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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七)(十八)/王炳章谈性、婚姻及冒险生涯
發佈時間: 5/20/2015 1:38:44 AM 被閲覽數: 99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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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谈性、婚姻及冒险生涯 毕汝谐(纽约 

 作家)



博讯

按:偶然翻检故纸堆,看见1987年同时发表于纽约"新闻娱乐周刊"和香港"新闻天地"杂志的旧作"王炳章谈性、婚姻及冒险生涯"(笔名方里);不禁叹然---王炳章先生被一伙来路不明人士自越南劫回中国,而后被判处无期徒刑,于兹五年矣!这般离奇遭遇,足以证明王炳章是一位有相当分量的政治人物(谁会为你我之流大动干戈?), 而笔者于本文中的断言“您之所以平安无恙,主要还是那些视您为眼中钉的人并没有下决心把您干掉;否则,以一个政权的财力、人力,想要在肉体上消灭一个人是太容易了”也可怕地应验了!
   前几日,在欢迎我的老朋友、著名右派林希翎的宴会上,我笑对林大姐道:“我的身体很好,只是患轻度抑郁症,偶有轻生念头;但我不会像陈照堂医生(这位连蚂蚁都不踩的大好人,竟然用牛排刀刺穿了自己的心脏,何其毒也!)那样自杀,我要学习王炳章医生,坚强地活下去! 王炳章医生被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韶关监狱服刑; 我则是被命运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世界大监狱服刑;我们都将服满刑期;绝不自杀!”
   兹命助理汪先生全文打字,以供网众参考.
   王炳章谈性、婚姻及冒险生涯 方里(毕汝谐)
   最近,笔者受托采访了中国之春负责人王炳章先生.以下是谈话概要----

   笔者: 王炳章先生,我受新闻娱乐周刊老板之托,对您进行采访.老板的意见是谈些轻松的、非政治性的问题……
   王炳章:软性的?
   笔者:对.说老实话,我个人对政治是极其厌恶的.一位著名的西方政治家说过一段话,虽然粗一些,却是至理:“世界上有两个东西最肮脏:一是政治,二是女性生殖器;偏偏男人们最喜欢搞这两样东西。”我想可否谈谈你的私生活、你的生活方式……你的生活方式想必是是很奇特的.
   王炳章:你这番话里提到了政治和性,我个人认为中国人再这两个问题上都是很虚伪的.中国长期处于专制制度的统治,其政治具有很大的残酷性\卑鄙性.而我们正是想结束这种状况.(笔者:您又在谈论政治,这不是本次采访的主题)……好,这个问题我们不谈了.我们可以谈谈性的问题……
   笔者:您是一位医生.长期以来,我总觉得医学界人士对性的问题没有神秘感.即以您就读过的北京医学院而言,那是个多么开放的地方!文革前,还有些不务正业的阿尔巴尼亚留学生,搞得乌烟瘴气!……在国内,每家医院的夜班值班室、X光室都是多事之地.您不会反对我的看法吧?
   王炳章:我给你讲个笑话;我们北京医学院原来的院长叫马旭.他自己就是北医出身,三八年跑到延安去了.我记得刚入学时,有些从农村来的女同学上体育课游泳,穿上游泳衣很害羞,也不敢看
   浑身只着一件游泳裤的男同学……马旭院长说:人体有什么神秘的?无非是蛋白块儿,那个东西也是蛋白块儿……
   笔者:是的是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说过:生命是蛋白质的储存方式.
   王炳章:学了几年医,从解剖开始,妇产科实习过,也接过生.后来,我在青海给藏民看病,说起来也许汉人不信,他们就穿一件大袍子,里面什么也没有!你要检查身体,他们一撩起来,精光!……学医的人确实打破了性的神秘感.我觉得中国人在性的问题上是很虚伪的,或许与中国的政治也有点儿关系.弗洛伊德学说认为人的发展要经过几个阶段,首先要吃,再往性的方面发展;从口腔阶段发展到生殖器阶段.到了生殖器阶段是比较成熟的.中国人的的确确需要对性的问题再认识,需要一个性的革命.但是我们说的中国的性革命不同于西方的性革命,西方的性革命太过份了,而中国人需要对性的虚伪态度转变为平实的再认识.这是我的基本看法.
   笔者:我自国内来,我感到目前中国大陆的性的开放程度连美国都望尘莫及.美国现在的这一套比起大陆真是小巫见大巫.我觉得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是西方的性解放,一是西方的性解放在中国大陆这块土地上的谬种流传.国内那些性关系混乱的青少年大多既不懂外语也未到过国外,但是他们往往一口咬定自己是向西方性解放看齐……其实,由于国内物质、精神等方面比较贫乏、落后,很多青少年说穿了是把性器官当作最好的、简便耐用的寻乐工具.
   王炳章:我觉得中国文化本身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容易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它体现在很多方面,刚才你讲的也是其中之一.中国文化有很大的虚伪性,一方面在公开场合对性的问题有很大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却又放荡不羁..比如说在高干和高干子弟里以及底层的流氓犯罪集团里,存在着性泛滥现象……(笔者插言:国内对青少年犯罪集团划分为“小群”――高层小群、中层小群、下层小群……)在国内,党的高级干部在性的方面是非常随便的,这方面的资料有许多已是公开的秘密……他们比西方政治家有过之而无不及.文革挖出来的事情太多了.
   笔者:在这方面,,大陆和西方完全相反,在西方社会,老百姓的道德面貌无关紧要,马虎一些也无所谓;而政治家为众目所视,不敢轻易造次.在大陆,老百姓必须规行矩步:你刚往大杂院里带进一个异性朋友,流言飞语马上传开来;而上层人物的秽行,却被掩藏在深深庭院之中……
   王炳章:对.统治者一方面过着糜烂的生活,一方面又教导其下属和老百姓在性的问题上有所压抑.这是一个非常虚伪的架构.所以,我觉得中国人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私生活上都需要一个平衡点,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你刚才所讲的大陆青少年那种不加选择的滥交,实际上是对性解放的曲解.
   笔者:咱们谈的都是务虚;您能否谈谈自己的恋爱、婚姻?算是务实吧.您的私生活引起许多议论和猜测,并成为您的政敌手中的有力武器.其实,许多著名人物在私生活上都不无小疵.即以中共保守派人士邓力群先生而言,年轻时在延安也犯过男女关系的错误.他与李锐(“毛泽东同志的青少年时代”一书的作者)的太太关系暧昧.处理此事的是当时中共中央组织部长李富春,李富春曾说过:“只要有我在,像邓力群这样道德品质恶劣的人不能重用!”当然,这是气话.邓力群先生依然飞黄腾达.
   王炳章:在大陆,常听见某人犯生活作风错误;这句话翻译成英文后,外国人觉得无法理解.生活作风有什么正确与错误之分?在大陆,生活作风错误还是一根政治棒子,专打别人……你自己或同一派系的人,则不予追究.这是另外的问题了,免谈.我原来在大陆有一位前妻王玉兰.她是我在北医的同学,我们一起分配到青海.在边远地区汉人不多,如果两人不结婚又经常来往,是很不方便的.于是我们干脆刚毕业就办了结婚手续。我现在这样看待前妻王玉兰.她也是一个挺不错的医生.她出身于贫农家庭,从小在农村.我是在城市长大的.双方的观念有些不太吻合,一开始没有暴露出来.最重要的是:我自幼即对国家大事、人类前途以及知识分子所发挥的作用十分关注;而她对此无甚兴趣,有“三十亩地一头牛”的想法.她对生活力求安稳的,而我具有探险的心态.因而形成很大矛盾, 志不同,道不合.当然,个人脾性、生活习惯,也有差距,那是次要的.
   笔者:她的形象好吗?
   王炳章:在我眼里,她还是很漂亮的.她有一半满族血统.我和她分手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中国大陆政局的恶化,我的责任感越来越强,并投身民主运动,很早就有组织另一种政治力量的想法……她根本不能容忍.她现在生活得好像很不错.她在北京当医生,并再嫁了一个学工的人.
   笔者:你什么时候离婚的?
   王炳章:很早了,在国内就开始办了.
   笔者:王玉兰女士同意离婚吗?
   王炳章:她又同意又不同意.当时办离婚还要单位同意.而我的工作单位(河北省医学科学院)之所以卡我,是因为我的亲戚是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是抓实权的.他一直盖着这件事,他对我们单位党委书记说:“炳章这事你看我的面子盖下来,不能让他们离婚.”这样就拖了下来.因为我是被我的亲戚一手从青海调到石家庄的,闹离婚于他脸上不光彩.
   笔者:你和王玉兰女士的孩子多大了?
   王炳章:我女儿今年十五岁.(笔者惊呼:哎吆!那么大呀!)我结婚很早.
   笔者:你和女儿关系如何?
   王炳章:我当然很想念女儿.离婚后我每月寄瞻养费,并且定期给她写信.(笔者:她回信吗?)当然她没有回信.但是我知道她确实收到我的瞻养费.我是寄支票给她的.女儿在支票后面签了字,支票才能从中国打回来.
   笔者:您可以透露一下瞻养费的数目吗?
   王炳章:法院判的是是每月十五美元.
   笔者:哪个法院判的?
   王炳章: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
   笔者:外界传说你是在赌城的法院办的离婚手续.
   王炳章:不,我是在加州旧金山办的.
   笔者:你们在国内的私人财产如何分割?
   王炳章:我提出财产归我女儿.国内法院判决财产归王玉兰.后来我也同意了.
   笔者:你女儿的继父对她好吗?
   王炳章:我不知道.我心里常常为此感到难过.我给女儿和她妈妈写过许多信.但是没有回音.我对王玉兰表示:虽然我们不是夫妻了,但是我们还可以做朋友.这是现代婚姻的观念.中国人做夫妻时如胶似漆,一旦离婚就恨不能置对方于死地.这就是因为中国人没有找到平衡点.我和女儿的关系一向很好.她五岁上学,我经常接送她.我对她一直采取理性的态度,而她母亲常有某些非理性的做法.
   笔者:像王玉兰女士这样带着孩子再嫁,按国内现行规定,还可以再生孩子吗?
   王炳章:大概得向单位申请一个生育指标.
   笔者:您的这段婚姻在法律上总共存在了多长时间?
   王炳章:十三年.
   笔者:您能讲讲目前的婚姻状况吗?
   王炳章:我现在的太太叫宁勤勤.她十三岁就离开台湾,在海外长大.我觉得她既有东方观念又有西方意识,两者结合得很恰当;我和她相识的经过,报纸上都讲过了.那是一个巧合.我今天就不多说了,总之也带有一定的浪漫色彩.那时候,因为我们是第一批来加拿大蒙特列尔的公费留学生,十分惹人注目.公众对我们普遍感到好奇.有个大陆青年钢琴家汪阳来到蒙特列尔,我也参加了组织工作---我们这些公费生与领事馆关系挺好.宁勤勤家很好客.邀请汪洋、我和其他一些人去她家过周末.我的业余爱好是书法,水平一般,但是在他们看起来看不错.宁勤勤家壁上贴着我手书的一首诗词.我问宁勤勤你喜欢这首诗吗?宁说欢喜,我猜作者年纪一定很大了,恐怕有五十岁了.我说作者远在天边,近在眼前.你想认识吗?就这样我们建立了联系,经常交往……大致是这样.
   笔者:王炳章先生,您目前过着一着与众不同的生活---革命家也罢、冒险家也罢、或者称之为别的什么……您太太做些什么?
   王炳章:她现在做一点小生意.
   笔者:据说您的住址是保密的?
   王炳章:对,暂不公开.
   笔者:我自幼便是一个狂热的侦探小说迷.由于听说您的住址保密,激起我强烈的好奇心.昨夜给您打电话718-507-6442联络这次见面时,我从您家里的种种声音判断,首先,您住的肯定是Apt.而非House,对吗?
   王炳章:对.
   笔者:我想,那一定是两房一厅.
   王炳章:对.我和父母住在一起.两房一厅.
   笔者:电话里的杂声---脚步声、咳嗽声、婴儿啼哭声、间或还有TV声,这些声音交互作用,使我判断您那里是两房一厅的所在.另外,我想像您住的那幢Building是多层的、而且有Doorman日夜看守……您不可能离群索居地生活,您为了安全,肯定会想到:只有把一片树叶放在森林里才是安全的,只有把一个人藏在人群里才是安全的。
   王炳章:你当然可以这样想像,实际上我的住所也只是没有向外宣传罢了,并不神秘.
 笔者:我相信您的邻居都是洋人而非华人.
   王炳章:对.都是外国人.
   笔者:我想, 您之所以平安无恙,主要还是那些视您为眼中钉的人并没有下决心把您干掉;否则,以一个政权的财力、人力,想要在肉体上消灭一个人是太容易了.比如,托洛茨基在墨西哥的家修成了武装碉堡,其门徒轮流值班守卫,最后还是死于鹤嘴锄……
   王炳章:我同意你的看法,一个专制政体若是想在肉体上毁灭一个人是不困难的;我自投身民主运动便已置生死于度外,不在乎了……我过着正常人的生活.
   笔者:我劝您买个比较好的人寿保险,否则一旦……
   王炳章:人寿保险我已经买了.关于这方面嘛,一九八四年确确实实有一次暗杀我的计划,中国之春杂志也报导过.你可以访问一下白狼(张安乐)……这事白狼知道得最清楚.
   笔者:白狼现在监狱里.
   王炳章:在监狱里也可以访问嘛.
   笔者:我看过中国之春杂志的报导.我觉得那价格太低了.那样低的价格是很难买下一颗人头的.如果价格提高十倍的话……
   王炳章:也许就成功了.不过,我想当时主要还不单是价格问题,而是一个巧合(在这位先生的生活里巧合何其多!----笔者评)……如果打听我的行踪不是打听到白狼那里,则很有可能搞成!白狼听过我的演讲,他是斯坦福大学的学生.他劝阻了行刺者.这件事还是值得深挖的.
   笔者:您长期过这种动荡生活,不觉得厌烦吗?不想换换生活方式吗?江青搞的革命样板戏“红灯记”里有一句唱词:“李玉和为革命东躲西藏(后改为“东奔西忙”)”,您的情况想来也相去不远.不过,真正像布朗基那样狂热的冒险家是不多的.
   王炳章:我们的生活当然有动荡的一面,但是另一方面也从中得到很大安慰.我们的努力毕竟是有成效的.我一年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时间在外州演讲,参加各种活动……我有一个温暖稳定的家庭,有两个小孩子,是儿子.如果我没有这个家的话,就真的成了流浪者了.
   笔者:列宁夫人克鲁普斯卡娅是一位教育家.她说过:“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强盗游戏也将在儿童中流行.强盗游戏体现了人类对自由的永恒向往.”当然,把您献身的事业比做强盗游戏未免失敬,但我觉得或许这种无国无君生活具有某种魅惑力和刺激性,吸引了你们许多人……
   王炳章:民主事业总得有人来干.我至今不认为我是干这种事业的最好角色.我之所以要干,是因为觉得中国人总是说得多做得少;提起专制制度,人人都不满意,都觉得这种制度不符合人性.可是谁也不肯真做什么.我这个人基本上是个行动家,一旦做出决定便义无返顾!民主事业的吸引力就在其艰巨性.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结束共产主义专制制度的办法.我们探索这条路,即便失败了,也为后人树起一块牌子:此路不通.现在,我感到我们的努力有成效时,心中十分快慰.比如扬巍案,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共产党不能让扬巍无声无息地消失,美国国务院必须把这个信息传达到中国大陆!当杨巍家属向我们表示由衷的谢意,当共产党在压力下不能胡作非为时,我们就感到一种从事其他事业所不能带来的乐趣……
   笔者:请原谅, 您的谈话已超出软性话题的范围了.我想,根据您的谈话,完全可以整理出一篇五千字左右的访问稿了.谢谢.
   王炳章:不客气.
(王炳章谈性、婚姻及冒险生涯 毕汝谐(纽约 作家) 全文完   博讯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七)



2015年5月19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七)

    
(2004年5月16日)

    
******

    
第四部:份权利保障部份

    
    深圳中级法院一审之后,我在给广东省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曾指出,在审理过程中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了,尤其是我向法庭呈送证人证言和证据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对此问题并未作出任何说明,也没有给我呈送证人证言、证据的任何机会,继续罔顾我的基本权利。
    
    在2003年3月我被正式投入铁牢之后,我高兴地看到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报道,那大概是2003年4月2日或4月6日的报纸。该报道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达了一个通知,要求在审案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要保障被告人向法庭呈送证据的权利。因为这一权利太重要了,一个证据有时可以推翻整个结论。显然易见,倘若被告人向法庭呈送证人证言、证据的权利遭到剥夺,则所谓的司法公正就成了一纸空谈。
    
    在整个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中,我的如下权利遭到非法剥夺。
    
    一、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证人的权利。我想大概没有人敢公开否定此一权力的重要。对于一个被指控纵火的人,只要其出示他不在现场的有力证据,该指控就会被立即推翻。诸如如此重要的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我可以出示若干个,但初审法庭和二审法庭竞公然予以剥夺。深圳中级法院张国辉法官在法庭上竟然宣布:不准你的证人出庭作证。这有录音为证,以至在我案的审判中,出现了司法史上少有的“双零”现象:有利于我的证据为“零”,有利于我的证人为“零”。
    
    其实这里的道理不言自明:如果允许我的证据和证人出现在法庭,整个指控就会轰然倒塌,中共政府利用司法对我进行政治迫害的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
    
    二、我在法庭上自我辩护的权利也被法庭剥夺。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我对每项指控的批驳、澄清时,审判长张国辉或制止、或打断,此有录音为证。
    
    三、我了解法律的权利被剥夺。在深圳检察院对我起诉后,我的律师给我送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本小册子。当时,我被关押在广东省看守所,我曾向看守所有关人员数次提出要求看这些法律小册子,但他们得到上级指示,不给我阅读这些法律文件。这一点,连看守所警官都极为不解:其他在押人员甚至要动员他们去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而轮到我时,却是另一做法——杜绝我了解有关法律的路径。那时我的案子正在审理,我亟需了解有关法律条文,以便为自己辩护,但这.基本权利却被剥夺了。
    
    四、我聘请律师的权利被部分剥夺。
    
    2002年7月16日,我从广西南宁被押到广州,当晚被宣布实施“监视居住”。我当即提出要聘请律师,为此事,我一直坚持,多次宣称,不能剥夺我聘请律师的权利,当时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审理我案的警官李云亨和杨虹都表示:我可以聘请律师,但在审查期间,律师只能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不能进行辩护。我表示接受。李云亨警官甚至说他可以给我介绍一位他熟悉的律师,年纪较大,很有经验,可惜暂时离开了广州。李警官表示,一旦他的这位律师回到了广州,就介绍与我见面一一如果我同意的话。7月下旬杨虹警官给我拿来了广州电话黄页,让我自己在上面找律师。我根据电话簿上的广告,给两名律师写了聘书。其中一位是在深圳执业的何涛律师,另一位是在广州执业的女律师。但这两份聘书交出之后,如同泥牛入海。
    
    一审判决后,我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呈送的《上诉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质疑,对剥夺我聘请律师的权利提出了抗议。我没想到,后来省高院在裁定书竟然列文说:“广东省公安厅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了《关于不同意犯罪嫌疑人王炳章聘请律师的决定》”,理由是,“因本案涉及国家机密”。裁定书的这一说法真是奇文一段。2002年7月17日当天及之后的半个月,李云亨和杨虹两位警官都明确告诉我可以聘请律师,并给了我广州市电话黄页,他们从未向我宣布过广东省公安厅作出了“不准同意王炳章聘请律师”的决定。我从未听说过,也从未看过这个决定。我有理由怀疑,这个所谓的“决定”是“后补”而应付差事的。道理再简单不过:2002年7月17日之后,警官们多次向我表示我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还给了我有关资料,还答应负责转交我写的聘书。后来,聘律师的事一直没有消息,警官们无奈的回答说:“我们转交了,尚未接到答复,我们也没有办法。”可见,7月17日之后,警官们根本没有见到过那份所谓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不同意犯罪嫌疑人王炳章聘请律师的决定》。或者还有一种解释:李云亨和杨虹看到了这份《决定》,但他们一直在骗我,对我隐瞒了这份《决定》。
    
    另外,在我被深圳检察院起诉后,检察院和法院都找我面谈过,面告我可以聘请律师。此时,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长薛律师也来见我,告知我可以聘请律师替己辩护,它还带来了一些推荐资料,介绍了一批律师供我选择。薛会长当然也告诉我,我可以聘请其他任何律师。我对薛会长讲,我打算聘请广州市李文生律师和北京开粮律师为我辩护。关于广州李文生律师,我在监视居住期间也与杨虹警官谈起过。杨警官说,他知道李文生律师这个人,是同情民运的。杨也知道,我在美国时曾与李联系过,谈过为范一平等人辩护的事。出乎我预料的是,过了一天,薛会长带了一份文件来找我,那份文件是《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吊销李文生律师执照的决定》。这决定的签发日期是2003年8月中旬(具体日期记不准确了),理由是李文生律师有违规行为。我当时一方面奇怪,一方面内疚,心想: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而使李律师遭到了麻烦?薛会长建议我,最好在他推荐的律师人选中挑两个律师。开粮也迟迟没有音讯,于是我只能在薛会长推存的人选中聘请了杨岷律师和文超律师。这两位律师后来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反驳检方的指控,为我作了无罪辩护,我比较满意。
    
    事后我才知道,有关当局在北京找到开粮,告诫他不准为我辩护。开粮当时是我的妹夫,有律师执照。《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开粮既是律师,又是我的亲戚,他当然有权接受我的聘请,有关当局阻止他出任我的辩护人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也是侵犯我人权的表现。此事我要求最高法院进行调查,向我说明。我目前的认为,倘若开粮律师为我辩护,效果会更好,因为由于他与海外联络之便,当时他可以收集到一些反驳检方的证据。
    
    ******
    
    (未完,待续)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八)



2015年5月20日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十八)

    
(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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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权利保障部份

    
    五、我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与家人通讯的权利被非法剥夺。我于2002年6月27日在越南遭到绑架,然后被转移到广西,7月16日,我被警车从广西南宁拉到广州,当晚被宣布处于“监视居住”状态,叫我在“监视居住”的通知书上签名,遭到我的拒绝。我被10多名警官在旅馆日夜轮流监视达四个多月,于同年12月5日被宣布正式逮捕,关进广东省看守所。从监视居住的第一天起,我就要求与家属联系,告诉家人“我尚在人世”,的消息,如此要求一再遭到拒绝。
    
    我的家人在我突然“蒸发”后半年,才在新闻报道中得知我被捕的消息,那是2003年元月份,中国公安部发言人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方式,向世界公布了我被捕和被起诉的消息。估计,那时世界舆论已经沸沸扬扬,中共政权不得不对外有个交代。任何人都知道,“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对公民暂时的监控状态,并没有剥夺,而且也不应该剥夺被监视人与家人正常联系的权利。当时,我的要求很简单:“只要告诉家人我人在广州,身体很好”就行了。我并且说,如果不让我亲口告诉家人,转告也可以。这个简单的,起码的人道主义要求却被一再拒绝。
    
    六、被宣布逮捕后,我要求将逮捕的消息通知家属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后,除有障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处,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们所在的单位。”
    
    2002年12月5日我从监视居住的旅馆被拉到广东省看守所,被宣布逮捕,要求我在逮捕令上签字。遭到我的拒绝。我当时及第二天强烈要求警方将我被捕的消息通知我的家人,并告诉了他们联络的方式。那时虽然我没有看到《刑事诉讼法》,但我从法理上判断,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应当是通知家人的,这在各国都是通例。可是负责办案的一位董姓警官竟然说:“我们不能通知你的家属,此事以后再说”。我当时简直不敢相信我的耳朵。中共政权的某些人员将法律视为儿戏,视人权如无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难道也叫依法治国吗?
    
    七、审判以“保密”为由,剥夺了我家人旁听审判的权利。深圳中级法院一审时,以案情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进行了不公开审判。可整个案件下来,并没有一点涉及国家的机密,因为判决书和裁定书上,将案情都公布了,内容比法庭上起诉,辩论的内容还详细。如果说“泄露了国家机密”的话;是法院自己“泄露”了。整个案件自始至终,我反复向法官“哪一点涉及了国家机密?”法官始终没能答出。这说明这是以保密为由,剥夺我亲人旁听的权利。
    
    八、我见记者的权利被剥夺。一审判决后,我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要求召开记者会。省高院的法官不准我见记者,理由是:“恐怕舆论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既然怕舆论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为什么公安部发言人可以利用媒体对我案进行一边倒的宣传呢?道理不言自明:中共政权在此案上是心虚的,他害怕我向媒体说明真相。中国报刊上常刊载记者采访犯罪嫌疑入、服刑人员的消息之,怎么一到我这里,一切其他人享有的普通权利都被抹去了?
    
    权利重于是非,高于是非。是非是人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法律保障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谓司法公正,乃是一句枉谈。在我的案件中,充分体现了上述定律。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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