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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最大發電集團董事長被“雙規”/新疆一貪污犯在自治區檢察院領導安排下翻案
發佈時間: 9/4/2008 2:58:21 AM 被閲覽數: 168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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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最大發電集團董事長被“雙規”

2008/09/03 

貴州最大發電集團董事長被“雙規”

《財經網》李其諺/貴州金元集團董事長向德洪9月1日被“雙規”。

  60歲的向德洪曾長期擔任貴州省電力局局長,他擔任董事長的金元集團為貴州電力職工持股企業。

  向德洪被“雙規”在電網電力系統引起震動。9月3日,多位電力業內人士向《財經》証實這一消息。“雙規”是中國紀檢機關針對中國共產黨黨員違紀行為采取的一種特殊辦案方式,即要求涉嫌黨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

  “此事由中紀委直接插手,事發突然。”一位電力業內高層人士告訴《財經》記者。“上周向德洪還在正常工作。9月1日上午,中紀委通報省委將其‘雙規’,9月2日晚上辦案人員赴向家搜查。金元的工作暫時由黨委書記王海遠主持。”

  這一消息日前已在電力業內逐漸傳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下稱中電聯)一位消息人士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向德洪并非個案,也不僅僅是向的個人問題。向德洪過去在業內口碑不壞。目前業內傳得比較多的‘雙規’原因,是金元作為電力職工持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不過具體情況仍有待証實。”

  向德洪出身于貴州電力系統,從貴州水城發電廠廠長、省電力局生產處長、清鎮發電廠廠長一路走來,直至出任貴州省電力局副局長,又升任局長等職務。貴州電力局在電力改革中改為貴州省電力公司(即現在的中國南方電網貴州電網公司),向德洪任總經理。

  在擔任國有公職的同時,向德洪還一手創辦了職工持股企業貴州金元公司,并擔任一把手。該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其崛起是全國電力系統職工持股企業的一個縮影。與山東的魯能集團等其他著名職工持股發電企業一樣,貴州金元先是在2002年“廠網分開”改革之時從原國家電力公司獲取了一部分發電資產,在隨后几年中又拿到了貴州省大部分新上的發電項目,短短四五年間發電裝機容量超過五大發電集團在貴州省的份額,迅速崛起為貴州省電力系統新貴。

  向德洪一身兼二職,給金元發展帶來極大便利。向德洪曾于2004年3月24日在金元公司的大會上宣稱:“金元公司能有今天,得益于貴州省電力公司派生出來的機構,是與省電力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這個條件不可能有金元公司的今天。共同的追求、理想、目標、事業,才會有今天貴州電力的成果,否則就可能出現無序的發展。”

  然而,電網職工,特別是電網高管持股電力企業的安排利益沖突顯著,不僅容易帶來國有資產不當流失,而且與電力改革后,電網公司不能再持有電力企業的基本原則相沖突。2003年8月,中央政府已經明晰其間弊端,“為規范電力市場秩序和企業改制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暫停電力系統職工投資電力企業的緊急通知”(2003年國資改革37號文)。《財經》曾于2004年8月刊登封面文章“‘金元帝國’調查”,剖析金元案例。

  此后,在各方壓力下,向德洪辭去了貴州省電力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后,貴州省國資委又購買了金元集團2%的股份,成為其大股東,但大量電網職工的股份仍保留在金元內。

  2008年3月21日,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電監會聯合下發《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已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股權的,應在《意見》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

  “向德洪很有能力,性格比較倔強。他一直認為金元模式發展得很好,沒有什么不對。”一位與他相識的電力業內資深人士告訴《財經》。

  從貴州金元的網站上看,向德洪最后一次公開露面是在2008年8月7日出席2008年集團多元產業經濟活動分析會。

新疆一貪污犯在自治區檢察院領導安排下翻案

2008/09/03 

新疆一貪污犯在自治區檢察院領導安排下翻案

5年前辦案人員認定証據確鑿的“鐵案”,5年后同一法院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更令人稱奇的是當事人沒有要求國家賠償,原辦案人員也未被追究“錯案”責任,知情人透露其中緣由是檢察機關高官干預司法公正,幫助當事人“出了口氣”,而案件背后還有更大的利益糾結和復雜情況──

2002年8月1日,時任新疆富蘊鐵源選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源公司)總經理的胡國慶,因涉嫌職務侵占,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富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富蘊縣檢察院批准逮捕。此案經富蘊縣檢察院起訴,富蘊縣人民法院、新疆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阿勒泰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后,終審判決認定胡國慶犯有職務侵占罪,判處胡國慶有期徒刑六年。

胡國慶在服刑期間獲減刑一年,2007年7月31日,在服刑5年后,胡國慶刑滿出獄。同年8月8日,胡國慶出獄后的第8天,原判處胡國慶有罪的終審法院阿勒泰中院接受胡國慶的再審請求,再審此案,并作出了與原判完全相反的無罪判決。雖是同一法院,相隔5年后再審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撤銷富蘊縣法院、阿勒泰中院對胡國慶的原有罪判決;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判處已經刑滿釋放的胡國慶無罪。”

同一法院、同一案件為什么相隔5年判決結果會如此不同?再審的無罪判決,究竟是遲來的正義還是另有緣由?

帶著種種疑問,網絡報記者采訪了當年偵辦胡國慶職務侵占案的富蘊縣公安局多名民警和當年作為公訴方的富蘊縣檢察院的相關工作人員,他們向網絡報記者講述了偵辦胡國慶職務侵占案的全過程以及此案再審背后的種種壓力。

只為翻案不追究責任

“胡國慶出獄以后,發生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一位了解此案的知情人告訴網絡報記者。2007年7月31日,胡國慶刑滿出獄,8天后,2007年8月8日,原判處胡國慶有罪的終審法院阿勒泰中院再審判處胡國慶無罪,并撤銷原來的有罪判決。從時間上來看,判案速度有些“超常”,更讓人不解的是,再審過程中作為公訴方的阿勒泰地區檢察院只是照本宣讀了公訴書,此外再沒有發表任何公訴意見。無罪判決書下達后,阿勒泰地區檢察院也沒有抗訴。這一切都太出乎意料,太不符合常理,好像是事先安排好的,只是走了一個程序一樣。

“一個普通人應該做的事情,他都沒做;普通人做不到的事他都做到了。”知情人對“白白”坐了5年牢的胡國慶既不申請國家賠償,也不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表示難以理解。

在有關知情人的幫助下,網絡報記者輾轉找到當年參與偵辦胡國慶職務侵占案件的原富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趙勇俊。

“從胡國慶的案子結案到現在,我從來就沒有認為這是一件錯案。我們當年辦這個案子的時候非常謹慎,所有的偵辦步驟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走的。像這樣的經濟案件不是誰說當事人有罪就有罪的,要証明他有罪就需要大量的証據,包括大量的文字証據、賬單、票據來証實。可以負責任地說,胡國慶的案子是我們當年辦的証據確鑿的鐵案。為什么胡國慶竟然在釋放之后又被判為無罪,我想不明白。”趙勇俊毫不避諱地說出了自己的觀點。

當年認定金額就有出入

據趙勇俊回憶,2001年11月,鐵源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富蘊縣刑警隊報案稱,時任鐵源公司總經理的胡國慶挪用公司投資款為自己購買住房,并指使財務人員利用假發票沖賬。經過初步調查后,富蘊縣刑警隊以職務侵占罪對胡國慶正式立案調查,并成立了專案組。

在偵查期間,富蘊縣公安局委托誠信會計師事務所對鐵源公司的賬目進行審核,發現鐵源公司的賬目混亂,有不少假賬,甚至有用來抵賬的白條。“我們查賬的時候為了保証公正性,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鐵源公司的會計、專案組干警三方一起查的賬。”趙勇俊說,“為了查清賬目,當時我們三次到湖南、兩次去廣州找時任鐵源公司的財務總監宋達義了解賬目情況。”

另據一位當年參與偵辦胡國慶案件的專案組成員張開光介紹,宋達義和當時鐵源公司的會計翟金湘是跟隨胡國慶多年的老部下,在公安機關對他們的詢問過程中,宋達義、翟金湘承認多次受胡國慶的指使將其平日里從公司所借款項在賬目中做平。

翟金湘還交出了一本真實賬本,上面記錄了胡國慶從公司財務所有的支出和歸還款項。據當年翟金湘的供述,她之所以私下里保存這個真實的賬本,就是防止有一天說不清道不明。

后經專案組偵查,認定胡國慶利用職務侵占鐵源公司資金70.81萬元,并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將此案移交至富蘊縣檢察院。

“交給檢察院以后,我們心里還不踏實,怕哪里還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導致檢察院不予起訴。直到檢察院向富蘊縣法院提起訴訟,我們才感覺案子辦完了。”趙勇俊說。

2003年10月21日,富蘊縣檢察院以胡國慶構成職務侵占罪向富蘊縣法院提起公訴。但檢察院公訴時將胡國慶侵占公司資金定為14.9萬元,最終富蘊縣法院在宣判時,認定胡國慶侵占公司資金10萬元;這與公安機關最初偵查認定的70.81萬元出入較大。

在侵占金額的認定上,當年參與偵辦胡國慶職務侵占案的專案組成員馬彬告訴網絡報記者:“當年專案組認定的70.81萬元中有一筆22萬元的票據,這筆款項在賬面上的去向是根據一份施工合同支付給施工人喬發存、張云海的工程款,領款人為喬發存;后經調查發現,喬發存等人根本沒有為鐵源公司做過工程,喬發存更是否認從鐵源公司領取過錢,至于領款人的簽名,喬發存認定是他人所寫,并要求做筆跡鑑定。

在鐵証的情況下,鐵源公司的財務總監宋達義、會計翟金湘才承認,這筆22萬元的票據是在胡國慶的授意下虛開的,目的是用來充抵胡國慶的一筆22萬元借款。馬彬認為,這筆款項無論証人、証言、物証都非常清楚明了,檢察院和法院對這筆款項卻都視而不見,這是他在以前工作中從未遇到過的。

對于在認定胡國慶的侵占金額上的差異,張開光表示,當年判決下來后,專案組的相關人員也私下找過檢察院問為什么起訴金額與公安機關認定的不一樣,在得到種種理由后,流傳比較多的是“有自治區檢察院的領導直接來電話打招呼,要求對胡國慶從輕起訴,并定下了起訴金額。”

張開光的話,在網絡報記者隨后對參與當年胡國慶案起訴的富蘊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采訪中得到了証實。

“當年辦胡國慶的案子,我們壓力很大。縣里領導要求必須嚴格依法辦理,但另外一些來自更上層的領導則要求從輕處理,定罪金額不得高于10萬元。”富蘊縣檢察院檢察員萬永回憶起當年的事略顯尷尬。

當網絡報記者詢問,當年打招呼的領導是否都是直接找到辦案人員時,萬永說:“我們的工作都是院領導直接安排的,到不了我們這一層。”

翻案成功因相關領導“做了安排”

得知胡國慶再審被判無罪后,萬永和當年偵辦胡國慶案件專案組的干警一樣認為胡國慶案根本就不是錯案,“之所以能被翻案再審改判無罪,那是自治區檢察院、高院的一些被利益沖昏頭腦的腐敗分子任意踐踏法律的結果。”

“從警12年來,胡國慶的案件是我第一次遇到法院兩審都判其有罪,在其服刑期滿后,再審被改判無罪的。”趙勇俊說,再審判處胡國慶無罪的消息對他打擊很大,判處胡國慶無罪就等于當年他和一幫戰友、檢察院、兩審法院都辦了錯案,可他到現在都不知道這個錯案究竟錯在那里,胡國慶鐵証的案子究竟憑什么被翻案。

“胡國慶的案子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之后,由中院終審判決的。如案子辦的有錯,為什么沒早發現?我們當年所有參與辦案的人員,無論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為什么沒有一個受到處分?”一位參與當年胡國慶案件偵辦的知情人說。

胡國慶案之所以能再審并翻案,在阿勒泰公檢法系統流傳著這樣一個說法──有領導答應胡國慶可以翻案,但是有個“三不”合約:一、不上訪;二、不追究原辦案人員責任;三、不要求國家賠償。

另據知情人介紹,胡國慶案再審前,作為公訴機關的阿勒泰地區檢察院曾派人前往富蘊縣公安局找當年偵辦此案的民警了解情況。在了解完各方情況和拿到大量証據后,阿勒泰地區檢察院的檢察員表示証據確鑿,一定會頂住壓力,辦好這個案子。可是在再審過程中,作為公訴方的阿勒泰地區檢察院除了照本宣讀了公訴書外,放棄了檢察機關所有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事后,當被詢問為什么會這么做時,阿勒泰地區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表示“沒有辦法,上面的領導已經做了安排”。

原判處胡國慶有罪的二審法院阿勒泰中院的法官張福生──這個案子最初的主審法官,在自己審理的案子再審被同事推翻后,面對網絡報記者時,他表示拒絕接受采訪。

胡國慶的律師則認為,其當事人案件再審被判無罪,是法律公正的判決。他表示,胡國慶正在積極准備要求國家賠償的材料。

但據知情人透露,從2007年8月8日再審判處胡國慶無罪至今,已過去一年多了,胡國慶根本無心提請國家賠償,而是聯合一些腐敗分子策划另一件龐大的工程。

更有諷刺意味的是,阿勒泰地區的公檢法系統每年年底都會進行各自系統內的綜合考評,只要是受到上級批評或是辦了錯案的單位都不可能進入年底考評的前三名。但據知情人向網絡報記者透露,2007年,富蘊縣公安局、富蘊縣檢察院、富蘊縣法院、阿勒泰中級人民法院均在各自系統評比中進入了前三名。他說:“雖然胡國慶再審被判無罪,但在公檢法系統內沒人認為前兩審有罪判決以及公安、檢察院前期辦的是錯案;相反都心知肚明地知道這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高官翻案。”

對于當年的“鐵案”為何變成“証據不足、事實不清”的錯案,相關官員為何授意翻案,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應被采訪者要求,文中萬永、趙勇俊、張開光均為化名。) (本文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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