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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何清涟: 死囚器官移植:周永康难以独自承担之罪
發佈時間: 3/29/2015 3:00:50 PM 被閲覽數: 161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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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 死囚器官移植:周永康难以独自承担之罪



2015年3月28日

    来源:VOA
    
     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做客凤凰卫视节目《公益中国》时谈到,死囚器官移植形成了一条肮脏的利益链条,周永康落马才打破这种利益链。这番话并非空穴来风,但将时点选在官方宣布周案将公开审理,并时不时提醒这个“反党叛党集团”还有后台之际,总引发一种猜想:此案阻力甚大,不如此“扒皮”,难以在党内高层服众。  
                       
     周薄二人与死刑犯器官及尸体买卖的关系
    
    中共极不愿意提起的丑恶政绩当中,包含死刑犯器官移植,以及贩卖死刑犯尸体用来制作人体标本。与死刑犯有关的事情,当然与政法口脱不了干系。但象这样将其与周永康直接挂钩,尚属首次。北京这样做,当然不是为了清算对死刑犯的反人道行为,而是另有政治目的。以下梳理“周薄反党叛党集团”主要人物与此有关的反人道行为。
    
    周永康,2002-2003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兼党委书记;2007-2013年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无可置疑的是:周执掌公安部与政法委前后,中国正成为世界最大的器官移植大国。《器官捐献迷宫》(《南方周末》2010年3月26日)引述广东省中山一院副院长何晓顺时得悉,2000年是中国器官供体从短缺走向丰富的分水岭,“2000年全国的肝移植比1999年翻了10倍,2005年又翻了3倍。随之器官短缺,死刑犯器官变成挖不尽的富矿。”2002年以前的责任,应有他人承担;2002年以后的责任,周永康无可推卸。
    
    薄熙来,1994年直至2000年任辽宁省委副书记及代省长,足迹一直未离开辽宁省大连市。薄取得在大连政坛的决策权,大概始于1989年任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1992年任大连代市长并迅速成为市委书记兼市长以后,大连就成为薄的领地。
    
    有“死亡博士”之称的德国人冯·哈根斯1999年成立哈根斯生物塑化(大连)公司。尽管哈根斯一直拒绝说明制作标本的尸源由何方提供,但中国青年网在《大连哈根斯公司疑用死刑犯做人体展览引争议》(2012年8月22日)一文中,明确说明不仅哈根斯,就连其竞争对手——美国第一展览公司的人体展览,其尸源都“完全依靠中国合作伙伴”,这家公司公开声明“无法独立核实这些人体全身及人体部位、器官、胎儿和胚胎不是来自在中国监狱被监禁或被处决的人”。哈根斯在大连的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被查封,查封之前20余天,即2月6日深夜,发生了王立军出逃美领馆事件。该事件发生后,薄熙来的政治命运已注定无法逆转。
    
    还有谁应对此负责?
    
    最近中共宣布的“反党叛党集团”的后台,即呼之欲出的曾庆红,与上述事情有什么关系呢?1999年哈根斯生物塑化(大连)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周永康就职于公安部与政法委之前,提供尸源之事应该与周没有关系。经查证,任建新从1992年-1998年2月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从1998年3月-2007年10月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但这两人目前似乎不在中纪委的清查名单之上,那后台就只能是中央政法委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书记处负责人了,而曾庆红正好从1997年至2007年12月担任中央书记处实际负责人。“十五大”期间,中央书记处事权很大,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对外联络部等均在其管辖之下;2012年11月“十六大”以后,政治局常委共有九人,党内各种重要部门“掌门”,如分管宣传口的李长春和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都晋身为政治局常委,因而中宣部和政法系统不再向曾庆红负责,周永康则于2002年开始担任公安部部长与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综上所述,2002年之前的贩卖死刑犯器官及尸体之反人道罪,与周永康应该没有关系,周需要对2002年以后的罪行负责。
    
    薄先涉入死刑犯尸体买卖,周后成为死刑犯器官买卖利益链条的始端。如果要说背后有共同线索,那就是曾庆红任职中央书记处书记时主管政法委工作。死刑犯的器官与尸体被当作商品买卖,并构成一条巨大的利益链条,既是中国人的耻辱与痛,更是批准这项买卖、允许这种商业活动存在并藉以谋利的中国政府之耻辱,不仅在国际社会饱受诟病。更为国人所痛恨,如果不是这时为了扒“周薄反党叛党集团”的皮,激起公愤,我相信中共不会将这件事情拿出来公示。
    
    器官买卖溯源:制度之恶
    
    但实际上,在中国,将死刑犯当作器官供体的开创者并非上述三人当中的任何一人。令人感到可悲的是,这在中国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2005年11月7日至9日世界卫生组织马尼拉WHO分部举行的会议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被迫承认“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同时,他还承认了器官移植这项被誉为“21 世纪医学之巅”的技术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已开始临床尝试。不久之后,《财经》杂志在国内发布了“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
    
    无论是黄洁夫先生还是《财经》杂志,都未涉及到一部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颁布时间是1984年10月9日,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目前仍未见明文废止。
    
    几年前,国人根本不知有这部法规性条例存在,我写了一篇《一部剥夺死者尊严的“1984”法规》介绍这部法规,指出该法规第四款第4条规定:“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也就是说,利用死刑犯器官与尸体牟取商业利益,在中国是“有法可依”的,周永康们的恶行既是他们充分利用部门便利的行为,而且还具有“合法性”。2007年3月27日中国政府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了安全有效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与保密原则、非商业化原则等,但只字未提这部1984年的利用死刑犯尸体的暂行条例是否废止。
    
    人权要进步,恶法应废止
    
    正因为有死刑犯这一“器官供体仓库”,中国的器官移植出现几个大问题,一是“中国98%器官移植源控制在非卫生部系统”,这意思是说,司法和军事系统成了主要供给来源。(《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4月17日报道《器官移植立法之难》)。二是“大陆死刑犯人数远远少于器官移植所需的供体人群”,据《凤凰周刊》在《中国人体器官买卖的黑幕》(2013年11月5日)一文中分析,官方公布每年实施全肝移植4000例(实际数据可能还会多出三至四倍),即使按照陌生人群20~30%的器官匹配率来算,也必须从3至5个人中才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器官,那4000个肝脏就至少需要从1.2万至2万个死刑犯中挑选。该文还谈到,在中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法轮功学员、中国劳教所囚犯、社会流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都可能成为盗卖器官的目标。
    
    上述数字后面隐藏的残酷与反人道,几乎让人不敢多想、深想。
    
    在国内时,我曾与一些司法界人士讨论过这问题。但那时有人认为,死刑犯本来就难逃一死,其器官用来服务于其他有需要的人,算是变废为宝。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进步,有部分中国人(包括参与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开始意识到对死刑犯这种做法是反人道行为,中国媒体上日渐多起来的批评揭露,表明持有这种观念的人越来越多。
    
    为了终止这种以杀戮生命为代价的器官移植,中国政府不仅要揭露惩罚周永康这类利益链条的培植者,还应该明令废止那部“1984法规”。相比较之下,中国是否强大还在其次,首要之事是中国人必须要有生命的尊严。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一)




2015年3月22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1--序

    
    为让关注王炳章案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更加了解王炳章冤案,以及配合国内外多名律师正为王炳章平反申诉的过程,王家现将炳章本人2004年在单身牢房里杜写的《刑事申诉状》公布于众。王家之所以现在才将炳章的《申诉书》公布,原因是最近王家才获得了证明王炳章无罪的铁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的(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指控王炳章为台湾从事“间谍,”及在泰国“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分别判王炳章“无期,”及“十年有期”徒刑。王家在各方的协助下,取得了如下铁证:
    
    1、原审判决认定王炳章为台湾从事“间谍犯罪事实”,——“ 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被告人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及“自1983年起,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等没有事实根据。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认定纯属莫须有政治迫害—台湾国家安全局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书函证明“本案经查本局并无运用大陆人士王炳章及彭明先生徒事情报工作。”(——见证据一)
    
    2、原审判决认定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事实”,并认定王炳章“策划爆炸我国驻泰国大使馆,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证据”等没有事实根据,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认定纯属莫须有的欲加之罪——泰国警方出具的证明明白无误地说明:“中校Thongboos的搜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炳章有任何针封使馆的爆炸计划。”及“王离开后,Thongboo中校和他的上级将案件毫无根据的调查结果通知了前来调查这宗所谓爆炸阴谋的中方官员。”(——见证据二)。
    
    申诉人王炳章及家人,因不服深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进行驳斥、澄清,提出申诉。申请事项:
    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王炳章无罪。
    
    王家的申诉书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注册备案。国内外多名律师正在组成律师团准备为王炳章打赢这场官司。
    
    *****
    
    http://upload.bx.tl/news/temp13/201503211135511.pdf
    
    http://upload.bx.tl/news/temp13/201503211136311.pdf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二)



2015年3月24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二)

    
(2004年5月16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王炳章,男,56岁,因不服深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现进行驳斥、澄清,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六大部分
    
     一、事实部分
    
     本申诉乃针对(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进行驳斥和澄清,因其为终审裁定,列举之事实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基本相同。
    
     一、(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云:“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军情局)与被告人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宣。”
    
     裁定书此宣称违背事实,毫无根据,裁定书在后面也未能列出任何一个“证据”来支持此一宣称。
    
     二、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一行云“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间谍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进行间谍活动,并为其提供间谍经费。”
    
     裁定书支持上述结论的事实与证据,列举了四项,现逐一反驳之,澄清之。
    
     其一:1983年,台湾是否存在一个“台湾情报局”,对此我表示怀疑。我似乎曾听说过台湾有个“安全局”,从来未闻过有“台湾情报局”这个机构,此点可由对台湾情报熟悉的宋楚瑜博士、焦仁和博士等作出说明。倘若那时根本没有这个机构,则裁定书的此一宣称及结论即为子虚乌有,应予推倒。(附证据一、二、三······[至少要有两人出具书证]:宋楚瑜博士、焦仁和博士的书面说明,或其他知情人的说明)。
    
     其二、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指谓:“王炳章供述: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1983年3月份起,翁衍庆为王炳章提供资助,每年大约50万美元,王本人开始每月领900美元,后来领1000美元。”
    
     我的反驳:上面之引述,完全是移花接木,栽赃诬陷。事实是:1983年3月份我发起中国之春运动不久,有一位台湾留美学生身份的人来找我,自称是蒋经国先生亲自派来的。找我的目的,是想与中国大陆民主运动合作,共同推动中国的民主化和海峡两岸的统一。根本不涉及任何情报问题。为这段历史公案,我曾留下一份笔录,清清楚楚,可以查阅。关于经费问题“何先生”讲可以由一个基金会提供,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捐助。此经费用于出版民运刊物《中国之春》和开展大陆民运,与所谓“情报”之事毫无瓜葛。当时,我们从事民运的经费来源是多方面的,除来自台湾的捐助外(均以个人和公司名义捐助),还有自来自世界各地私人和公司的捐献、《中国之舂》杂志的收入,民运组织成员的会费、认捐等。没有台湾的捐助,我们的杂志照出,民运照搞。我说的每月领取900元(后为1000元),是我在《中国之春》杂志社的薪俸。这份微薄的工资,在美国也是要上税的。我的这点“收入”,连养家都不够,我当时的妻子宁勤勤不得不打工来贴补家用。《中国之春》杂志社(China Spring Research Inc)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为非牟利机构,一切活动公开、合法,每年报税,接受美国法律监督。(见证据二、三)
    
     (证据二、林樵清先生证言,证明我所述为事实)
    
     (证据三、纽约张正华会计事务所可出具证明及《中国之春》杂志社的报税表[不知还保存否?]但该会计事务所出具证明应问题不大。因其的确是当时我们的会计事务所)。
    
     必须说明的是:美国法律不允许任何外国人、任何机构在美国境内进行情报,间谍活动。如果我像裁定书臆测的那样,自1982年起,在美就一直从事“间谍”活动,我又是一个公众人物,言行一直被美国政府所监视,那我早就被美政府起诉了,《中国之春》杂志社也早就被关闭了。因此,我主持《中国之春》杂志期间,我们根本与“情报”扯不上任何关系。至于翁衍庆是情报局的副局长,那是1996年我访问台湾时,由焦仁和博士宴请我时告诉我的。焦仁和博士时任台湾海基会秘书长,翁先生是他的私人朋友。(见证据四)
    
     (证据四:焦仁和博士的证言)
    
     有一点要说明,焦仁和博士告诉我,翁先生任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副局长,是我离开《中国之春》之后的事。裁定书所说的“翁是台湾情报局副局长”,也是乱编的,翁从来就没有任过什么“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翁曾任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副局长。”我刚已述及,翁先生1983年与我初次会见时,并未以本名出现,并称是蒋经国先生的特使。为了与大陆民运合作,蒋经国先生当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特别工作组,直接向蒋经国负责。后来,宋楚瑜博士为该特别工作组的负责人:这段蒋经国先生与大陆民运合作,以推动两岸统一的历史“秘辛”,我在1998年访问台湾时曾向新闻界公开披露过.为保密起见,当时,这个特别工作组连行政院长孙运璇和国防都长宋长志都不知情。(见证据五,这见台湾著名政论杂志,《新新闻》杂志对我的专访,1998年3月或4月刊出)。
    
     (证据五:台湾《新新闻》杂志对我的专访)
    
     对此一历史事实,我也在纽约出版的杂志《黄花岗》上撰文阐述过,根本没有任何见不得阳光的地方,是光明正大的。1983年3月份,我与“蒋经国先生的特使”见面时,关于合作事宜,我曾提出四项原则:(一)双方关系平等(即大陆民运与台湾):(二)大陆民运政治上完全独立;(三)保密;(四)我们该批评台湾的地方照批不误(当时,我们也认为台湾政体不是民主政体,因而要批之)。这四项原则,蒋经国先生后来允诺接受。这在民运圈中,现在已为人所熟知。
    
     (证据六:《黄花岗》杂志2002年一月号当年[第一期]王炳章的署名文章。该文披露的重大历史事实,台湾当局有关人员并未公开予以否认。说明其为真实的。)
    
     我历来对台湾李登辉当局渗透大陆民运团体极为反感。在李登辉时代,台湾当局改变了蒋经国先生的路线,积极收买大陆民运人士,充当李登辉台独的吹鼓手并为其搞情报活动。此举曾遭到我的强烈公开抨击。因而,我一直受到台湾当局及其帮手们的排挤和打击,这在民运圈中,是人人皆知的事。如今将我打成,“台湾间谍”,实为笑话。(见证据七、八)。
    
     (证据七:唐婕、郑源、郑钦华等一大批人可出具证明,证明我被台湾当局排挤,打击的情况,他们是目击证人。)
    
     (证据八:由于我对台湾李登辉当局的台独政策和渗透,破坏大陆民运的作法公开进行抨击,我曾被台湾李登辉当局列为禁止入境人员。汪岷先生曾见亲眼见到我被禁止入台湾的通报。他应该可以出具说明)。
    
     其三,裁定书第三页列举的第2,第3,第4诸项“证据”,均来自行政机关的一纸“证明”,根本不能做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谓的“证据”,因此,不能用来支持裁定书中所阐述的定罪“事实”。关于此点,我将在后面另有反驳。
    
     裁定书把我们诬打成“间谍”,在列举证据与事实时,一开始就冠上了一句“王炳章供认: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将1996年我访问台湾时才听到的这一情况移到该段之首,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焦仁和博士告诉我,翁到情报局(是国防部情报局,而不是什么“台湾情报局”)任中将副局长,是我离开《中国之春》之后很久的事。裁定书抹去一些关键情节,显然是故意的,是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三)


2015年3月26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三)

    
    (2004年5月16日)
    
    二、裁定书第二页第二段至第三段,结论下得很大:“自1983年起,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量军事资料,提供了关系人名单。”裁定书的这个“大结论,”却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之,自己露了马脚。
    
    该一吓人的结论列举的第一个事实根据是“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战例选编》等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指示梁超天进一步搜集、刺探军事情报,要梁‘透过一切途径,向大陆军事渗透’,并许诺提供经费。梁超天根据王炳章的指示,继续向王提供了情报资料。”(引自,裁定书原文)。
    
    请注意,裁定书举证的上述“第一个事实”,完全不支持其在第二页第二段的“结论”,理由是明显的:
    
    (1)结论说“自1983年起······,”而第一个事实发生在“1987年上半年······”1987年之前,裁定书并未举出任何事实,何得来结论“自1983年起······”?
    
    (2)第一个事实列举的,仅限于梁超天与我之间的关系,指称梁超天向我提供资料,与台湾无关。这一点,我并不否认。但是裁定书文中,丝毫举不出“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的事实。真实的情况是:a梁超天主动向我提供的资料;b我得到有关资料后,放在档案柜中,并未提供给第三者;c我并未向梁指示,令其为台湾当局搜集资料。因此,裁定书第二页第三行列举的“事实”,反而推翻了其第二行的结论。
    
    我与梁超天先生联系的经过是:梁在缅甸北部自发性地建立了中国民联缅北支部(时间约为1986年或1987年上半年),他主动与中国民联总部写信联系,并提供了他搜集的一些资料。当时,我任中国民联主席,我复信给他,明确交待了缅北支部的工作重点,一是向国内运送《中国之春》杂志;二是在国内发展民运组织,此有书信为证。我们并派人与缅北支部联系过,向他们明确表示,中国民联总部不会资助专门的情报活动,我们的主旨是传播民主理念,发展民运组织。(证据九)。
    
    (证据九:赖德石、陆杰等人可以出具证明)
    
    另外,在梁超天的判决书中,指明他曾向台湾方面提供过情报资料,这是对其判刑的主因。至于粱与台湾方面私自联系。粱的判决书中,并未指明粱与我的通信是将其定罪的主因。此有梁超天的判决书为证。我要求律师调取粱超天被捕后的最初询问记录,看其当时是如何认定事实的。
    
    裁定书列举的支持其结论的证据——裁定书第三页第二项及l、2、3、4、 5、小项,只能证明梁与我之间的单纯关系,与台湾无关,无一证据说明靠王炳章为台情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
    
    三、裁定书第二页第四段的指控,是捏造事实,我从未以“贯中公司”名义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也从未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裁定书的该项指控,列举的证据是国家安全部和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出具的一纸“证明”。且不说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不能做为法律的“证据”(此点在后面将做进一步的说明),单从其内容来看,也是信口雌黄,举不出任何例证。
    
    裁定书支持上述指控时,还引述了我的话语为证据:“王炳章供述:翁衍庆提供联络方式,翁为‘君平公司’,王为‘贯中公司’,双方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联系。”此引述不确。我记得“贯中公司”代表民联这个团体,并非我个人。我在1987年底已卸任民联主席,我根本无资格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与任何人联系。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四)


2015年3月28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三)

    
(2004年5月16日)

    
    四、裁定书第二页第五段举出了李少民博士的例证,以支持“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的结论。然而,仔细研究一下第二页第五段,根本不支持上述结论。
    
    相关的情况是:
    
    (1) 1989年6月,在举世震惊的北京“六四”大屠杀事件发生后,李少民博士主动找到我,希望我能给他介绍一下台湾的关系,以争取经费支持,做中国大陆军队民主化研究和教育工作。他认为鉴于“六四”的教训,军队不国家化,无民主意识,则一国的民主化改革是无希望的。我与宋楚瑜工作组进行了联系。宋派人在泰国与李少民博士见了面。我只是介绍了一下关系,并未介入宋楚瑜工作组与李少民之间的事情。该项指称“王炳章根据台湾间谍情报机构机关的指示”完全是诬陷。文中没有说明“台湾间谍情报机构”具体是什么机关。也没有指明他们“指示了我什么”文中说“台湾间谍曹某,”并未列出任何证据确定曹某为“台湾间谍”,连国安部的行政机构出具的所谓说明,都没有。
    
    (在说明林樵清为“台谍”时,倒是列了一个国安部的“证明”)。
    
    (2)李少民博士后来与台湾的关系,我不清楚。但李少民博士当时找我的初衷,是打算对中国军队进行民主化和国家化的教育,当然,这里也包含研究工作,与情报工作无关。李少民博士动机的起因,是1989年“六四”事件目睹军队对北京市民、学生的机枪扫射,鲜血四溅的血腥场面,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凄然泪下。想到军队国家化的重要性,李少民博士(他是中国改革派著名理论家。前福建省社科院院长李世林的儿子)是实践其理想的行动者。(证据十)
    
    (证据十:李少民博士的证言)
    
    裁定书第四页最后一段列举了李少民博士的证言。这份证言如果是真实的话,反而证明我根本不是什么间谍。因为,李少民博士在此证言中,根本没有指称我叫李去搞所谓的情报活动的。
    
    (未完,待续) 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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