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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存千元18年變3萬 銀行拒不兌付/貪污2.6億不被判死刑需要一個理由
發佈時間: 9/17/2008 1:05:08 PM 被閲覽數: 139 次 來源: 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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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存千元18年變3萬 銀行稱高息違規拒不兌付


2008/09/17 


[提要] 安徽的陶玲,18年前在銀行存了1000元,按存款單約定,18年后她將以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1000元將變成3.4萬元。如今存款到期了,銀行以定期存款沒有18年期,且高息不符合央行規定等理由,至今未給她兌付利息。

 18年前,儲戶在銀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單約定,18年后儲戶將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儲戶的1000元將變成3.4萬元。

  18年后,銀行拒絕了儲戶的要求,認為月息過高,不符合央行規定,另外,銀行表示我國的定期存款沒有18年期,也不符合規定。由此,儲戶與銀行發生糾紛,至今未決。

  儲戶:高息存單無法兌現

  陶玲是蒙城縣下崗職工,她拿著18年前的存款單,到期后卻拿不到存款單上約定的利息。





  原來,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國農業銀行蒙城支行營業儲蓄柜辦理“子女婚嫁老人養老儲蓄”。陶玲說,該筆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定期18年到2007年9月3日,本息可得3.4萬元,月息15.793%含保值,蓋了銀行的公章。

  2007年9月4日,陶玲拿著到期的存折去取錢,營業員告訴她,此款不予兌現,理由是這張存款單違反有關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白紙黑字的存款單,還蓋了銀行的公章,咋不受法律保護了?銀行怎能說變就變呢?”對此,陶玲感到不解。

  銀行:高息違規不能兌付

  “銀行當年已經錯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錯第二次。”蒙城農行行長謝某告訴記者,蒙城當年的金融秩序不規范,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攬儲”背景下的產物。

  據其介紹,在陶玲辦理儲蓄之后,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嚴禁金融機構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而月息15.793%已遠遠高出央行的規定,因此無法支付。此外,謝某說,18年的存款也不符合央行最高存款年限的規定。如果蒙城農行按存款單兌現,將違反央行規定,一錯再錯。

  “當年銀行的負責人已經退休,具辦人也已離崗。”謝某稱,此事已無法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

  “我理解儲戶的苦衷,但我們也有難處。”謝某告訴記者,銀行已與陶玲溝通,將18年分解成若干央行允許的存款年限,按照相對較高的月息支付。“如果陶玲能同意,她將得到約萬元的本息。”謝某說,目前雙方正在協商。

  律師觀點

  就此事,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劍雄認為:“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合同只有在違反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才是無效的。”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通知或者規定,不屬于法律法規范疇,只有對內部各金融機構才有效,而不能影響第三方即儲戶的利益。安徽商報

 

貪污2.6億不被判死刑需要一個理由

2008/09/17 

中國青年報 

  “海南華銀”、“大連証券”這兩個倒下多年的金融機構再回人們關注的視野。近日,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石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海南特區報》9月16日)

  原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人、遼寧大連証券公司董事長石雪,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另外偽造金融憑証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此案被人們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同時,貪污2.6億元獲死緩,創造了“貪官不死”與司法量刑“通貨膨脹”的最新紀錄。

  貪污數額是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如果貪污2.6億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還能有多少貪官有死罪的“資格”呢?如果說貪污2.6億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請告訴公眾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檢察院都不能接受這一判決提出抗訴。有重大立功表現嗎?沒有﹔有明顯的從輕情節嗎?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并沒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終審裁定說,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定罪准確,量刑適當”這種高度原則性概括,可以適用于任何一張判決書中,但還是沒告訴公眾2.6億元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時曾用“莫須有”的理由懲治無罪之人,難道今天我們能夠以疑似“莫須有”的理由,對一個、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貪官實施“寬嚴相濟”?難道不需要告訴人民,“定罪准確”,“准確”在哪里?“量刑適當”,“適當”在何處?



  我們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員更懂得法理,對于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現象也許只能以常理提出質疑。所以,“法理”面對“常理”時才更應該說出所以然來,更應該以“理”服人,而不是僅僅以“定罪准確”、“量刑適當”或“寬嚴相濟”簡單地闡述一下。貪污几百萬元、几千萬元可以“寬嚴相濟”,貪污2.6億元仍能“寬嚴相濟”──“法理”說貪污數額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據,刑法中對于貪污罪量刑的規定也是“上不封頂”﹔那么,由此推及的話,明天、后天如有十億元、數十億元、上百億元的貪官現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頂”原則、仍可實行“寬嚴相濟”呢?既然貪污數額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據,2.6億元的貪污犯罪可以“寬嚴相濟”,那么超出2.6億元的貪污犯罪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我是貪官,既然貪污几百萬元是死緩,貪污几千萬元、上億元也是死緩,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貪几筆與多貪几筆既然都是一種結局,何樂而不為呢?

  一方面是反腐敗的形勢十分嚴峻,貪官們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樣“前腐后繼”﹔另一方面,司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無限度地“寬嚴相濟”,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懲治腐敗,還是縱容著腐敗?

  《檢察日報》的一篇題為《“中國金融第一案”何以發生》評論文章說,“一切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義之財的同時,等于一磚一石地給自己建造一個地獄。年僅45歲的石雪貪婪可悲的人生,不正應驗了這一真理嗎?”呵呵,“可悲”是確實,但誰也說不准石雪們這會兒是不是坐在“地獄”里正偷著樂呢。(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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