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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忆/李勇:憶王惕吾精神/共產主義黑皮書/民國憲法的聯邦主義精神
發佈時間: 4/4/2014 6:20:17 PM 被閲覽數: 103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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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中国记忆》共10集

 




问道人间:道家解雾霾--阴阳不和,天地不交

来源:

 


崇尚自然_曾仕强【易经的智慧】

 


李勇:回聯合報舊址 憶王惕吾精神



今年8 月去台北,與已退休的老同事重遊當年的西門鬧區,穿過已無當年盛況的西門町,到達中興大橋畔,右轉竟然步入康定路,遙望聯合報舊址的五層大樓仍在。但已殘舊落索,巴士總站遷走,攤販歇業,現場一片凋零,那就是聯合報崛起的地方-康定路26 號。

站在舊樓前面,老同事與我佇立在馬路對面的人行道上,仰望舊樓,思潮起伏,悲從中來,既感歎自己落拓身世,也為聯合報今日的末落而哀戚,不到五十年,當年的鼎盛已悄然逝去,繁景不再,我與老同事均有無限感慨。

遙想當年,聯合報從中山堂對面的一座三層小樓搬到康定路現址,樓下兩層是新裝修的印報工廠及業務部門與門市部,三樓是排字房,四樓是編採部門,資料室,五樓是大禮堂,與發行人王惕吾,范鶴言,林頂立的辦公室。

發生在康定路26 號的種種往事,對我來說,仍歷歷在目,那年頭,採訪主任馬克任意氣風發,原因是國民黨辦的三份報紙,不論編採,發行,廣告業務均被崛起的聯合報打下去,聯合報在馬主任領軍下,十六名採訪記者,士氣如虹,戰無不勝,尤其是當年轟動一時的瑠公圳分屍案新聞報導,聯合報密集跟蹤採訪,使報紙零售銷路節節高昇,報紙訂戶不斷跟進,暴增的發行量,導致廣告收入也隨之水漲船高,聯合報邁入日進斗金的階段,員工收入也隨業績上攀。

康定路26 號舊樓頂上正面,有紅色霓虹燈製作的「聯合報」三個大字,記得每當通宵達旦採訪工作結束,乘採訪車返回報社時,領頭的孫建中先生向同車的記者們說,「我們要以獨家新聞把這三個字磨亮,創造台灣報業的奇蹟。」

這是當年採訪社會新聞記者的拚搏的最大目標,也是每一個社會新聞記者的心願,今日,孫建中先生已接近九十高齡,垂垂老矣,正孤寂的住在桃園龜生的長庚養老村,他的老伴則因老人病而行動不便,他獨生兒子孫禹正計劃把他們接回美國,以便就近照顧。而其他追隨孫建中老同事亦已老陳凋謝,既有遠去,也有近逝,絕大多數潦倒江湖,衣食不週。當年,他們為擦亮「聯合報」招牌所作出的努力,不但沒有享受到報社成功的果實,相反後繼者把他們視為影響「聯合報」發展的障礙。

聯合報在康定路26 號的大樓,是採訪社會新聞的全盛時期,也是聯合報步向巔峰階段,而三份國民黨辦報紙正日走下坡,政府當局目睹民營的聯合報迅速崛起。「徵信新聞報」則亦步亦趨,兩份民營報佔去廣告市場大半,黨營報紙因廣告收入銳減而難以支撐,讀者以掏錢賣報當作投票,證明了不受限制的民營報紙是讀者歡迎的報紙,而黨辦報紙漸漸被讀者漠視。

當時國民黨經營三份報紙是「中央日報」,「新生報」,「中華日報」,他們的新聞處理方式是:凡黨政新聞均被視為「要聞」,總統發表文告,政府宣揚政策,政府官員致辭活動,必需放在第一版頭條,其他社區新聞,災難新聞,犯罪新聞則淡化處理,最好不要刊登,為了證明台灣社會和諧、穩定、平靜,犯罪新聞甚至必需捨棄。

民營報紙雖也受黨報影響,把黨政新聞稱為「要聞」,在沒有重大地方新聞、犯罪新聞、災難新聞的時候,也經常把所謂「要聞」放在第一版頭條位置,有時也會以全版篇幅刊登總統訓詞,官員講話,一旦碰到重大犯罪新聞與災難新聞,立即以重要位置刊登,然後鍥而不捨的跟進採寫,直到有了結果而後已,儘量滿足讀者的知情權。

處理新聞的方式不同,導致黨報每況愈下,幾乎無法支撐,國民黨黨產雖豐厚,但卻不願為黨報承擔太大虧損,他們希望黨報負責人想辦法改進,減少虧損,那是一九六零年前後的台灣報業狀況,當時「中央日報」社長胡建中,是國民黨內的知名報人,他研究「中央日報」日走下坡的原因是由於地方新聞比不上「聯合」,「徵信」,在一個編採會議上宣稱,「中央日報」今後也應注重地方新聞,社會新聞,畢竟讀者關心的是周邊發生的事情。

那時台北發生的「瑠公圳分屍案」,聯合報編採人員全面出擊,大篇幅刊載憲警人員對該案的偵查行動,導致報紙銷量高速攀昇,胡建中社長下令,中央日報應招兵買馬,加強採訪陣容,全面跟進,而且要超過「聯合」,「徵信」兩份報紙,於是中央日報向大華晚報挖角,把該報兩名採訪地方新聞頗有表現的記者拉入中央日報兼職,加強中央日報的社會新聞採訪,於是中央日報的版面立即有了改變,銷量止跌回升,胡建中社長正在興高采烈之際,國民黨中央突然下達命令:「中央日報不應譁眾取寵,不可再加強社會新聞與兩份民營報紙競爭」,並以新聞處理不當,命胡建中辭職,要中央日報回覆從前面目,擔負宣傳黨政決策的傳統。從此中央日報又再陷入發行的困境中。國民黨中央目睹「聯合」,「徵信」兩份報紙風起雲湧,便運用他們的統治權,召開一個全面檢討社會新聞取捨的研討會,由中央黨部第四組下令各民營報紙採訪社會新聞記者必須參加,請御用新聞學者,黨政教授演講,詳述犯罪新聞對社會的不良影響,與災難新聞令人心浮動的種種後果,命令各民營報紙的社會新聞記者為了台灣的安全自我約束,多挖掘社會光明面的新聞報導,多刊登黨政大人物的講話及文章,使台灣的社會更祥和,更安定。

國民黨中央以勸導的口吻希望各報加強好人好事的報導,掌握光明面的訊息。

有一段時間,海岸救生員捨生救溺水者成為大英雄,窮鄉僻壤的學童打棒球奪冠便成為社會大眾的偶像,可惜這類新聞並不常有,民營報紙很快又回到原點作業,黨報仍然無法支撐。國民黨的努力白費力氣,當時,許多國民黨內的黨棍,還祭起「保密防諜」的大帽子,給民營報紙表現突出的記者戴紅帽,理由是:「他們與共匪隔海唱和,醜化台灣社會。」

類似情況有如今日台灣「蘋果日報」的崛起。當年聯合報採訪社會新聞的記者陣容龐大,要求嚴格,相對收入也高於其他範圍的記者( 因特稿、專訪文稿均付出較高稿費,且經常有加班費,收入甚至超過本薪。)

「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也是以要求嚴格,待遇豐厚對待他們的記者,他對新聞處理有一句名言:「只求傳真,不扮高深」,他對那些自以為高人一等的新聞學者所強調的社會責任嗤之以鼻,他說,在一個新聞自由競爭的社會,以專制國家控制新聞的手法去約束新聞從業員,那是開時代的倒車!

新聞學者除了誇誇其談說新聞責任論外,還自以為報紙對社會大眾有教育的功能,那是典型的「作之君,作之親,作之師」的作風,自欺欺人,不可作為報導新聞的準則,那是文人辦報的酸臭傳統。

比如,香港有若干財團富豪,不想「蘋果日報」挖掘他們的醜聞,除了以金錢賄賂記者外,還以不刊登廣告來威脅黎智英,甚至向法院控告蘋果日報誹謗,這些壓力如果換了其他報紙,很可能乖乖就範,但黎智英不受威脅,他向記者說:「只要是真相,官司我們就要打到底!」

「蘋果日報」這種為記者採訪壯膽的做法,是其他報紙( 包括當年聯合報)所無法比擬的,七十年代在台北報紙做記者的人都應該記得,報社當局或者是採編部門負責人最怕的是接到更正信,更怕接到律師信或法院的告票,一旦碰到這種情況,主管人員首先就找採訪記者麻煩,質問新聞報導為甚麼出錯,一連串官腔下來,編採主管除以這些麻煩來立威,還以這些麻煩作為整肅下層的把柄,尤其是聯合報,編採主管她們重視的是威權,不會為記者撐腰,即使記者可以證實新聞絕對正確,編採主管仍然命記者自行解決,碰到這種情況,記者不免氣餒,以後不敢再在採訪工作上衝刺。以免做多錯多,何況當年黨辦報紙不敢放開手腳去採訪新聞,而現在民營報紙記者也比不上蘋果日報記者拚搏精神,因此敗下陣來,因此近日的台灣、大陸、香港發生的重大新聞中外傳媒多引用蘋果日報的獨家報導,沒有人說它是「沒有地位量報」。

台北報業經營者如不能從「蘋果日報」的成功吸取教訓,忘記康定路時代的「王惕吾精神」,遲早必會被讀者唾棄,何況今日威脅到報業生存的媒體數位化,電子傳媒普及,報紙地位及影響力下降,生存空間縮小,稍有疏忽就面臨垮敗的命運。說到王惕吾精神,乃是聯合報崛起時代形塑的傳統:管治階層方面,關心員工生活,重視員工福利,愛惜人才,在編採工作方面,要求記者廉正,勤勞,掌握讀者興趣,滿足讀者知情權,不要高高在上,以領航人、守門人、社會導師自居。也就是蘋果日報黎智英強調的「只求傳真,不扮高深」的原則。

聯合報本來是一份獨立、超然的民營報紙,但當它崛起後,從上到下都被政商關係所困擾,那就是所謂的「傳統包袱」,「蘋果日報」是一份香
港人辦的報紙,不受台北的政商關係影響,因此不受藍綠權貴左右,因此他們放開手腳工作,力求公正客觀。聯合報改變最大的是七十年代軍政人員大批進入報社從事編採工作開始,這批「等因奉此」,立正敬禮的人員把軍中那套刻板,逢迎,取巧,教條輸入報社後,上下級之間,賓主之間的關係便隨之複雜起來,夥計看見老闆,立正敬禮,報告,畢恭畢敬,同時同事之間彼此猜忌,勾心鬥角一如官場,在上的頤指氣使,作威作福,在下的陽奉陰違,假公濟私,過去彼此和睦相處,精誠團結的作風蕩然無存,久而久之,從業者操守敗壞,嗜財好色,但對上級及老闆,一個個卑躬屈膝,新聞取捨全憑關係好壞決定。員工升降則看禮數是否週到,上下交征利,沒有人重視編採工作好壞,於是「黃鐘毀棄,瓦釜雷鳴」!

這一場改變均出自聯合報社康定路二十六號,搬去忠孝東路四段開始,到了此刻汐止大同路,聯合報積習已深,繁景不再,更不幸的是,這種風氣很快就會蔓延到海外報系最賺錢的「世界日報」,作為一個終生在聯合報系工作直到老退的舊日老夥計,難免會有說不出的傷痛與惋惜!




 

第十二章、勝利的另一面

 

  在相當長的時期裡,蘇聯歷史中最鮮為人知的祕密之一,就是在『偉大的衛國戰爭』期間對多個族群的全面放逐——這些民族被統統指稱為進行了「顛覆活動、諜報,以及與納粹佔領軍的合作」。直到一九五零年代末,當局總算承認了有「過火和擴大化」的情形。在一九六零年代,多個當初因為通敵而從地圖上被抹去的自治共和國,終於得到重新確立;但是直至一九七二年,最後一批幸存的流放犯人方可「自由選擇居住地點」;並且要到一九八九年,克里米亞韃靼人才獲全面平反。直至一九六零年代中期,對這些民族之諸般制裁措施的逐步取消依然是最高機密;並且一九六四年之前頒發的法令從未公佈於眾。要到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最高蘇維埃宣言」,蘇聯政府才最終承認「斯大林當局大規模放逐各民族的野蠻行徑乃是非法犯罪」。

  在德軍入侵蘇聯後的數週內,德意志人成為遭到全面放逐的第一個族群。按照一九三九年的人口普查,蘇聯境內有一百四十二萬七千德裔居民,大多數是德國殖民者的後人。這些殖民者當年應凱瑟琳二世的邀請,來到俄國南部廣袤空曠的原野定居。一九二四年,蘇聯政府建立了伏爾加德意志人自治共和國。伏爾加德意志人約三十七萬,只佔俄國各地(主要在薩拉托夫、斯大林格勒、沃羅涅什、莫斯科及列寧格勒)、烏克蘭(有三十九萬)、北高加索(主要在克拉斯諾達爾、奧爾忠尼啟則及斯塔伏羅波爾)、以及甚至在克里米亞和格魯吉亞之德意志人的四分之一。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發佈命令,責成將伏爾加自治共和國、薩拉托夫地區及斯大林格勒的全部德意志人流放到哈薩克斯坦和西伯利亞。該命令聲稱此舉乃是一項人道措施。

  當時紅軍正在各條戰線上節節敗退,每天都因戰死或被俘而損失數以萬計的兵力;貝利亞卻從內務部抽調了一萬四千多人來開展這項行動。這批人由內務人民委員部長伊萬‧謝羅夫將軍



揮;此人在波羅的海諸國的種族清洗中業已表現出其開展此類行動的效率。即便將當時的異乎尋常形勢及紅軍的意外失利考慮在內,這項行動在開展時的殘酷程度依然令人震驚。在一九四一年九月三日到五日間,446,480名德意志人由二百三十個車隊押送放逐;每個車隊平均有五十輛卡車。這意味著每個車隊要運送近兩千人,或者說每輛卡車裝載四十人。這些車隊的行進速度每小時只有數公里,經過了四到八週方抵達在西伯利亞南部之鄂木斯克、新西伯利亞及巴爾瑙爾和西伯利亞東部之克拉斯諾亞爾斯克地區的目的地。如同先前對波羅的海諸國人民的放逐一樣,根據官方的指示,這些被迫遷徙者有「一定的時間來籌集至少一個月的口糧」。

  以下是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命令的摘要:

  

  根據軍方接到的可靠情報,生活在伏爾加地區的德意志人當中藏匿著數萬破壞分子和間諜;這些人一旦收到德國的信號,就會立即在所居住的地區組織破壞活動。蘇聯政府先前未曾得悉這些破壞分子與間諜的存在或其數目。伏爾加地區的德意志人正在哺育人民和蘇維埃政權的敵人。

  倘若伏爾加自治共和國或周邊地區的德裔破壞分子和間諜,在德國的命令下確實進行了破壞行動,那將會血流成河;因此蘇聯政府值此戰爭時期,不得不對伏爾加地區的德意志人採取懲罰措施。為了避免此最壞結果和盡量減少流血,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業已批准一項決定,遷移伏爾加管區的全體德意志人;由政府提供土地和幫助,讓他們得以在其他地區重新定居。

  在新西伯利亞、鄂木斯克、阿爾泰、哈薩克斯坦,以及相鄰地區,擁有大片土地的多個管區被用作此目的。

  

  在進行此主要放逐的同時,隨著戰況的起起伏伏,還有一些次要行動。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莫洛托夫、馬林科夫及日丹諾夫向斯大林建議:應當清洗居住在列寧格勒市及周邊地區的九萬六千德意志人和芬蘭人。次日,德軍到達涅瓦河,切斷了列寧格勒與蘇聯其他地區的鐵路連接。包圍的風險日益加劇,但當局並未採取措施來疏散該城的平民百姓或囤積任何食糧以應對圍城。就在同一天,即八月三十日,貝利亞發出通知,命令從列寧格勒地區遞解十三萬兩千人:九萬六千人乘火車,三萬六千人走河道。結果是,當因德軍部隊的到來而不得不暫停遞解行動時,內務部只有足夠的時間逮捕和遞解一萬一千名德裔蘇聯公民。

  接下來的數週裡,類似的行動在多處展開:在莫斯科地區, 9640名德意志人於九月十五日被放逐;在圖拉,2700人於九月二十一日被放逐;在高爾基(前下諾夫哥羅德),3162人於九月十四日被放逐;在羅斯托夫,38288人於九月十到二十日間被放逐;在紮波羅熱(31320人於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十日);在克拉斯諾達爾(38136人於九月十五日);在奧爾忠尼啟則(77570人於九月二十日)。一九四一年十月,另有居住於格魯吉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北高加索及克里米亞的十萬名德意志人遭到放逐。截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894600德意志人被放逐,多數發配到哈薩克斯坦和西伯利亞。倘若計入一九四二年遞解的德裔,總共有大約1,209,430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遭到放逐,相當接近一九三九年人口普查所報告的1,427,000名德意志人。

  如此一來,蘇聯領土上超過82%的德意志人遭到放逐;而此時此刻,所有警察和軍隊都應全力以赴武裝抗擊入侵的敵人,而不是遞解數十萬無辜的蘇聯公民。事實上,倘若計入從紅軍部隊中開除並組成「勞動軍」之懲戒隊並發配到沃爾庫塔、科特拉斯、克麥羅沃及車里雅賓斯克的德裔官兵,則被放逐之德裔蘇聯公民的比例甚至比前面的數字更高。僅在車里雅賓斯克市,很快就有超過兩萬五千名德意志人在冶金廠勞作。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存機會比在古拉格的勞改營好不了多少。

  關於遞解車隊的信息非常支離破碎,因而目前無法計算在這些德裔當中,有多少人死於前往新安置點的路上。此外亦不清楚,在一九四一年秋季淹沒整個俄國的大混亂當中,總共有多少個車隊實際到達目的地。按照計劃,到十一月底會有29,600名德裔流放犯人到達卡拉幹達地區。但是截至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僅有8,304人實際到達。當局的意圖是讓130,998人在該地區定居,但事實上只有不超過116,612人到達。其餘的人發生了什麼事情?他們究竟是死在路上,還是被轉運他處?阿爾泰地區計劃接收一萬一千名流放犯人,但實際接收了94,799人。更糟糕的是,內務部關於流放犯人到達的報告,毋庸置疑地表明這些地區對於接收此等人犯毫無準備。

  在凡事保密的氛圍中,地方當局只有到最後時刻纔會得知將有數萬流放犯人到達。由於沒有住房,流放犯人只能在馬廄、兵營中過夜或露宿,即便冬天很快就要到來。盡管如此,在此前的十年裡,當局就此類情事業已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在一九三零年代早期,遭到遞解的富農常常被拋棄在森林裡;而對這些新來者的「經濟移植」,效率則要高得多。經過數月之後,大多數流放犯人都作為「特別遷移者」而生活,也就是說在極其惡劣的條件下求生。他們受內務部指揮所(komandatury)的管制,居住在集體農莊、實驗農場或工業基地,食物匱乏且工作艱苦。

  發配了德意志人之後,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到一九四四年六月間,發生了第二波大規模放逐。六個民族——車臣人、印古什人、克里米亞韃靼人、卡拉柴人、巴爾卡爾人及卡爾梅克人——被流放到西伯利亞、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及吉爾吉斯斯坦,藉口是他們「與納粹佔領者有大規模合作」。此次主要放逐後,在一九四四年七月到十二月間,還有一些其他行動,旨在從克里米亞和高加索清除其他幾個據認為不值得信任的民族:希臘人、保加利亞人、克里米亞的亞美尼亞人、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庫爾德人及高加索凱米辛人。

  最近公開的檔案文件,就高加索山地人、卡爾梅克人或克里米亞韃靼人與納粹的所謂通敵,沒有提供任何新的線索。一些事實顯示,在克里米亞、卡爾梅克、卡拉柴地區及卡巴爾達-巴爾卡爾有為數不多的通敵者,但沒有證據表明在這些地區通敵是普遍原則。最具爭議的一些通敵事件,發生在紅軍於一九四二年七月在頓河畔羅斯托夫失利後,以及在德軍於一九四二年夏到一九四三年春佔領高加索期間。在蘇軍撤離和德軍到來之間的權力真空裡,在卡拉恰伊-切爾克斯之自治地區的米高揚-謝加,在卡巴爾達-巴爾卡爾自治共和國的納爾奇克,以及在卡爾梅克自治共和國的埃利斯塔,當地領袖建立了「國家委員會」。德軍對這些地方委員會的權力給予承認,後者在數月裡享受到宗教、經濟及政治的自主。當高加索的這項實驗加強了在柏林流傳的「穆斯林神話」(即蘇聯之伊斯蘭教地區或許可加以利用的觀點),克里米亞韃靼人也獲准在辛佛洛普設立自己的「穆斯林中央委員會」。

  盡管如此,由於納粹擔憂一九二零年代中期遭紅軍鎮壓的泛土耳其運動死灰復燃,克里米亞韃靼人從未獲得卡爾梅克、卡拉柴人及巴爾卡爾人曾經享受數月的自治權。作為對所獲之少許自治的交換,此等地方當局貢獻了一些部隊,用於對付附近繼續效忠蘇維埃政權的微不足道抵抗力量。這些部隊合計不超過數千人:克里米亞有六個韃靼人營,以及一隻卡爾梅克騎兵部隊。

  車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國僅在一九四二年九月初到十一月中被納粹小部隊部分佔領了約十週,並且沒有任何通敵的證據。但車臣人向來桀驁不馴。蘇聯當局先前曾於一九二五年進行過若干次旨在收繳當地人所持武器的懲罰行動,並於一九三零到三二年再次採取行動以試圖打破車臣人和印古什人對集體化的抗拒。一九三零年三月和四月,以及一九三二年四月和五月,在對「匪徒」的鬥爭中,內務部的特別部隊動用了大炮和空中打擊。在歷來就抗爭莫斯科影響的人們當中,這挑起了反抗中央集權的強勁海嘯和獨立的願望。

  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到一九四四年五月間有五次大規模放逐行動,均採用慣常的方法完成;但與過去對富農的放逐不同,這些行動的特徵在於具有「令人稱道的組織效率」(貝利亞語)。後勤準備有長達數週的精心組織,並且由貝利亞及其助手伊萬‧謝羅夫和波格丹‧科布洛夫親自督導;他們都乘坐裝甲專列前往各地。這些行動需要為數巨大的車隊: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到三十日,93,139名卡爾梅克人用四十六個車隊(每隊六十輛卡車)押送;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三到二十八日,521,247名車臣人和印古什人用一百九十四個車隊(每隊六十四輛卡車)押送。在戰事如火如荼之際,內務部為這些非常行動使用了十一萬九千名官兵。

  這些計劃到最後一分鐘的行動開始於逮捕佔人口12%的「潛在危險分子」,大多數為婦孺和老人;當時大多數成年男人都在蘇軍中參戰。倘若莫斯科接到的報告可信的話,這些行動均極其迅速地展開。克里米亞韃靼人於一九四四年五月十八到二十日遭到抓捕。在首日當晚,負責指揮是次行動的科布洛夫和謝羅夫,發電報給貝利亞:「截至今晚八時,九萬人已移送至車站。十七個車隊已將四萬八千四百人運往目的地。二十五個車隊正在裝車。整個作業運轉極為順利,並且正在繼續。」五月十九日,貝利亞告知斯大林:在第二日,165,515人已在各車站集結,並且136,412人已經登車。五月二十日,謝羅夫和科布洛夫向貝利亞拍發電報,聲稱行動已於該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完成,總計押運173,287人。載運剩餘之6,727人的最後四個車隊將於當晚啟程。

  按照內務部官僚機構報告的說法,這些影響到數十萬人的放逐行動似乎純粹是走形式;每次行動都比前次更為「成功」、「有效」或「經濟」。在將車臣人、印古什人及巴爾卡爾人放逐後,內務部的公務員索羅門‧密爾斯坦就「與先前的行動相比,在最近的放逐中對卡車、木板、水桶及鐵鍬的節省」,撰寫了一份冗長的報告:

  從運送卡拉柴人和卡爾梅克人時獲得的經驗,讓我們能夠採取某些措施,因而可以減少車隊所需的物品,並且最終降低所需的運送次數。我們目前在每輛牲畜卡車上裝四十五人,而不是先前的四十人。通過把人和行李裝在一起,我們也減少了所需車皮的節數,因而節省了37,548米木板、11,834個水桶及3,400隻爐子。

  

  以令人震驚的效率展開的內務部行動?在此官僚美夢的背後是什麼樣的可怖現實呢?一九七零年代末收集到一些倖存者的經歷。有人回憶道:「去撒馬爾罕地區之澤拉布拉克的路途走了二十四天。從那裡轉到真理集體農莊;我們在農莊的活計是修理馬車……工作很苦,而且總是吃不飽。許多人站都站不穩。我們村有三十戶被流放,只有五家剩下一兩個生還者,其他人統統餓死或病死了。」另一位倖存者回憶道:

  

  在密不透風的車廂裡,人們由於飢餓和空氣不足紛紛死去;沒有人給我們任何食物或水。在途經的村莊裡,我們被說成是叛徒,遭到百姓的敵視;他們雨點般地向車輛的兩側和門投擲石頭。他們在哈薩克斯坦的大草原上打開了車門,給了我們一些軍用乾糧,但沒有任何喝的。他們命令我們把死人扔在鐵道兩邊卻不加掩埋,接著我們就繼續前行。

  

  當抵達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或西伯利亞的目的地後,這些流放犯人被分到集體農莊或當地工廠。如內務部當地機構的報告所清楚顯示,他們每日都面對居住、工作及生存的挑戰。這些報告都呈遞給中央政府並保存在古拉格「特別人員」處的浩繁檔案中。一九四四年九月發自吉爾吉斯斯坦的一份報告中提到:在最近放逐到該地的三萬一千戶當中,只有五千戶分到居所。並且「有居所」本身似乎也是個很靈活的說法。報告的文字揭示,在卡梅宁斯基管區,地方政府把九百戶人家安置在一家國營農場的十八套公寓單元裡。換言之,就是每五十家合住一個單元。這些往往有許多孩子的家庭必須輪流在公寓裡睡覺,其餘時間就不得不在戶外過夜;而嚴冬卻即將來臨。

  放逐卡爾梅克人的一年多後,在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寫給米高揚的一封信裡,貝利亞本人承認道:「他們被置於異常困苦的環境中,衛生條件極端惡劣。許多人沒有內衣、鞋子,衣服也很少。」兩年後,兩位內務部領導人報告稱:「在有勞動能力的卡爾梅克人當中,30%因為沒有鞋子而無法工作。他們完全不适應惡劣的氣候和異常的條件,而且不懂當地的語言,這就又造成了一系列的困擾。」他們背井離鄉、飢寒交迫;他們工作所在的集體農莊管理極為不良,以至於他們只能勉強糊口;許多在工廠工作的流放犯人沒有得到任何培訓,因此很不能勝任其工作。卡爾梅克自治共和國前總統D. P. Pyurveev在寫給斯大林的信中寫道:

    流放到西伯利亞的卡爾梅克人境況悲慘,他們失去了全部牛隻。他們到達西伯利亞時一無所有……他們非常不适應所到地區的新生活……在集體農莊工作的卡爾梅克人幾乎得不到任何東西,因為這些農莊的原有農工都食不果腹。那些分配到工廠的人發現極難適應新的生活,並且因為沒有拿到適當的報酬而無法購買正常的糧食定量。

    這些曾經以遊牧和農耕為生的卡爾梅克人,現在不得不站在機器前度過餘生,而且微薄的工資還往往因為罰款而完全拿不到。

  有幾個數字可以揭示這些流放犯人的死亡比例。根據特別再安置管理局一九四六年一月的計算,在兩年前放逐的92,000卡爾梅克人當中還剩70,360人。一九四四年七月一日,35,750個韃靼家庭共151,424人到達烏茲別克斯坦;六個月後戶數增加了818,但人數卻減少了16,000。在從高加索放逐的608,749人當中,截至一九四八年有146,892人(即將近四分之一)死亡,而同期只有28,120人出生。在從克里米亞放逐的228,392人當中,四年後已有44,887人死亡,而只有6,564人出生。倘若攷慮到這些流放犯人中有40~50%的人未滿十六歲,因此「自然原因死亡人數」只佔這些統計數據中很小的一部分,此极高的死亡率就變得更加触目惊心。存活下來的兒童也幾乎沒有前途:在流放到哈薩克斯坦的八萬九千名兒童當中,四年後有機會上學的不足一萬兩千。不僅如此,官方還規定對「特別遷移者」後代的全部學校教育都必須只用俄語進行。

  這些並非就是在戰爭期間進行的全部官方放逐。放逐克里米亞韃靼人之行動結束的數日後,雷納於一九四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致信斯大林:「內務部亦認為有理由驅逐克里米亞的所有保加利亞人、希臘人及亞美尼亞人。」保加利亞人被指控「在為德軍製作麵包和其他食物方面積極協助德國人」,以及「與德國軍事當局合作以搜查紅軍戰士和游擊隊員」。希臘人被指控「在入侵敵軍到來后建立了一些小工業;德國當局也曾幫助希臘人從事生意和組織運輸等等」。亞美尼亞人則被指控在辛佛洛普建立了以亞美尼亞陸軍將軍E‧德羅為首稱作德羅梅達的通敵分子中心。其目的據稱「不止於宗教和政治,還要開發小工業和私營企業」。在貝利亞看來,該組織「不僅曾為德國人的軍事需要籌集資金,而且意圖建立亞美尼亞軍團」。

  四日後,即一九四四年六月二日,斯大林簽署了國防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對克里米亞韃靼人的驅逐應伴隨對三萬七千保加利亞人、希臘人及亞美尼亞人——均為德國走狗——的驅逐」。如同對其他被放逐者群體一樣,該命令為每個「歡迎地區」隨意指定了配額:哈薩克斯坦的古里耶夫地區七千人,斯維爾德洛夫斯克州一萬人,烏拉爾山區的莫洛托夫州一萬人,克麥羅沃州六千人,巴什基里亞四千人。如同官方所一貫聲稱:此次行動已於一九四四年六月廿七、廿八日成功進行。在那兩天裡,41,854人遭到放逐。按照該報告的強調,此乃「計劃數字的111%」。

  在剷除了克里米亞的德意志人、韃靼人、保加利亞人、希臘人及亞美尼亞人後,內務部決定清洗高加索的邊境地區。基於對國家邊界之同樣的全神貫注,這些大規模行動在許多方面,不過是以更系統的方式對一九三七到三八年之反諜報行動的自然延續。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斯大林簽署了國防委員會的一項新命令,指示將格魯吉亞邊境地區的八萬六千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庫爾德人及凱姆辛人放逐。由於該地區多山,以及這些民族的遊牧生活方式(他們直至不久前還屬於奧斯曼帝國,並且一直在蘇聯領土和土耳其領土之間自由穿行),放逐的準備工作就變得特別漫長。是次行動自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一直持續到二十五日,由內務部的一萬四千人特別部隊完成。美國以租借方式(在對德戰爭中向同盟國供應大量軍火的法案)提供的九百輛斯蒂旁克卡車,被挪用來押送流放犯人。

  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給斯大林的一份報告中,貝利亞稱「在特別艱難的條件下」已於十日內轉移91,095人。在貝利亞看來,所有這些人都是土耳其間諜,儘管其中超過49%的人未滿十六歲。「這個地區的多數人口與土耳其邊境地區的居民有親戚關係。他們大部分是走私者,具有強烈的移民傾向,而且為土耳其情報機構和沿整個邊界活動的匪幫提供了許多新生力量。」按照古拉格「人員移動」處的統計資料,將近94,955人被放逐到哈薩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到一九四八年七月間,19,540名梅斯赫特人、庫爾德人及凱姆辛人因流放而喪生,佔所有遷徙人口的約21%。此四年內20~25%的死亡率,對於遭到當局懲罰的所有這些民族來說,幾乎是相同的。

  在戰爭中按種族放逐的數十萬人民,令「特別遷移者」的數目從大約一百二十萬增至二百五十萬以上。戰前非富農化運動的受害人曾經佔「特別遷移者」的大部分,但其數目由戰爭爆發時的約九十三萬六千人降至一九四五年五月的六十二萬二千人。事實是,數以萬計曾被劃分為富農的成年男子(戶主除外)被徵兵參戰。他們的家小因此恢復了先前的自由公民身份,不再屬於「特別遷移者」。但是由於他們在戰時所處的境況,尤其因為他們的全部財物及房屋已被沒收,這些新近獲得自由的人們實際上幾乎無法離開其指定的居住地。

  一九四一到四四年是古拉格生存條件最為艱難的時期。饑饉、流行病、過度擁擠、以及慘無人道的壓榨,都加重了犯人們的長期磨難;他們還必須承受異常嚴酷的工作條件,並且始終遭到大批告密者的監視;後者的任務是要揭露「犯人中的反革命組織」。就地處決每日都在發生。

  開戰頭幾個月中德軍的快速推進,迫使內務部撤離了一些即將落入敵手的監獄、勞改殖民點、集中營。一九四一年七月到十二月間,關押近七十五萬囚犯的二百一十個殖民點、一百三十五座監獄及二十七處集中營向東轉移。在總結「偉大的衛國戰爭中古拉格工作」時,古拉格首腦伊萬‧納謝德金宣稱:「集中營撤退的組織相當有序」。但他接著補充道:「由於缺乏運輸工具,大多數人犯都是徒步撤退,有的走了上千公里」。這些犯人在到達目的地時的狀況可想而知。倘若沒有足夠的時間撤離某個集中營(在開戰的頭幾週裡經常如此),犯人們會被就地處決。這在烏克蘭西部地區尤其嚴重:截至一九四一年六月底,內務部在利沃夫屠戮了一萬名囚犯,在魯特斯科的監獄殺了一千二百,在史坦尼斯拉維夫為一千五百,在杜布諾有五百。德軍在到達利沃夫、日托米爾、文尼察時,發現了數十處萬人坑。用這些「猶太布爾什維克黨人的暴行」為藉口,納粹特遣隊立即屠戮了數以萬計的猶太人。

  一九四一到四四年間出自古拉格的全部行政報告,都強調了戰時各集中營生活條件的可怖惡化。在這些擁擠不堪的集中營裡,囚犯的平均生活空間由1.5平方米降至0.7;犯人們必須輪流睡在木板上;床鋪成為奢侈品,只供身份特殊的工人使用。糧食的日平均攝取量於戰前相比下降了65%。饑饉變得隨處可見;到一九四二年,傷寒與霍亂開始肆虐這些營地。按照官方數字,每年有近一萬九千犯人死於這些疾病。一九四一年,僅在勞改營就有將近十萬一千例死亡;這尚且不包括強制勞動殖民點。如此一來,年死亡率就幾近8%。一九四二年,古拉格管理局登記了二十四萬九千例死亡(死亡率18%),一九四三年為十六萬七千例死亡(死亡率17%);再加上處死的囚犯和監獄與強制勞動殖民點的死亡人數,就可大致計算出僅在一九四一到四三年間,古拉格系統就有六十萬左右的人喪生。倖存者的狀況也頗為可憐。按照管理局自己的數字,到一九四二年底,只有19%的囚犯能夠從事重体力勞動,17%能夠從事中等強度勞動,64%的人能夠幹「輕活」——也就是說患病在身。

  以下是古拉格管理局運營處助理處長一九四一年十一月二日關於西伯利亞營系統狀況報告的一些摘抄;

  

  根據新西伯利亞內務局運營處接到的信息,西伯利亞營系統之Akhlursk、庫茲涅茨及新西伯利亞等處的死亡率有急劇攀升。

  此增加和登記死亡人數巨幅上升的原因,無疑是長期糧食匱乏和嚴酷工作條件造成的大範圍營養不良,這給心臟帶來沉重的負荷。

  囚犯的缺毉少葯、工作難度、漫長工作日、以及缺乏足夠食糧,都促成了死亡率的急劇攀升……

  在由多個分選中心送往這些集中營的囚犯當中,也記錄了營養不良、口糧不足及大範圍流行病導致的眾多死亡。一九四一年十月八日,在由新西伯利亞分選中心送往Marinskoe分隊的539名囚犯中,超過30%的人極度體重不足且身上長滿蝨子。與犯人一起到達的還有六具屍體。十月八日夜間到九日早晨,又有五人死亡。九月二十日從同一個分選中心到達Marinskoe分隊的另一個車隊,所有犯人身上都長滿蝨子,並且相當一部分人沒有內衣……

  近來在西伯利亞營系統,由犯人組成的毉務人員當中有數不清的破壞行為。Taiginsk處阿澤爾營的一名助手(該人因觸犯第五十八條第十節而獲刑)組織了一群犯人來破壞生產。經發現這些人把患病工人派往最艱苦的工地而非給他們治病,以期減慢集中營的生產和防止達到指標。

  古拉格管理局運營處助理處長、保安隊大隊長科根曼

  

這些「囚犯們遇到的嚴重健康問題」(按照古拉格的委婉說法)並未阻止當局對犯人施加甚至更大的壓力,往往直至他們倒地不起。古拉格首腦在報告中寫道:「從一九四一年到四四年,每個工作日的平均價值從9.5盧布上升到21盧布」。數十萬囚犯被送到兵工廠工作,以替代應徵入伍的人力。古拉格在戰時經濟中扮演了極其顯要的角色。根據刑事管理部門的估計數字,在軍火工業的一些關鍵部門(尤其是冶金和採礦),將近四分之一生產要歸功於囚犯勞力。

 

  儘管有囚犯們「堅定的愛國態度」——其中的95%「強烈致力於社會主義事業」,對他們(尤其是政治犯)的鎮壓一如既往的嚴酷。作為中央委員會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頒佈之一項命令的結果,在戰爭結束前,任何「五八」分子(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而被判刑的囚犯)都不會得到釋放,即便該人已經刑滿也不例外。因政治罪(例如屬於反革命黨派或某右翼或托洛茨基派組織)或因間諜罪、叛國罪或恐怖活動罪而獲刑的囚犯,被隔離關押在重兵把守的特別集中營。這些集中營設在氣候最惡劣的地區,例如科雷馬地區和北極圈內,其年死亡率經常高達30%。在一九四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一項命令頒佈後,特別加強的懲戒營投入使用。這些集中營實際上成為死亡營,因為囚犯在其中遭到的壓榨令生存的希望微乎其微。在金、煤、鉛、鐳等礦山(多數位於科雷馬地區和沃爾庫塔地區)的有毒環境中每日工作十二個小時,無異於死刑判決。

  從一九四一年七月到一九四四年七月,集中營系統的特別法庭對十四萬八千名囚犯判處了新的處罰,並且處決了其中的10,858人:208人因間諜罪被處決,4,307人因顛覆和恐怖活動,6,016人因在集中營內組織暴動或騷亂。按照內務部的數字,在戰爭期間於古拉格內剷除了603個「犯人組織」。儘管這些數字或許只是要顯示,雖然有顯著的重組——許多曾經看守集中營的特別部隊被抽調去完全其他任務,尤其是放逐押送工作——該系統依然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毫無疑問,在戰爭時期,這些集中營裡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大批逃亡和大規模騷亂。

  事實是,在戰爭時期這些集中營的人口結構有顯著改變。在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二日的命令頒佈後,五十七萬七千名囚犯得到釋放且被立即納入紅軍。當局自己承認,這些犯人因「無故曠工或小偷小摸等不足道的罪行」而獲刑。如果包括服刑期滿者,在戰爭期間,一百零六萬八千名犯人從古拉格直接奔赴前線。在一九四一到四三年間死於古拉格的約六十萬人當中,包括了最羸弱的囚徒和最不适應集中營無處不在之嚴酷條件的那些人。儘管整個集中營與殖民點系統出空了如此多的輕罪犯人,那些最堅韌和最頑強的人留了下來且生存下去;無論這些人是政治犯或普通罪犯。那些根據第五十八條而獲判長期監禁(八年以上)的人,在所有囚犯中所佔的比例由27%增至43%。監獄人口局面的這一改變在一九四四和四五年就更為明顯;當時古拉格系統有巨幅成長,其人口從一九四四年一月到一九四五年一月增加了45%以上。

  一九四五年的蘇聯留給人們的最難忘記憶是一個滿目瘡痍但最終勝利的國家。正如弗朗索瓦‧傅勒曾經寫道:「一九四五年,蘇聯作為一個偉大光榮的國家,加入了實現拯救人類之新願景的巨大物質力量。」沒有人記得,或者至少沒有人願意回想起,那遮掩得很好的故事另一面。正如古拉格檔案所展示,那勝利之年亦是蘇聯集中營系統的巔峰。當與世界其他地區實現和平共處之際,國內的鬥爭在如火如荼地繼續;當局對遭受四年戰爭創傷之社會的控制絲毫沒有放鬆。恰恰相反,一九四五年是蘇聯隨著紅軍的西進而收復失地的一年,也是曾經逃脫該體系控制的數百萬人現在不得不屈從的一年。

  一九三九到四零年吞併的領土——波羅的海諸國、白俄羅斯西部、摩爾達維亞及烏克蘭西部——在戰爭期間基本不受蘇聯掌控,但此時卻不得不經歷第二次蘇維埃化過程。民族主義反對運動因抗議蘇聯而興起,由此開始了一輪武裝鬥爭、迫害及鎮壓。對吞併的抵抗在烏克蘭西部和波羅的海諸國尤其激烈。

  一九三九年九月到一九四一年六月對烏克蘭西部的首次佔領,造就了一個相當強大的武裝抵抗運動,即烏克蘭民族組織(簡稱「烏族組織」)。此組織的成員隨後作為特別部隊加入黨衛軍,與共產黨人和猶太人鬥爭。一九四四年七月,當紅軍到來時,烏族組織建立了烏克蘭解放最高委員會。烏族組織首領羅曼‧舒克維奇成為烏克蘭起義軍司令。據烏克蘭來源稱,到一九四四年秋,烏克蘭起義軍的兵力超過兩萬人。一九四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貝利亞簽署命令,指示將烏族組織和烏克蘭起義軍士兵的所有家屬逮捕並流放到克拉斯諾亞爾斯克地區。從一九四四年二月到十月,十萬零三百平民(主要為婦孺和老人)被按照貝利亞的命令放逐;而在此期間抓獲的三萬七千名士兵也全部送到古拉格。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在烏克蘭東儀天主教會的都主教安德烈‧Sheptytsky逝世後,蘇聯當局強迫該宗教團体與東正教合併。

  為了根除蘇維埃化的所有反對力量,內務部警探將目標指向學校。針對烏克蘭西部屬於「資產階級」波蘭時期的在學兒童,他們翻閱了其教科書,並且制訂了作為預防措施而要抓捕的名單。在這些名單的最前面列出了那些最優秀的學生;這些孩子們據認定「對蘇維埃體制有潛在敵意」。貝利亞的助手科布洛夫在一份報告中稱:一九四四年九月到一九四五年三月間,在白俄羅斯西部——另一個被視為「充斥著蘇維埃政權敵對分子」的地區,逮捕了十萬餘「逃兵」和「通敵者」。關於一九四五年一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期間的立陶宛,現有的少許統計資料記錄了2,257起種族清洗行動。

  這些行動的另一個值得注意之處是六千多「匪徒」的死亡和七萬五千多「匪徒、逃兵及民族主義團體成員」的被捕。一九四五年,從立陶宛放逐了三萬八千多「社會異己分子、匪徒、民族主義者的家屬」。一九四四到四六年間,古拉格關押的囚犯當中,烏克蘭人的比例增加了140%,波羅的海諸國百姓的比例增加了420%。到一九四六年底,烏克蘭人佔集中營系統人口的23%,而波羅的海諸國百姓則佔到6%;高於這些民族在蘇聯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

  古拉格在一九四五年的成長,亦能夠用「管制與篩選營」轉來的數以千計囚犯加以解釋。這些集中營是在一九四一年後與古拉格勞改營並行建立的,意圖關押被敵方釋放或從敵方戰俘營逃脫的蘇聯戰俘。這些戰俘都被懷疑為潛在的間諜,或者至少由於曾經呆在蘇維埃體制之外而受到污染。這些集中營關押著先前曾被敵方佔領之地區的役齡男子及資深官員,以及在佔領期間曾任一官半職——無論職位多麼卑微——的任何其他人。按照官方數字,在一九四二年一月到一九四四年十月間,這些管制與篩選營收容並轉送了超過四十二萬一千人。

在紅軍向西推進並收復由德國人控制了兩三年的土地後,對蘇聯戰俘和勞改營犯人的解放,以及對蘇聯軍人和平民的遣返,就成了當務之急。一九四四年十月,蘇聯政府建立了遣返事務部,由菲利普‧戈利科夫將軍任部長。該將軍在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發表的報刊訪談中強調:「蘇維埃政權最關心其遭受納粹奴役之子孫的命運。他們將像祖國誠實的後代那樣有尊嚴地回家。蘇聯政府相信,即使那些在納粹的威脅下曾有危害蘇聯利益之舉動的蘇聯公民,只要他們願意在回歸後履行其作為蘇聯公民的責任,都無需為那些作為負責。」這項廣泛流傳的宣稱欺騙了同盟國。否則的話,在執行雅爾塔協定關於遣返「目前在居住國境外」的全部蘇聯公民條款上,這些國家所表現出來的熱情又該如何解釋呢?儘管該協定規定,只有那些曾著德軍制服或主動通敵的人將遭到強制遣返;但實際上,在國境外的任何蘇聯公民,一經發現就會移交給內務部警員押送回國。

  停戰三日後,蘇聯政府於一九四五年五月11日下令設立一百座新的管制與篩選營,每營都可容納一萬人。被遣返的蘇聯戰俘由反諜報機構鋤奸總局管轄;而平民則由內務部以專案方式進行篩選。在一九四五年五月到一九四六年二月間,超過四百二十萬蘇聯公民被遣送回國;其中包括德國人抓獲之五百萬戰俘中的1,545,000名倖存者,以及2,655,000名平民、勞改犯或在戰爭爆發時逃到西部的人。在將他們強制關押於管制與篩選營後,57.8%的人——主要為婦女和兒童——獲准返家,19.1%被再次徵入部隊——往往編入懲戒隊,14.5%被送入「重建隊」——通常至少為兩年,8.6%——即大約三十六萬人,要麼因為「背叛祖國」而被判處十到二十年徒刑,要麼則作為「特別遷移人員」而轉給內務部的指揮所。

  弗拉索夫追隨者,即曾在蘇聯將軍安德烈‧弗拉索夫指揮下戰鬥過的蘇聯軍人,有著獨一無二的命運。弗拉索夫曾任第二集團軍司令,一九四二年七月被德軍俘虜。基於其反對斯大林主義的信念,弗拉索夫將軍同意於納粹黨人合作,以從其祖國驅逐布爾什維克黨的暴政。在德國政府的支持下,弗拉索夫組建了一個俄羅斯全國委員會並訓練了兩個師的「俄羅斯解放軍」。納粹德國戰敗後,同盟國將弗拉索夫將軍及其麾下軍官交給蘇聯,這些人不久就遭到處決。弗拉索夫軍隊的士兵, 在一九四五年十一月的一項赦免令後, 被流放到西伯利亞、哈薩克斯坦及遠北地區達六年之久。一九四六年初,148,079名弗拉索夫追隨者——大部分為士官——被指控為叛國且發配到古拉格。

  在戰爭勝利之年,「特別再安置點」、古拉格、強制勞動殖民點、管制與篩選營及蘇聯監獄,關押了前所未有之多的囚犯:總數幾近五百五十萬人。這個數字被勝利的狂歡和「斯大林格勒效應」掩蓋。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開始了蘇聯歷史上持續將近十年的一個新階段;在此期間,蘇聯模式讓世界各地數以千萬計的人民著魔。蘇聯在反法西斯戰爭中付出最大的傷亡代價——此代價因斯大林自己的錯誤和不良判斷而大大加劇——不僅遮掩了斯大林主義獨裁統治的特徵,而且消除了該政體先前在莫斯科審判時代及由納粹蘇聯協定所引起的全部疑慮。

《黃花崗雜誌》第四十六期

 

《黃花崗雜誌》第四十六期



民國憲法的聯邦主義精神

致聯邦主義者的呼籲

 

 

編者按:司徒一先生的文章有很重要的意義,本刊誠摯希望當代中國民主事業的不同派別都能夠共同選擇民國憲政之路。

關於聯邦主義,長弓手先生在發表於本刊第29期的《試論聯邦主義對中國的意義》文章中提出了許多深刻的見解。下面是一些摘要,作為對司徒一先生文章的補充:

 “聯邦主義是自由主義對大國共和的一個解決方案。但是,自由主義的勝利,首先依賴於個體在現實生活(這往往體現在鄉鎮水平)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得他們有信心在更高的水平上按照自由主義原則,實行聯邦共和。所以說,要在中國實行聯邦主義,建立聯邦共和國,並不算錯,但是失之於草率和武斷。相反,以基層自治為基礎的地方自治制度雖然不使用聯邦制的名稱,但並不與聯邦主義相違背。事實上,基層高度自治最終將必然導致事實上的聯邦共和,只要是遵循自由主義的原則。

“缺乏自由主義支撐的聯邦主義注定是虛假的,這也是辛亥之後‘聯省自治’何以淪為軍閥混戰的重要原因所在。至少在目前,我們尚未看到這一支撐有出現的跡象,因此,在現階段貿然實現聯邦主義,也可能導致中國瓦解的局面出現。但是,我另一方面也認為,如果要解決中央高度集權的問題,必然要依靠聯邦主義。但是這種聯邦主義必須要以鄉鎮精神為源泉,以自由主義為支撐。換句話說,在當前階段,中國的政治建設,應當以鄉鎮自治為目標,喚起民眾的‘家園’情懷。”

 

聯邦主義在中國知識界有相當大的影響,《零八憲章》即以“聯邦共和”為基本主張之一,並提出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聯邦主義者大都認為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應當制定聯邦制憲法(海內外異議人士擬制的草案即不止一部),而忽視了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1947-1948年曾施行於全國大部、經增修後至今仍施行於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民國憲法”)。但是,探究其詳細條文即不難看出,民國憲法具備了相當程度的聯邦主義精神。筆者願略做分析,以期在聯邦主義者與民國憲政派之間找到最大的共識。

 

一 傾向於聯邦制的“均權制”

 

民國憲法的地方制度脫胎於孫中山先生倡導的“均權制”——《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下稱《建國大綱》)第十七條提出關於中央與省之權限採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雖然均權制就權限劃分而言“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但取決於具體的政治架構(尤其是行政部門的產生方式與問責機制),有可能傾向於單一制,亦有可能傾向於聯邦制。《建國大綱》以縣自治為本,就縣權而言有聯邦制的傾向,但省作為中央與縣之間的聯絡單位,僅有半自治地位,民選省長須受中央指揮,協辦省內之國家行政,所以就省權而言有單一制的傾向。國民政府於1936年擬定的“五五憲草”要求民選縣長受省長指揮,省長則由中央政府任免,省成為“執行中央法令,及監督地方自治”的中央派出機構,如此之均權制已經走樣到了近乎單一制的程度。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及其後的憲草審議委員會會議中,力主“五五憲草”的國民黨與為維持割據而主張“聯邦制”的共產黨爭執不下;經民盟代表張君勱斡旋,國民黨作出了重大讓步。張君勱執筆的1946年4月版“政協憲草”及以之為藍本的民國憲法規定省縣皆自治,省長縣長皆為民選,而且不再有“接受……指揮”字樣,所以民國憲法之均權制傾向於聯邦制。

民國憲法之所以不自稱聯邦制,除了“均權制”概念外,還與中共當時對“聯邦制”的界定有關。中共在尚未看到武力攻佔全國的希望之時,為使共佔區保持國中之國的地位,要求省得自行制定省憲,以及地方法官民選。在這兩個原則問題上,國民黨最終沒有讓步。

民國憲法授權中央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省依據憲法和《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的自治法須送交司法院批准,省自治法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障礙時由司法院長主持中央五院院長委員會解決之。在憲法明確規定的自治架構之外另立中央法律以進一步規範地方自治,的確不同於典型的聯邦制。但是,為制約中共而設置的《省縣自治通則》因中共叛亂而至今尚未制定(臺灣在憲法增修後以《地方制度法》為地方自治之法源),這就為民國憲法框架下強化地方自治留下了空間。聯邦主義者的努力,可以優化《省縣自治通則》的內容,確保其成為地方自治的助力而不是阻礙。

至於地方法官民選,會導致司法部門為易變之民意所左右,損害共和政體的均衡與穩定,西方政治學界普遍認為是不合理的制度,亦鮮有施行者。目前全球二十多個聯邦制國家中,除美、墨等少數例外,皆以單一的司法體系貫穿全國,所以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司法權歸中央的司法制度沒有問題,在此不贅述。

民國憲法還有一個與美式聯邦制的區別,在於憲法沒有明確劃歸中央或地方的權責項目有爭議時由立法院定奪。當然,這只是確立了中央在此問題上的權威,並不是說立法院一定會把爭議事項劃歸中央。美國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未劃歸聯邦的權力屬於州或人民,但事實上聯邦政府權力日益增大,以至被批評為向單一制靠攏,說明美憲之規定並不能有效保護地方權力。

 

二 民國憲法合乎聯邦主義精神

 

何謂聯邦主義?這個名詞在學術界並沒有一個公認的確切含義,但是,從不同學者關於聯邦主義的論述之中,我們可以體會到聯邦主義的一些基本精神,並以之為參照,審視民國憲法。

為方便起見,筆者首先援引MBA智庫百科網站“聯邦主義”詞條的部分內容:

1)麥凱(R.W.G. Mackay)在歐洲一體化背景下給出了聯邦主義的如下定義:聯邦主義是一種分配政府權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個有限範圍內是獨立的但卻又是相互合作的。檢驗這項原則是否實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權威是否相互獨立。就省縣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的權威而言,民國憲法規定了民選省縣議會與省縣長的制度,劃分了中央、省、縣的權限,沒有把省、縣作為中央的下屬單位,所以符合中央與地方相對獨立的精神。

2)維斯蒂里希(Ernest Wistrich)在一個關於歐洲聯邦的建議中提出了不同於麥凱的聯邦主義的定義:聯邦主義的實質是權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離公民更近的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滿足。這個定義並沒有把聯邦主義限定在兩個層次組織國家權力,而是強調了聯邦多層分權的可能性。民國憲法的省縣自治制度,以及選民在縣這一“離公民更近”的自治層面的直接民權,明顯符合多層分權的精神。

3)“……從聯邦分權原則演繹出的‘權力分散’原則,是《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的核心。……哈里森(Reginald Harrison)指出……真正的聯邦主義是權力在許多層次不同的經濟、社會、文化利益之間的極端的分散和再分配。”民國憲法之中央地方合理劃分權限的均權原則省可以通過省自治法協調省縣關係的規定以及縣民直接民權,在相當程度上符合權力分散和再分配的精神。

4)奧斯特羅姆(Vincent Ostrom)認為……聯邦主義是使憲法成為實在法律,而不僅是道德宣言的最關鍵的建制。……複合共和制並不是意味著次一級的共和國組成了聯邦共和國,不是幾個小的共和國政府組成了大的共和國政府。而是同時存在著兩個或多個層次的共和國們,最高層次即為聯邦共和國。因此,同一個地域範圍,可以同時屬於重疊存在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和國。所有這些共和國的政府們都是面對公民個人的,每一個公民,同時都是兩個乃至數個共和國的公民。全國性政府也直接面對公民個人,而不是封建式的“分級管理”,即每一級政府各自管理下級政府,而不直接面對公民個人。每個共和國都擁有獨立的但有限的權力。聯邦政府和次級共和國政府都是面對公民個人的,它的權力是獨立的,直接來源於人民,有獨立的手段來執行這些權力。政府面對個人,避免了對集體而不是對個人課以責任,而個人責任,是可實施法律的基礎。民國憲法規定中央、省、縣三類政府的立法、行政部門皆民選,對公民分擔不同的權責,可以解釋為沒有上下級關係,所以符合“複合共和制”的精神。

這裡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民國憲法允許劃歸中央的某些事項在中央立法後交由省縣執行之,省亦可把劃歸省的事項在省立法後交由縣執行之。這看似屬於“分級管理”,但“複合共和制”的原則不應以機械教條的思維來運用,美國這個聯邦制的典範亦早已走向“合作聯邦主義”(cooperative federalism,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對低收入人群的醫療補助(Medicaid)即交由各州政府執行。具有法人地位的各類政府之間的合作,包括反向的委辦(比如鎮政府把某些公共服務職能“外包”給縣政府),經常是提高效率、節約公帑的良策。

順便說一下,1923年民初第一屆國會在曹錕賄選總統之後匆匆通過的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因直系政令僅及華北數省而從未施行於全國),被某些聯邦主義者視為“聯邦制憲法”,但此憲法規定“省、縣自治行政機關,執行國家行政有違背法令時,國家得依法律之規定懲戒之”。此“懲戒”,即國家對省、縣課以責任,明顯違背了“複合共和制”的聯邦主義原則。合作聯邦主義早已盛行於包括美國在內的當代聯邦制國家,委辦事宜執行不力的情況如何應對,不在本文議題之內。

下面列舉一些中國學者對聯邦主義的論述,引文可能不代表其整體觀點,管中窺豹而已:

1)聯邦主義在當代中國的領軍人物之一吳稼祥先生在《中國的“經濟聯邦主義”》一文中如是說:竊以為,聯邦主義思想的核心,是自治。逐級自治的國家雖然不都是聯邦國家,但聯邦國家一定是逐級自治的。逐級自治在一個小的民族國家,一般不會促使該國採納聯邦主義的制度安排,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會把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大型國家或超大型國家,一個政治、宗教、文化多元化的大國逐步推向政治、經濟的聯邦主義。筆者很贊同吳先生的這段論述,也認為民國憲法的縣省逐級自治制度符合“聯邦主義思想的核心”和“政治、經濟的聯邦主義”。民國憲法之地方制度雖然不是典型的聯邦制,但可以視為某種形式的“聯邦主義的制度安排”。

2)劉軍寧先生在《聯邦主義:自由主義的大國方案》一文中提出:聯邦主義則是一種由下至上的多中心政治秩序。現代聯邦主義的一個重要的價值基礎是個人的自主與群體的自治。……聯邦主義的核心問題是在一個人類社會如何構建保障個人的自由與自主的政治秩序,如何才能實現真正的自治,如何才不至被居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或政府不經同意卻專橫地統治著社會大眾。……聯邦主義作為一種政治秩序,可以說就是等於:(個人)自主+(地方)自治+(國家)共治。……聯邦主義擴大了人民對各地政治的直接參預。事實上,聯邦主義為各地採取因地制宜的民主模式,提供了理想的試驗場所。民國憲法保護個人自由,設置了縣民直接民權制度和全國的國民大會制度以對政府形成制約,並且規定各省、縣因地制宜制定省自治法、縣自治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上述引文裡描述的聯邦主義精神。

3)王天成先生在《四論共和國:關於聯邦制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多中心、自治、非集權,尊重多樣性,保護少數,以及維護國家的統一,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基本主張。民國憲法不正是體現了這些基本主張嗎?值得釐清的一點是,“多中心”是強化地方自治的必然結果,與此同時,聯邦大國的全國政府成為“中心的中心”也是世界範圍內的共同趨勢,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典範亦不例外。所以,民國憲法以“中央”二字指稱全國政府並不違背“多中心”的精神,雖然就聯邦主義而言這並不是最佳措詞。

4)王怡先生在《分權、財政與聯邦主義》一文中討論了一個重要的細節問題:“聯邦主義國家的地方議會,享有條塊劃分下的立法權(A的立法歸聯邦,B的立法歸地方)而不是級別劃分下的立法權(A和B的立法歸中央,A1和B1的立法歸地方,但不能與A和B的立法相違背),這樣的地方議會才是獨立而非從屬的。”換句話說,二者各管各的,而不是上面定大樣,下面定細節。民國憲法明確列舉了中央、省、縣立法機構的職權範圍,確保了地方議會的獨立性,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亦符合聯邦主義精神。需要說明的是,《省縣自治通則》所規範的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為省民、縣民代表大會而不是地方議會所制定,所以自治法的從屬性質不妨礙地方議會的獨立性。

至此,我們已經可以認定,民國憲法雖然沒有聯邦制之名,但具有相當程度的聯邦主義精神。

話說回來,民國憲法有沒有違背聯邦主義精神之處呢?筆者研習民國憲法,沒有注意到與聯邦主義精神相抵觸的條文,只認為兩個詞語或許可以視為中國中央集權傳統的痕跡:其一,上文討論過的“中央”二字;其二,“直轄市”之“直轄二字

考慮到印度作為成熟的聯邦制國家在日常政治語言中一向以“中央”(centre)指稱全國政府,以及西方學者論述聯邦主義時使用過“中央”的說法(例如前面引用的麥凱對聯邦主義的定義,英文原文用詞是“central and regional governments”和“central and regional authorities”),我們不必避諱“中央”二字,不必把“中央”與“聯邦主義”對立起來。如果有選擇的餘地,聯邦主義者想必願意另擇詞語。但是,考慮到全國政府“中央”地位的客觀性,我們不應拘泥於稱謂,而應致力於落實地方自治,促成多中心格局。

至於“直轄市”之建制,撤銷亦無妨(可升格為省),或保留這一建制,作為類似於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半自治中央轄區。此細節問題即使在美國亦無傷大體,我們更不會一葉障目。

綜上所述,我們有理由得出結論:民國憲法符合聯邦主義精神。

 

三 “聯省”的監察院和“聯縣”的國民大會

 

民國憲法可否算作廣義的聯邦制憲法呢?王天成先生在《四論共和國:關於聯邦制的思考》文中為聯邦制下了這樣的定義:

概而言之,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復合共和制,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一,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政府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並且有自己的憲法,規定自己的政府組織形式。此外,聯邦制還有兩個並非不重要的原則: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各構成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衝突時,由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裁決。

不難看出,民國憲法符合上述聯邦制定義中的兩項基本建構原則,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權力衝突司法仲裁的原則。這裡略做說明:(1)關於國家權力的分割,王天成先生在《大轉型:中國民主化戰略研究框架》一書中進一步指出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與聯邦制的根本區別不在於分權程度,而在於地方的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予,不是以憲法而是以法律確定的。民國憲法明確列舉中央、省、縣權限,從而在憲法層面確定了省縣自治權。《省縣自治通則》並不涉及自治權的與奪。(2)關於自治單位的憲法,我們可以認為省自治法、縣自治法具有地方憲法的性質。(3)省自治法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障礙時,民國憲法規定由司法院長主持五院院長委員會處理,可視為沒有憲法其他條文或其他法律可循的情況下的柔性應對方案,否則司法院可自行裁決,而不必訴諸五院院長組成的委員會。

上述聯邦制定義中的兩院制原則,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民國憲法的五權憲法架構,並不包含典型的兩院制議會。但是,如果我們把眼界放寬,在地方代表性的問題上跳出代議立法機構的窠臼,則不難注意到,民國憲法用相當巧妙的辦法解決了這一問題:

首先,監察院之監察委員主要由各省議會選舉產生,每省五人。監察院雖然沒有立法權,但對司法院、考試院有人事同意權,這一點與美國聯邦參議院類似。至於監察院的其他權力如彈劾權、審計權,在世界各國通常屬於國會(部分屬於國會上院)。所以,監察院相當於放棄了立法權的國會上院(而且其間接選舉方式有助於共和制度的平衡與穩定),就其構成而言體現了“聯省”的力量。

其次,作為代議立法機關的立法院並非唯一的立法途徑。待到全國半數之縣市選民曾行使創制權、複決權,國民大會即可獲得對中央法規的創制權、複決權,對立法院形成制約,在效果上可以遏制代議立法機構易受利益集團左右的傾向。國民大會不是代議機構,其成員是“業餘”的代表(delegate)而不是“專業”的代議士(representative),也不是常設機構,只開很少的常會和臨時會,所以中央立法主要由立法院進行,而且立法院做得越好,國民大會越沒有必要頻繁行使創制權、複決權。但是,國民大會的潛在立法能力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國會上院的立法權。國民大會絕大多數代表由全國各縣選民選舉產生,百萬人口以下之縣每縣一人,體現了“聯縣”的力量。

由是觀之,聯邦制國家國會上院或“聯邦院”的職能在民國憲法中大致分派給“聯省”的監察院和“聯縣”的國民大會。有人把立法院、監察院和國民大會的設置稱作“三院制”,並不嚴謹,但這個提法與“兩院制”相對照,有助於理解民國憲法的內涵。

將民國憲法定性為廣義的聯邦制憲法,並不為過。但是,鑑於“聯邦制”在中國政治語彙中的特定含義(強調各省分權或內地與周邊分權),我們不妨這樣說:民國憲法是一部符合聯邦主義精神的聯省聯縣民主共和憲法。

 

四 “聯省自治”的泡影和聯邦制國家成功的前提

 

許多聯邦主義者對1920年代曇花一現的“聯省自治”運動評價甚高,褒揚陳炯明、連帶著痛扁孫中山的文章比比皆是。客觀評述“聯省自治”運動的著作已有不少,筆者無意狗尾續貂,只想略談兩點:

1)“聯省自治”運動期間出臺的各色省憲,包括被許多人歸功於陳炯明的《廣東省憲法草案》,皆設立省軍。《廣東省憲法草案》即規定本省海陸軍俱為省軍,國家對外宣戰時,本省軍隊之“一部”得受國家政府之指揮(引號為本文作者所加以示強調);本省內之要塞建築或武庫軍港及兵工廠造船廠等均為本省所有。如此之“聯省自治”,是聯邦還是邦聯?國家控制不了要塞、軍港,也指揮不動全部軍隊,能否經得起強敵入侵的考驗?一邊口口聲聲“採用美制”,一邊把美國軍隊國家化的制度拋到九霄雲外,個中原因,不言自明。

2)葉曙明先生的《國會現場:1911-1928》一書記載了如下史料:

陳炯明回到廣州後,國會在第一公園舉行隆重的‘歡迎游園會’。……當陳炯明步入會場時,鼓樂齊鳴,歡聲雷動。一群青年學生列隊,激動而靦腆地高唱起《歡迎陳總司令援桂凱旋樂歌》:

“他宏願救民水火,獨破自治天荒。

社鼠城狐,荼毒腹地,一怒殺伐用張。

桂人呼籲,驚心動魄,義師伐罪侮亡。

殺人見血,救人救徹,真是菩薩心腹。

直搗邕寧,如湯沃雪,驅盡封豕貪狼。

雄軍所至,一月三捷,士女簞食壺漿。

陳師整旋,凱歌競奏,沿途陣馬風橋。

造成兩粵,輔車幸福,紀功史冊煌煌。

……”

經歷了毛共個人崇拜的國人,讀到這段史料不知是否會有哭笑不得之感。

筆者不否認陳炯明留下了一些反映了聯邦主義思想的文字(不論這些文字成文於其大權在握之時還是退隱香港之後),只想提醒大家,不要因為認同聯邦主義而忽視“聯省自治”的軍頭倡導者們的歷史局限性,他們並不是心口不二的的謙謙君子。

更不應忘記的是,“聯省自治”的現實來由,則是武人控制中央即求“武力統一”、割據地方即求“自保”的政治手段;二十餘年之後中共對“聯邦制”的立場隨著戰局的改變而改變,與此別無二致。可以毫不客氣的說,武人擁兵自重、厲行割據並在所控地區收買人心的現象在中國歷史上多次出現,民國初年的這一次只是在1920年代初期一度披上了來自西方政治理論的“自治”外衣而已。

“聯省自治”運動究竟有沒有可能在中國建立穩定的聯邦共和政體呢?1920年代的割據混戰,以及其後形形色色的叛亂割據,基本上已經給出了答案。此外,我們不妨放眼世界,看看現有的聯邦制國家是在怎樣的情況下取得成功的。為方便起見,不考慮小國寡民的群島、二三個成員組成的小聯邦和處於專制政府或威權政府統治下的偽聯邦,那麼,聯邦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即長期穩定、從未出現專制政府的國家,或聯邦制度建立後曾短期出現過專制政府、但民主憲政早已鞏固的國家,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個:澳大利亞、奧地利、德國、加拿大、美國、瑞士、印度

這些成功的聯邦制國家的共同點在於,它們的國土在歷史上長期分屬於許多相對獨立的小邦或殖民地,聯邦成員大都有自治的經驗、甚至“鄉鎮共和”的民情,沒有中央集權的傳統。

1920年代的中國,到底有多大可能躋身於上述國家的行列?答案是顯然的。巴西、墨西哥等拉美聯邦制國家所走的長期陷於專制或威權、而後逐漸民主化的聯邦共和道路,恐怕也是樂觀的期待。

聯邦主義者們,如果你們出於對“聯省自治”的好感而對孫中山心懷芥蒂,進而反對傳承於孫中山五權憲法體系的民國憲法,那麼,請冷靜的想一想,“聯省自治”運動是否真的能夠把中國直接引向民主與自由?

 

五 孫中山的憲政建構方略與阿倫特的聯邦原則

 

如果撇開對“聯省自治”運動的幻想,我們或許能夠以更加客觀的眼光看待頗受許多聯邦主義者詬病的《建國大綱》。孫中山認識到當時中國國民的民主素養與自治能力尚待提高,故而主張通過“訓政”訓練國民,從訓練各縣縣民實行自治做起;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後,即為省之“憲政開始時期”,民選省長,以均權原則劃分中央與省之權限;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制定全國憲法,舉行大選,完成憲政。《建國大綱》多達一半的條文圍繞地方自治。以當代的標準,自然能找出紕漏,但是,如果我們總覽其方略,則可以注意到,由縣自省至全國的憲政建構過程,在方向上符合美國思想家阿倫特的聯邦原則,即“疊增之國”原則。

由於時局的不利和時代局限,國民政府遲遲不能在推行自治的任務上取得預期的進展,為了履行憲政承諾,不得不在地方自治遠遠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啟動國家制憲的進程。幸運的是,1946年的多黨妥協為我們留下了一部合乎聯邦主義精神的民主共和憲法。

必須承認,民國憲法的制定和頒行並不符合阿倫特的“疊增之國”聯邦原則。但是,我們是否應當這樣理解:民國憲法之徹底實施,有賴於省縣自治的實現;在此之前,國家行憲乃初始過渡階段,全國政府出於憲法責任而必須促進地方自治;直到各縣各省皆完成自治,民國憲政方才完成?

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時期,即使以典型聯邦制的方式,一步到位分權於各省,真正的聯邦主義者亦不會認為聯邦主義理念就此實現,更深層的地方自治建設是必由之路。省權在自治基礎和全國憲政尚未鞏固之時即陡然增大,有可能導致政局不穩,危及新生的民主制度。更加穩健的選擇,是在中央層面對民國憲法略做增修後恢復施行,以確立國家政權的合法性、確保政局的穩定,進而本著“疊增之國”原則,不急於制定整部《省縣自治通則》,而是循序漸進,逐步立法:首先培植最基層村民、市民自行組織的自治單位,繼而建設鄉鎮自治、社區自治以為縣自治之前提,縣自治實現後在州/地/市級建立合理的自治制度以為省自治之前提,最後完成省自治(上述各級自治體除縣、省依據憲法為完全自治單位外,其他某些自治體有可能僅具半自治地位,此問題有待討論)。如此,則民國憲法的全面實施過程,即“疊增之國”的構建過程。

建築在具有深厚歷史積澱的“鄉鎮共和”基礎上的美國革命與聯邦整合,是阿倫特聯邦原則的成功範例。阿倫特進而提出“委員會民主”的設想,並盛讚1956年匈牙利革命中湧現的委員會制度,後者在極短時間內由草根階段整合發展到地區委員會聯合體的層面,但不幸被共產專制勢力扼殺。“委員會民主”是頗具爭議性的學術論點,對中國民主化(尤其是轉型階段的基層自治和政黨、社團的形成)有參考價值,但不宜作為指導原則。這裡值得討論的是,1956年匈牙利革命期間“委員會民主”的迅速勃興,是否意味著中國未來的地方自治可以迅速實現?

關於地方自治建設進程的速度,筆者認為,至少有兩方面的原因使我們不應持有浪漫的樂觀態度。

其一,社會急劇變革時期,壓力的釋放和反彈帶來群體情緒的高昂,人民迸發的參與熱情和政治訴求可以成為自治的起點,但不足以促成自治制度的優化和鞏固。驟變轉型時期的普遍積極性,不可能固化為社會的常態,待到情緒趨於平靜,社會的平衡點必然移動,所以趁熱打鐵造就的制度很可能帶來長遠的隱患。地方自治體(尤其是非普選產生的委員會)如果在轉型時期自發形成,其合法性不應超過臨時政府或看守政府的範疇,其架構不應固化。

其二,中國大陸遭受中共極權統治六十餘年,導致傳統鄉約自治蕩然無存;中共近年來推行的村民自治,亦以其片面強調選舉、缺乏參與監督與分權制衡而不足以成為未來中國地方自治之濫觴。至於西方民主社會公民參政的成功經驗,如近百年前孫中山通過《民權初步》介紹給國人的集會結社方法與議事規則,熟習者寥寥無幾。所以,中國大陸的民情決定了地方自治不會一蹴而就,我們切不可懷有急於求成的心態,切不可低估地方自治建設的艱鉅性,否則難免欲速不達。

回顧歷史,民初各省代表授權產生的具有聯邦性質的臨時政府與1920年代“聯省自治”運動之所以幾乎沒有成功的機會,與其空中樓閣式的構建方式不無關係。《建國大綱》強調縣自治,是正確的方向,但是,傳統士紳主導的、鄉規民約基礎上的鄉鎮自治,與現代社會強調公民參與和個人責任的地方自治相去甚遠,國民亦鮮有民政事業的自治經驗,所以國民政府即使在未遭兵禍的相對發達地區推行縣自治亦遇到困難。梁漱溟、晏陽初為代表的鄉村建設派,從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和西方先進經驗等方面入手,推廣教育,促進鄉自治乃至縣自治,在1930年代中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這一進程因日本侵華和中共叛亂而中斷。

時至今日,儘管中共專制的流毒造成了不利局面,但基礎教育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發達為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建設提供了便利條件。所以,我們有理由持有謹慎的樂觀態度:聯邦主義精神指引下的多級地方自治,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可以在中國實現。中共專制統治的結束,只是中國民主化的階段性目標,屆時我們將面臨建設地方自治的挑戰。讓我們從基層做起,使自由社會的自治理念與民主參與方式通過實踐深入人心。

 

結論:聯邦主義者們,請選擇民國憲法

 

聯邦主義者們在對待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的看法上或許會與民國憲政派長期存在分歧,但是,讓我們求同存異,不要讓歷史的包袱阻礙前進的道路。一旦放下包袱,客觀分析民國憲法,或許會有“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之感。

民國憲政派並不贊成在中國實行美式聯邦制度或民族聯邦制度,也不一定以聯邦主義者自居,但民國憲法所洋溢的地方自治理念使得地方自治成為民國憲政派的要務。就這個意義而言,民國憲政派或者早已具有聯邦主義理念,或者由認同民國憲法而認同其所體現的聯邦主義精神,所以民國憲政派可以歸於廣義的聯邦主義者的行列。

聯邦主義者們,未來中國民主轉型過程中另立新憲雖然並非完全不可行,但會招致難以預料的變數。現在我們既然已經有了民國憲法這部符合聯邦主義精神的民主共和憲法,何不拿來用呢?只要本著聯邦主義精神全面推行主權在民和分權共和的各級地方自治,何必在乎國號和憲法不含“聯邦”二字?王天成先生在《大轉型》書中即已指出均權制實際上也就是不同於美國聯邦制的一種聯邦制選擇,而且雖然有相當程度聯邦制之實卻沒有聯邦制之名,並以印度為例說明聯邦制國家可以刻意選擇強調統一的名詞來稱呼整個國家(印度憲法使用Union一詞)。

誠然,民國憲法的某些文字(主要是符號化、象徵性的內容如孫中山遺教、三民主義,和一些僅具指導參照意義的經濟社會政策條款)或許會讓許多聯邦主義者從感情上難以接受。但是,即便是民國憲政派也未必完全贊成把這些內容寫入憲法,只以其無損憲政制度而接受其存在。一方面,瑕不掩瑜,另一方面,民國憲法重新施行之前確有必要略做修訂(例如立法委員人數需要控制在合理範圍),屆時自然可以討論某些文字是否應當改動。

《零八憲章》的簽署者們,你們的主張,包括“聯邦共和”的主張,可以通過民國憲法的重新施行而得到實現。民國憲法之聯邦共和,通過因地制宜的省自治法、縣自治法而為各地、各族共同繁榮的制度設計留下了進一步探索的空間。以民國憲法為憲政基礎的中華民國,就是事實上的“中華聯邦共和國”。

聯邦主義者們,為了在即將到來的中國民主轉型的關鍵時期獲得一部能夠為各方易於接受、能夠迅速穩定大局的憲法,為了避免不同版本的聯邦制憲法草案在競爭中趨於碎片化而影響民主轉型的順利進行,為了在海峽兩岸形成法統層面的凝聚力,請選擇民國憲法。如此,則聯邦主義者與民國憲政派將殊途同歸,從結束中共專制到建設地方自治皆可為同道。

《黃花崗雜誌》第四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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