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24岁的女孩就能对国家“煽动颠覆”吗?这个国家是否太脆弱了?
在1月12日传出去年被官方整肃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7名律师和律师助理被正式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后,正是上述对其中90后女孩的追问引发舆论场的战火横飞。面对此情此景,官方背景的《环球时报》态度明确:且勿惊怪,一切法院上见……
包括BBC等境外媒体在1月12日前后相继宣称得到了北京锋锐律所被捕人员家属、律师的证实,主任律师周世锋、律师王全璋与实习律师李姝云,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即上文所提的“考拉”)同样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于日前被逮捕。

北京锋锐事务所一名90后女孩被控煽动颠覆,目前官方未披露详情
此事经“出口转内销”后,马上触发舆论场尤其是律师界的遍地哀嚎。1991年出生,涉世不深,一副人畜无害的甜美形象,让“一个24岁的女孩就能对国家‘煽颠’吗?这个国家是否太脆弱了?”的追问成为最具威力的反驳。
曾遭中国官方传唤的律师梅春来在《颠覆政权罪:恐怖到令人心塞》一文中便持类似逻辑。这名律师同情被捕的女孩,“我并不相信她们会愚蠢到靠她们的力量,就有足够的能力去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更何况这两名小姑娘是实习律师,其年龄与我的徒弟一样,都是涉世未深,都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律师业务,都不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她们或有违反执业纪律之行为,或有因业务不精做了与律师形象不符之行为,但是涉嫌颠覆政权罪,若无确切之证据指控,对律师行业之打击可谓灭顶之灾。”
目前官方尚未公布具体消息,甚至连证实的消息都未发布,至于涉事人是以“煽动颠覆罪”还是“颠覆罪”被逮捕控告至今仍然是多有出入。所以,一向在敏感问题上并不避讳的《环球时报》发表署名单仁平的评论员文章《“7律师”犯罪否,惟法院说了算》意图消弭外界的情绪性发泄。该文认为“最终他们的罪名是否成立,只能由法院做出裁定。在此之前,知情人和舆论可以做案情分析,但都不应该为他们做有罪或无罪背书,尤其不应搞‘舆论审判’,向法院施压。”对于所谓24岁女孩怎会颠覆,《环球时报》也少见地没有先入为主,而只是反向认为这不是判定其是否会做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逻辑,渲染其“善良”“单纯”恐怕有煽情嫌疑。
曾记得,去年7月北京官方抓捕锋锐律师所相关人等,随后人民日报、新华社公布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透露的消息显示事件至少没有上升到颠覆政权的政治性犯罪层面。彼时的消息称,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自2012年7月以来,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当时,同情者多认为此案会成为中国官方打压维权的寻衅滋事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如今,无论是颠覆还是煽动颠覆,那便意味着此案已不简单。
对于此问题,窃以为至少要分两个层面认知。其一,按照既有法律,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以一个90后小姑娘之力可能做到吗?也就是说,她是否行为的能力?这是从法律层面。其二,从政治伦理讲,颠覆或者煽动颠覆该不该追究、定罪?
先看第一个层面。目前官方确乎没有提供指涉这位24岁女孩的犯罪证据,不过好事者还是通过网络搜索披露了此人的相关信息,或有助于帮助人们进行“案情分析”。经考证,笔名“考拉”的赵威生于1991年,河南人,锋锐所李和平律师的女助理。据称,她从大学时期就从事公益活动,2014年10月起进入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担任李和平的助理,协助法律维权,曾参与“平冤大鹏车”、“江西高院门口律师捍卫阅卷权”等维权活动。
宪法学者陈永苗撰文《新世代的大陆“考拉”》将其与“不锈钢老鼠”刘荻相比较;相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90后”世代,她是先知先觉或“随着大趋势先知先觉的第一批九零后”;并称赵威是“民国审美主义者”,因为民国复兴领袖学者辛灏年在演讲《为什么回归民国》时,曾拿出赵威穿戴中华民国国旗围巾的照片。今年 1月8日,在被监视居住半年后,赵威被正式逮捕,现羁押天津。而她所服务的李和平被认为中国持不同政见者,曾获得美国政府支持的民主基金会奖励。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称“煽颠”,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而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定义,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颠覆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颠覆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开和秘密。
但是,仅凭上述事实,无法为赵威“诊断”,究竟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不过可以判断至少赵威处于官方不乐见的境地。
第二个层面比较复杂。煽动颠覆和颠覆两个相近的罪名有诸多法律分阈,比如前者的“因言获罪”性质,后者的“行为罪”(即只要存在行为本身便可定罪,不必必然导致后果)而非“结果罪”。有人称这二者是威权国家的“反革命罪”的化身,所以长期以来,其存废是存在普遍争议的。
从政治伦理层面,法学界一直存在反对“因言获罪”的声音,认为言论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干预,批评也不造成直接的暴力冲突。但中国外交部曾公开回应异见者刘晓波获刑时反驳说,“国际社会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方面不应有双重标准,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法典,也有涉及煽动罪的法条。”
实际上,尽管煽动颠覆依然存在,而且人们也注意到因言获罪的气氛在收紧,甚至打击面有扩大之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煽动颠覆罪适用范围已大幅缩减,而且中共在尝试与不同政见的个人和群体寻求和解。在2015年铁流案、高瑜案、艾未未案和浦志强案中,人们都读解到了官方的妥协意味。
而至于颠覆罪本身,适用更少。对与现政权彻底决裂,组织、策划颠覆活动,法学界的分歧并不多见。
总之,如果不是希望借此呼吁废除煽动颠覆罪的话,在一切事实未明朗之前,“考拉”命运如何判断还当真难测。为当局背书?为悲情主义牵绊?恐怕都会“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