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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亏损严重,黎瑞刚结盟投资/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
發佈時間: 4/3/2015 11:11:27 AM 被閲覽數: 196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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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亏损严重,黎瑞刚结盟投资


  2015年4月2日             

【博闻社报道】博闻社收到内幕,由于在网站、视频上的长期投资造成亏损,财新亏损严重。为纾解财困进行的融资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同时又与黎瑞刚主理的基金结盟。

2013年12月19日,黎瑞刚出席财新年会闭幕式并致辞

2013年12月19日,黎瑞刚出席财新年会闭幕式并致辞

收受企业利益财新仍陷入财困
博闻社昨日曾报导,胡舒立和她领导下的财新传媒涉嫌多年敲诈国内金融和大企业,规模远超曾被查处的《21世纪经济报道》,至少有3亿之多。
而博闻社又收到最新内幕,财新最近作价4-5亿,为旗下亏损的企业融资。亏损连连的企业仍然吸引了很多投资者,都是寻求保护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为纾解财困,财新又与黎瑞刚台前主理的基金结盟,黎瑞刚对财新出手“很大方”。
博讯网和博闻社曾多次报导黎瑞刚游走于政商两界的内幕,以及他与李长春女儿李彤的非同一般的关系。黎瑞刚主理的基金实为李长春家族的私募,而他近4年来的调职无不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李长春家族。

曾是上海最年轻高官的黎瑞刚
1969年出生的黎瑞刚曾是上海政坛最被看好的60后高官。曾在上海东方传媒集团公司(SMG)当过总裁的黎瑞刚,经过上海组织部门的反复游说和做工作,于2011年7月弃商从政,被调到上海市委担任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并升为上海市委常委,未来将要接上海市委宣传部部长一职。”

组织部门在黎瑞刚的升迁上,花了很多时间和功夫。为了让他当上市委常委,组织部门经过一番说服工作后,才在内部投票中通过。但出人意料的,就在组织部门下了这番苦心重点培养黎瑞刚时,他却突然在十八大前的2012年5月宣布辞职。
黎瑞刚辞职后已到一家私募基金担任首席执行长,而这家基金的实际后台老板,正是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的女儿李彤。能将首席执行长这个前台角色放心交予,正如博讯网多次报导的,黎瑞刚和李彤有着非一般的关系。

黎瑞刚与李彤形同夫妻
黎瑞刚已婚有一名孩子,但因李彤的关系,他与妻子的婚姻己名存实亡,目前已离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黎与李不但是事业上的战友,更是形同夫妻的生活伴侣。李彤公开的身份是中银国际控股公司首席执行官,但她借着中共“要做强做大文化”成为文化大国之机,仗着父亲掌管意识形态之便,于2009年发起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众多财金巨头纷纷加盟,很快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
李彤因为父亲的原因及本人并非新闻文化行业出身,加上她又不舍得中银国际这个薪俸殷实的肥缺,于是很自然地动员自己情人黎瑞刚出来,打理这个号称是中国第一的文化基金。李彤自己则成为幕后老板。

中银国际CEO李彤

中银国际CEO李彤

黎瑞刚辞职两个月后,2012年7月,大型音乐真人骚《中国好声音》在浙江卫视隆重登场,从7月中到9月底三个多月时间,财源滚滚。黎瑞刚掌管的基金成为这档红遍全中国的节目投资者之一,并且在短短三个月就获得巨额回报,广告收入达17亿人民币之多。

投资财新相当于买保险
从13年开始,李长春家族的腐败传闻此起彼伏,其本人也曾列入媒体所猜测的打虎名单上。而黎瑞刚的事业走向也为此多次变动。在他为李家打理私募的传闻愈演愈烈之际的2014年初,黎瑞刚又重新出任公职,回到上海文广,出任合并后的上海文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1月,黎瑞刚被免去总裁一职,由台前走向幕后。
胡舒立及其旗下的财新是中纪委反腐的先锋,在反腐日益高涨的形势下,黎瑞刚投资财新,说明李长春家族则认为有必要通过投资财新,在王岐山那买账保险票。
收到爆料,我们对胡舒立和财新格外失望的同时,也在疑问,这张保险票是否真的有效?王岐山谁都不买账、爱谁谁的北京“痞子”性格,难道会因此对李长春家族格外开恩?
况且,因为郭文贵的爆料,现在胡舒立也已空前被动。通过有虚有实,搅混水的爆料,确实把注意力都吸引到胡舒立身上来。她的一举一动,以及财新的日常运作,现在都倍受关注。万一黎瑞刚投资财新的确实证据被揭露,胡舒立和财新的公信力将受到很大的损害,而黎瑞刚和李长春家族的捞钱内幕,又会重新成为公众焦点。
事态如何发展,博闻社将密切关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五)



2015年3月31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五)


    

(2004年5月16日)


    
    五、裁定书给我冠上的第二个罪名,是所谓“组织,领导恐怖组织。”
    
    裁定书第五页倒数第二段云:“王炳章为组织恐怖组织,自1996年开始以撰写······并提出绑架的对象和手段。”
    
    裁定书第七页第一条第1项列举了我写的一本书为证,来支持上述结论。
    
    如果不是故意陷害和带任何偏见的话,那裁定书应该引用我正式出版物中最关键的话语,而不是断章取义。裁定书中指出那两本书《民主运动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中国民主化运动百题问答,(民运手册)》,实际上是一本书。在《征求意见稿》的版本中,我集中了民运中很多人士的各种不同观点,以少量形式在民运人士内部征求意见,显然是未成品。我在编者前言中也指明,这是未成品,征求大家的修改意见,看哪些观点是不正确的,哪些提法是不恰当的,以便在正式出版时予以修正。这个“征求意见稿力,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未征得我的同意而由他人上网公开的。(证据十一)
    
    (证据十一:李洪宽先生的证言。此《征求意见稿》,是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由李洪宽先生上网公开的。)
    
    在2001年香港出版我的《民运手册》的正式版本中(以《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为正式书名)在提到暗杀绑架等这些恐怖活动手段时,我都明确地强调:我不同意在当今时代使用这些手段。(证据十二)
    
    (证据十二:正式出版物《中国民主革命之路(民运手册)》中,我反对恐怖活动的说词,见有关部分的复印件)
    
    这最关键的部分,裁定书为何视而不见?为何避而不引?在此书中,关于炸药的使用,我指出,在当局使用军队镇压民众时,民众有权使用炸药炸毁相关的公路、桥梁,以阻止军队的镇压。我还指出,我反对伤害任何的无辜者。然而,裁定书在给我定罪时,竟然把上述列出的使用炸药的特定条件抹去了,成了“煽动购买、制作、储备炸药进行爆炸······”。。这不是诚心陷害是什么?一位医生建议:在某些晚期癌症患者其他医治均无效果的情况下,可考虑给病人使用毒蛇、蝎子等巨毒药物。这一整体表述是无可非议的。但倘若我们把其前提抽走,变成“这个医生让病人吃毒蛇:蝎子,”那就感觉此位医生太离谱了。同理,裁定书将给我建议使用炸药的前提删掉,应该说是故意陷害。除此之外,我找不到其它解释。
    
    另外,“征求意见稿”是未定稿是未成品。未成品之物,不可做为证据来定罪,就象一个正在试验的新车型,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在其未正式作为产品出厂之前,我们不能凭此来指控其产品不合格,不安全。
    
    再者,我的《民主运动指南》(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上网,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在美国的李洪宽先生未来得及征求我同意而上网的:(见证据十一》。当时,(1998年2月),我在安徽蚌埠被捕。李洪宽先生不知我的结局将会如何,未能征得我的同意就将之上网公布了(在电子刊物《小参政》上公布的)。在那种特定条件下,他的行为可以理解。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六)



2015年4月03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五)


    

(2004年5月16日)


    
    六、裁定书第五页倒数第一段宣称:“1997年9月,王炳章通过互联网与朱利锋建立联系,并将其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第五页倒数第二段还做出了一个“大胆”的结论:“王炳章积极发展恐怖组织成员,逐步形成其本人为首,以谢虹(已判刑)、张林、朱利锋(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
    
    这种结论,纯为栽赃诬陷,毫无事实根据。
    
     (1)倘若我搞了一个恐怖组织,中国政府为何不象对待“东突”组织那样,要求国际社会认定,配合中国政府来共同围剿之?我的这个“恐怖组织”,叫什么名称?中围政府曾与国际社会的什么机构就的这个“恐怖组织”进行过交涉?我和张林在美国,朱利锋时在泰国,谢虹在中国,倘若我们几个人构成了所谓“恐怖组织”,那应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国际恐怖集团。按着国际反恐条约的精神,中国政府早就有责任就我的这个“恐怖组织”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进行通报和交涉,以求防范和剿除。中国政府为何在我被绑架到中国之前未提起过这个恐怖组织?等到要判我的刑了才突发奇想地给我扣上了一个“恐怖大亨”的帽子。这个时髦赶得有点太快、太突然了吧!
    
     (2)给我的这几个联络关系——有的联系仅是短暂的,扣上一个恐怖组织的“桂冠”,未免太失常理。在这个所谓“组织”中,我与谢虹从未谋面,以至我根本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叫什么。如果不是此次被起诉判刑,我至今不会写出其真实之姓名。朱利锋只是在泰国临时与我见过几次面,他要求参加我们的中国民主党,遭到我的拒绝(因我见其第一面就感觉他心理不平衡而且有不切实际的妄想,他不得不自己搞了一个“中国共和党”。裁定书中所说的“1997年9月他就与我通过互联网结识,被我网罗为恐怖组织成员”,更是天方夜谭。1997年9月,我连电脑都不会用,也没有买过电脑,怎么能与他通过互联网建立联系?我的第一台电脑是1997年11月底买的,是李洪宽帮我安装的打字软件。我学会使用E--mail(伊妹儿)上网,是1998年上半年的事。裁定书简直是在杜撰故事!(证据十二;证据十三;证据十四)
    
    (证据十二:石磊(夏雨)、王希哲等人证言,证明中国民主党根本没有接纳过朱利锋。朱利锋自己搞了一个中国共和党)
    
    (证据十三:朱利锋自己搞的中国共和党的网页可从电脑中调出,下载)
    
    (证据十四:李洪宽证言:我1997年十一月求他帮忙装的电脑软件,并教我如何用电脑打字。1998年五月,李洪宽帮我装了一个Earth Link软件,教我如何用E---mai l——伊妹儿)
    
    还必须指出,张林、谢虹、朱利锋三人之间,从未相互谋面,甚至任何一个人压根也不知道另外两个人的存在。就这样,这几个人被“法院”摆在一起,被扣上了恐怖组织骨干的大帽子。这不是一个笑话吗?
    
    (3)既然是个“恐怖组织”,而他们三个互不相知的人都是骨干分子,那么,对他们的处置,都应以恐怖组织骨干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可奇怪的是,这三个人无一人因恐怖组织骨干的罪名被起诉。谢虹是以偷运枪支的罪名被判刑,张林被劳教,罪名为偷越国境(或“嫖娼”之类),朱利锋也未因恐恐怖组织骨干的罪名被起诉、被定性判刑。他们都没有恐怖分子的“名份”,怎么我就成了恐怖组终的“头头”?这在法理上逻辑上讲得通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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