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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王岐山:在中国根本行不通/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五)(十六)
發佈時間: 5/14/2015 12:20:13 AM 被閲覽數: 124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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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王岐山:在中国根本行不

通(图)


京港台:2015-5-14 06:36| 来源:明报 |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上月在接见包括美国史丹福大学教授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内的3名日裔学者时慨嘆执政党自我监督、自我净化很难,但又明确指司法独立在内地行不通,强调搞社会主义的政党领导市场经济是了不起的探索。

  福山及日本经济学者青木昌彦、中信证券日籍总经理德地立人3人4月23日在中南海与王岐山见面。据德地披露的会谈记录,王岐山当日身穿暗色夹克和白恤衫,不打领带,穿黑布鞋。当天的话题从经济到政治,从中国历史到美国宪政,再到「法治」和「党的领导」等内容,大部分时间是王岐山在发表意见。

  王岐山说,中国自2013年(习近平上台后)才开始新的起点,这是伟大的历史探索和起步的过程。全世界发达国家加起来才11亿人口,中国有13亿到 14亿人口,所以很难。他说,「就在这个房间里,我对基辛格讲:中国在走一个方向时不可能让13亿人走悬崖陡壁……中国的事情运行还要很慎重。」「这条路尽量要修好。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的党要走市场化经济……是个了不起的探索。」「一个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搞社会主义的政党领导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是主力军,但市场是开放的。这是基本原则。」

  谈到反腐败,王岐山承认自我监督、自我净化压力很大,「难啊,自己监督自己啊」,并举例指医学上自己给自己开刀就只有一个孤例。王又说,「我们的信心是从实践中得来的,还要走出来。」对福山提出中国能否落实「法治」及「司法独立」的问题时,王断言行不通:「司法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就是中国特色」,又表示宪法「也不就是人写的吗」?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五)




2015年5月12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五)

    
(2004年5月16日)

    
******

    
    第三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理由还有一项:裁定书在给我定罪时,援引的法律条文使用不当。
    
    裁定书给我定了两罪:一是“间谍罪”;二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一、裁定书定我“间谍罪”时,援引的是1997年之前的老刑法(1979年《刑法》)。定我“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援引的是1997年《刑法》。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9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裁定书第12页第4段定我“间谍罪”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定书给我扣上“间谍罪”时,为什么不用1997年新《刑法》,而用1979
    年旧《刑法》呢?其根据的1997年新《刑法》之第12条。可是,根据这第12条,法院如用旧的《刑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援用,那就是援引新《刑法》要比援引旧《刑法》判得更重。也就是说,若援用新《刑法》,我将被判处死刑。因为用旧《刑法》判了我“无期”,比“无期”更重,就是死刑了。请最高法院研究一下,在1997年新《刑法》下,应采用新《刑法》。我够“死刑”的标准吗?如果不够,那就应采用新《刑法》。
    1997年新的《刑法》关于“间谍罪”的定义有两条,其具体条文是:“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I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1997年新《刑法》第110条)
    
    显然,上述法律条文的第二款“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不存在的。那么定“间谍罪”就应该在第一款上下功夫。即;参加了什么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什么任务,任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任务完成的情况如何,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什么危害,······等等。然而整个裁定书对上述问题避而不谈,也没有列出任何“证据”。裁定书所“证明”间谍罪所举的事实和所列的证据与“间谍罪”的法律定义之间,根本不存在逻辑关系。退一万步,来个假设讲:就算那些“事实”和“证据”都是“真的”,也只能扣上一个“窃取情报罪”或“持有机密文件罪”一类的罪名。换句话说,裁定书有法律使用不当的明显错误。
    
    ******
    
    (未完,待续) 博讯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六)




2015年5月14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六)

    
(2004年5月16日)

    
******

    
    第三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二、1997年新《刑法》之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必须指出,用上述法律条文把我扣上“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珂,也是不合法律精神的。这里首先要涉及一个基本的概念:什么是“组织”。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清楚,所谓组织应该是有名称、有纲领、有组织纪律、有组织架构、有加入组织的手续等构成组织的基本要件。如“基地”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等。我和张林、朱利锋、谢虹这几个人怎么就“拼盘”成了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有没有构成组织的那些基本要件?稍有常识的人都会作出结论。我们这几个人,顶多称得上“联系”,而根本称不上“组织”。谈到组织关系,我坦然地承认,我和张林曾有过组织关系,我曾是他的领导。张林是民主正义党和民主党(筹)的成员,并担任一定职务。可是裁定书并没有将民主正义党和民主党(筹)定为恐怖组织,裁定书反而编造出一个虚拟的“恐怖组织”。这是有意的政治陷害。
    
    另有一点值得注意:朱利锋、谢虹、张林三人都没有承认参加了“以王炳章为首的恐怖组织”的供词,裁定书更没有列出他们参加“恐怖组织”的任何证据——如填写了什么表格,履行了什么手续,介绍人是谁,誓言是什么,交了会费没有······。还有一点很滑稽,张、朱、谢三人之间从不知道另外两人的存在,他们大概连做梦都没想到,在我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他们竟然都成“恐怖组织的骨干”而被载入了中国的司法的笑料史。
    
    因而,裁定书援引该项有关恐怖组织的刑法条款给我“定罪”,也是典型的法律适用不当。如果明知法律适用不当,而故意加以援引,就是有意的政治陷害,有心渎职。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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