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 站 内 搜 索 □
請輸入查詢的關鍵字:


標題查詢 内容查詢

一言九鼎     
三地風采     
四面楚歌     
五洲學興     
六庫全書     
七七鵲橋     
八方傳媒     
九命怪貓     
十萬貨急     

 
大公報:楊佳案律師 從未見過如此放松的死刑犯/上海市高院公布“楊佳襲警案”刑事裁定書
發佈時間: 10/21/2008 3:03:15 AM 被閲覽數: 139 次 來源: 邦泰
文字 〖 自動滾屏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收件箱 :  bangtai.us@gmail.com
 
 
楊佳案律師︰從未見過如此放松的死刑犯(組圖)
 
 
大公報

記者張帆/臨危受命的楊佳案辯護律師翟建對本報記者表示,在第一次會見楊佳的時候,他就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楊佳被羈押在上海市看守所,從樓上下來的時候戴著手銬、腳鐐,但他不是走下來的,就那麼一個一個台階,蹦蹦跳跳地下來的,腳鐐「嘩啦啦」地響,看得出身手非常敏捷。

而在之後三次會見時,楊佳每次都是穿一件短褲和無袖T恤,露著腿、膀子,顯得身體非常結實,並表示「不冷,習慣這樣的」。且楊佳精神上非常放,從他的臉上看不出一絲對死亡的恐懼,完全不像一個一審被判死刑者的精神狀態。這也讓從業二十四年的翟建暗暗稱奇,「從來沒見過這樣放的殺人者」。

對于想到為楊佳從精神鑒定角度辯護,翟建稱,主要是覺得他的行為有悖常人。去年在派出所挨打,傷得並不重,時隔半年多他還來上海旅游,突然想起來了,就搞出一個驚天動地的事情,這不是正常人的思維。經過仔細研究材料,他認為楊佳的行為幾乎完全符合該標準中有關「偏執性人格障礙」等數種人格障礙的表現。並向上海高院遞交了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鑒定的申請。

10月13日,“楊佳襲警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包括楊佳父親及姨媽等130余人到庭旁听。庭審進行了約7個小時,法庭當日未當庭宣判。 新華社發(孟招祥 攝)

不過楊佳一直不接受自己有精神病的說法,並在二審期間當場堅稱自己精神正常,這也成為法庭駁回上訴請求的理由之一。而對于死刑判決,據稱楊佳表現出一種異乎尋常的不在乎,並稱在看守所非常舒服,「伙食不錯,跟單位吃食堂沒啥兩樣」,他還曾對辯護律師表示,「你們不要為我爭取改變一審判決,要不我在面呆到五十多歲才出來也沒意思。」

或許是已經對今日的結果心中有數,所以宣判時,控辯雙方都非常平靜。開庭前,記者見到另一名辯護律師吉劍青甚至是一邊往身上穿著律師袍一邊從外面走進法庭。上周庭審時,雙方的桌子上都擺滿了厚厚的近十本案卷,而今天,翟建律師和檢察官不約而同地只在面前放了一張白紙,並很少記錄。宣判後,雙方也都平靜離去。

截至發稿時為止,翟建律師的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有未經證實的消息稱,楊佳的父親和姨媽今日沒有到庭,是出于對辯護律師的不滿,而楊佳的父親楊福生還將起訴為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機構。

10月20日,眾多上海市民聚集在上海“高院”邊門襄陽路上,等待“楊佳襲警案”的審判。當日上午,“楊佳襲警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繼續二審,法庭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新社發 潘索菲 攝

10月20日,諸多媒體在上海“高院”外關注“楊佳襲警案”審判。中新社發 潘索菲 攝

“楊佳襲警案”10月20日上午再次二審,警方在上海高級法院門前維持秩序。

當日,共有130余人到庭旁听。圖為在上海市高級法院門前等待判決結果的民眾。

當日,共有130余人到庭旁听。圖為在上海市高級法院門前等待判決結果的民眾。

10月13日,獲準參與旁听的群眾手持旁听證等待入庭。新華社記者 劉穎 攝

10月13日,獲準參與旁听的群眾排隊等待入庭。新華社記者 劉穎 攝

 

上海市高院公布“楊佳襲警案”刑事裁定書(全文)

2008/10/20 


  中新網上海十月二十日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楊佳襲警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楊佳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下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刑事裁定書全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8)滬高刑終字第131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吉劍青,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佳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剛、郭菲力、代理檢察員金為群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佳及其委托的辯護人翟建、吉劍青,鑑定人管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楊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途經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時,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依法盤查,由于楊佳不配合,被帶至該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的來源。楊佳因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楊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后,又提出補償人民幣一萬元。楊因投訴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凶報復。

  2008年6月26日,楊佳來滬后購買了單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淚噴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個汽油燃燒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前投擲燃燒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闖入該分局底樓接待大廳,朝在門內東側辦公桌前打電話的保安員顧建明頭部砍擊。隨后,楊佳闖入大廳東側的治安支隊值班室,持尖刀分別朝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等四名民警的頭面、頸項、胸、腹等部位捅刺、砍擊。接著,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9層,在消防通道電梯口處遇見民警徐維亞,持尖刀朝徐的頭、頸、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楊佳繼續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上樓,在第9至10層樓梯處遇見民警王凌云,持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楊佳至第11層后,在1101室門外,持尖刀朝民警李珂的頭、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楊佳沿大樓北側消防樓梯至第21層,在大樓北側電梯口,持尖刀朝民警吳鈺驊胸部捅刺。吳鈺驊被刺后退回2113室。楊佳闖入該室,持尖刀繼續對民警實施加害,室內的李偉、林瑋、吳鈺驊等民警遂與楊佳搏斗,并與聞訊趕來的容侃敏、孔中衛、陳偉、黃兆泉等民警將楊佳制服。其間,民警李偉右側面部被刺傷。

  被害人方福新、張義階、李珂、張建平被銳器戳刺胸部傷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榮被銳器戳刺頸部傷及血管、氣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維亞被銳器戳刺胸腹部傷及肺、肝臟等致失血性休克,上述六名被害人經搶救無效而相繼死亡。被害人李偉外傷致面部遺留兩處縫創,長度累計達9.9厘米,并傷及右側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傷致軀干部遺留縫創,長度累計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與中指皮膚裂傷伴伸指肌腱斷裂,李、王二人均構成輕傷。被害人吳鈺驊外傷致右上胸部軟組織裂創長為3厘米﹔被害人顧建明外傷致頭皮裂創長為5.1厘米,吳、顧二人均構成輕微傷。

以上事實,由公訴人、辯護人當庭舉証并經法庭質証,予以確認的下列証據証實:

  第一、証實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的証據有:查獲的尖刀、防毒面具、催淚噴射器等作案工具﹔上海市公安局(2008)滬公刑技痕勘字第0069號、(2008)滬公閘刑技勘字第1841號《現場勘查筆錄》﹔上海市公安局物証鑑定中心滬公刑技物字(2008)0091號《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滬公刑技法檢字(2008)00293號《尸體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損傷傷殘鑑定中心滬公刑技傷字(2008)01899號、01900號、01901號、01902號《鑑定書》﹔上海市公安局4008930號、4008932號《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口、底樓接待大廳、治安支隊值班室的監控錄像﹔被害人顧建明、王凌云、吳鈺驊、李偉的陳述,証人童佳駿、佘長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黃駿遠、柯?、喬軍、孔中衛、黃兆泉、容侃敏、陳偉、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陳舟等人的証言和相關辨認筆錄,証人林瑋的當庭陳述以及被告人楊佳的相關供述。

  第二、証實被告人楊佳作案動機的証據有: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對楊佳依法盤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錄音及監控錄像﹔証人薛耀、陳銀橋、陳紅彬等人的証言,証人顧海奇的當庭陳述﹔被告人楊佳的相關供述以及楊佳發送給本市公安機關的《投訴信》。



  第三、証實被告人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証據有: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鑑中心﹝2008﹞精鑑字第205號《鑑定意見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佳為泄憤報復,持尖刀朝數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連續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楊佳上訴辯稱:其闖入閘北公安分局大樓時無殺人故意,造成多名民警死亡,實屬意外﹔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盤查時,被數名民警按倒在地毆打﹔要求相關民警出庭未獲准許,一審審判程序不公正。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未能提供楊佳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盤查時的完整錄像,不能排除楊佳曾遭公安民警毆打﹔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不具備鑑定資質,該中心對楊佳所作的鑑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楊佳可能存在精神異常情況,建議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楊佳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楊佳犯罪動機清楚,殺人行為系在其意志支配、控制下實施,經依法鑑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民警對楊佳的盤查依法有據,楊佳所稱遭民警毆打,沒有証據支持﹔一審開庭符合公開審判的原則,所有証人証言均經當庭質証,未准許楊佳申請的証人出庭于法有據,法庭保障了其質証權利,楊佳在一審庭審中不回答法庭提問,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一審審判程序合法﹔楊佳故意殺人,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一審判決量刑恰當。綜上,楊佳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楊佳的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院在開庭審理時,檢察員就上訴人楊佳的作案動機和刑事責任能力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証據,并申請對楊佳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的鑑定人之一管唯出庭作証。

  關于楊佳的作案動機,檢察員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証據:

  1、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鑑中心﹝2008﹞技鑑字第504號《鑑定意見書》的結論為,未發現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現場執法的錄音經過剪輯處理。



  2、上海市公安局物証鑑定中心滬公刑技文鑑字﹝2008﹞第0687號《鑑定書》的結論為,楊佳筆記本中的“20:30左右芷江西路.由東向西.遇一警察攔車,檢查,停車(車上有東西,不能下車),警:你的身份証,答:在旅店里.為什么要查身份証,J:把身份証拿出來,靠邊停車”字跡是楊佳本人所寫。

  3、証人壽緒光(芷江西路派出所副所長)2008年9月24日陳述:2007年10月5日晚,因楊佳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且不配合民警盤查,民警將楊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盤查過程中未毆打過楊佳。

  証人高鐵軍(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2008年9月24日陳述:2007年10月5日晚,民警將楊佳帶進派出所工作區域后未毆打過楊佳。

  証人吳鈺驊(閘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隊民警)2008年9月28日陳述:2007年10月5日晚,其先后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務督察處和芷江西路派出所的電話,遂趕至芷江西路派出所,聽取了楊佳的意見,向所內民警了解了情況,審查了當晚的執法錄音和監控錄像,沒有發現民警毆打楊佳的証據,并將調查結果告知了楊佳,同時做了說服工作。

  關于楊佳的刑事責任能力,鑑定人管唯當庭對楊佳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的程序、鑑定結論的依據向法庭作了說明。檢察員還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証據:

  1、《司法鑑定許可証》記載:上海市司法局頒發給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的《司法鑑定許可証》的有效期限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鑑定業務范圍包括法醫精神病鑑定等。

  2、《司法部關于撤消“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的批復》記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于2005年9月22日同意撤消“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

  3、《事業單位法人証書》記載: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系事業單位法人,業務范圍包括司法鑑定與檢驗等。

  4、証人朱廣友(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機構負責人)2008年9月27日陳述:司法鑑定中心系由公益性事業單位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設立的機構,經上海市司法局審核,編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并予公告。

  原判確認的証據及檢察員提供的証據,均經二審當庭質証,查証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証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楊佳上訴稱其沒有殺人故意,且在本院開庭審理時,對其行凶殺人的事實辯稱記不清或不是事實。經查,楊佳在閘北公安分局持刀行凶殺人的事實,有查獲的作案工具、《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相關《鑑定書》和閘北公安分局大樓監控錄像、被害人的陳述、目擊証人的証言等大量証據証實,楊佳到案后亦曾供認在案。根據楊佳持刀行凶過程及捅刺被害人身體的部位、力度和結果,已充分証實楊佳具有明顯的殺人故意。因此,楊佳的相關辯解,與事實不符。

  關于楊佳上訴稱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盤查時,被數名民警按倒在地毆打。經查,現場執法錄音以及相關証人証言証實,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依法盤查楊佳時,由于楊佳不配合,即將楊帶至派出所詢問﹔芷江西路派出所的監控錄像中未反映出民警對楊佳實施毆打﹔楊佳本人筆記本記載及給本市公安機關的《投訴信》中均未提及被數名民警按倒在地毆打﹔相關民警陳述,在芷江西路派出所內對楊佳進行盤查時沒有毆打過楊佳。因此,楊佳上訴稱其在芷江西路派出所被數名民警按倒在地毆打,沒有証據証實。



  關于楊佳上訴稱部分証人未出庭作証,一審審判程序不公正。經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針對本案的起因,公訴人宣讀了相關民警的証言,出示了楊佳的《投訴信》﹔法庭還根據辯護人的申請,通知証人顧海奇到庭作証,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的現場執法錄音和監控錄像,上述証據均經當庭質証,查証屬實,作為定案根據。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未出庭証人的証言宣讀后經當庭查証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關于辯護人提出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不具備鑑定資質,建議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的意見。  

  經查,《司法鑑定許可証》和証人朱廣友的証言等証據証實,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予以登記并公告,取得了包括法醫精神病鑑定等業務范圍的《司法鑑定許可証》。因此,該鑑定中心依法具備鑑定資質。

  司法鑑定科學技朮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書》及鑑定人管唯的當庭說明反映,該鑑定中心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后,鑑定人審查了本案的有關材料,結合送檢材料及精神檢查所見,楊佳有現實的作案動機,對作案行為的性質、后果有客觀的認識,根據有關診斷標准,楊佳無精神病,作案時對自己的行為存在完整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按照有關技朮規范,應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現有証據表明,本案對楊佳進行司法鑑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均有資質,鑑定人除對楊佳進行檢查性談話外,還審查了本案相關材料,鑑定程序規范、合法,鑑定依據的材料客觀,鑑定結論符合楊佳的作案實際情況。本案無証據証實存在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鑑定材料有虛假、鑑定方法有缺陷、鑑定結論與其他証據相矛盾或者鑑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等情形。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結論,符合刑事証據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基本特征,應予采信。辯護人申請對楊佳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許。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佳因對公安民警就其所騎無牌照自行車依法進行盤查及對公安機關就其投訴的處理不滿,蓄意行凶報復,經充分准備,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公安機關,連續捅刺、砍擊數名民警及保安人員,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從輕情節,應依法懲處。原判認定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楊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審 判 長 徐 偉

  代理審判員 瞿 崎

  代理審判員 孟 猛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費 琦


 


上兩條同類新聞:
  • 病人被打開腹腔醫生發現不懂治 苦等5小時死亡(圖)
  • 世界周報/廣東一政協主席出門被捅死 /江甦常州市長發帖火遍網絡︰我不是貪官