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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系統以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孫偉民為首的4名法官審理破產等案件時,在立案、指定清算、拍賣機構等環節,對相關單位給予關照,從而收受賄賂。4人日前均在遼寧被定罪量刑,其中受賄91萬元的孫偉民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另外3名受刑罰的法官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審判員王躍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秦立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田長友。他們被遼寧省大窪縣人民法院判定犯受賄罪,分別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6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偉民在任天津高院民二庭審判員期間,利用其主審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代理的天津宏商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案、天津海倫鋁業有限公司破產案、天津鋁品廠破產案的職務便利,接受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實際控制人、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董事長姜志君及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經理張旭的請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立案、指定臨時接管人、指定清算辦公室、指定拍賣機構等環節,對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和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給予關照。為此先后六次收受姜志君、張旭的賄賂款91萬元。
除孫偉民外,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審判員田長友所獲刑期也較長。法院認定,田長友在主審天津華獅汽車有限公司破產案件過程中,沒有嚴格審查和制約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的清算工作及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的拍賣工作,使其順利得到清算費用和拍賣佣金,為此收受姜志君等的賄賂款11.5萬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王躍有在審理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時,對其中的一家公司予以關照,從而收受和索取該方價值5.6萬元的轎車一輛﹔秦立軍在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主審一起破產案時,為姜志君的清算所、拍賣行提供便利,從而收受對方所送的銀行卡及現金合計4萬元。上述兩人積極退贓,且有悔罪表現等,均被從輕處罰。
去年3月,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檢察院在查辦當地兩名銀行主管去天津"炒地皮"事件時,發現了姜志君等大肆向當地多名法官行賄的線索,并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派,負責孫偉民、田長友等案件的偵查工作,經過艱苦細致的工作,獲取了大量有力的証據,隨后在遼寧盤錦提起公訴。該系列案被命名為"3﹒19專案"。目前,因孫偉民四人在一審宣判后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記者范春生) 國家審計署:49部門僅5家執行審計決定 2008/09/06 | 昨日,國家審計署發布2008年第7號審計結果公告,公布了49個部門單位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
同時,審計署還公布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原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200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
公告顯示,這49個部門在審計中均暴露出一些問題。對比去年和前年發布的審計公告,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審計報告中點名的“常客”。每年審計風暴中顯現出來的屢查屢犯問題,日益引起公眾關注,有專家表示,審計決定未能獲得充分執行則凸顯出問責制的缺乏。
根據報告,對于多數部門來講,審計署在報告中使用了“認真整改以前年度發現的問題”,但100%執行審計決定的只有5個部門,分別是:文化部、衛生部、中科院、安監總局和最高檢。
此前在8月底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受國務院委托向常委會作了2007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9月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將把審計監督與行政監察、行政問責結合起來,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和管理問責制度。
發改委
6000萬醫藥儲備金閑置4年
違規問題
以前年度基建結余資金2400.72萬元未及時進行清理,實有資金結余7670.48萬元未納入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部分醫藥儲備資金長期閑置,2003年,財政部撥付給發展改革委7787.64萬元資金用于某項藥品的專項儲備。發展改革委根據該項藥品的實際使用情況減少了采購量,使該項資金結余6475.47萬元(占撥付資金的83%)。截至2007年底,上述儲備資金結余仍閑置未用。
整改情況
對以前年度基建結余未及時清理的問題,已將結余資金應上繳部分共計1200.36萬元上繳中央金庫﹔對醫藥儲備資金閑置的問題,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相應措施,以發揮醫藥儲備的作用。
部委回應
昨日,國家發改委新聞處處長文步高表示,發改委已知曉昨日審計公告中涉及發改委的問題,“我們肯定會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現在部分整改已經完成了”。
本報記者 李靜睿
水利部
部分單位報假發票套現近500萬
違規問題
部分單位采取報銷假發票等方式虛列支出、套取現金476.81萬元。
珠委所屬單位私設“賬外賬”48.22萬元,并將公款357.97萬元私存個人賬戶。
黃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違規收費271.90萬元,水利部機關服務局等7個部屬事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將47753.72萬元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
整改情況
對部分單位通過報銷假發票虛列支出并套取現金、部分單位私設“賬外賬”和將公款私存個人賬戶的問題,已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按黨紀、政紀作出處理,套取現金余款和“賬外賬”及私存私放資金余額已繳回各相關單位財務并納入各相關單位法定財務賬冊進行核算。
對黃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違規收費的問題,已停止收費并補辦相關手續。
昨日,國家審計署發布2008年第7號審計結果公告,公布了49個部門單位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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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審計署還公布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原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200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
公告顯示,這49個部門在審計中均暴露出一些問題。對比去年和前年發布的審計公告,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審計報告中點名的“常客”。每年審計風暴中顯現出來的屢查屢犯問題,日益引起公眾關注,有專家表示,審計決定未能獲得充分執行則凸顯出問責制的缺乏。
根據報告,對于多數部門來講,審計署在報告中使用了“認真整改以前年度發現的問題”,但100%執行審計決定的只有5個部門,分別是:文化部、衛生部、中科院、安監總局和最高檢。
此前在8月底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受國務院委托向常委會作了2007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9月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將把審計監督與行政監察、行政問責結合起來,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和管理問責制度。
發改委
6000萬醫藥儲備金閑置4年
違規問題
以前年度基建結余資金2400.72萬元未及時進行清理,實有資金結余7670.48萬元未納入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部分醫藥儲備資金長期閑置,2003年,財政部撥付給發展改革委7787.64萬元資金用于某項藥品的專項儲備。發展改革委根據該項藥品的實際使用情況減少了采購量,使該項資金結余6475.47萬元(占撥付資金的83%)。截至2007年底,上述儲備資金結余仍閑置未用。
整改情況
對以前年度基建結余未及時清理的問題,已將結余資金應上繳部分共計1200.36萬元上繳中央金庫﹔對醫藥儲備資金閑置的問題,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相應措施,以發揮醫藥儲備的作用。
部委回應
昨日,國家發改委新聞處處長文步高表示,發改委已知曉昨日審計公告中涉及發改委的問題,“我們肯定會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現在部分整改已經完成了”。
本報記者 李靜睿
水利部
部分單位報假發票套現近500萬
違規問題
部分單位采取報銷假發票等方式虛列支出、套取現金476.81萬元。
珠委所屬單位私設“賬外賬”48.22萬元,并將公款357.97萬元私存個人賬戶。
黃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違規收費271.90萬元,水利部機關服務局等7個部屬事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將47753.72萬元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
整改情況
對部分單位通過報銷假發票虛列支出并套取現金、部分單位私設“賬外賬”和將公款私存個人賬戶的問題,已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按黨紀、政紀作出處理,套取現金余款和“賬外賬”及私存私放資金余額已繳回各相關單位財務并納入各相關單位法定財務賬冊進行核算。
對黃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違規收費的問題,已停止收費并補辦相關手續。
最高檢
挪用逾千萬用于人員經費等
違規問題
挪用專項資金1367.53萬元用于人員經費及其他支出﹔高檢院及所屬國家檢察官學院累計結余項目資金3669.44萬元,截至2007年末,高檢院累計結余項目資金2786萬元﹔國家檢察官學院累計結余項目資金883.44萬元。上述結余資金共累計3669.44萬元,沒有及時進行清理,既不符國家有關規定,也不能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整改情況
對挪用財政資金的問題,從2008年開始嚴格執行預算,避免問題再發生﹔對高檢院及所屬國家檢察官學院專項資金結余的問題,已將結余資金納入2008年高檢院部門預算并提出了資金使用計划。
原環保總局
冒領項目預算資金300萬
違規問題
虛報冒領項目預算資金300萬元,2005和2006年,原環保總局在核與輻射安全技朮審評項目中虛報冒領并撥付給自行批准設立的原環保總局輻射監測技朮中心監測工作經費300萬元。
代編代報非預算單位項目預算100萬元,挪用公用經費及項目經費34.93萬元發放臨時聘用人員工資。
原環保總局機關服務中心150萬元房租收入被轉移至所屬公司。
整改情況
對虛報冒領項目預算資金的問題,已將相關資金上繳中央財政﹔對代編代報非預算單位項目預算的問題,已商財政部、全國人大等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對挪用公用經費及項目經費發放臨時聘用人員工資的問題,已將結余資金收回作為部門預算結余,并已取消機關助理祕書制度。
對原環保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房租收入被轉移至所屬公司的問題,已從該公司收回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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