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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二妻共同生活8年 小老婆毒死家中三幼童/四川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网 获赔150万
發佈時間: 5/15/2014 12:30:29 AM 被閲覽數: 117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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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二妻共同生活8年 小老婆

毒死家中三幼童


京港台:2014-5-15 06:05| 来源:京华时报 |


  

  

  赵福的大妻子天丽在给全家做饭,燕燕紧紧地抱着她。刚刚逃过一劫的孩子受到了不小的惊吓。

  

  燕燕在曾经与妹妹们生活的屋内整理衣物。

  

  赵福说,杨娟就是将农药藏在这个土堆里。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新生村位于宁夏同心县西南部,一个只有30余户的小村庄。

  3月25日,一桩致3名幼童死亡的投毒案让这个小村庄成为焦点。经过40天调查,近日,该起案件的嫌疑人被警方刑拘,凶手竟然是其中两名遇害女童的亲生母亲杨娟。警方初步调查得知,村民赵福多年来一直过着双妻生活,家庭人员关系复杂。小妻子杨娟因家庭矛盾将家中3个小孩毒害,包括自己亲生的两个女儿及赵福大妻子3岁的孙子。

  警方表示,嫌疑人处理问题的极端方式令人费解,是否存在精神问题仍需进一步鉴定。

  文/京华时报记者潘珊菊图/京华时报记者陶冉

   还原

    大女儿吐掉食物逃过一劫

  13日中午,5岁的燕燕在院子里的黄土墩子上独自玩耍,她是嫌疑人杨娟的大女儿,自从家中3个幼童中毒死亡后,也许是因惊吓过度,她很少开口说话。

  据赵福的大儿子赵军回忆,3月25日上午8点多,赵福和赵军父子俩前往离家2公里外的大沟渠农田干活。中午,赵福突然接到邻居电话说家里小孩出事了,赵福赶紧和儿子赶往同心县医院。两人赶到医院,看到的是两个女孩嘴唇发紫,已经停止了呼吸。“我3岁的儿子也没能活下来。”赵军哽咽着说。

  赵军说,出事当天早上,3岁的儿子涛涛和小妈的三个女儿燕燕、萌萌、欣欣先后吃了投放农药的腌制韭菜,“但燕燕觉得味道不对劲吐掉了,所以中毒较轻,仅仅上吐下泻。”

  事发后,杨娟除了哭泣之外,始终一声不吭待在卧室里,直到5月6日被警方带走。前几天,杨娟招供后被警察带回家指认农药藏匿地点。当看到杨娟从南院墙根处拿出那瓶毒害3个孩子的农药时,赵福瘫倒在墙脚,他无法理解妻子为何要下此毒手。赵军气得浑身发抖。“当时冲上去就想踹她几脚,以前只觉得她脾气暴躁,容易动怒,没想到竟然把我3岁孩子毒死了,恨得牙痒痒。”

    家庭

    一夫二妻共同生活8年

  今年45岁的赵福从小患有骨髓炎,下半身身体严重畸形的他,经常行动不便,也干不了重活。赵福家中有10亩地和20只羊,每到年底,赵福就会将掰下的玉米运到县城上卖,差不多能卖到2万元左右,这是一家10口人一年的全部收入,实在无法供给就卖羊贴补。

  25年前,赵福通过相亲认识了家住70里外、22岁的天丽。天丽天生哑巴,但赵福并不嫌弃,他认为天丽生性善良、为人处世包容大度,能帮他分担家庭重担,生活能更省心,相识不久,赵福便把天丽娶回家,并共同育有3个儿子,但因种种变故,两个孩子夭折,只剩下25岁的大儿子赵军。

  赵军20岁那年,也通过相亲娶了老婆。但结婚一年后,赵军的妻子扔下当时3个月大的儿子涛涛,跑回了娘家,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

  2006年,天丽和赵福发生了矛盾,天丽赌气跑回娘家。不管赵福、赵军和亲戚数次上门规劝,天丽就是不回家。看到妻子如此决绝,赵福也就死心了。7个月后,赵福再次通过相亲与李旺镇杨山村25岁的杨娟结合。不料,此后天丽又回到了赵福身边。对于赵福的小妻子,天丽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怨言”。至此,两个妻子同住一个院子的双妻生活拉开序幕。按照赵福的话说,一切都归结于经济所迫,娶妻纯粹是为了帮忙分担家里的农活。

  不久,杨娟为赵福生下了女儿燕燕。时隔一年,二女儿和三女儿也相继出生。今年2月份,杨娟又为赵家生了一名男婴,取名磊磊。

  调查

    初查嫌疑人系故意杀人

  对于杨娟的极端行为,家人一致认为投毒一事主要是针对赵福。在杨娟小儿子磊磊没出生前,3岁的涛涛很受全家人宠爱,每天赵福干完农活闲下来,都会抱着3 岁的孙子在村里玩耍。但从磊磊出生至今3个月,赵福每天早出晚归仍旧是先抱3岁的孙子玩耍,躺在房间里的小儿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宠爱。

  赵军说,虽然母亲和小妈住在一个屋檐下,但平常都是各吃各的,很少交流。“自从小妈进了这个家门我就不喜欢她,5年前一次争吵,把我妈耳朵都咬掉了,这女人太狠了。”

  京华时报记者走访村民了解到,杨娟平日很能干,照顾小孩和干农活都操持得很好,还经常帮其他村民干活,体力相当不错。

  “他们家虽然也吵架,但是整体上还是不错的,就是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新生村王某说,村里就他们家一户姓赵,也是村里少见的娶了两个妻子,“人家都经济条件好娶两个老婆,盖了楼房分开住,但他家经济并不好,却还要养那么多孩子。”

  据同心县公安局一名知情人透露,赵福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年龄差距小,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院子里,经济状况不好。已属于无序化生活状态,农村偏远地区无法监控到,侦破有一定难度。

  该知情人称,嫌疑人杨娟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考虑问题比较直接,报复行为针对的是男方全家,由于男主人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女方想通过毒死孩子让他痛苦。初步调查,嫌疑人杨娟藏毒有固定地点,投毒也不是第一次,曾经有过先例,只是最终没有得逞。警方有充分证据表明,她杀人属于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具体有无精神问题仍需进一步鉴定。

  尾声

    3月大男婴寄养亲戚家

  杨娟被警方带走后的第8天,赵福一家决定,将她3个月大的小儿子磊磊抱到妹妹家寄养。“杨娟要判刑了,儿子以后没人照顾,我身体也不好,又要干农活,只好把他送人了。”赵福说。

  杨娟此前居住的土房一片狼藉,桌上凌乱摆放着落满灰尘的菜碟和生活用品,炕床上被搜查过的衣物垒成一摞,杂乱无序。

  家中除了孩子生前穿着的衣物,已找不到任何可以留恋的物品。3个孩子没办理户口,也没有留下一张照片。曾经10口人的大家庭,经过此番变故,如今只剩5 口人。支离破碎的家庭,让赵军不得不成熟,生性喜欢在外闯荡的他如今面对着要替父亲分担家庭的重任。“先把这个家重新撑起来,别的以后再说吧。”

  “全家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不会替她求情。”谈话间隙,赵福掏出杨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一起生活多年,他们还没有领结婚证。虽然有8年夫妻感情,但没想到杨娟这么狠毒。未来的生活,赵福相信燕燕年纪还小,长大后会逐渐淡忘她亲生母亲和夭折的妹妹。





四川男子坐牢3143天后真凶落

网 获赔150万(图)

 

京港台:2014-5-15 08:09| 来源: 中青在线 |


  

  1996年,42岁的四川遂宁人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抓获。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国家赔偿。

  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支付被羁押3143天的赔偿金—这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桂银的国家赔偿决定。2003年,李桂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2012年被无罪释放。

  单看15万元,这已是河南各级人民法院近5年国家赔偿裁决中较高的一笔“精神损失费”。不过,要是在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前,他的精神损失恐怕得不到法律承认。

  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出台,国家赔偿制度已走过将近20个春秋。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共2045件。

  “我们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赔偿案件实践中这么少,多数走信访或其他途径去解决,这恐怕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一种悲哀。”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2045件分解到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不到一起,这不合常理。

  先天弱势的受害人,怎么才能让强势的公权力从口袋掏出钱来?在这场外人看来“实力悬殊”的博弈中,“游戏规则”如何设置,无疑考验立法技术和国家的诚意。

  赔偿门槛,逐渐降低

  陈沽宏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纸民事裁定书。此时,那份4年前让他被强制搬出房屋的裁定,被确认违法且予以撤销了。

  被确认违法的裁定,当年是由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下一步,陈沽宏可以凭信阳中院的新裁定,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立法时间轴中,陈沽宏位于旧国家赔偿法已着手修改、新国家赔偿法尚未出台的2009年11月。那时,受害人须先走一次程序,确认国家机关“做错了”,之后再赔钱。

  “这无疑是让国家机关先自打耳光。”舆论认为,如此立法设计,让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有沦为“国家不赔法”的危险。

  在今天看来,国家赔偿案件并不鲜见。在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以“国家赔偿”为标题关键词,2009年至2012年可分别检索到11起、2起、3起、1起。2013年,这一数据突然增至17起,2014年未满6个月,已有9起。

  这并非河南近年来审结国家赔偿案的总数。国家赔偿分行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公开的43份裁判文书只是标题被突出了“国家赔偿”而已。

  这其中有15起为刑事赔偿案件,其余涉及判决执行、行政执法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11份裁判文书中,只有一份系确认行为违法、可进而申请赔偿。另5份是不予受理,3份是准予当事人撤回申请,两份是驳回请求。

  马怀德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上世纪90年代,国家机关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主要是违法行为,违法被视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马怀德发现,在国家赔偿法实践中,特别是1995年至2000年,一些机关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同样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对这类行为不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赔偿,先认定违法”,这个绕不过的弊端降临在了陈沽宏的家人身上。2010年2月,凭着信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陈沽宏及三位家人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最终,只有陈沽宏拿到了国家赔偿款47267.01元。他的三位家人由于未申请确认光山县法院的裁定违法,所以不具获赔资格。在当年,这个结局并无不当。

  如果换在2010年12月以后,他们的境遇可能会好一些。新《国家赔偿法》当时开始施行,“先行确定违法”的做法终结。这一思路延续至2012年最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修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国家赔偿案件审结数量从2009年本呈下降趋势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过,全国3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数却多年只有2000起左右,一些学者认为不合常理。有人推测,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访等渠道,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未充分施展。

  但众多学者、法官都认可的是,国家赔偿门槛逐渐降低,这的确是一个进步。

  立案或遇阻,赔偿较费时

  河南某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发现,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少原告法制意识不强,在法庭上言谈举止有时不讨人喜欢,“但是换换角度思考,人家真受了冤屈,法官不能有成见。”

  这确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前述43个裁判案例显示,有32个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7个是公安局,两个是检察院,其余两例是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赔偿请求人不仅面对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还要让其从口袋掏出赔偿金。不过,在43个案例中,仅7名当事人聘请了律师。

  对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大宽来说,他的一起“战斗”已持续多年了。1999年,他的当事人李文献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2003年,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超期羁押期间,李文献的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级伤残。并且,李有精神病史,按规定,本来就不应该被羁押。

  胡大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初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多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来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另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这才进入诉讼程序。

  胡大宽说,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管行为是否违法、监管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范围等问题,一直是案件焦点。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才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之一,就是几次审理都没有认定其精神病的伤害后果是监管行为所致,这也影响了赔偿数额。”胡大宽说,多年来,经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从少到多,慢慢增加,现在超过40万元。

  时隔11年,李文献的赔偿诉讼还在进行。但这并不是跨度最长的赔偿申请。2013年,一位朱姓老人申请国家赔偿,为的是其上世纪70年代被以反革命罪判刑6年的案件。由于彼时尚无国家赔偿法,申诉被驳回。

  一位法官并不讳言此间维权时间成本的巨大。“维权需要一定代价,正义迟到了,但不会缺席。但是,我们有时也感到很困惑。”

  他曾了解一起计划生育超生案件,起因是一名婴儿在上世纪90年代被计生人员引产出生,导致先天残疾。婴儿长到20多岁后,母亲告当地政府要求国家赔偿。法官曾希望政府一次性支付,但政府表示财政负担不起。

  最终的折衷解决方案是,政府以五六年为单位,分期支付给原告,此前已赔了20多万元,“有的是法院支持,但有些时间成本也没办法。”

  不过,占国家赔偿案件另一半壁江山的刑事赔偿,则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马怀德说,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都是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如果用诉讼的方式,可操作性并不大。

  “我们要求非诉讼的方式也尽可能地采用听证,或者类似听证的陈述申诉的方式,保证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客观效果上来讲,这跟诉讼还是比较接近的。

  精神损害赔偿缺标准

  受害人希望获得国家赔偿,但最终获赔多少钱,显然是“当理想照进现实”的尴尬。前述43起裁判案例,50名受害者申请赔偿共计1749.53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248.74万元。

  在这当中,官员邓苏元无疑是反差最明显的。他申请国家赔偿240万元,获赔8740.95元,前后相差近300倍。

  2005年,这位河南义马市副处级干部的命运一波三折。8月25日,他被刑拘,23天后取保候审。11月18日,他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年后,邓苏元被宣告无罪,其副处级待遇随后恢复,单位给他补发了免职期间的工资。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上级法院对“工资及职务待遇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申诉交通住宿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等请求没有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邓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实,住宿费、代理费没有得到支持并不奇怪,前述43起案例中无人获赔这类费用。

  律师胡大宽认为,此部分费用也应当赔偿,“如果没有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行为,就不会使受害人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费用。”

  在马怀德看来,请求赔偿过程中实际的耗费、预期利益损失等内容,均属于间接损失或非法定的、不确定的损失,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实践中多数不认可这类赔偿,但也有个别法院认可请求赔偿中花的律师费、材料费、交通费。”马怀德认为,这要交给法院去裁量,如果确实是为了获赔而实际支出的损失,且是必然的、必须的,也未尝不可。

  但河南省一家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不少受害人举证不充分,只能由法院判断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土地、房产类案件,有的地块价值变动快,其损失在法律认定上需要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邓苏元获赔的8740.95元里,有5000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文献的运气差些,由于他的案件生效判决在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只能适用旧《国家赔偿法》,而旧法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说。

  可有了此说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量化。马怀德说,该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参照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例,来确定相对合理的赔偿标准。

  一位行政庭法官对此表示,他们日常即参照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民事一般最多赔偿4万元。”

  不过,胡大宽代理案件时发现,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有时,同一法院内部也因承办法官有不同理解,所作判决结果也相差甚远。这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据马怀德介绍,广东等省已确定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要素、大致标准,有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已达50万元。备受关注的“张氏叔侄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度达45万元,被媒体视为“破司法实践纪录”。

  事实上,制定标准的紧迫性在前述43个案例有所体现。近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支持的数额,约占受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总额的8%。

  另有一点值得肯定,该样本中,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也从2012年的5000元,上升到李桂银案的15万元、李怀亮案的20万元。

  谁来裁判,谁可能“过问”

  河南某中院一位人士介绍,一些中院裁判国家赔偿案件通常分两条线,一是行政庭负责的行政赔偿。行政庭无专人负责行政赔偿案件,所有法官接到案件几率均等。

  二是由赔偿办公室受理申请的刑事赔偿。有的中院赔偿办公室负责人由其他业务庭领导兼任,行政庭也会有法官出任赔偿办成员。但是,刑事赔偿不需参加庭审。

  在马怀德等国家赔偿法起草者看来,法律规定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且其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类似听证,已能兼听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双方各自的诉求。

  据媒体报道,曾有人主张刑事赔偿通过庭审进行,但反对者认为,“实践中90%的刑事赔偿是羁押赔偿,这些案件都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书面审理即可迅速查明,何必再走那熬煞人的诉讼通道。”

  这些裁判有时也会被“过问”。一位曾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涉及当地重大工程、龙头产业,与之相关的土地、环境等行政赔偿问题有时会由政府法制办反映给当地领导,“领导过问案件,问‘你们怎么受理了’、‘怎么处理好’,问法院几个问题,我们就没有办法了。这是体制问题。”

  另一些需要请示的,还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律师胡大宽表示,他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家机关并没有重视当事人的申请,没有主动提出协商,也不承认其行为存在违法。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是一种要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制度,国家机关多少还是有抵触情绪。尤其是公务人员,或许会觉得都是在履行公职,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刑事赔偿中,对于结果责任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他们无法理解。”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国家赔偿经费列入预算。马怀德介绍,几年前,全国法院、检察院各级财政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额在1.8亿元左右,各地有多有少。

  对于一些法官来说,现有体制让其不得不考虑“平衡”的艺术。一位行政庭法官透露,很多情况下,法官如果直接下判决,执行肯定没问题,政府不会赖账。但考虑各方面因素,有时不得不给一些机关台阶下,“如果政府真的做错了,我们不会姑息纵容,但是会调解,让政府也下得来台。比如和他们说,如果赔偿到位了,原告会撤诉。”

  “这只是实现个案正义。但是,你不裁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个案件消化了,以后可能还没有学会依法行政。它不认为是个错误,这次把这个错误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影响,就不能警示其他机关以后不犯这个错误。”前述法官说。

  马怀德坦言,国家赔偿制度实施将近20年,从整体上来讲,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实施相比,它还有很多困境,“从赔偿实践和案例来看,总体效果并不好。”

  他建议,未来应该畅通国家赔偿的渠道,也要逐步调整信访这样通过行政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让更多的赔偿纠纷能够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中。

  在河南一位法官眼里,能向国家要赔偿的公民都是很有勇气、很值得同情的。“有些问题是立法不完善,有些是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让我们法官夹在中间。虽然同情也想支持,但是还有些东西束缚我们。”

  “我们考虑的问题,除了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过,我们最起码,能尽量考虑到弱势群体。”他吐露心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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