与精神状况。“吃肉”与“骂娘”,都是八十年代的时代特征;在六七十年代,“肉”是过年过节才有的稀罕物,“娘”是绝对不允许骂的,谁“骂娘”谁就是“反革命”,就要遭到极其残酷的镇压。1988年,市民以“骂娘”和“抢购”的集体行动反掉了“价格闯关”,这使他们看到了自己的力量,从而激励他们以同样的方式来反对 “官倒”和“腐败”。

学生运动从来都是民意的潮头。从1985年起,每年都有学生运动爆发,逐渐形成了一个传统,也为八九学运准备了一批领导骨干和纲领口号。以上这些,就是八九民运从学生运动扩大到知识分子运动和市民运动的国内小气候。


作者注:


(1)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版,3页。


(2)《写于大学生绝食第五天》,载1989年5月21日《经济学周报》。


(3)徐庶:《当务之急》,重新刊载于《四五论坛》,第八期。


(4)《发刊词》,原载《四五论坛》第一期,重新刊载于第八期。


(5)叶向真:《叶剑英中央工作会议讲话起草记》,载北京:《财经》杂志,2008年第26期。


(6)《人民万岁——论天安门广场革命群众运动》,载1978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


(7)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302页。


(8)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末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5页。


(9)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末民主化浪潮》,1、21页。


(10)参见姚洋:《如何降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负面作用》,载上海:《瞭望 东方周刊》,2009年9月24日,总第306期。


(11)参见姚洋:《如何降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负面作用》。


(12)陈子明:《“改革开放”三十年:从亢奋到疲惫(上)》,载香港:《领导者》,总第21期。


(13)张结凤采访陈子明等:《中国民主运动新路向——比较十数年来学运民运》,载香港:《百姓》半月刊,总第192期(1989年5月16日)、193期(1989年6月1日)。






陈奎德:心有灵犀跨海通——台海两岸学术交流述评(时评)



作者:陈奎德 更新时间:7/21/2012 

 

一、艰难的足迹

如果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自1978年以来台海两岸学术交流的基本概况,不难发现,可以大约分为三个阶段:1)1978-1985,2)1985-1989,3)1989-1995.

迎风户半开:1978-1985年

在此阶段的初期,双方只有极小范围的了解。两岸学者都只能在内部图书馆、资料室看到对岸的学术动向,并且充满意识形态色彩。

不久,中国大陆开始向西方国家和日本派遣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于是,来自台海两岸的学人开始有了接触和交流。双方意识上的藩篱有了初次的突破。由于大陆封闭三十年之后首次开放,人数很少,环境生疏,学术规范扦格,因而,在逐渐挣脱了初期短暂的隔膜和成见的束缚之后,基于同胞之谊,在美的台湾学者曾给予大陆学者多方帮助,从而首次在海外实现了台海两岸的学术沟通。

稍后,以邓氏开放政策为契机,逐渐地,在海外的台湾学者的学术着作也开始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大陆。如林毓生、傅伟勋、成中英、杜维明、许倬云先生的着作与文章,此外,美籍华裔学者余英时的着作也开始进入,他虽非来自台湾,但他获选为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至今已达二十年,且深切关注两岸学术进展,在两岸学术交流中亦起了重要的作用。

还应特别提到的是,在这一特殊历史阶段,在某些方面,台湾学术界在中国大陆与西方学术之间还扮演了某种中介角色。鉴于中国大陆封闭日久,加以语文障碍,因此当时对国际学术进展颇为隔膜,而台湾学人因为先行一步,留学人员众多,并且翻译了大量西方现当代经典名着,为大陆学人提供便捷的桥梁。据笔者所知,当年就有人利用了这段门户半开的特殊时期,大量阅读台港译着,从而较读西文原着迅速得多地拓宽了对国际学术的视野。

两岸生气赖交流:1985-1989年

1985年以后,海外台湾籍学者、小部分台湾学者开始访问大陆,研讨会、演讲会及各类小型交流会在后期愈演愈烈。其中,除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福建社科院“台湾研究所”和各主要大学外,大陆的准“民间机构”扮演了相当重要的中介作用。例如,北京的“中国文化书院”、上海的“海峡两岸学术文化交流促进会”、“亚洲研究所”、华东理工大学“文化研究所”等等。很多台湾学者被这些机构邀请聘任为兼任导师、荣誉教授和研究员,他们在这些没有官式气氛的研究机构内相对自由地讲学,无拘束地同大陆同行们探讨学术,切磋心得,基本上摈除了意识形态色彩,比在官方单位的交流要深入自如轻松得多。譬如,笔者当年在上海主持华东理工大学“文化研究所”时,就聘请了前来访问的林毓生、傅伟勋、成中英、龚鹏程等先生为兼任教授,可见其时风气之盛,亦可知当时这些机构还是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的。

这段期间有两岸学者共同参加的学术会议,主要是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中国大陆的城市举办,也有少量在香港、新加坡召开。

当年往访大陆的学者,除理工类和经济学类的学者有相当大的数量,难以胜数外,就笔者所知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学者计有:美籍台裔学者杜维明、傅伟勋、林毓生、邹谠、何柄棣、成中英、杨力宇、高旭成、丘垂亮等,台湾学者韦政通、沈君山、龚鹏程、,以及作家兼学者柏扬、龙应台等等,基本上为一时之选。以上所列,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其他为笔者所不知或未能回忆者,可谓不胜枚举。

可以说,两岸人员思想的交流最先是从学术界打开缺口的。其中,在美国的台湾学者扮演了极其关键的先锋作用,而蒋经国先生后期的开放两岸探亲的政策则启开了两岸直接学术交流的闸门。

暂教舞台移海外:198-1995年

“六四”事件发生后,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台湾学者为表示抗议而拒绝往访大陆,两岸间直接的学术交流迅速降温。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批重要和活跃的中国大陆学者出亡海外,再加上前十年来数量极大的海外留学和访问的大陆学人,可以说,中国大陆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学术重心已经迁移到了海外。以此为契机,在中国大陆之外,两岸学者之间的交流开始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

由此,人们看到,两岸交流的变化只是舞台的转移而已。在美国、欧洲、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台海两岸学者共同参加的学术会议频频召开,譬如,围绕台湾李亦园教授所提出的“大中华经济圈”的设想,就在海内外召开过几次学术会议,而据笔者所知(除理工类和经济方面的以外),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的较为重要的会议就有:

1991年二月十八-二十二日在夏威夷召开的“文化与社会:二十世纪中国的历史反思”会议,

1991年五四在普林斯顿大学召开的“文化中国:从五四到河殇”会议(以及以后每年在五四定期由普林斯顿中国学社召开的以“文化中国”为总主题的专题会议),

而1992年由台湾学者在美国加州举办的、有大批来自大陆学者参加的、长达一个月的“浩然营讲习班”,使学者们从学术层面深化了对“台湾经验”的理解。

以后,还有,1992年九月在哈佛大学召开的“文化中国:诠释与传播”研讨会,

1992年在夏威夷召开的“中国文化”研讨会,

1992年七月在美国洛杉矶举办的“世纪之交的中国人”国际学术讨论会,

1992年在香港召开的“民族主义问题”研讨会,

1992年10月5日至6日参加在华盛顿举行《Sino——Tibetan Relations:Prospects for the Future》(中藏关系:前景展望)国际研讨会,

1993年在山东曲阜召开的“孔子国际学术讨论会”,

1993年在夏威夷召开的“中国未来的宪法和宪政学术研讨会”,

1993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关“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研讨会等。

1993年10月23-24日,普林斯顿中国学社与未来中国学社、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系在普林斯顿大学联合举办了大型研讨会“香港问题讨论会”,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现任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焦仁和先生从台湾专程来美出席会议,在会议期间与香港、大陆、留美的学界及其他各界人士及机构进行了接触,为今后加强沟通联络打下了基础。焦先生与普林斯顿大学学生举行的“两岸关系座谈会”,有五十多位大陆、台湾、香港的学生参加,使台湾海峡两岸三方的学人增进了相互了解,从而共同关注大中国的未来命运。

1994年六月台北召开“中山先生思想与中国未来”学术研讨会,

1994年十月在普林斯顿大学召开了“规范分权与制度转型学术研讨会”,

1994年十一月在杭州召开了有关“文化中国”的大型学术会议,

等等。

在上述学术会议的筹划中,为推动两岸交流,除美国和台湾的一些基金会的捐助以外,一些原有的和新成立的机构起了安排和组织的积极作用,如:夏威夷东西方中心、哈佛费正清中心、哈佛儒学研讨会、普林斯顿中国学社、哥伦比亚、普林斯顿、哈佛、密西根等大学的东亚研究所和研究机构等、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未来中国学社、中国留美教授委员、台湾的“中国大陆研究中心”、以及在美的各学科的专业学会,如:中国留美学生学者经济学会、中国留美学生学者历史学会、中国留美学生学者政治学会等等。

当然,随着时间的流驶,中国也重新逐步再进入国际的基本秩序,如此,海外中国人出入大陆势必重新频繁,这就必将逐渐使两岸交流的舞台从海外再返回台海两岸自身。这一趋势,恐怕也是不可避免的。

除海外的研讨会以外,大批的中国大陆海内外学者访问台湾,是1989年之后两岸学术交流的又一个特点。

先是,在“六四”之前,1988年年底,五位大陆在美留学生钱颖一、吴牟人、裴敏欣、徐邦泰、许成刚应邀访问台湾,作为“零”的突破,揭开了海外大陆学人访台热潮的序幕。不久,在沈君山教授领头发起,台湾企业家捐助下,1989年二月成立了访台奖助金基金会,并于三月,又成立了以李远哲教授为召集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访员资格。于是访台交流遂走上轨道。

1989年六四事件发生,引发了海内外的大陆知识分子对北京政权浪潮般的认同危机,不自觉地,海峡对岸的生存方式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对台湾的疑惧骤然烟消云散,台湾当局与民间也大都也有欢迎和接纳的意愿,于是,访台热潮于焉兴起。

台湾当局专门立法,规范赴台参观访问的邀请和接待工作。使该项工作呈欣欣向荣而又井然有序的景观。

与一般的学术交流相比,访台学术交流呈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很少纯粹的某一单项学科的抽象理论交流,“台湾经验”是一个无所不在的综合性的大课题,而两岸发展的比较研究是笼罩几乎所有交流者的心态。

由于台湾学术界人士基本上都具有留学欧美的背景,因此大陆的海外学者容易与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规范,对于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即使不同意,也较能理解,因而争论时也能找到衡量是非的共同标准,容易争出个所以然。因此,大陆的海外学人具有扮演两岸间桥梁角色的潜在可能性。这一点,将来必将更充分地显现出来。

但是两岸隔绝多年,初次面对,难免拘谨,深入激烈的学术交锋还较少见。较为深入的研究成果主要见之于一些学术期刊上,如,《台湾社会研究》、《九州学刊》、《二十一世纪》、《当代中国研究》、《当代中国》(英文)等刊物和一些专书、论文集上。

二、清流交汇何所归?

“镜面效应”

“半个世纪之前,乃至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恐怕任何想象力丰富的智者都不可能预料到一个远离中国大陆的边陲小岛——台湾,会对中国人整体的生存方式,会对广袤的中国大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但是,这种可能性在今天出现了。

是谓'台湾奇迹'“

这是笔者在一次访台后说过的话。实际上,迄今我一直相信台湾对大陆的这种“镜面效应”。从长程历史的角度看,尤其如此。而两岸的学术交流,则是促成这种“镜面效应”能起作用的重要杠杆之一。

任何经验,如果没有经过理解消化,没有经过在另一时空条件下的比较审查,则是不可能有什么意义的。而这正是学术交流的功能。所谓“台湾经验”,只有在学术上客观的比较甄别之下,才能对大陆的发展产生积极的“镜面效应”。作为先行者,台湾在走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所经历的种种甘苦,也只有在这种理性之光的烛照下,才能转化为大陆朝野共享的精神财富。

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台湾的政策性举措,在仔细的评估考量下,正静静地在大陆浮出了地平线。台湾的“新竹科学园区”,就是一个典范。

所谓“新竹科学园区”,实际上,就是台湾的“矽谷”,同时也是海外科技人才的回流凝聚中心。在经过长期考量后,台湾当局在1979年建立新竹科学园区。它临近台湾着名的高校和研究所集中区,离台北市区和机场均不远,交通便捷,人才集中,政策优惠,设备尖端,吸引了大量海内外人才,特别是海外的高级人才回归。

不久前,北京政府也开始了此类尝试,如,计划在北京的高校区中关村建立“科技村”,在上海南郊建立“漕河泾高科技区”,在深圳也建立类似的“科技区”,甚至一位留美学生李三元也向北京建议在江南地区搞一个专为海外留学生创建的“留学生高科技特区”,希望当局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从而为海外人才的回归建立某种模式。目前,囿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在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业产品和商业效益方面,以及吸引海外学人回归方面,北京的尝试尚未完全获得预期的成功。这恐怕是与基本的“大气候”相关的。假以时日,人们是有理由期望“新竹经验”是会对大陆产生“镜面效应”的。

“趋同效应”

笔者注意到如下几个事实:

1)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中国社会中,知识菁英和权力菁英是有相当通畅的流通转换渠道的。

中国文化中存在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其学统和政统通过科举制度而紧密相连,这种文官体制在历史上曾引起各国的羡慕和仿效。后来,虽因1905年废除考试而切断了政统与学统之间的纽带。然而,国民政府一直奉行的独特的“考试院”制度,仍然蕴涵了中国文化的上述基本特色。

而如果考察一下中国现代史上欧美和日本的留学生对中国的影响,他们在国共两党中扮演的角色,在政治、经济、文化系统中所占有的地位,事实就更清楚了。

连西化色彩极浓的胡适,亦提倡“人才内阁”,即可见该传统深厚之一斑。

2)事实上,台湾的政府内阁就是着名的“博士内阁”,是在世界各国中平均学历最高的内阁。在台湾的经济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经建会”“较重要的四十四位技术官僚中,百分之九十七点七具备大学学历。……逾六成以上的人受过欧美各大学研究所教育。”(引自1991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建会副主委叶万安先生的报告)

3)大陆的政治系统虽然自1949年以来有反智主义的阴影笼罩,但邓时代开始后,也有限度地向上述中国传统复归。加以形势比人强,为适应现代国际间激烈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竞争的需要,政府机构也不得不启用大批技术和知识人才。考诸北京现政府高层领导,当年留苏学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在他们之后的一代,留学浪潮转向欧美和日本,于此,人们亦不难想象下一代政府官员的人才构成。

鉴于上述原因,可以想见,在两岸的下一代领导阶层中,不少人将会是现在正在学术交流的两岸学人,甚至可能是同窗,他们之间并没有很深的历史仇恨的包袱。这同作为战场上的敌手的上一代的两岸领袖的关系是大异其趣的。

因此,不难断言,目前两岸学者的交流、沟通以及私人关系的建立,将为未来两岸决策阶层的的沟通提供良好的基础。由于共同的教育背景、私人友谊和长期交流达成的某些共识,可以想象,就双方而言,对某些通行于国际间的“游戏规则”的认可,某些价值取向的相似,某些未可明言的基本共识的存在,都是人们有理由期待的。

考虑到下一代两岸权力系统的相似的背景和色彩,再对比过去国共两党所各自赋有的江浙士绅和北方农民的差异很大的文化色彩,我们有理由推断,鉴于两岸权力机构人员背景的趋同化,它将有助于未来两岸制度形态的趋同化。而且,趋同的方向,是大陆的台湾化,而非台湾的大陆化。

中国有句老话:“事缓则圆”,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國留學生爭取永居歷史回顧- 台灣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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