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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九)-(十三)/高新:周永康被习近平赦免的罪行还有更多?
發佈時間: 5/6/2015 6:10:06 PM 被閲覽數: 140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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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九)



2015年4月16日
)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九)

    
(2004年5月16日)

    
******

    
    十三、裁定书第六页倒数第一段云:“2001年3月,王炳章写信给台湾当局前某高层官员,提出暴力恐怖行动计划,声称已在大陆储存炸药,要实施炸毁公路、桥梁等行为,并要求提供恐怖活动资金。”
    
    我要指出,这又是一个精心制作的“断章取义”,“故意陷害”的指控,我要求该信的全文公布于众,以正视听。问题在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不敢将其全文公布,一公布会真相大白。那不是一个恐怖计划,而是一个革命行动的计划。至于所谓“炸毁公路、桥梁”的设想,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军队将要镇压民众时,民众有权利保卫自己的生命,民众有权利破坏公路、桥梁,来阻挡军队镇压手无寸铁的民众。一公布全文,其真实含意即可明了。
    
    十四、裁定书第八页第一段说:“2001年1月至7月,王炳章先后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后因被泰国警方发现未能得逞,王炳章还两次到泰国北部地区考察,筹划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裁定书在第九页第六款第1、2、3、4、5列出所谓证据,以支持上述指控。
    
    这又是颠倒黑白之作,事实与之完全相反。正是我在泰国时,阻止了朱利锋的一些古怪计划。朱利锋有严重的生理缺陷(重症小儿麻痹症后遗双腿畸形,走路极跛),想制造几个新闻,以凸显其价值,其中之一是想制造一个土制的燃烧瓶,扔到中国驻泰使馆的院内,以制成“轰动效应。”他的设想向大批人讲述过。我听到后,立即加以制止。我不但在私下郑重警告他不要胡来,而且在碰头会上,当着多人的面,批驳他的古怪想法,并动员其他人对之进行劝阻。其他与会人员,包括陆杰,刘泰、安然,都严励警告朱利锋“不可乱搞,否则会给老王(指我)制造大麻烦”,郑重地警告之不可搞任何恐怖事件。张琦在旁,也可做证。(证据二十二:安然、刘泰、陆杰、张琦等人之证言。证明我力劝朱利锋不要搞暴力)
    
    后来得知,我在泰国期间,我的行动受到泰国警方监控,我与朱利锋的通话都被泰警方监听。2001年7月13日,我被召到泰国警察总署总部,在交谈中,泰警方对我制止朱利锋的暴力倾向之事实,了如指掌,并表示对我的谢意。(证据二十三)
    
    (证据二十三:可找泰国警察总署的吴先生[会说华语]作证,并调取有关记录;如此工作有难度,可叫张琦出具证明,张当时也被叫到警察总署,知道实情)
    
    至于到泰北进行视察一事,我是想建一个民运理论培训班,因那里与中国交通方便,食宿便宜,当彭明先生(当时他在泰国)提出有关暴力活动(如在国内杀贪官)的计划时,我是公开表示异议的。而且,当着大家的面声明不参与彭明的任何组织和计划,以防止彭明利用我的名义活动。我从事民运多年,非常清楚,一旦民运团体与恐怖活动沾边,便在国外无立足之地。我不惜当面得罪彭明先生而公开声明我的立场,有数人在场聆听,他们都可以公开作证。作证。从法国来的蔡崇国先生还专门找我谈话,交换对彭明的某些计划的看法,我们的意见基本一致——彭明的计划不可行,蔡还敦促我以一个民运前辈的身份,劝劝彭明。我对他说:“已经劝过了,他坚持自己的想法怎么办?我只有公开表明我立场,以划清界线了。(证据二十三)
    
    (证据二十四:法国蔡崇国,美国潘国平,泰国的阿健参加了碰头会,可作证)
    
    另外一事可佐证:彭明先生于2001年7月到了美国,搞了一个组织。彭知晓我反对他的某些极瑞作法,没有邀请我参加,我也和他组织的某些成员公开表示了反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立场,并提醒这些人员注意。后来,这些成员知道了彭的真相后,都脱离了彭明的组织。这些,在美国都是公开的事实。(证据二十五)
    
    (证据二十五,易政、熊默等人证词)
    
    还有一点要说明,2001年7月13日我被泰国警方礼送出境,互联网上曾专门发了一篇报导,说明真相。其中,清楚地表明,我不同意朱利锋等人的暴力倾向。(证据二十六)
    
    (证据二十六:互联网上报导“王炳章被泰国警方礼送出境),。(可找王希哲、石磊等人调取)
    
    ******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




2015年4月21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

    
(2004年5月16日)

    
******

    
    十五、裁定书所列的证据,有的自相矛盾,有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本不能做为证据。这些,我将单列一大项予以反驳。裁定书所列“证据”中,有些极为荒唐可笑。仅举一例即可知晓其荒唐的程度。裁定书第十一页之第四段称:“2,证人朱利锋的证言:王炳章通过朱利锋转发一封给台湾当局原高层官员的信······”这句话也被用来做了”证据”可能是广东省高级法院故意用之,以降低“证据”的可信度,给未来的翻案留下契机。朱利锋是一个20出头,有严重跛足之人,他有什么关系、有什么资格可以替我转发给台湾原高官的信件。那位高官,是原台湾行政院院长郝柏村。此事,在海外已成为大家皆知的“秘闻”,用不着遮遮盖盖的。我的确写过那封信,是在泰国写的,这一点,我不讳言。起因是,我在泰国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自称姓高的台湾商人。其人急于找我自称:与郝柏村很熟,可立个项目争取活动经费。由他草拟了一个民主革命的计划,让我抄写,以我的名义发给郝柏村,由他转交,以增加可信度,争取经费支持,在他的盛情招待之下,我做了此事。他说,他会亲手交给郝柏村,我相信了他的话,但不知为什么,这封信的考贝件竟然后来在泰国曼谷一些侨界社团流传开来。其实,要不是碰到这位自称姓高的台湾商人,我不会在泰国做出写信给郝柏村向之筹款的事。我与郝柏村认识。如果要筹款,我完全可以在美国,在赴泰之前写资料,由我自己的渠道交给郝柏树。
    
    可笑的是,朱利锋宣称我乃通过他转交此信,这个根本上不了台面的人,说此“狂言”竟也被法官郑重其事地加以引用,真是可悲可叹!
    
    十六、历史的事实是,我一直极力反对民运人士加入任何间谍、情报机构,反对台湾间谍机构对大陆民运的渗透,反对李登辉当局收买民运人士,使之成为变相的台湾情报员。我的这一立场自始至终,坚定不移的。正因为我的此一贯立场,我才受到台湾当局的排挤和打击。1989年初,海外民运中发生的著名的“倒王事件”(排挤我王炳章事件),就是因为我力主清除民运中有涉台背景的人士而成为重要的导火索。这在民运圈中,人人皆知。可做此见证的人,不下数十人。我也曾公开在很多场合,很多会议上,毫不留情地抨击李登辉当局和陈水扁当局对大陆民运的间谍渗透,反对他们收买大陆民运人士。我在《黄花岗》杂志2002年第一期上,署名撰文,公开揭露并批判了李登辉、陈水扁当局利用台谍,破坏大陆民运的行径。
    
    中共当局利用其司法机关将我这个一贯反台谍的人物打成“台谍”人员,不知用心何在?这一招,只能叫那些遭我反对的真台谍们暗中窃笑而已。
    
    我之所以对台谍渗透、利用大陆民运如此反感,主要出于对国家民族利益的考虑。我认为,台湾当局如此作,将损害大陆民运的形象。除此之外,我更反对中国人去充当外国的间谍。1989年“六四”天安门大屠杀事件后,美国政府在美国的华文报纸上大登广告,号召中共派遣到美国的间谍们向美国政府投诚,唾弃中共政权。当时,的确有大批中国国安部派到美国的间谍人员向民运投诚,向美国政府投诚。我曾在民运内部发出指示,要求民运人士遇到投诚的国安部人员时,力劝他们不要被诱而参加美国和台湾的谍报机关,成为双面或三面间谍,只要脱离中共政权就行了。我在与几位向民运投诚、交底的、渗透到民运内部的国安部人员交谈中,也明确警示他们不要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不要被其他间谍机构收买。这些,都有案可查。
    
    还有一段小插曲值得一书,以证明我反对台湾情报机构对大陆民运的利用。1998年3月份,我公开访问台湾,曾在台湾对李登辉当局进行批评。一位李登辉当局的台湾情报部门的王姓官员(自称姓王),找到我下塌的旅馆,邀我喝咖啡。他动员我为台湾情报部门搞些中共的秘密文件,允诺可以给予很高的报酬。我当即毫不客气地严辞拒绝。我说:“我王炳章既使到了餐风饮露,夜宿街头的地步,也不会做此行径。”搞得这位王姓官员下不了台。当时,在场的,有台湾中央研究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杨棋明博士(又叫杨农)。杨博士曾参加我们的民运团体。(证据二十六)
    
    (证据二十六:杨棋明博士的证言)
    
    我身边的一些民运人士,曾被台谍人员接近过,我都力诫他们要保守情操,不要被金钱所收买。不只一人可证明这一点(证据二十七)
    
    (证据二十七:民运人士郑源、谢万军等可作证)
    
    历史终将证明,将我打成“间谍”,是非常荒谬的,是典型的政治迫害,是中共政权将政治问题司法化,利用司法迫害政治异己的表现,是把司法当成任人摆布的奴婢的一种表现。
    
    ******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一)



2015年4月26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一)


(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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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至于将我打成“恐怖大亨”打成中国的“王拉登”就更是荒谬绝伦。说句实在的话,倘若我真的要搞什么恐怖的话,那不知有多少在美国的中共高干子弟早就遭殃了。自1982年底我发动海外民运起,到2002年6月份我在越南遭到绑架,做为一名民运的头面人物,不知有多少入曾与我接触,建议对中共高干在外的子女进行绑架,以交换国内被关押的政治犯。更有人主张对在外的共高干子女们进行打击,甚至暗杀,或建议对中共出访的高官进行暗杀,以“显示民运的实力”。凡听闻与此相关的情况,我都加以劝止。不能否认,中共统治中国大陆数十年,制造冤假错案无数,尤其在文革中,遭中共政治迫害,导致妻离子散和家破人亡的家庭不计其数。其中,不乏中共高干,甚至开国元勋的家庭。他们之中的幸存者,一些到了外国。想复仇者,大有人在。我对他们的复仇心理和复仇行为向来都是加以疏导,对他们的过激主张加以劝解。理由是,我们不能伤及无辜,不能再进入冤冤相报的历史怪圈,否则,中华民族永远脱不出以往的苦难。我是一名基督徒,一向以救主耶稣基督的宽恕精神要求自己。在1987年底中国民联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我曾发表过一篇著名的宣说“提倡第一次宽恕精神。”我主张,中华民族要有历史上的第一次宽恕,即:我们这一代人或几代人,要对历史上纯粹因制度原因而犯下错误的官员们,实行宽恕和赦免,以结束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见证据廿八),这是我的一贯思想,来自基督教的博爱精神和中华传统文明的恕道。报复,是一种狭隘心理的表现,对追求中华的民主前途有害无益。再者,我们海外民运身处法治国家,一定要守法,不然的话,将自绝生存之路。再说,那些中共高干子弟们,他们本身若无犯法,都是无辜者,不能因其父辈而受到牵连。否则,这与文革中迫害“黑五类”子女尤出一辙。
    
    可以这么说,我们民运人士在海外,对很多高干子弟的活动规律了如指掌。我所感兴趣而指导民运人士所做的,是接近他们,与他们交朋友,使他们接受更多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的观念,以影响他们的家长,促进中国,的改革,说句不好听的,倘若我们真的搞恐怖,或者说,如果我们不主动制止某些人复仇的暴力计划,令某些高干子弟在地球上消失并不是件困难的事。尤其在美国那样自由而破案难度极大的国度。多年来,这类事件没有发生,应该承认,做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我是起到一定作用的。
    
    裁定书从政治需要出发,秉承某些当权者的旨意,将我以“恐怖”定罪,其用心很明显。那就是:“9.11”事件后,反恐成了一个时髦的字眼。恐怖分子已成过街老鼠,无人同情。顺势将我以“恐怖”治罪,而不以带政治色彩的“罪名”——如“推翻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之类——来起诉判刑,是想减少国际上的遣责。但是,这一努力是徒劳的。反过来人们会相信,正是中共政权实行了政府恐怖主义(或称国家恐怖主义)。因为,我本人正是国际恐怖活动的受害者,中共政府在新闻发布中承认我是从越南被绑架到中国境内的。承接这一国际恐怖活动的后果而将我逮捕并定罪,等于承认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合法性,而这正是政府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不否认,我主张“推翻、更换政府乃人民的天赋人权。”我写过文章阐述过此一观念。但这不是恐怖主义。我的主张,理由简单而充足:政府是人民创造的,政府人员是人民的仆人。人们有权选择政府,就象有权选择仆人一样。当政府成了压迫人民的机构时,人民有权起而推翻之,更换之。这就是所谓革命,而革命不能等同恐布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使人民推翻更换政府合法化了,程序化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是:人民推翻和更换政府用的不是枪炮,而是选票,从而减少了社会成本,也创造了一种文明。然而,当这一合法的更换政府的方式被堵死时,那么,革命就成了人民的唯一和必然的选择,它只是迟来、早来的时间问题,只是方式问题。这是中国数千年来没有脱离“专制——革命——专制——革命”循环怪圈的原因之一。我一直弄不明白,中共政权为何不用诸如“推翻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来起诉我,而用“间谍”“恐怖”之名加以定罪。最合理的解释是:这个政权害怕随着案子的公布于众,为用带政治性的罪名来起诉我,我的那些合理主张也将为人所知,并得到广泛传播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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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二)



2015年4月30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一)

    
(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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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证据部分
    
    一、裁定书引用的“证据”,很多根本就不能做为“证据”因为,它们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列举的“证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42条规定:“证具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四)罪犯嫌疑人供叙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 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裁定书中列举的“证据”中,以下几种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鉴定的证据条件。如:
    
    ① 裁定书第3页第二条第2项:国家安全部证明。
    
    ②裁定书第3页第三条第3项:广东省安全厅证明。
    
    ③裁定书第3页第四条第4项:国家安全都证明。
    
    ④裁定书第4页第六条第1项:国家安全部和广东省安全厅证明。
    
    ⑤裁定书第7页第一款第2项:广东省安全厅证明。
    
    ⑥裁定书第11页第一条第1项:国家安全部证明。
    
    ⑦裁定书第1l页第七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证明。
    
    以上诸项所谓“证据”都是行政机关的一纸“说明”:这种“证明”不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的标准。法院应该摒除之。
    
    从法理上讲,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收集证据,而不是自己制作“证据”。倘若行政机关出一些信纸,上面作些说明就可以成为“证据”,而被法院采信,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去“取证”干什么?一张张“证明”信开出不就完事大吉了,譬如判处一个人有盗窃罪就不用去搜取什么“赃物”只要公安局出一纸“说明”,“证明”该人偷盗汽车,再由工商管理局出具一纸“说明”,“证明”该人偷盗并贩卖汽车,此两页“证明”就可以将该人定为“盗窃汽车罪”,这种逻辑可以吗?另外指出国安部出具的所谓“证明”反而证明了我不是“间谍”。国安部出具了一份证明林樵清为“台谍”的证明(且不说林是否为真的“台谍”,但国安部出具此证明的潜台词是他们不能证明我也是“台谍”。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也是“台谍”,国安部可以同样出具一份“王炳章是台谍”的证明。国安部没有这么做,说明他们没有证明的能力。
    
    ******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三)



2015年5月07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三)

    
(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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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证据部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依法处理。”
    
    请特别注意该条法律中的“必须”和“才能”四字。这四个字的意思再明显也不过,如果没有在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质证,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这条法律的如此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否则双方连那位“证人”的存在与否都无法证实。按照这条法律规定,裁定书中引用的所有证人证言均应作废,如朱利锋、谢虹、张林、梁超天、倪锦彬、李少民等人的证言。因为他们无一人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
    
    证人到法庭现场接受质询是最基本的程序法则和采信其证言的唯一方式。 这像“传票送达”一样重要,证明这个人是否存在的,是活在世的。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原告控告被告人,原告只要写几个“证人”作为“目击证明”,然后找几具尸体的手指按上手印,最后将之呈上法庭作为“证人证言”,而法庭不经过交叉质询就采信这几个“死人”的“证言”,那就有可能误判一个无辜者。这种最基本的逻辑,深圳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都故意违背了。
    
    三、裁定书还公然捏造“证据”。例如:裁定书第12页第一段第3项竟然说:“王炳章供述:2001年2月和6月,王炳章先后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考察了泰国北部地区,筹划建立武装训练基地。”这纯属捏造!我什么时候有过如次“口供”?我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拿出我的这份“口供”!事实上,我反复讲过,我从未与朱利锋一起到泰北走过。我和彭明等人到泰北去过,这点我承认,也是事实。但我讲得很清楚,我到泰北考察,是想看看在泰北建一个民运理论培训班的可能性,彭明先生的一些构想遭到我的非议,导致我与之分道扬镳。裁定书怎么可以公然捏造我的“口供”?
    
    裁定书另一处明显的歪曲和捏造证据是第10页倒数第2段,我对某些电子邮件作了详细说明,但裁定书就是不引用我的准确说明。这只能以公然陷害来解释。
    
    ******
    
    (未完,待续)





高新:周永康被习近平赦免的罪行还有更多?




2015年5月06日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的标题是《周永康被习近平赦免的罪行除了杀妻还有涉黑》,内地记者朋友读罢标题即回应说:“标题欠严谨,似有‘排它’之嫌。当局不敢起诉,更不敢公布的周永康罪恶远不止这两宗,肯定还有更多,更多更多!”  
                       
     果不其然,最近两天外界华文媒体即又将一年多前的一宗美国华人被灭门案翻出来,“惊曝”周永康已经“坦白”是他本人“派人前往美国杀人灭口的”。
    
    一篇题为《令计划用情人做耳目、周永康下令灭门美籍华人》的文章已经被海外众多华文媒体竞相转载,文中说:中共前朝大内总管令计划被当局拘查已近半年,问题逐渐曝光。刚上市的《博讯》杂志5月号独家披露:当局调查发现,令落马前有目的盗取中办机密文件2700多份,涉及中共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信部份已被令的胞弟令完成带到美国,成為要胁中南海的筹码。令计划在位任中办主任期间,还通过收买中南海电话局话女话务员做情人,以及收买江泽民身边工作人员家眷等方式,监控和收集现任和离任高层的情况。受令案牵连,中办玉泉山基地一名负责人最近自杀身亡。
    
    《博讯》5月号还披露,美国德州华裔四口灭门案是周永康下令执行。有消息显示,关押中的周永康交待了案情,因为涉中美关系,预计这部分案情不会公布。
    
    其实,去年1月发生美国休士顿美籍华人孙茂业一家惨遭灭门案被怀疑与周永康及他的石油帮有直接关联,已经是一年前的故事了。而如今被用“周永康已经坦白”为引子,“旧闻新作”罢了。
    
    去年3月下旬,美国华文世界日报曾有一篇详细的报道题目为《休士顿孙茂业遭灭门 疑涉周永康案》。文中说:今年1月发生在休士顿的华裔孙茂业一家四口遭灭门案,据信与中共中纪委正在调查的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石油帮”贪腐案有关。消息人士指出,目前联邦调查局正在循线调查。消息人士并称,周永康的二儿子周涵為了保命,在持合法签证抵美后,目前滞美未归。
    
    休士顿警方29日在接受本报查询时,没有证实是否掌握上述线索。警方表示已将缉兇赏金提高到7万元,但目前此案仍谜团重重。警方呼吁华裔社区提供协助。
    
    该报道也是引述的当时的2014年4月号《博讯》杂誌披露的消息,说的是中共在调查周永康案的过程中,已有数名中石油系统的涉案高管暴亡,休士顿华人灭门案的男受害人孙茂业毕业於中国的石油大学,与中国离奇死亡的中石油高管都是校友。
    
    报导指周永康次子周涵曾在中国石油系统工作,因為怀疑周永康製造车祸谋杀其母王淑华而与周决裂,因此未被当局抓捕调查。但博讯网负责人韦石29日接受本报访问时说,消息人士告诉“博讯”,周涵在持合法签证赴美后,目前正在美国避难。
    
    韦石指出,孙茂业一家四口被以行刑式杀害,均头部中枪,显然是有人要杀人灭口。他引述消息人士说,孙茂业与中石油在美国的採购活动涉及的腐败有关,可能有人因害怕贪腐情节败露而下手。
    
    根据中国媒体报导,周永康任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时,他的的儿子周滨曾赴休士顿读书,他的秘书李华林就被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派往休士顿办事处担任副主任,成為周滨的“保母”。李华林后升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他已於去年8月被中共中纪委宣布查处。消息人士表示,孙茂业可能与李华林熟识。
    
    “博讯”指出,除孙茂业的离奇死亡外。中国石油系统高管自2012年底以来还有多人离奇死亡,包括中石油哈萨克斯坦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於突发脑溢血,於2012年12月10日死亡,得年52岁;51岁的冀东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在於2013年1月调任北京后,不到半年便死亡,得年51岁。
    
    中石油内部人透露,曾有负责资讯安全工作的员工在维护领导的电脑中,发现领导贪污受贿等严重腐败的证据,结果该名员工就在公司大楼内被“不慎坠楼”。
    
    报导引述中纪委消息人士说,中石油吉林石化、广西石化、抚顺石化、项目资金挪用亏空数目惊人,问题堆积如山,一查就倒。而中石油八个石化项目,无一例外,全部有问题。中石油广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掛任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学文於2010年突发交通事故被灭口,也直接与蒋洁敏和周永康有关。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将周永康涉足过石油、四川、中央政法委串联起来,几乎所有与他有交集的官员,都可能成為下一个被调查的对象。周永康案可能是中共建党以来最大贪腐集团。
    
    当时境外华文媒体上的另外一篇题为《周永康案中案 华人遭灭门何时真相大白?》的报道文章详细介绍说:孙茂业是山东淄博人,曾在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获得工程力学博士学位。他生前就职于石油与天然气设备服务供应商卡麦龙国际公司(,是一名机械工程师。妻子谢梅来自北京,今年49岁。孙氏夫妇曾经开过一家名为Metal & Metals Group的公司,但该公司已被吊销。两人都已加入美国国籍。
    
    一般来讲,美国发生此类的凶杀案,遇难者又是华人,按照大陆官媒反美宣传策略,要尽量暴露美国社会的黑暗面,像这样的新闻本应该大炒热炒,但是,这个新闻在大陆处于半封杀状态,除了少量媒体如《财新网》,在案发二个月后有过报导,以及一些论坛有帖子提及,大陆网站很少有相关消息,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原因何在?
    
    据大陆《财新网》4月1日报导,在灭门案过去二个月之后,财新记者从哈里斯县警察局问询得知,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已经介入调查,还是没有什么进展。财新网文章还透露,孙茂业所供职的卡麦龙公司是一家知名石油和天然气压力控制设备制造商,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美元,全球雇员总数超过27,100名,在中国山东高密有生产工厂。其产品包括阀门、井口、采油树等,尤其是采油树,在中石油等油气田石油和天然气钻探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据消息人士透露,孙茂业是周永康儿子周斌的同学,他手中藏有周永康家族在内的一些中共官员的秘密资料,这些材料由周斌交给他保管,以防意外时用于自保。在周斌回国被抓捕后,以及随后周永康被抓捕立案审查之后,曾庆红启动海外的特工杀人灭口。孙茂业为人一向低调,就因为与周斌的交往而全家遇难。
    
    上述两篇报道内容的最大不同就是分别牵扯上周永康的两个儿子。凤凰网上一篇题为《周永康次子为何不上红色通缉令?》的质疑文章中写道:周永康案的庭审日益临近,此时此刻,坊间和外界除了猜测其最终刑期之外,就是关注其家庭成员的命运。周永康在尚未落马之前,关于其子周滨的消息就已经满天飞,当时很多人推测,周永康的政治生命终结已成定局。然而,对于周永康的另一个儿子,却鲜有人知晓。
    
    周永康和发妻王淑华生了两个儿子,长子周滨,次子周涵。已知的是,周滨已经在周永康落马之前就已经被相关部门控制,而周涵则已经移居美国。此前,周永康家族成员已经被媒体集体曝光,关于长子周滨以及弟弟周元青等人的消息源源不断,但是,关于次子周涵的消息在国内媒体上却鲜有出现。
    
    财新网曾引述接近中石油的权威消息人士称,周涵于2013年底“失去联系”,失联前的职务是中石油北京油气调控中心党委办公室主任。
    
    周家两兄弟都是从美国留学回来后就一头扎进石油系统,不同的是,周滨后来成立了公司并靠父亲的金招牌大发横财;而周涵则进入中石油后开始一路晋升。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里面并无周涵,而迄今为止,也不曾见到媒体和坊间有关于周涵涉嫌违法犯罪的传闻。财新网曾报道称,周涵已经携妻儿前往美国旧金山定居。可以推断,身在海外的周涵,完全不必像薄瓜瓜那样提心吊胆地过日子了。
    
    依笔者之见,孙茂业一家被灭门明显是以杀人灭口为目的,其石油背景被与周永康案牵到一起入情入理。而周永康已经“坦白”的说法,也许只是出自主观臆测,但假如此案确实能与周永康本人扯得上关系的话,不可能对外公布的原因当然不是所谓“中美关系”······
    
    还是我们上篇文章中已经说过的:对周永康的“适当保护”当然不是因为习近平的“念旧”,而是基于担心若将周永康滔天罪恶全都落实并悉数公布,对共产党政权的整体形象,特别是对“党管政法”的形象的毁损实在是太大太大。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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