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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高校美女干部一怒 打死巡警大隊長/刘凤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案
發佈時間: 4/7/2008 2:47:06 AM 被閲覽數: 146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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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   2008-04-05

  3月31日晚9點多,十堰巡警機動隊大隊長楊少敏和一名戰友駕車經過十堰東岳路時,遭遇另一輛坐有數名男青年的小轎車,雙方在誰應讓路的問題上發生爭執,打斗中,楊少敏被毆打致死。

  邀人者為湖北汽車工業學院女干部

  3日晚,十堰市以西的湖北汽車工業學院保衛處處長吳漢橋透露,31日當晚8點40分左右,該校學 院辦公室女干部張龍萍,與朋友開車經過十堰春花苑小區到東岳路出口處的地段,張龍萍駕車。當車經過雅仕居1號樓和東岳南山小區97號之間的路段時,正好與楊少敏及其戰友所駕的車相遇。由于此地屬該市休閑娛樂區,當時正處于營業高峰時段,到處車水馬龍,擁擠不堪。

  此刻,張龍萍與楊少敏的戰友在會車時發生口角,起初相互之間進行漫罵。隨後,楊少敏從車中出來,向張龍萍等人亮明警察身份,但並沒能平息爭端,對方繼續發生言語沖撞。在相持推搡的過程中,楊少敏情緒失控,順手給了張龍萍幾個耳光,張龍萍被打後情緒激動,遂打電話叫人趕快過來幫忙。

  當沖突發生後,楊及楊的戰友並沒有離開現場,也未向對方示弱,張龍萍等人也下車控制住楊少敏所乘的車,不允許其離開。

  大約10分鐘左右,張龍萍電話叫來的一幫人就趕到現場,遂發生了殘忍的一幕。

  哥哥否認巡警大隊長事發時喝酒

  據吳漢橋介紹,案發之後,十堰市公安局刑警在很短時間內就控制了張龍萍,讓其協助警方調查。

  據悉,張龍萍約30歲,是湖北汽車工業學院院辦的一名女干部。吳漢橋與之比較熟悉,他對其的評價是︰“她性格溫良,工作上很認真,搞接待工作也很出色。至于與外界社會人員是否有接觸,我目前還不清楚。”

  據一位目擊者披露,當時楊少敏下車就將張的車鑰匙扔到附近的水溝里。案發後,張龍萍並沒有和其他人一起逃跑,而是自己打電話向警方自首。

  而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當地知情者透露︰“從張龍萍在案發現場向其家人的哭訴情況來看,巡警大隊長楊少敏和其戰友當時都喝了酒,楊少敏的情緒激動與此有關。”

  對以上說法,楊少敏的哥哥楊少俊予以否認。他說,以楊少敏平時的處事風格,不會如此粗暴的。目前案情尚未最後弄清,一切要等最終查清真相之後方可得出結論。

  至于楊少敏在事發之前是否喝酒,十堰市公安局並未向記者證實,一位關鍵崗位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對案件所有細節的最後認定,還要等案件完全偵破以後才能披露。”

  案件已引起公安廳關注

  昨日上午,十堰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余行洲在605辦公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感謝《長江商報》對此案件的關注,相關報道已引起了省公安廳和十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省公安廳已致電十堰市公安局,要求該局對此案件的辦理要經得起歷史檢驗。

  余行洲表示,當前刑偵部門正在十堰本地和外地緊鑼密鼓進行偵破調查,他不便透露具體案件細節,但他向記者強調︰“因為這個案件涉及到巡邏大隊長,外界非常關注,我們正在秉公辦案,不會姑息遷就。”

  楊少俊是楊少敏的哥哥,瘦高個,談及弟弟的不幸,曾擔任過警察的他一臉嚴肅。他介紹,3 月31 日晚8 點40 許,楊少敏下班後,身著便裝,和以前的一個戰友一起前往東岳路某飯店吃飯,不想遭遇如此不測。楊少敏戰友非十堰市本地人,開一輛鄖縣牌照的小車[/b],楊少敏坐在副駕駛位置。而對方開的是一輛十堰市本地車,車中坐有3 人以上。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目擊者描述,“人多的那輛車上的司機認為是楊少敏的戰友搶道擋路,就用難听的語言挑釁辱罵,楊少敏的戰友回了幾句,楊少敏見此便起身勸阻避免沖突升級,但對方車里的人將其一起辱罵。見他們屢屢出言不遜,身著便服的楊少敏亮明了身份,告知自己是公安局巡邏大隊的大隊長,希望雙方停止口角之爭。”

  “不料,對方車中一人見此,打開車門指著楊少敏高聲叫道︰‘我認識你,你以為你是巡警大隊長就很拽嗎?’說完,就用手機打電話叫人︰‘你們快帶家伙過來’”,目擊者回憶當時的情景,“不到5 分鐘,就有6 人帶著刀趕到堵車處。”

  目擊者何女士補充到,“後來,就看見又來了一伙人,把他(楊少敏)推搡著到院子里面去了。”

  楊少敏的戰友回憶,歹徒第一下就是捶擊楊的左耳後的腦部,隨後又朝楊左大腿砍了一刀,見楊倒地後,他們再上前用腳踩踢楊的頭部。整個行凶過程,大約不到2 分鐘。當楊少敏的身體倒地一動不動後,6 名歹徒才在罵罵咧咧中迅速逃散,最初惹起事端的車輛也隨後逃逸。

  案發後,刑警在很短時間內就控制了張龍萍,讓其協助警方調查。而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者透露了一個重要情節︰“從張龍萍在案發現場向其家人的哭訴情況來看,楊少敏和其戰友當時都喝了酒,楊少敏的情緒激動與醉酒有關。”

  今日7時30分,楊少敏的追悼會將在十堰市市殯儀館內舉行。目前除一名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網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被警方控制。據悉,該事件已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省公安廳一位負責人專門致電十堰市公安局,要求該局對此案件的辦理要經得起歷史檢驗。

  十堰市太和醫院負責搶救楊少敏的急診科主任肖敏,向記者回憶了當晚的詳細搶救過程。肖敏3月31日晚,從家里趕往醫院急診科,當晚負責接診楊少敏的醫生易顯富告訴肖敏,當晚9點45分,從110巡邏車上抬下一名40歲左右的中年人,從身穿的便服看,易醫生不能判斷出他的身份,但他注意“這個人很胖,四個警察抬著都很費力”。

 
 
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境外刺探、
 
非法提供国家情报案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4)杭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时间】 2004-08-06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杭刑初字第39号

  因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于2003年1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平,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于2004年3月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琳洁及杨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及其辩护赵健、钱列阳、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徐永海出资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刘凤钢作差旅费,由刘凤钢前往辽宁省鞍山市了解李宝芝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事后,刘凤钢写了《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一文,由徐永海提供给境外杂志《生命季刊》的发行机构。该刊物在第20期上全文刊登。
  2003年7月25日,刘凤钢受境外人员指使,窜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等地,收集当地有关人员所谓受逼迫的情况,回京后写成《来自祖国的报道》一文。同年8月5日,刘凤钢指使被告人张胜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
  2003年8月18日,刘凤钢将自己在8月17日至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参加非法活动被警察盘查的情况写成《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一文,由张胜其打印成文,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宝芝等人的证言;国家保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浙江省安全厅出具的证明等;《生命季刊》杂志等书证;MP3播放嚣、数码相机等物证。认为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均提出不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国家保密局没有鉴定资格,且本案涉及的三篇文章,不属情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徐永海得知辽宁省鞍山市妇女李宝芝因对被决定劳动教养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及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刘凤钢前往辽宁省鞍山市收集该案情况,并出资人民币1000元作差旅费。事后,刘凤钢将前往当地收集的情况写成《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一文,由徐永海提供给境外杂志《生命季刊》的发行机构。该刊物在第20期上全文刊登。
  2003年7月25日,刘凤钢受境外人员指使,窜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等地,收集当地有关人员所谓受逼迫的情况,回京后写成《来自祖国的报道》一文。同年8月5日,刘凤钢指使被告人张胜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
  2003年8月17日,刘凤钢在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因参加非法活动受到警察盘查。次日,刘凤钢写了《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一文,由张胜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境外人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凤钢处扣押作案时使用的数码相机一架、MP3播放机一只、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宝芝、戴小强、孔国宪、高崇益、张福才证言及辩论笔录,证明刘凤钢到辽宁省鞍山市、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等地收集有关情况的事实。证人史书才、马淑兰、单翠香、刘玉琴、韩春芝、崔文福、齐淑花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17日,刘凤钢在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参加非法活动,受到公安人员盘查的事实。(2)公安机关从刘凤钢处查扣的数码相机一架、MP3播放机一只,所记载的内容证明刘凤钢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等地收集有关情况的事实。(3)公安机关从刘凤钢处查扣两台电脑、扫描仪一台、打印机一台,从徐永海处查获东芝牌220CD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刘凤钢拥有的计算机内存有《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来自祖国的报道》、《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等三篇文章。徐永海拥有的东芝牌220CDS型笔记本电脑内存有《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一文。从刘凤钢处查扣其所写的《来自祖国的报道》的部分底稿在案佐证。(4)搜集在案的境外出版社出版的《生命季刊》第20期一本,该杂志刊登了《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一文及公安机关从境外网站下载的《来自祖国的报道》、《密云盘查》(即为《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的文章,经三被告人当庭辩认,确系其提供无疑。(5)国家保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刘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来自祖国的报道》、《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三篇文章系情报。(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分情况。(7)被告人刘凤钢、张胜其、徐永海分别供述在案,所供能相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节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于法不符。根据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本案三被告人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的有关情况是否为情报,属于专门性问题,而国家保密局是“国家秘密”的法定鉴定机关,鉴于“秘密”与“情报”有相同的性质,故司法机关委托保密部门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且国家保密局作出的鉴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提出国家保密局没有鉴定资格及三篇文章不属情报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凤钢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14日起至2007年2月4日止)。
  二、 被告人徐永海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9日起至2006年1月30日止)。
  三、 被告人张胜其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17日起至2005年2月7日止)。
  四、 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数码相机一架、MP3播放机一只、电脑二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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